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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赋能数据资产确权与税收治理

税务研究 税务研究 2022-10-04


作者:

蔡   昌(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赵艳艳(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李梦娟(河北大学管理学院)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这是对分配制度、对生产要素构成等认识的持续深化。数据要素作为新的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有助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制度创新,发挥数字经济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引擎作用。但现阶段,数据存在产权界定不明晰,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三权背离问题,导致收入分配格局不合理。数据产权界定不明晰间接导致了数字经济背景下税源、利润归属、销售地难以确定等税收治理难题。对数据要素参与收入分配进行治理,必须围绕数据的产权划分,深入探索数据各项权能的具体实现方式和流转机制,借助区块链构建数据资产交易的新模式,“通证”赋予数据资产权益数字化证明,为数据资产的确权和产权流转提供依据。基于区块链的数据资产税收治理系统,可以避免出现由于数据参与分配而造成的收入分配失衡,保持分配制度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一、数据资产的概念、属性及价值维度与计量

(一)数据资产的概念

数据资产是生产、交易等过程中必须记录的数据信息。与传统的实物资产一样,数据资产也具有价值,但其具有非竞争性、不可替代性等独特属性。数据资产在物理上是一种以比特(Bit)为基本单位,以0和1的数字形式为载体,依赖于计算机硬件设备、计算机软件技术和通信技术具有独创性的数字化记录。吕玉芹 等(2003)从企业会计角度将数据资产定义为以电子数据存在的、无有形载体、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包括计算机软件、多媒体产品、专业数据库等。数据资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数据资产泛指一切以数字表示的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数字符号,包括信息系统产生的数据,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同资产交易相关的直接数据和行业数据;狭义的数据资产仅指有价值的数据信息及数字金融产品,包括数字货币等。总之,数据资产是指具有价值的、能够带来经济效益的数字化资产。

(二)数据资产的属性分析

会计上对资产作如下定义: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这里特别强调资产必须具有潜在价值,即不能带来预期经济利益的资源不能作为资产。数据属于资产范畴已经成为社会共识,明确数据的财产属性是数据资产计量、价值评估以及涉税管理的基础条件。目前,对数据资产属性的认知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数据资产具有无形资产的特征,考虑将数据资产并入无形资产中;另一种认为数据资产与传统意义上的资产完全不同,是一种新型的资产。

数据资产具有资产的基本特征。数据资产是数字经济背景下以数据形态存在的资产,是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产生的、既与传统资产相联系又具有其独特特征,并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资产。从产品属性角度分析,数据渗透到产品的设计、生产、采购、销售、服务等整个生命周期,贯穿于企业生产管理的各个环节。数据要素与劳动、资本、土地、技术等传统生产要素融合为一体,参与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价值创造与收入分配。

(三)数据资产的价值维度与价值计量

数据资产的价值主要取决于数据资产的应用场景,对数据资产的价值计量主要从以下四个层次展开,即价值维度层、应用场景层、模型方法层和财税管理层,如图1(略)所示。价值维度分为质量维度、效用维度和生态维度三个方面,每一种价值维度下都有具体的指标评分方法。质量维度包含了数据资产的完整性、真实性、一致性和安全性,效用维度包含了数据资产的稀缺性、时效性、多维性和场景经济性,生态维度包含了法律限制、道德限制、社会效益和隐私保护。根据数据资产价值计量的目标不同,应用场景分为四大类:内部成本核算场景、战略决策场景、数据交易场景、公共数据场景。数据资产的价值评估计量模型应基于应用场景,具体分析数据资产的价值计量对应的价值维度,不同的应用场景对应不同的价值维度,一个应用场景可以对应多个价值维度。根据数据资产应用场景和价值维度的对应关系选择不同的评估计量模型方法组合,反映具体应用场景下数据资产的价值。当然,数字化企业必须有数据资产价值计量所依赖的基础条件和相应制度,即从数据基础设施到数据平台的搭建,再到相应制度的完善,最终应用在数据资产的财税管理层,主要涉及数据资产的产权确权、清查盘点、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等。



