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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中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

同心抗疫的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03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

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助力疫情防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刑事案件办理作如下规定: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
全市法院要充分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的严峻性和任务的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保障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严惩处各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行为,进一步强化司法责任制和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完善高效协同、快审快判办案机制,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深入推进平安嘉兴法治嘉兴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聚焦打击重点,依法从严惩处
一是要聚焦重点严厉打击。当前刑事审判的迫切任务,就是要依法从严惩处各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有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进行,这是司法服务保障大局的有效切入点和最佳着力点。加强研判精准司法,对以下几类重点案件加大依法惩处力度:
1.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包括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刑事案件。
2.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假药、劣药以及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刑事案件。
3.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伤医”、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等涉医刑事案件。
4.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刑事案件。
5.利用疫情实施的诈骗、敲诈勒索等刑事案件。
6.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非法经营刑事案件。
7.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虚假疫情、警情,或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虚假疫情、警情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刑事案件。
8.在疫情防控期间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刑事案件。
9.贪污、侵占、挪用、盗窃、诈骗、抢劫、抢夺用于防控疫情的物资、救灾救济、医疗款物等刑事案件。
10.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
二是要确保案件质量和办案效果。在严惩各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同时,要严格依法办案,严把事实证据关,不能降低证据标准和程序规范,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检验。要认真研究法律适用,准确把握入罪标准,处理好涉疫情防控物资犯罪中较为复杂的法条竞合及罪数关系。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危害后果严重、群众反响强烈的犯罪,要坚决予以从重判处,从严把握非监禁刑的适用,加大财产刑判罚力度,有效打击借疫情牟取暴利的犯罪;对于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一般的、具有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且认罪悔罪的,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确保“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三、完善办案机制,提升审判质效
一是要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快审快判机制。将妨害疫情防控案件的审判作为当前首要任务予以优先办理,成立工作专班,由分管领导靠前指挥,庭长具体承办,严格程序规范,严控流程节点,依法快审快判,以高效有力的判决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是要强化协同配合,畅通信息共享和会商协调。要主动对接公安、检察机关,密切跟踪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及时跟进掌握具体情况。要和公安、检察机关加强协同配合,实时共享通报涉疫情案件信息,及时沟通协调解决证据标准、法律适用、处理尺度上的争议,为案件起诉到法院后的快审快判打下扎实基础。对重大、疑难、复杂或有较大分歧的案件,及时报请当地政法委牵头会商研究,确保依法、及时、准确、稳妥。
三是要强化条线沟通,完善请示报告和业务指导。切实加强全市两级法院上下联动和请示报告,各地要及时报送相关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情况,中院要及时汇总,加强研判和业务指导,统一裁判尺度,切实解决基层办案实践中的难题,提升审判质效。
✍️四、延伸审判职能,助力依法防控
一是大力宣传典型案例,为疫情防控营造良好氛围。要及时发布相关案件的受理、开庭审理、宣判等重要节点信息,回应群众关注热点。要注重以案说法,收集和选取涉疫情典型案例,特别是针对恶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的,隐瞒密切接触史或确诊、疑似人员拒绝接受隔离造成严重后果的,造谣传谣、制假售假、暴力伤医等严重妨害疫情防控的,强化宣传社会危害性和法律后果的严重性,通过新媒体融合扩大宣传效果,积极营造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良好舆论氛围。同时,要配合新闻宣传部门落实“三同步”工作机制,加强舆情引导,做好风险评估。
二是积极运用一体化协同办案、远程视频,推动疫情防控形势下的互联网办案方式。要高度重视安全防范,防止案件审理中的疫情传播风险。要充分发挥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网上单轨制协同办案的优势,最大限度减少办案人员接触,防止疫情传播,保障干警的生命健康安全。在审判过程中讯问被告人和庭审,尽可能采取远程视频方式,确需当面讯问的,应严格落实防护措施,庭审时要严格控制旁听人员的数量,强化安全防护检查。询问证人、被害人,原则上采取视频方式,以确保安全。
三是加强司法建议工作,推进综合治理。要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对于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相关行业、部门存在的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特别是这次疫情应对中暴露出来的短板不足,要及时地、针对性地提出司法建议,指出问题,督促整改,补齐短板,完善机制,促进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健全应急管理体系,推进市域治理现代化。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上级法院出台相关意见,遵照执行。
2020年2月9日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丨桃渊明

审核丨田舍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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