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网友围观|温州中院院长开庭审理一起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纸盒你一般是如何折叠的?
原来折耳机构也有专利!
一不小心你也可能侵权哦!
2022年4月24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由党组书记、院长蒋卫宇担任审判长。本案充分利用数字化手段辅助举证,聚焦发明专利侵权案的现有技术抗辩审查,并全程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今日头条号及浙江天平抖音号进行网络直播,截至发稿约10万+人次通过直播端收看此次庭审。
这是温州知识产权法庭揭牌(请点击查看)后公开开庭审理的第一个专利技术类案件,由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凸显了温州中院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与坚定信心,向社会传递了尊重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价值理念,对于温州深入实施“科技强市”“品牌强市”等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高水平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案情回顾
涉案专利是专利号为ZL201510082359.2的“一种纸盒成型机的折耳机构”发明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2月1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1月3日,专利权人为原告平阳县瑞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原告在本案中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主张保护范围:“一种纸盒成型机的折耳机构,包括有支架和折耳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上设有第一转轴,第一转轴上设有摆动件,所述摆动件上设有第二转轴;所述折耳部件可摆动设置在第二转轴上;所述摆动件连接有第一动力源,且由第一动力源带动转动并传动折耳部件完成初步半折耳,所述折耳部件连接有第二动力源,且由第二动力源带动转动并完成最终全折耳。”
涉案发明专利权相关信息
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现有技术中,如天地盖式鞋盒、衬衫盒、礼品盒、手机盒等用于包装的纸盒在其成型时,通常需要完成进盒、包边、折耳及折入成型的连贯作业。在折耳时,纸盒的宽边纸耳由折耳机构作用,绕折痕线翻转贴合纸盒来一次性完成,但一次性翻折纸耳容易因力量过大而挤压纸盒,使其发生变形,从而影响纸盒的质量。为解决现有技术的上述问题,涉案发明提供一种两步动作完成折耳、避免纸盒受损的纸盒成型机的折耳机构,其有益效果是通过两步折耳,即先半折耳,后全折耳,其中半折耳起到过渡作用,避免一次性折耳因为没有过渡而破坏纸盒面的平整性,保证了纸盒在折耳过程中无损伤,以提高产品质量、满足客户所需。
被告瑞安市华融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包装机械、印刷机械制造、销售。根据被告提供的发货清单及其陈述,其制造并销售了约20台包含被诉侵权的折耳机构的纸盒成型机。
庭审现场
原告诉称:被告未经其许可,大量制造、销售落入原告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侵权产品,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1.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与名称为“一种折页机和使用折页机的纸盒成型机”法国专利公开的现有技术无实质性差异,被告不构成侵权。2.被告仅制造、销售了少量包含被诉侵权折耳机构的纸盒成型机,所获利润极低,原告要求被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数额明显过高。
庭审中,当事人通过法庭配置的高清投屏设备向合议庭及对方展示了技术方案、被诉侵权产品运行状态等内容。合议庭围绕双方争议技术特征的手段、功能、效果等进行深入调查,引导双方充分发表了技术比对意见。
左图为被诉侵权产品 右图为现有技术
合议庭组织双方围绕被告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以及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如何确定等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辩论。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当庭进行调解。
拓展阅读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现有技术是指原告专利的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抗辩,是指被诉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一项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应当认定被告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现有技术抗辩如何审查?首先,需要审查被告据以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技术方案在原告专利的申请日以前是否已经公开。
其次,应当以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为指引,抽象或者提取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将其与现有技术方案中的对应特征比对。
最后,还需要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方案的对应特征是否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如果二者相同或者等同,或者二者的区别仅仅是本领域中可以直接置换的惯用手段,或者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一项现有技术与所属领域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则应当认定被告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如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方案的对应特征存在实质性差异,应当认定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温州知识产权法庭管辖范围
2021年9月,最高法院批复同意温州中院成立温州知识产权法庭并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
1.
发生在温州市、金华市、丽水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
.
发生在温州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500万以上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发生在金华市、丽水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800万元以上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3
.
发生在温州市、金华市、丽水市辖区内,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作的著作权、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4
.应当由温州中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刑事案件;
5
.
不服温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
素材来源:温州知识产权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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