二、数据要素参与分配的基本规则

(一)数据要素参与分配的理论依据

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按劳分配的必要补充和完善。按要素分配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的使用者根据各种生产要素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挥作用的大小,按照一定比例,对生产要素所有者支付相应报酬的一种分配方式。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更加突出生产要素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地位,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与经济运行之间相互作用,有助于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推动生产力进步,促进数字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数据本身就是一种商品,作为生产要素由市场合理配置、参与收入分配属于初次分配,即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通过市场机制完成。数据要素参与分配,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结构转型和制度创新,发挥互联网、大数据、数字经济等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引擎作用。

(二)数据要素的二元产权结构

数字经济的特征决定了数据资产的产权应该属于多方主体。数据确权具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确权是指数据的初始确权,广义确权既包括初始确权,也涉及数据处理、流通等再生产过程中的确权。用户参与生成的数据是数据要素产生的源头,数据生产者即为原始数据资产产权的初始拥有者。同时,单个用户的数据经过机构的搜集、加工等途径,赋予数据更多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基于洛克的劳动赋权理论,数据处理者应当获得增值数据的产权。因此,数据生产者具有原始数据资产的产权,数据处理者具有增值数据资产的产权,形成二元产权结构。二者都可以在要素市场将数据的使用权让渡给数据需求方,以实现自身的收益权。数据生产者是数据处理者增值数据价值的源头,数据处理者的数据增值范围受限于数据生产者产生的数据。数据处理者在搜集数据生产者的数据时,应给予数据生产者合理的利益补偿,并保护其数据隐私。但在目前的商业实践中,广泛存在重数据处理者的产权界定,轻数据生产者的产权界定,而且还经常出现数据处理者,严重侵害数据生产者的数据权益等情形。

(三)税收在数据要素分配中的作用

分配要素的变化必然带来分配关系的变化。我国把数据明确作为分配要素后,亟须制定数据分配规则,形成公平、合理的数据要素分配制度。数据要素分配要以价值贡献为标准,以市场评估值作为确定价值贡献的基本方式。由于市场机制本身存在缺陷,数据要素具有类公共产品性质,存在数据要素的市场失灵现象,不能对数据资产完全凭借市场调节,需要政府监管的介入。

企业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政府的目标是社会福利最大化,个人的目标是效用最大化,这三个主体的目标兼容达到激励相容结果是最佳状态,但目前仍然缺乏数据要素评估的市场标准、价值贡献确定的具体规则,因此,亟须完善数据要素分配规则,以达到增进三方福利的效果。数据作为一种全新的生产要素参与社会分配,其禀赋差异性导致收入分配的差距必然扩大。数据要素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以及数据产权界定不明晰,也将导致收入分配失衡,进而造成税收征纳关系模糊,数据要素参与分配的税收调节力弱化。此外,数据的量级庞大以及超强流动性会增加交易的透明度,在动态平衡中促进各参与主体的协同发展,形成数据的确权与税收治理的耦合协同效应,推动收入分配调节和产权明晰化。税收作为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主要形式,必须针对数据要素分配进行调节,即调节不同利益主体的收入分配差异。在数据要素分配调节中,确权与税收治理相互促进,呈旋进式耦合,形成一种作用力,共同推进数据要素参与分配的治理过程。政府应该重视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扩大直接税比重,缩小由数据要素参与分配造成的收入分配不均,并依靠税收制度和产权制度的耦合来明晰产权、调节收入,联合发挥产权制度的确权功能与税收制度的收入再分配调节功能。



三、区块链赋能数据资产的确权

(一)数据资产确权与区块链的契合

1.数据资产确权存在的现实问题。确权是数据资产参与分配的重要前提。数据资产是一种产权可界定、可交易的商品。产权一般主要分为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数据资产的产权同样可分为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但数据资产与传统生产要素不同,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可分别归属于不同的主体。数据内容、数据采集、数据分析是数据资产主要涉及的三个方面:数据内容是数据价值的本质归属,体现着数据的所有权;数据采集和数据分析则是数据产生效益的途径,体现着数据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这三者紧密相连,相辅相成。但对特定数据而言,掌握数据内容、数据采集方法、数据分析方法的往往不是同一个机构,数据产权的终极形式虽然是由法律以明文形式规定,但如果仅从法理上来理解不仅片面,而且容易脱离实际,因此应从经济性、公平性、现实性等多个角度探讨数据资产的确权问题。

