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与律师交往这些“红线”不可碰丨嘉兴中院出台“十个严禁”“五个一律”
为扎实开展司法规范化水平提升年活动,进一步规范法官与律师的接触交往,加强对司法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日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 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明确“十个严禁”“五个一律”,积极构建亲中有清、亲清有界的和谐司法关系。
01
严禁接受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宴请,收受礼金、礼品、消费卡、奖品、奖金、有价证券、微信红包或者其他利益;
02
严禁参加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类活动;
03
严禁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为律师介绍案件,从而收取费用或其他好处;
04
严禁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
05
严禁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谋取利益;
06
严禁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兼职或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律师事务所挂名领薪;
07
严禁违反规定过问、干预司法案件,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谋取不正当诉讼利益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
08
严禁非因工作需要且未经所在单位组织同意,擅自参加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举办的讲课、论坛、学术交流等活动;
09
严禁故意向律师泄露办案或其他工作秘密,或未经单位和组织同意私下会见涉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
10
严禁在律师与法官互评工作中弄虚作假、打击报复。
01
凡发现法官接受代理律师宴请、财物,或者存在其他非正常接触交往等违反“十个严禁”情形的,线索明确或基本属实的,一律按照规定进行核实或立案调查。
02
经查实存在违反“十个严禁”等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一律依法依纪依规追究法律责任或党纪政纪、审判纪律等廉政责任。
03
法官存在以上问题被追究责任的,一律按照法官惩戒工作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04
法官违反“十个严禁”,按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要求,一律进行“一案双查”;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或者连续违反“十个严禁”的,一律从重或加重问责。
05
对主动终止不当行为、积极消除不良影响,或者事后及时向所在法院或部门领导、纪检监察部门主动报告并积极配合查处工作的,可以视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理。
编辑丨桃渊明
审核丨田舍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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