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废油桶致土壤污染,夫妻既获刑又被罚
租用山边土地,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
废油桶的回收和切割处置业务,
加工处置时废油造成环境污染,
场地内查获危险废物40余吨……
近日,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某某、智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处二被告人构成污染环境罪,支持检察机关全部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刘某某、智某夫妻二人在废品回收中发现,加工废油桶可以赚钱,于是做起了这桩“生意”。2017年9月至2022年3月期间,二人租用山边土地开设废油桶回收处置加工点,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废油桶回收和切割处置业务,主要设备有切割机2台、压平机1台,地面为泥地,无防雨,未采取防渗漏措施,加工处置时废油流至地面造成周边环境污染。
2022年4月2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现场查获场地内堆放的待加工废桶971只,已切割加工的废油桶铁片9捆,每捆180只,以及拆解下的桶底和桶盖等,共计40.6吨。
经鉴定,上述现场查获的固体废物均为危险废物,类别为HW08,废物代码为900-249-08。此外,涉案土壤生态环境受到有机物污染损害,土壤受污染面积737平方米,体积393立方米,生态环境损害价值总额为人民币44489元(包括土壤环境污染损害价值36009元;已实际发生的污染物清理及处置费用为848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智某向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6370元,支付清理及处置费用8480元。
2023年5月31日,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现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智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下,非法处置废机油桶,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刘某某、智某非法处置的含有石油溶剂的废机油桶,经鉴定属于危险废物,且经拆解后集中堆放的铁皮、桶盖、桶底均沾染有毒性危险废物,相互之间不具有物理隔断和包装,损害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已预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及鉴定费用),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智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禁止被告人刘某某、智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二被告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29639元、鉴定费用49800元,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该案系鹿城区首例涉危险废物处置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天,涉案土地附近村民、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益心为公”志愿者组织20余人旁听庭审。
据了解,被污染土壤修复工作正在进行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原告请求修复生态环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修复期间的监测、监管费用,以及修复完成后的验收费用、修复效果后评估费用等。
素材来源:鹿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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