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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一房五卖”,圈走定金70余万元,法院判了!

南湖法院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28

在短短半年时间里
男子打着“卖房”的旗号
先后和5人签订购房合同
骗取购房定金70余万元
日前,南湖法院以合同诈骗罪
判处被告人姚某
有期徒刑6年6个月
并处罚金5万元

案情回顾


因给家属治病、抚养子女和偿还债务,急需用钱的姚某将名下一套房产挂在多家房产中介进行售卖。2021年1月,姚某通过A中介将该房出售给莫先生,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约定由莫先生先行支付定金6万余元,待同年3月姚某将贷款还清后双方再办理余下手续。

后姚某不愿支付税费,与莫先生和中介多次协商无果,姚某便心生不快。此时王先生通过B中介欲购买姚某的这套房产,并愿意承担税费。姚某因急需用钱,便隐瞒了该房产已出售的事实,然后伪造了一张房产证与王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定金11万元。

此后,姚某抱着侥幸的态度,采用伪造或补办证件等手段得来的房产证,又通过其他房产中介与张某等3人分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共计60万元。

法院判决


南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结合全案犯罪事实和情节,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一审判决后,姚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房多卖套路深,房产买卖需谨慎。本案中,姚某隐瞒与他人已经签约的事实,采用伪造或补办证件等手段,以一套房产先后与5名被害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被害人的定金和购房款,用于其归还债务和消费等,致使被害人的钱款遭受损失,其主观上并无履约意愿,其行为本质已经超越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房屋此时不再是交易标的,而是作为作案工具被反复利用,其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

同时也提醒购房者,买房不是小事,买房前一定要确认对方房屋的产权信息,签订购房合同时要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合同签订后可以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支付房款有必要选择第三方监管,不要轻信任何口头承诺,同时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来源丨南湖法院

编辑丨汪思聪

审核丨沈羽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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