2.区块链赋能数据资产确权的技术优势。区块链让参与系统上分布的节点,将一段时间内系统的全部数据信息,通过密码学技术算法计算和记录到一个数据块中,并且生成该数据块的加密性数字签名以验证信息的有效性和链接到下一个数据块,从而形成一条主链,系统中所有的节点共同认证收到的数据块中信息的真实性。作为新一代价值互联网,区块链具有天然完成数据资产产权属性确定的条件,区块链架构可以实现数据资产不再借助第三方机构完成数据资产的登记和交易,改变了传统资产流动中的“中心化”模式,形成“数据生产者—数据处理者(收集/加工/服务)—数据需求者”的基本架构,完成数据资产经济价值的构成与流通,进一步为数据产权和税收征管要素的确定提供了技术支撑。

(二)“通证经济”赋予数据资产数字化权益证明

“通证经济”(token economy)这一概念在区块链技术出现之前就已经产生了。日常生活中我们登录某个网站时输入的账号和密码就是一种通证,“通证经济”也可以看作是“具有流通性的加密的数字化权益证明”。基于区块链的“通证经济”可以看作一个以交换经济为内核、交换媒介通证化的区块链通证经济系统,实现区块链上任何个人、组织、资产等都可以通过“通证”进行确权,以获得特定群体的认可,在一定范围内形成共识。区块链的本质就是分布式账本记账法和“通证”有机结合形成的技术框架,可以让数据资产的每一笔交易都记录在“链”上。区块链社群认可数据资产所有者拥有的产权和能力,这种认可也是数据资产未来交易与发展的基础。

在区块链系统中,“通证”通常被用来形成一种激励经济的工具,推动区块链系统中各个节点参与者的协作。在一个成熟的通证经济系统中,所有的行为都以智能合约为基础,“通证”则是数字化的现实价值和内在价值的体现。“通证”根据市场化原则产生,能够实现自由流通,相当于是一种数字化的资产。各个节点参与者凭借信用背书将资产进行权益性证明,并在通证经济系统中流通和获取更多利益。区块链和通证经济深度结合,可形成有效的经济激励和价值流通,实现数据资产的确权和安全交易,探索和构建基于“通证”的数据资产交易及其税收治理的区块链系统。

(三)构建基于区块链的数据资产确权系统

区块链的分布式结构为数据资产的确权提供了实现条件。用户上传数据资产的过程相当于在区块链系统形成一个数字化的“通证”,系统中各节点对数据资产进行权益性证明,明确数据资产的产权归属。“通证”可以在通证经济系统中流通,即数据资产可以在区块链系统中开展自由安全交易活动,获取更多的产业与税收利益。如图2(略)所示,在数据资产的交易过程中,买方基于自身需求借助交易中介平台寻求相应的数据资产,交易中介平台根据注册的数据资产信息检索到符合要求的产品,该数据资产所有者向买方提供数据产品的展示、价格及详细描述等信息。买方确认购买意愿后,将货款支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数据资产所有者接收到付款通知后,按照买方的要求提取相关数据,并通过加密渠道向买方发送数据内容的获取链接,使买方获得使用该数字产品的合法权益,确定了买方数据资产的使用权。与传统的传输方式不同,基于区块链的数据传输方式为点对点传输,确保了交易数据的安全。在买方确认收货后,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货款支付给资产所有者,资产所有者实现了数据资产的收益权。交易完成后,数据资产所有者会支付给交易中介平台一笔中介费。如果数据资产交易系统中具备完整的区块链支付功能,可省去第三方支付平台参与,买方和数据资产所有者通过智能合约机制直接完成支付交易。整个交易完成后,将数据资产的交易信息写入区块,区块链系统会永久保存这些信息并确保其不被篡改,系统中任意数据资产的流通情况都可实现精准追溯。从通证经济的角度分析,数据资产交易的参与者通过区块链进行交易,降低了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记录了数据资产的权利关系流转,提高了交易的效率,不仅可以激励参与者选择最优的数据资产组合从而获取较高的收益,也可以促进数据资产交易模式的现代化创新。基于区块链的数据资产交易系统为数据资产的确权和流转创造了条件,有助于数据资产价值的实现。



