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竞争与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
厦门国家会计学院财税研究所
当前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顺全球化与逆全球化、合作共赢与孤立主义、贸易保护与多边发展等国际格局在持续发生深刻变化。“一带一路”建设是中国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一步,是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全球治理体制向更加公正合理方向演进的重要力量。税收竞争等国际税收关系始终是影响“一带一路”建设,特别是中国对沿线国家直接投资的重要因素。2018年5月,来自五十多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代表出席了在阿斯塔纳举办的首次以“一带一路”税收合作为主题的国际税收会议。作为会议结果,《阿斯塔纳“一带一路”税收合作倡议》明确要求“完善税收争端解决机制,更好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家(地区)的税基安全”。如何既有效利用税收竞争促进“一带一路”财经发展,又避免过度税收竞争、维护国家税基安全,是“一带一路”税收研究从宏观布局“大写意”到精雕细琢“工笔画”转变的重要课题。已有研究从税收协定等多个角度进行论证,得出了许多有借鉴意义的结果。本文创新之处有三:一是引入资本边际有效税率,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税收竞争衡量更加准确;二是引入空间面板模型讨论税收竞争的区域影响,从而将过去双边税收的研究扩展为多边研究;三是加入资本集聚等与税收紧密相关的因素,使得税收竞争影响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的研究角度更加完整。
(一)“一带一路”税收研究回顾
“一带一路”建设经历了五年多的发展,目前大部分研究还主要集中在国内。从税收角度出发,可以清楚地看到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通过规范研究“一带一路”税收的发展影响。从宏观研究来看,学者集中在“一带一路”建设的宏观背景与税收作用(邓力平和王智,2016),“一带一路”税收短期对策与长期制度建设(杨志勇,2015),“一带一路”税收面临的挑战(倪红日,2015)以及“一带一路”税收政策如何助力企业“走出去”(陈展、徐海荣、兰永红等,2016)等方面进行阐述。从微观研究来看,陈虎(2016)、朱为群和刘鹏(2016)分别对“一带一路”国家的税收情报交换制度以及税制结构特征进行了分析,为研究沿线税收环境提供了较为详细的参考。第二个层面是通过实证方法研究“一带一路”税收的影响。例如,王永钦、杜巨澜、王凯(2014)将税负、制度和资源禀赋作为影响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决定因素进行了实证研究;张友棠和杨柳(2018)利用GMM 模型实证分析了“一带一路”国家税收竞争力水平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
(二)税收竞争、资本集聚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
税收竞争主要指通过降低纳税人的纳税负担来吸引有价值的经济资源流入(沈坤荣和付文林,2006),是东道国争取区位优势的重要措施(邓力平,2009)。无论是税收营商环境改善还是企业成本降低,都将吸引资本要素流入。从税收竞争的定义出发,不论是东道国区位优势,还是资本流动方向,都与空间效应密不可分。因此,理解空间效应是研究“一带一路”税收竞争的重要内容。空间效应是新经济地理及空间经济学分析的重要内容,其对税收空间效应的研究主要聚焦于资本集聚效应(Krugman,1991)。其基本结论是资本集聚带来的“正外部性”使得政府征税行为并不一定导致税基外流(Andersson & Forslid,2003),该结论得到后续实证研究(Charlot & Paty,2010)的证实。近年来,国内学者在此方面的研究多聚焦于国内地方政府,比如汪冲(2011)综合考虑资本集聚与税收互动,实证研究了中国地方政府间的纵向税收竞争问题;任德孝和刘清杰(2017)以中国省级政府为样本,利用空间模型实证研究了集聚经济对税收竞争的缓解作用。
综上,“一带一路”背景下税收对中国对外投资影响的研究还有待深化,特别是空间视角下税收竞争对中国资本流动的影响亟待研究。本文将以新经济地理及空间经济学理论为基础,围绕“一带一路”建设,研究沿线国家税收竞争对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空间效应,力图使本文结论具有理论及现实意义。
本文构建了税收竞争的空间模型,实证研究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研究发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资本边际有效税率显著阻碍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流入,但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税收竞争的动力还不显著,主要原因是中国资本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集聚降低了区域税收竞争的可能性,保证了“一带一路”建设参与方的税基安全。根据研究结论,主要政策启示有三:
一是通过多边、双边国际税收合作降低东道国资本边际有效税率并加强区域间协调,通过税收推动“共商、共建、共享”新体系建设。本文研究已经指出资本边际有效税率显著阻碍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而资本边际有效税率又是名义税率、税收环境的综合指标。为保证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便利性,更好地实现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出得去,留得下,回得来”,则需要聚焦税收相关政策等重点因素。未来应当以《阿斯塔纳“一带一路”税收合作倡议》包括加强税收法制建设等在内的五个具体方向为起点,做好“一带一路”相关税收工作。
二是持续关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竞争发展,保证地区税基安全。虽然本文研究已经指出当前中国资本集聚效应可以降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竞争的可能性,但随着世界经济波动的加剧,在外部环境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资本集聚对税收竞争的“缓冲作用”有可能被减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竞争的动力可能加强。必须未雨绸缪,及早建立长效机制予以应对。而在此过程中,中国要在“一带一路”税收合作机制中起牵头作用。笔者已经注意到税务机关已经着手启动相关事宜,这是保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基安全的重要举措。
三是“一带一路”税收研究必须持续深入进行。有必要围绕“一带一路”建设大局和规划,抓紧世界经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给予中国的机遇,通过税收协调引导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的空间分布向着有利于建设以中国等新兴经济体为中心的方向发展,构建“一带一路”牢固的“朋友圈”。但这些内容需要理论和实证研究为指导,需要相关研究持续深入给予借鉴。从本文研究结果可以看出,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呈现空间集聚特性,并且沿线国家的资本有效税率呈现很强的国别异质性。笔者认为,其中最重要的还是必须把握住国际税收竞争的“度”,即在税收竞争有利于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与税收竞争不会危害地区税基安全这两个方向上找到平衡点,保证“一带一路”建设行稳致远。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1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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