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法学》2022年第3期目录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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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公司目的新型模式之提出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林少伟
内容摘要 公司目的传统上存在股东至上与利益相关者两种观点,此种二分路径各有弊端,其背后原因主要在于运营效率与分配公平之潜在冲突、公司营利与社会责任之可能悖论双重困境。而公司目的的塑造应遵循公司负有服务于提升社会福祉之责任以及公司应通过创造财富提升社会福祉这两大原则,故可以持续性营利作为公司目的新型模式,因其一方面可有效克服传统二分法弊端和化解双重困境,另一方面公司实体论也可为其提供理论基础。此外,可持续性营利内涵丰富、外延宽阔,该模式中的营利主要是指公司作为主体的利,且是不违反法律、不局限于经济上的利,而可持续性则意味着公司须运营合规、内部和谐、注重长远。可持续性营利目的的提出,既能满足公司营利性和道德性双重需要,也能回应势不可挡的社会经济结构变革,为我国实现共同富裕提供公司法的智慧与力量。关键词 公司目的 股东至上 利益相关者
可持续性营利 社会责任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李安安
内容摘要 伴随着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结构性资管计划等并购融资工具的出现以及混合支付的普遍化,公司并购呈现出不同以往的新图景。股债融合导致公司并购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界限被打破,公司并购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失去了平衡。优先股、垃圾债、私募股权基金、杠杆收购、夹层融资等深入参与到公司并购之中,优先股股东与普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日益凸显,公司并购商业模式和利益格局得以重塑。我国的公司并购法制恪守股债二元结构的逻辑假设,遵循着严格的资本管制逻辑,难以应对股债融合带来的挑战。在《公司法》迎来修订和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双向开放的背景下,公司并购法制应当确认资管计划、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特殊目的载体的特殊商事主体地位,对嵌套、杠杆收购、股权权能分离等行为进行规范化,确立目标公司董事会对于普通股股东的加强版信义义务,统合资管产品的信义义务基础,从而实现公司并购的法治化进阶。
关键词 股债融合 公司并购 法律适应性
资本市场
公司合规的组织法定位与入法路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刘 斌
内容摘要 公司合规具有多方面的意义和价值,从私法角度来看,主要包括行为层面的合规义务和组织层面的合规治理义务,前者构成了后者的基础。基于不同公司的合规风险差异,应当区分合法性义务基础上的一般合规义务和组织化基础上的合规治理义务。基于公司类型和合规成本考量,《公司法(修订草案)》可进一步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等公众公司中引入组织法上的合规治理要求,对其他公司类型仅规定其一般性的合规义务。合规义务由董事会负担,合规治理的组织结构由董事会负责建构,监事会行使合规治理的监督职能,其他管理主体承担相应的合规治理义务,违反合规治理义务将产生组织法责任。有基于此,立法上可确立合规治理的有效性要求,并将合规治理体系的具体建构留待公司自治。合规委员会、合规负责人、合规管理部门均非公司法上的必设机构,立法上不应设立强制性的合规机构设置要求和职权划分方式,且合规机构的职权配置须受公司治理结构和权力分配模式的整体限制。
关键词 公司治理 公司合规 审查义务
监督义务 法律责任
法律系统的运作封闭 : 从“功能”到“代码”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 宾 凯
内容摘要 一旦把法律的基本单位重新界定为“法律运作”,必将引发法律基础理论的范式转变。系统论法学从法律系统“运作封闭”的核心论断出发,以“系统/环境”这个主导性差异为引擎,展开了从功能到代码的双层社会技术分析,描绘了法律系统在功能上运用“规范性期望/认知性期望”区分,在代码上运用“合法/非法”区分的立体交叉、动态复杂的运作过程。法律系统“既开放又封闭,开放以封闭为条件”这样一种在悖论和去悖论中不断递归性运作的自我再生产机制为回答“法律是什么”这一法理学根本问题提供了新颖的解题思路。
关键词 系统论法学 法律的功能 代码
纲要 法律运作
功能分化理论视野下法律的自主性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泮伟江
内容摘要 法律的自主性问题是法理学中最基础的问题之一。追问法律的自主性问题,就是追问法律与社会关系的问题,也就是将法律放到社会的大背景下,追问和回答“法律是什么”与“社会是什么”的问题。卢曼的社会功能分化理论,对该问题做了较好的回答。卢曼的功能分化理论批判性地继承了19世纪英国斯宾塞的社会分化理论和20世纪美国帕森斯的功能分化理论,同时又更彻底地吸收了贝塔朗菲的一般系统理论、控制论等20世纪的最新科学方法论范式。卢曼功能分化理论视野下法律的自主性,指的是作为社会的功能子系统,法律相对于环境的运作封闭性和认知开放性的结合。更好地认识中国社会的功能分化和法律自主性现象,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认识中国超大规模陌生人社会的治理与全面依法治国等实践问题。
关键词 法律自主性 社会分化 功能分化
一般系统理论 超大规模社会治理
结构耦合 : 一种法律关系论的新视角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鲁 楠