四、区块链推动数据资产税收治理模式创新

(一)区块链与数据资产税收治理的耦合关系

1.去中心化实现涉税数据透明。基于区块链建立的数据资产征税系统,税务部门可以实时全面地掌握纳税人的交易信息。在数据资产征税系统中运用区块链,实质上是让纳税人和税务部门都可以接收到交易活动的涉税数据。在数据资产交易区块链系统中,企业可以直接向消费者开具区块链发票,也可以授权第三方服务商在区块链系统中查询交易相关信息,并提供发票开具、上传、入账等服务。负责开具区块链发票的第三方服务商,在税务部门授权CA证书后,有权处理数据资产所有者的发票业务。在开具区块链发票时,企业或第三方服务商通过使用私钥对发票数据进行加密和数字签名,以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唯一性。基于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和确权性,当出现税务争议时,区块链上的涉税数据可以相互佐证,提高税收管理的效率和准确度。只要企业将涉税信息上传到区块链系统,税务部门就可以通过企业或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公钥访问每个节点的发票数据。这样,纳税人节点和税务部门都可以获知相关数据资产交易信息,实现涉税数据信息透明。

2.智能合约优化税收征管模式。智能合约是指一个以数字形式组成的、包括参与方执行这些合约使用协议等内容的承诺,其作为一种嵌入式程序化合约,可内置于任何区块链数据或交易中。如图3(略)所示,智能合约具有自动回复功能,所以区块链中各节点参与者可以协商制定一个智能合约,各参与者分别用自己的私钥将合约进行数字签名,在参与者进行交易的时候,该功能合约就会以代码的形式附加于交易信息中,在验证后将数据一起传送到区块链。通过检查外部数据源,当交易满足合约预先设定的触发条件时,智能合约就会按照预置的响应规则自动执行。智能合约机制为基于区块链的数据资产的税收征管活动提供了技术条件,在每个纳税人身份准确、交易信息全面的情况下,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很容易确定,那么就可以通过系统实现自动计算纳税人的某一笔或某一期间的数据资产应税所得对应的应纳税额。征纳双方免于税收征管过程中第三方机构的参与,税务部门通过系统自动将税款从企业银行账户扣除,提高了征税效率的同时也避免了税收流失和重复缴纳等问题。

3.时间戳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而言,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分为很多种,如交易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数据资产所有者发出链接并收到货款的时间、购买方收到数字产品链接的时间等。智能合约机制中,将交易完成货款两清设置为触发条件,系统就可以自动确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无须人工审核确认。如果该项交易最后并未完成,相应的区块链中信息记录的是交易终止时间,而不是交易完成状态,则系统不会认为纳税人在该时间节点具有纳税义务。在交易完成但纳税人还未缴纳税款时,系统就自动扣缴税款;如果发生退货等行为导致交易最终未完成,但在系统记录显示纳税人已经缴税时,销货方就自动进行退税,购买方也自动进行税额转出,不会发生多扣税款的情况。

(二)基于区块链的数据资产税收征管系统

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技术适应了数据资产的虚拟性,借助区块链能够准确记录数据资产的交易信息,避免因数据资产的虚拟性为纳税人逃税提供操作空间。同时,数据资产交易频率在不断增加,参与各方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信用问题是制约数据资产交易的一大因素,况且目前尚没有权威的中介机构对数据资产交易进行担保,而区块链即可解决数据资产交易信用的问题。基于区块链的数据资产征税系统既可以发挥区块链在数据资产交易中的作用,又可以对纳税人数据资产交易进行监管。区块链中的联盟链相较于公有链的去中心化更弱,阅读或输入数据资产交易区块链信息是受到访问限制和授权保护的。整个区块链征管系统就是一个联盟链,通过赋予税务部门更高的权限,使其可以访问链上的所有信息,这样既保护了区块链上纳税人的信息隐私,又满足了税务部门的监管需求。

