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核定征收进行税收筹划的思考
利用核定征收进行税收筹划的思考
利用核定征收政策进行税务筹划,似乎是人尽皆知的筹划手段。一是税收上既然有这个政策,那么秉承着政策漏洞则是筹划方向的原则,很多人显然是不会放过这个筹划手段的;二是因为核定征收政策目前管理混乱,所以好多人乘机“浑水摸鱼”,能利用这个政策就利用,否则哪一天突然政策变化就用不了了。话说2021年不少地方就出现不让核定征收了的消息。
但是核定征收真是税收筹划的万能手段吗? 市面上很多税筹机构对外宣传,你企业没有进项了怎么办?成立可以核定征收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你企业没有成本费用发票怎么办?成立可以核定征收企业;个人股权转让税费太高怎么办?成立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来筹划。
以上具体是如何进行税收筹划的呢,以下我还是用股权转让来说明。话说张三、李四、王五一起打拼的“张李王集团”上市了。根据公司法及证券相关规定,达到可减持条件。现“张李王”准备减持计划如下表:
股东 | 持股数 | 持股比例 | 可减持比例 |
张三 | 200万 | 40% | 50% |
李四 | 160万 | 32% | 20% |
王五 | 140万 | 28% | 10% |
合计 | 500万 | 100% | 29.2% |
“张李王”本次转让的估值基础暂定为1亿元,如果不进行税收筹划需缴纳的税款,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股权转让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不进行税收筹划的情形中,“张李王”此次减持股份转让应纳税额=(当前价值-初始投资)*适用税率,(10000-500)*29.2%*20%=554.8万。
一:税收筹划步骤
第一步:
股东张三代表其他股东在税收筹划地成立“张三法外狂徒”个人独资企业。
第二步:
定向增发方案:
“张李王集团”定向增发,由“张三法外狂徒”公司全部认购,增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本变更,“张三法外狂徒”持有公司的一部分股份。考虑到公司分红后的每股净资产略大于1元,为确保本次增资价格的公允性,特殊目的企业的认购定增股份的价格略高于公司分红后的净资产。根据税法规定,本次定增不涉及所得税税负。
股权转让方案:
“张李王集团”现有股东将可减持股份(即29.2%)全部转让给“张三法外狂徒”公司,考虑到公司分红后的每股净资产略大于1元,为确保步骤二转让的合规性,转让价格须略高于公司分红后的净资产。
第三步:
“张三法外狂徒”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张李王集团”上市公司。
第四步:(定增不需要这一步)
考虑到控股的需求,上市公司须在符合证券法股权转让条件。公司须按照相关规定先行向股转公司申请解除限售,公司股东再按比例将剩余股权转让给“张李王集团”企业,再由“张三法外狂徒”将股权转让给“张李王集团”上市公司。
第五步:
“张李王集团”上市公司再融资申请通过证监会审核后,将募集到的资金支付给“张三法外狂徒”个人独资企业,“张三法外狂徒”公司按照核定税率申报并缴足税款后,注销“张三法外狂徒”个人独资企业,取得完税后的股权转让款。
按此方案测算,筹划后应纳税额=10000*对应的行业应税所得率(约10%)*对应档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35%)=350万。
二:税收筹划落地的其他条件
1:法律规范
以上方案落地如果只是写个税收筹划方案,很显然不是这么容易的事情。能否落地全程需要公司法、证券法、各种法律法规的规定。整个过程的法律规定此处就不一一复制了。以第一个转让环节就涉及的公司法规定来看一下。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税务规范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股权转让67号文):“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67号文,如以上政策条文一样,税收筹划需要重点关注。同时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亦赋予了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三:税收的存在问题
1:利用核定征收是本案例税收筹划的核心,通过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一般在税收洼地成立),实现溢价环节后移和税负转换。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税务机关可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采用查账征收、核定定额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核定征收不能万能的,目前市面上,很多税务筹划宣传,什么没有进项,没有发票都来通过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什么直播行业、影视行业、新媒体行业,都通过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似乎核定征收已然是税收筹划的万金油了。
2、从全国税收征管来说,应税所得税方式一般只适用于规模较小、收入成本难以核算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且当其收入额到一定规模后,如果开票收入达到一定数额后,税务机关会及时转变征收方式,变为查账征收。所以本文开票提到的,一些网络筹划宣传没有进项发票和没有成本费用发票,通过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来作为桥梁筹划的。肯定是行不通的。更重要的是,目前个别省市规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征收方式确定后,一年内不予转变。争取税务机关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计征税款,各地可能存在不同的口径,所以能否落地有难度。
3、注销环节,税务机关会对企业经营、纳税情况进行清算,发现存在疑点,有权根据收入核定收入,进行所得税调整。所以通过成立个独企业,实现税负转换后,然后注销公司。最后环节也存在一定风险。
以上税收筹划案例能否实现,最重要的是所在地税局核定征收的政策口径。否则方案写的再完美,都不能落地。
近日看到一则消息:“税务刚刚明确通知:核定征收即日起停止新办。2021.1.1之前已经办好核定征收的一般纳税人企业,2021年起全部改为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是否改为查账征收未定,等税务后续通知。”一位业内人士表示。“2021.1.1之后已经办好核定征收的所有企业,全部改为查账征收。如有消息另行通知。”
另外一则消息显是:“接税务通知,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事宜,按照核定税种时间点来定,第一年不允许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到第二年才能更改征收方式,具体按到时政策再定;另外针对区外迁移过来的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也视为新办企业,按照迁入日期来定。(就目前情况,只要是2020年核定好税种的,可以申请核定征收)2021年核定税种的,并且已经核定征收的,仍然改为查账征收。”
根据近期网上看到的此类消息,税局对于核定征收政策也开始收紧了。当然是税局也关注到,目前核定征收已经成为的非常普及的纳税筹划办法,当然有人会说,既然政策有核定征收这个政策,大家当然可以利用。但是中国的税务的复杂度,不仅仅是政策有就可以落地了,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收政策口径与税收筹划能否落地直接相关。
曾有税官说过,某项税收筹划只要面世(通过书籍、文章、培训等)则已经死了。同时某项税收筹划如果大家都拿过来用,且成为直接可以复制粘贴就可以时,则此项税收筹划也是将被税局重点关注。利用核定征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未来到底是怎么一个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