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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中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江汛波受贿案

1月27日下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衢州市委原副书记、政法委原书记江汛波受贿案,对被告人江汛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江汛波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江汛波利用担任衢县县长、县委书记,衢州市衢江区委书记,衢州市委常委、秘书长、常务副市长,衢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工作调动、行政处罚案件和违纪案件处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23.7745万元。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汛波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江汛波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素材来源:刑事审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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