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解读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解读
一:10月份预缴申报,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一):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关于2021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题:(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政策落地措施
以上政策就没有什么可进一步解读的了,就是28号文件,比13文件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让企业多享受一个月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其实在13号公告出来的时候,我就曾说过,企业赶紧在10月份预缴所得税申报前,做好相关月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辅助账数据。现在很多企业也要抓紧做好前三个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辅助账数据。
这里不是说辅助账格式变了,格式根据文件,有三种选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文件,企业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时,可以自主选择使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企业自行设计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应当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在企业做过的都知道,很多企业之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都是等到次年汇算清缴之前,把会计账套里面的数据导出一份,然后进行一下加工和粉饰,然后整理为可用于汇算清缴申报所需的数据。
企业并没有每个月或每个季度按时做辅助账数据,这里面的原因很多,其实大家都懂。那么现在让你企业预缴所得税时就可以享受,虽说数据后续可以调整,但是不能相差太大了吧。
要知道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按照文件都有核查规定的:“ 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所以企业必须予以重视。
为了更高效建立台账数据,应该加强这些方面的工作。
1:在财务核算系统中,从科目设置、辅助核算(项目设置)需要从便于取数方便构建。
2:与研发部加强沟通,建立研发财务数据归集和传递制度,对于各个项目(DR01/02/03..)全流程管控,通过表单,系统将数据准确归集和分配。
3:及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辅助账进行填列,并及时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存在问题。
4:建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风险管控体系(说白了就是对于很多企业没有规范的研发项目管理,需要思考如何构建风险管理)
二:关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问题
(一):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
关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问题,(一)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6目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二):政策分析
以上政策文件,第一个问题是五项费用是什么?
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为什么要单独把这些项目拎出来呢?因为我们很多企业,把会计核算和税务口径混为一谈。或者在会计核算研发支出费用时,没有很好地按照税务口径的五项费用,将一些难以区分的划归到其他费用里面。从税务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这是经不起检查的。而且不做好会计和税务数据衔接,不仅数据归集效率很低,而且容易产生税务风险。
以上政策文件,第二个问题是其他费用的计算问题。
首先根据财税[2015]119号,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解读文件,我们来看下其他费用是什么核算的。
举例:假设某公司2021年度有A和B两个研发项目。项目A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9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项目B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
按照97号公告的计算方法
项目A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0万元[90*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10万元;项目B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1.11万元[100*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两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合计为18万元。
按照《公告》明确的计算方法
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21.11万元[(90+100)*10%/(1-10%)],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20万元(12+8),大于18万元,且仅需计算一次,减轻了工作量。
(三):企业政策落地措施
关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首先不是一上来就关注怎么计算,而是需要了解研发费用计算的五项费用,毕竟根据政策“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很多企业填列这些项目,可能是直接拿会计报表的数据,然后自己根据经验来进行数据的分配。有的人把会计的总数分到辅助账各个项目后,还汇总一下,会计账上的研发支出是否一致。一般来说会计账上的研发支出肯定和税务上研发辅助账汇总数据不一致,如果一致倒是需要检查一下,具体哪里存在问题。
会计上按照部门归属,把研发部门的费用,都计入研发费用,比如房屋租赁,企业会计上可能按照研发使用面积,分摊相关费用计入研发费用中。但是税务上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因此五项费用税务归集口径错误,则其他费用的归集也必然是错误的。
在税务给与大力度优惠时,企业更加加强税务风险管控。尤其是对于很多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管理非常混乱的现状,但是税局又规定了每年不低于20%的核查力度下,如何做好风险管理这是中小企业必须思考的。从制度建设、流程建设、表单建设、ERP系统核算等等方面都需要强化。否则大家都在那玩数据搬砖的游戏,肯定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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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研发费用管控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