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大蔚案 | 恳请福建高院裁定中止执行原判 尽快开庭
刘大蔚案,启动再审已经一年多,家属都要等疯了。恳请福建高院中止原审判决、裁定的执行,同时尽快开庭再审,改判刘大蔚无罪。
裁定中止执行刘大蔚案原裁判
并尽快开庭再审的法律意见
徐昕
刘大蔚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案影响重大,福建高院终审维持原判,刘大蔚及其父母、律师坚决申诉一年多,在众人多方努力之下,2016年10月18日,福建高院以原审量刑明显不当为由,决定再审本案。然而,福建高院决定再审至今已一年多,一直未开庭审理,家属、律师多次询问案件进展,承办法官均告知耐心等待。家属可以等,律师可以等,但在监狱的刘大蔚等不了。18岁到21岁,青春最美好的年华,其他孩子都在大学里度过人生最幸福时光,刘大蔚却因几支甚至无法确定系自己购买的仿真枪蒙冤入狱,在高墙铁壁后的囹圄内度日如年,女友最近也另嫁他人。反差之大,无不令人动容。
刘大蔚被判无期徒刑,量刑明显过重,这也是福建高院立案再审的原因。但我认为,刘大蔚不是冤,而是极冤。本案不只是量刑过重,刘大蔚无罪的理由非常充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枪形物是刘大蔚所购买。恳请福建高院结合本案的特殊情况,中止原审判决、裁定的执行,同时尽快开庭再审,改判刘大蔚无罪。
一、本案符合“应中止原判决、裁定执行”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2条规定:“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刘大蔚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一)法律适用错误,刘大蔚可能改判无罪
原审法院以涉案枪形物枪口比动能大于1.8J/cm²的鉴定意见,就将玩具枪认定为枪支系法律适用错误。本案所涉枪形物只是玩具枪,不属于《刑法》和《枪支管理法》规定的具有杀伤力的枪支。《枪支管理法》明确枪支须具备“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本质属性。判定标准为枪口比动能277.54J/cm²,由公安部公治【2002】82号文确认枪支的最低动能78 J所换算。1.8J/cm²的标准,仅为《枪支管理法》立法标准的1/154,是2001年标准的1/9,港澳标准的1/4,台湾和日本标准的1/11,远不能穿透皮肤,近距离打到人身只会留下红点,毫无杀伤力。这一标准与《刑法》和《枪支管理法》相抵触,不合理,没有科学依据。维稳无须玩具入罪,怕枪不必草木皆兵。特别是经过天津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极低的枪支认定标准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讨论。今年两会,即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有关修改枪支认定标准的议案和提案。目前,全国法院涉仿真枪案都已经暂缓办理。如果新的涉枪案件司法解释出台,区别对待仿真枪与真枪,或者提高枪支认定标准到一个科学合理的水平,那么本案涉及枪形物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枪支。既然不是枪支,就称不上武器,也就不构成走私武器罪,刘大蔚就可能被改判无罪。
(二)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枪形物系刘大蔚购买,基于证据辩护,刘大蔚有无罪之可能
本案原审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刘大蔚既没有走私武器的主观故意,更无走私的客观行为。特别是现有证据根本不能证明涉案枪形物是刘大蔚购买。扣押清单造假,购物清单造假,购物清单有铅弹、抛弃式弹壳L版、消器、绿瓦等物品,但刘大蔚从未选购这些;刘大蔚选购的4支长仿真枪是充电的,但扣押的皆为充气的;查扣物、海关开箱视频中的枪形物、鉴定对象、网页上的枪形物与刘所购仿真枪皆不具有唯一的对应性,涉案枪形物不排除被调包可能;卖家身份不确定,判决认定台湾“一对夫妻”发货,却无证据证明其就是刘大蔚网购的卖家“碧海蓝天”;作为定罪的关键证据,鉴定意见不仅违法,更涉嫌造假。本案证据体系无法成立,定案枪形物未经刘大蔚辨认,根本无法确定系刘大蔚所购。本案从证据角度,也足以判定刘大蔚无罪。
(三)量刑畸重,违反常识常理常情,刘大蔚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致刑期届满
刘大蔚未实际收到涉案枪形物,客观上不具有造成社会危害性的工具和条件,不存在侵害法益的可能性。刘大蔚主观上绝无网购仿真枪来伤人的意图,没有要造成社会危害性的任何故意,而只是满足个人爱好——正如有人玩弹弓耍弓箭养藏獒,而刘大蔚所购仿真枪的威力和危险性远小于这些。刘大蔚甚至表示愿意以身试枪,来证明涉案枪形物的威力。一个热血少年,敢用自己的生命证明自己的清白,其社会危害性可见极低。
刘大蔚的行为远未达到犯罪的高度,更不该判无期——相比世界140余个废除死刑的国家属最高刑罚。法律不外乎人情,仅凭直觉,就能强烈感受到裁判是多么不公和荒唐。违反常识常理常情,何谈公正?
辩护人认为刘大蔚无罪,但退一万步,即便福建高院认为本案事实和证据及法律适用皆无误,但本案情形,完全可以适用《刑法》第63条第2款:“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结合本案的特殊情况,福建高院可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本条款,对刘大蔚下二档处罚,类似许霆案之处理方式,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根据《刑法》第351条:“犯走私武器罪,情节轻微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刘大蔚自2014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至今已经关押3年3月有余,完全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
综上,无论从何种角度,本案均属于“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情况。本案如不中止执行,再审程序最重要救济功能之一,防止被告人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将无法实现。
二、本案应尽快开庭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案2016年10月18日决定再审,再审期限已远超法律规定的审限,严重违反刑诉法的规定。且刘大蔚案有其特殊性,无需等待新的涉枪案件司法解释出台,从证据角度足以证明其无罪。辩护人认为不宜久拖不审,强烈要求尽快开庭审理本案。开庭审理有两种结果:如果法庭认为证据不足,可以尽快宣判无罪;如果合议庭认为证据充分,则可以等待新的司法解释出台。
福建高院在平冤行动中走得很前,吴昌龙案、念斌案、陈夏影案、许金龙案等一系列冤案的纠正为福建高院,为马新岚院长赢得了声誉。刘大蔚案的立案再审,让我们再次看到了福建高院勇于纠错的决心。本案是我一直最希望解决的案件,介入至今,竭尽所能。作为刘大蔚的再审辩护人,恳请福建高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裁定中止原审判决、裁定的执行,让刘大蔚重获自由,同时尽快开庭审理本案。
以上意见,望福建高院采纳。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刘大蔚的再审辩护人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徐昕律师
2017年12月8日
附:刘大蔚案申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