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克瑞律师:“南医大奸杀案”中的追诉时效问题
昨夜,距离“南医大奸杀案”28年之后,南京警方发布了一则警情通报,其“取得重大破案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消息备受关注。我当即也点了赞。
今天看到一则公众号文章,邓学平:《28年前的南京杀人案告破,寻找正义需要什么样的力量》。邓律师在文中谈了一些自己的思考,最后讲到该案的追诉时效问题。其原文是:“有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案件二十年后就超过了追诉时效。这是一种错误理解。超过追诉时效的前提是犯罪事实没有被发现,但类似这起南京杀人案,警方当年就已经立案侦查,是不存在追诉时效的……”
邓律师近年来承办的刑事案件颇多,也很勤奋,著述颇丰,令人敬佩。但他在这个案件中的这个观点却是值得商榷的,简述之。
关于二十年追诉时效的由来。出自现行《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下称2017年刑法)
关于“警方已经立案侦查,便不存在追诉时效”。其依据是2017年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本案发生于1992年。当时生效的刑法是1979年发布的,其相关条款为第七十七条,“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下称1979年刑法)
对比上述两个新旧法条可见,在不受追诉期限的条件上,2017年刑法规定是司法机关已“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1979年刑法规定是“采取强制措施”。目前南京警方继续追诉此案,显然应该遵守“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遵循“从旧原则”。那么问题来了,1992年案发之后,虽然南京警方已经立案并成立专案组侦查,但一直没有破案。而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五种。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就不可能“采取强制措施”。从目前媒体报道来看,也没有看到“采取强制措施”的内容。那么,本案就不能发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后果。所以,本案已经超过法定的正常追诉期限了。这一点,有广州盈科所陈律师也注意到了。
当然,我们谴责暴行、呼唤正义。惩罚犯罪是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最大的告慰。但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限制度,是有其立法意旨的。从刑法解释学角度讲,立法上设立追诉时效制度的理由大致包括:证据湮灭说、准受刑说、改善推测说、规范感情缓和说等等。我在此不再展开,这也不是本次行文的重点。重点申明:我国刑法规定了追诉时效制度,显然不是故意放纵犯罪,并且有一个类似于兜底条款的规定,即2017年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希望本案后续的诉讼程序能够不留瑕疵。
突然想到两部涉及追诉时效的电影,一是木村拓哉主演的《检察方的罪人》,一是宋康昊主演的《杀人回忆》都是非常不错的法治题材的影片,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看看。
(万克瑞律师·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