图4(略)为基于区块链的数据资产税收征管系统的设计方案。其中,每个子系统相当于一个私有链,用于运行自有业务,数据资产税收征管系统则是各子系统之间建立的联盟链,通过共识机制实现各子系统之间数据信息的共享。在整个区块链税收征管系统中,数据资产首先是通过交易触发涉税交易记录系统,从数据资产的产生到每一项交易都被记录在区块中,不同的区块链接起来形成区块链,构成涉税交易记录系统中完整的交易记录。该系统以前面提到的基于区块链的数据资产交易流程为底层支撑。当数据资产所有者和买方同意交易时,区块链分布式账本规则要求双方将加密XML文件中的暂定协议实时转发给发票管理系统,发票管理系统根据涉税交易记录系统内的信息判断交易双方的纳税人识别号、交易金额等,并根据这些信息开具区块链发票。其中,发票管理系统中将存储所有数据资产交易开具的发票,并可以通过数字指纹识别跟踪整个区块链交易的历史记录。每个税务机关节点都必须能实时访问发票管理系统中关于交易双方所有发票的数据,并进行人工智能风险分析。发票管理系统将该笔交易以及区块链发票的信息传输给税务部门和金融部门,税务部门运用税款清算系统中的智能合约针对该笔交易的应纳税额进行计算,金融部门自动从纳税人的银行账户划缴税款,完成数据资产交易应缴税款的征收工作。

区块链记录了从双方同意交易到税款征缴整个流程的信息,考虑到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等工作需要,证据链认定系统主要负责涉税信息的审核与调取功能。证据链认定系统中的云可以储存大量数据,税务部门节点可以访问云中的数据,在人工智能技术的帮助下,审核每个节点的涉税信息,并决定是否批准此项交易的纳税流程。假设共识阈值设置为各方节点的75%,那么当此项交易可以达到共识阈值时就自动注册共识,完成纳税申报流程。如未达到共识阈值,即数据发生异常时将被实时识别并反馈给税务部门预警,进而开展税务检查,税务部门可以通过证据链认证系统(该系统可同时用于评估和稽查),将所有与该项交易有关的区块链中储存的信息进行审核对比,核查出错误点之后,通过信息反馈系统将该错误点准确定位到前面对应的子系统,对系统内数据进行审核,找出导致最后应纳税额有误的初始错误点并进行修正,使得整项交易记录完整准确。

(三)在去中心化的基础上实现中心化监管

区块链去中心化可以让交易各方无须第三方中介的认证,实现信息公开透明,有助于建立彼此之间的信任。在税收征管活动中,区块链只是一种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技术工具。区块链去中心化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参与者遵守规则和法律,提高税务部门的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过于去中心化会导致数据资产交易混乱,无法从总体掌控基于区块链的数据资产税收征管系统。为了提升税收征管效率和系统稳定性,需要在数据资产涉税交易记录、发票管理、税款清算、证据链认定等一系列环节进行中心化监管,使基于区块链的征管系统和运行规则在法律监管下平稳发展。税务部门作为区块链中的特殊节点,可以调取系统中的涉税数据,当发现系统中的节点出现问题时,可以人为进行“干涉”,审查或冻结问题节点上的数据资产。区块链的去中心化构建了一个高效透明的税收征管系统,资产的交易、税款的征管等信息都记录在系统中,同时税务部门的中心化监管又赋予了征管系统法律强制力的保障。



五、构建数据资产的安全保障机制与治理机制

(一)构建数据资产的安全保障机制

1.构建数据资产的产权体系。一是要解决数据资产的产权界定、交易流程与资源配置等问题,明确将建设一套完善的数据资产的产权体系作为我国数字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的战略基础。二是国家应支持数据资产在产权市场交易的实践,通过不断探索形成数据要素参与配置的新要素市场关系,构建包含数据要素的新要素资源配置格局,借助产权市场及时、灵活地反映数据资产供求的变化,实现数据资源的合理配置。三是数据要素作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企业在探索中难免会承担一定的风险,政府应予以相关的资金、技术等政策扶持,引导数据要素参与市场化配置,同时注重推动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建设,为数据产业的持久发展注入动力。

