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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名新入职女员工,被上司带入酒店后当夜死亡,该案引发公众持续关注。其中,“七氟烷中毒”的细节,能否“一捂就晕”(比如15秒内)更成为部分专业人士争论的焦点。
在此背景下,博主@妇产科的陈大夫发文,介绍了吸入性麻醉剂的危险性,并呼吁警方彻查七氟烷的流通渠道。但在其博文中,一句“还真的有这样一捂就晕的药物,那就是乙醚、七氟烷这类高纯度的合成化学物”引发了争议。2月15日,@江宁婆婆 发文称“这番话很不专业,很不严谨,很不负责”,“七氟烷确实是麻醉效果比乙醚更好的化学品,但是要达到‘一捂就晕’,乙醚做不到,七氟烷也做不到。”科普博主@科学未来人也称, @妇产科的陈大夫的说法很不严谨,或者说是错误的,建议其修改博文,以免误导网友。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曾对“一闻就晕”的迷魂药有过辟谣。看到自己被指正,@妇产科的陈大夫竟直接拿自己做起了实验,写道“让你们体会一下我有多严谨,我严谨起来,连自己都坑”。 @妇产科的陈大夫还声称,视频中的七氟烷是她很久以前“通过正规途径购买的”,“现在这个途径已经被封了”。目前,该视频已经被删。
回到引起争议的最初点,在于“七氟烷中毒”能否“一捂就晕”。其实在此之前,便有不少专业人士做过科普。
七氟烷不能“一捂就倒”。《临床麻醉学》上七氟烷发挥麻醉作用的数据是:成人,七氟烷吸入浓度至5%,2分钟内达到外科麻醉效果。凌楚眠医生本人临床上的经验是:成人,七氟烷开到最大(8%),大概10-15次深呼吸后,患者意识逐渐消失。而匆忙捂一下就昏迷,在现实中几乎不可能实现。捂脸上的这几秒钟,受害者顶多呼吸两三次,麻醉气体进入肺泡的量不够、血/气交换时间不够、手帕上的药物浓度也不够。受害者失去反抗能力更多是窒息、颈动脉窦减压反射休克所致。就吸入麻醉的方式来说,要起到麻醉作用,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1、足够高的药物浓度。2、足够长的麻醉药物起作用时间。
辟谣文章部分截图
以吸入麻醉药“七氟烷”为例,目前临床上可以采用浓度递增慢诱导法、潮气量法、高浓度快诱导法,这三种方法让患者通过吸入含有七氟烷的气体丧失意识。其中高浓度快诱导法,患者意识消失时间最短,但必须要求七氟烷浓度达到8%,同时患者需要戴上密封性非常好的面罩,但这样也至少需要40秒后意识才会消失。而其他两种方法则至少需要1-2分钟,甚至更长时间。在完全开放的环境中,让人吸一口迷药就迅速晕倒,这是无法实现的。
反观“陈大夫”视频中的操作,00:27-00:28她用毛巾捂脸,01:20开始倒下,中间共计53秒。这么短的时间麻醉药若要起效,则她必须使用高浓度快诱导法,但视频中她没有戴面罩,只是简单用毛巾捂脸。且据“陈大夫”自述,她用的麻醉药已过期两年,是否还有药效更有待商榷,视频的真实性值得怀疑。
2月17日,@妇产科的陈大夫再次发布致歉声明称,她所做的事情全程合法。可拿自己做实验就能保证合法吗?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建勋表示,该女医生“试药”的行为存在法律风险,若其药物属于国家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管制范围之内的药品,这类药品的管控可以参考对毒品的管制。另一方面,这种“试药”行为可能会在网络上起到很不好的示范效应,对网络秩序造成影响,公安机关可能会对这类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因出售七氟烷等迷药被追究刑责的案件并不少见,所涉罪名有贩卖毒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廖建勋表示,出售七氟烷等“迷药”,若其属于国家规定被管控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其性质相当于出售毒品,可能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若其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不属于被管控的药品,也须持有相应的销售许可证,如果非法销售的话,可能构成非法经营。对于购买者而言,如果仅是自己使用,没有危害到他人,其购买行为可能不会作为违法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理;但若用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可能就构成了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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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网络辟谣、广州日报、中国青年报、澎湃新闻、中国妇女报、@妇产科的陈大夫 、@江宁婆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