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万变8万,9万变5万,连续两起涉及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案,法院都说市监部门罚重了。
近日这两起涉及医疗器械的市监处罚过重判决,也引起不少市监同仁的关注和讨论。在部分市监执法中,还有因为法规不明晰而导致行政处罚畸重畸轻都“两难”的困境。为此,市监沙龙也邀请市场监管系统的公职律师曾霞对这两起案件进行点评,并给市监同仁提出几点执法建议。
两起案件都事实性质清晰,取证充分,但对案件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考量不够。曾霞表示,从判决书中可以看到,市监人员执法工作细致,善于调查取证,程序也正当合法。但处罚裁量时,对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考量不到位,没有准确使用过罚相当原则。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其中不仅规定了以事实为依据,也规定要考虑“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曾霞认为,上述3M口罩案,在考虑到疫情期间的警示作用需要从重处罚的同时,也要同时考虑案件中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改正的可以从轻情节,综合考量,作出适当的处罚决定。光明眼镜店一案也有同样的情况,在违法所得仅为45元的情况下,在5-10万元的处罚空间中,选择9万元的处罚金额,属于从重处罚决定,但市监执法未清楚说明从重处罚的事实和理由,未充分说明其“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存在法律风险。
如何准确使用法律规定,进行市监行政执法?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如何使用?如何减少被行政诉讼和败诉的风险?曾霞给出了相应建议。
一是市监执法人员要系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一方面是业务法律,如上述案例涉及的《商标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以及《食品安全法》等其他市监业务领域法律。另一方面是《行政处罚法》,总局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各省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裁量权基准。
二是要充分结合使用两类法律进行行政执法。曾霞表示,从两起案件可以看出,市监执法人员对自己业务领域的法律比较熟悉,对办案流程和案件事实介绍清楚详尽,法院也未见对违法事实提出异议。改判罚款金额的关键点主要在于,处罚决定对《行政处罚法》的理解和执行未到位。“这两类法律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区别,在特别法未明确规定处罚裁量的情况下,自由裁量还要适用一般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