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边洗衣溺亡,家属向村委会索赔66万,法院:不用赔!
而且岸边湿滑极易落水,危险性很大
依法驳回家属要求村委会赔偿的诉请
2019年7月,李阿姨(化名)前往自家小区旁边的河道洗衣服,在洗涤过程中不慎跌入河中,溺水身亡。事发后,李阿姨家属找到河道所在的村委会,要求村委会赔偿66万余元,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庭审中,李阿姨家属认为,村委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未在河道边设置护栏等,导致河道存在安全隐患,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地点河段非《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公共场所,村委会协助政府做好河道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但并非安全保障义务人,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事发地点河段是自然形成的历史河道,其固有的危险性长期存在,以农村现有的经济条件和技术条件,该危险性无法避免,原告要求村委会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缺乏法律依据,也会损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村委会已在河岸边设置警示牌、堆放大石头,已尽到合理限度的提示义务。李阿姨溺水死亡属意外事件,村委会对其溺水死亡无侵权行为,其死亡与村委会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李阿姨作为智力正常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雨季河岸泥泞湿滑,穿拖鞋跨越河岸湿滑大石头容易发生意外,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庭审中,村委会表示自愿人道主义补偿2万元,法院予以准许,最终,一审判决村委会补偿原告2万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诉。嘉兴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判决要引导社会成员增强公共意识、规则意识。对发生在公共空间案件的审理,要兼顾国法天理人情,明辨是非,惩恶扬善,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让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守法者不用为他人的过错买单,让自甘冒险者自负其责。该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法律和司法维护社会道德、守护社会底线的立场,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引导人们自觉规范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丨桐乡法院手绘 编辑丨汪思聪 审核丨田舍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