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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曾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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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万变8万,9万变5万,连续两起涉及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案,法院都说市监部门罚重了。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近日,一起疫情期间发生的假冒3M口罩行政诉讼案判决结果公布,法院判决市监部门处罚过重,处罚金额由17.8万改为8万,引发讨论。


市监同仁对法院判决处罚畸重的案件都不陌生,市监沙龙请到市场监管系统公职律师曾霞,就详解两起此类案例,分析法院判决思路,为市监同仁执法提供建议。
疫情期间假口罩案处罚17.8万判决变8万


2020年10月2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一则行政诉讼判决书,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泊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178000元”,改为80000元。(泊头市广源劳保门市部与泊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判决书【(2020)冀0981行初14号】)


今年2月3日,泊头市市监局查处泊头市广源劳保门市部销售的3M口罩,认定该口罩系假冒产品,以原告涉嫌销售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对原告处以罚款17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泊头市广源劳保门市部认为处罚畸重,提起诉讼。


经过庭审证据提交,法院认为原告销售假冒口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听证告知、处罚审批等程序,并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执焦点就是泊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原告罚款178000元是否适当,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法律规定,被告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市监部门从重处罚的依据是考虑原告违法行为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若在低幅度范围内给予罚款不足以惩戒。但此案也有可从轻处罚的情形,原告是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原告方在被告调查时,能够积极配合,主动退还口罩款,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另外,原告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营业额度有限,从当前支持、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角度,也不宜对其处以高额罚款。考虑到原告综合原告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后果,对其在中幅度范围内给予罚款较为合理和适当。


违法所得45元市监罚9万元终审变5万


另一起涉及医疗器械违法的行政处罚案件,法院也判决市监处罚过重。


2020年4月10日,这起行政诉讼终审判决书发布(赵某、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淇滨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2019)豫06行终77号】。)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7年12月,原鹤壁市淇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明,辖区内一家光明眼镜店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出售第三类医疗器械。原食药监局作出“1、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2、没收违法所得45元;3、处罚款人民币9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原告赵某上诉认为,市监局处罚程序违法,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作出行政处罚失当。一审法院认为市监局无上述行为,处罚程序合法事实清晰,驳回赵跃周的诉讼请求。赵某不服,再次上诉。


终审法院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其他判决不变,但变更处罚决定,改判处罚9万元为5万元。


终审法院认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赵某违法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违法所得45元。市监局在行政处罚程序中,没有认定违法经营医疗器械货值的数额,仅以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行为,作出处罚人民币90000元决定明显不当。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违法事实、情节,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第三项处罚金额为50000元。


处罚畸重or畸轻律师给出执法建议

近日这两起涉及医疗器械的市监处罚过重判决,也引起不少市监同仁的关注和讨论。在部分市监执法中,还有因为法规不明晰而导致行政处罚畸重畸轻都“两难”的困境。为此,市监沙龙也邀请市场监管系统的公职律师曾霞对这两起案件进行点评,并给市监同仁提出几点执法建议。


两起案件都事实性质清晰,取证充分,但对案件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考量不够。曾霞表示,从判决书中可以看到,市监人员执法工作细致,善于调查取证,程序也正当合法。但处罚裁量时,对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考量不到位,没有准确使用过罚相当原则。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其中不仅规定了以事实为依据,也规定要考虑“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曾霞认为,上述3M口罩案,在考虑到疫情期间的警示作用需要从重处罚的同时,也要同时考虑案件中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改正的可以从轻情节,综合考量,作出适当的处罚决定。光明眼镜店一案也有同样的情况,在违法所得仅为45元的情况下,在5-10万元的处罚空间中,选择9万元的处罚金额,属于从重处罚决定,但市监执法未清楚说明从重处罚的事实和理由,未充分说明其“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存在法律风险。


如何准确使用法律规定,进行市监行政执法?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如何使用?如何减少被行政诉讼和败诉的风险?曾霞给出了相应建议。


一是市监执法人员要系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一方面是业务法律,如上述案例涉及的《商标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以及《食品安全法》等其他市监业务领域法律。另一方面是《行政处罚法》,总局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各省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裁量权基准。


二是要充分结合使用两类法律进行行政执法。曾霞表示,从两起案件可以看出,市监执法人员对自己业务领域的法律比较熟悉,对办案流程和案件事实介绍清楚详尽,法院也未见对违法事实提出异议。改判罚款金额的关键点主要在于,处罚决定对《行政处罚法》的理解和执行未到位。“这两类法律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区别,在特别法未明确规定处罚裁量的情况下,自由裁量还要适用一般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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