2.完善数据资产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我国应注重数字经济相关法律制度和配套制度建设,从法律层面上对算法进行规制,明确与算法相关的法律主体与法律责任。在数据领域,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数据安全与共享的法律,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等。构建数据资产法律保障体系的核心内容集中体现在数据资产的确权、交易、合同等内容,数据资产的确权问题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需要在市场交易合约的签订过程中不断总结归纳市场主体间博弈的内容,深入分析数据资产形成、交易等环节的市场行为,创新资产确权的理念和方式,形成有利于数字经济长远发展、维护数据资产主体的法律保障体系。

3.维护信息数据存储安全。数据资产是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在应用层产生的数字化记录,一些不法分子企图通过计算机犯罪窃取数据资产,所以应保护作为数据资产本质的数字化记录不被入侵和窃取。区块链使得涉税信息可以实时全面地共享,与此同时,纳税人的信息保护也应受到重视,在信息高度共享的情况下,维护信息安全、加强保密监督是税务部门利用区块链进行以数治税的前提。税务部门应严格保护数据的安全,坚守与纳税人之间的合同责任与义务,保障区块链各节点参与者的数据隐私权利,并成立专门的数据保护小组,定时维护系统内的数据存储设备,确保数据安全,对故意泄露纳税人数据隐私的行为予以惩罚。

(二)构建数据资产的风险防控机制

1.建立区块链的标准化准则。证券、银行等金融产品都具有标准化的行业准则,为了提高数据的税收治理水平,应借鉴大数据治理经验对区块链进行监管,建立区块链的标准化行业准则。针对区块链的不同应用场景设立不同的准入门槛,完善技术设施标准化、风险提示实时性、风险评估和规避监管度等体系建设。通过区块链的标准化行业准则,完善信息和网络安全的监管制度,保障税收征管区块链系统的正常运行。同时,要加强防火墙、数据痕迹、数据加密等信息安全技术的研发,构建危机入侵监测、灾害恢复等管理制度,完善标准化的行业准则,在风险发生的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措施,将风险尽量降到最低。

2.强化税收风险的智能分析。一是要通过对数量巨大、结构混杂、类型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系统相关分析,让数据“发声”,使决策者具有更高的洞察力、预测力。二是要通过建立完善的风险信用评级机制,积极运用大数据技术以及云计算技术等对相关风险进行评估,加强我国对数据资产的税收风险监测与跟踪。三是要将人工智能深度学习技术运用到数据的识别与控制中,在信息有效传递的基础上,全面、实时、准确地获取所需信息,对税收风险进行智能化分析,实时识别数据资产交易的涉税风险,以便于有效控制风险。

(三)构建数据资产的协同治理机制

1.创新数据资产的协同治理模式。数据资产具有虚拟性,对传统税收征管制度带来了诸多挑战,数据资产的税收治理对各主体之间的合作要求更高。数据资产下纳税人存在避税行为的根源在于税务机关对其涉税信息难以全面掌握,税收征纳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因此,要加强税务、银行、海关、市场监管等多部门间的信息交换,建立商家、政府、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等不同监管主体参与的多元化协同监管机制,综合利用强制、激励和协商等不同监管方式,从自治、法治和社会治理三方面形成监管合力,保障数据资产有效流通,促进数字经济规范有序健康可持续发展。

2.加强数字经济的反垄断监管力度。数字经济的爆发式增长在为经济发展提供动力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激烈的竞争和垄断,市场的公平性难以得到保障。数字经济模式下的信息不对称、数据泛滥、算法歧视等问题不断扩大,传统的静态、单向的反垄断监管无法适应动态、多向的数字经济环境。因此,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落实《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的相关要求,对数字经济下的垄断行为作出明确界定,结合数字经济特点完善互联网领域的竞争法律制度,强化公平竞争审查,深入剖析数字经济下产生的新垄断行为,设计相对应的反垄断监管工具和治理对策,加强反垄断监管力度。同时,也要注重反垄断执法人员专业能力的培养,不断提升我国新经济模式下反垄断立法和执法水平。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1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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