内容摘要 德国著名社会理论家卢曼认为,法律作为自创生系统是社会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其在运作上封闭、在认知上开放,与同样作为社会子系统的经济、政治系统,以及与心理系统之间保持着结构耦合的关系,这使法律系统面向外部环境高度敏感,从而实现共同演化。结构耦合具有五个核心特征:它描述系统与环境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基于涵括与排除的双面形式,造成各系统间的“共时性”,功能在于对系统引发激扰,是一项演化成就。法律系统与经济系统通过所有权、契约及损害责任的豁免建立结构耦合,通过立法特别是宪法,与政治系统建立结构耦合;通过主观权利与心理系统建立结构耦合,形成了去中心化的社会图景。卢曼从系统论视角处理法律与社会的关系这一经典问题,对我国民主法治建设颇具启发意义。
关键词 卢曼 法律系统 结构耦合
去中心化 演化
我国经济特区立法变通权的规范审视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周叶中
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周鸿雁
内容摘要 探讨如何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变通权,需要直面立法变通权的合宪性质疑,挖掘立法变通权的内部规范内涵,从理论层面回答立法变通权正当性的依据。立法变通权行使的逻辑起点在于授权立法。经济特区立法依托授权立法制度,以法制统一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为行权基础,受全国人大授权决定的限制。基于立法变通权的合宪性控制要求,变通立法可突破上位法的具体规则,但变通事项不可触碰法律绝对保留的中央事权,变通内容以人权保障为价值内核。在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新时代,经济特区用足用好立法变通权,既要明确“用足”和“用好”的内在要求,同时要积极探索授权立法模式,完善立法变通权行使的法律监督制度,发挥经济特区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示范先行作用。关键词 经济特区 立法变通权 授权立法 法制统一 法律保留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聂卫锋
内容摘要 我国现行法上货币与外汇均处于相对严格的管制状态,深刻影响着货币之债的有效性及履行可能性。《民法典》第514条的立法文义为货币之债的未来实践开辟了宽松的自治空间,直接联动到《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20条和《外汇管理条例》第8条为代表的货币及外汇管制性规范,并做了或隐性或显性的修改,但似乎并非是立法者有意为之。在新货币形态推陈出新、国内自贸区不断设立、涉外债权债务大量产生等背景之下,第514条的未来适用效果,货币之债在未来实践中的自治与管制关系处理,均依赖立法机关、政府机关尽快明确货币与外汇的法政策立场。关键词 货币之债 货币管制 外汇管制
民法典第514条
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 王德夫
内容摘要 “元宇宙”作为一个高度复合和抽象的概念,具有诸多基础技术和应用方式上的不确定因素。从基础性技术和架构的角度,当下的“元宇宙”应用至少应分为中心化元宇宙和去中心化元宇宙两类。去中心化元宇宙应用的本质是一种区块链数字货币的发行、交易网络,这种高度匿名化、去中心化的网络,会成为非法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温床,也会成为资本投机活动的载体,并通过自身的技术属性为相关执法活动设置难以克服的障碍。对此,相关的法律治理活动应遵循区块链数字货币技术原理和运行机制,从科学与理性的角度,识别去中心化元宇宙相关的政治与金融风险并予以针对性回应。关键词 元宇宙 区块链 数字货币
政治风险 金融风险
区块链交易国际规制体系的构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与蒙特利尔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程 乐
内容摘要 去中心的区块链交易搭建了无国界的全球化交易平台,但各国法律制度、金融政策、科技理念上的差异使得区块链交易在国际私法层面存在裁判管辖、法律适用、承认与执行上的难题,在国际公法层面陷于跨境监管的困境。将本国区块链立法的独立性视为首要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仲裁本座说、连接点规则确定管辖权,依据冲突规则确定适用的法律,以互惠原则指导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并促成各国监管共识的达成,展开执法合作与信息合作,方能构建区块链交易国际规制的妥适体系。关键词 区块链 立法独立性 意思自治
仲裁本座 国际规制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申卫星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二级法官 冉超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李惠
内容摘要 民法典实施前,物权性的居住权虽未由制定法明文规定,但基于物权法定主义的缓和,应认可其物权性。以本案为典型,对于这类当事人意定的居住权,因居住使用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加之民法典时间效力“空白溯及”原则,适用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享有用益物权性质的居住权,更有利于保障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不能直接适用登记生效规则,应考察继承情形下物权变动的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居住权自被继承人死亡时设立,由遗产继受人共同享有;第二阶段若采用协议或遗嘱指定分割方式,居住权自登记时生效;若此阶段有生效裁判文书对居住权确认,则居住权自裁判文书生效时设立。按照遗嘱或生效裁判文书申请首次居住权登记,可由遗嘱或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居住权人单方申请。关键词 居住权 遗嘱 生效裁判文书 设立 登记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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