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有真凶|河北张吉青冤案,恳请河北检察尽快抗诉
另有真凶
河北张吉青冤案,恳请河北检察尽快抗诉
徐昕
13年前,石家庄发生一起绑架杀人案,河北高院先后三次发回重审,最后仍判张吉青死缓。2010年的终审判决上,张吉青写下:苍天无眼,事在人为,继续努力,抗争到底,直到回家,孝养亲妈!13年,张吉青不认罪不减刑,坚决申诉,老母亲为儿艰辛伸冤。
原判决认定,2005年6月25日,张吉青在租住的安居园10-1-603室将高彩虹杀死,6月26日将尸体肢解成数块,后将尸体转移至陈章村37号院平房内,用高浓度硫酸将尸体溶解,将溶解物倒入该平房院内一厕所内,将染血的被套,高彩虹衣物及尚未溶解的物品,抛入石家庄市第七中学门前石津灌区内。
原判认定事实明显不清,证据严重不足。被害人死亡的证据不足,证据指向的真凶不追查,被害人是否死亡不确定,真凶也很有可能另有其人;关键证据是厕所搜到人骨,但新证据证明警察什么也没搜出,侦查机关涉嫌伪造证据;七分女裤未经辨认,根本无法确定是被害人所穿;烧尸的硫酸,来源不明;木柄刃刀、纱布条送检时间竟比取证时间早六天;鉴定报告无鉴定人签字、盖章;以残酷的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定罪。
本案是无辜者计划关注的一起重大冤案,我和李耀辉律师代理申诉,恳请河北检察尽快提起抗诉。
一、被害人死亡的证据不足
原判认定被害人高彩虹死亡的直接证据系张吉青有罪供述,称将尸体溶掉,其他均为间接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害人死亡。新证据证明,侦查人员根本没有发现人骨及肉块;张吉青曾租住楼房阳台门框上被害人血迹,手锯上被害人血迹、带有被害人血迹的尖刀,均无法证明高彩虹死亡;女式七分裤,未经辨认,来源不明。这些证据均无法得出被害人高彩虹确实死亡的唯一结论,亡者可能归来。
二、真凶可能另有其人
本案系因被害人偷拿彭健玉吊坠,彭健向其索要而引发,彭健绑架了被害人。除了张吉青唯一一次有罪供述,没有其他直接证据指向张吉青作案。但侦查机关在第一现场提取了彭健身份证原件,在阳泉建设银行提取了有彭健签名的存款凭条;被害人父亲高广播收到女儿被绑架短信,短信中要求汇款帐户系彭健所开;新证据张素玉的证言证实,曾与张吉青、彭健在一起唱歌喝酒,张吉青与彭健曾经交往过。上述证据指向彭健,且彭健也确实真实存在,但侦查机关却没有追查这个可能的真凶。
三、新证据证明,厕所搜到的人骨来源不明,极有可能系公安伪造
现场勘验笔录和提取物证登记表中都没有厕所粪坑勘验和提取液体、骨骼、肉块的记载。案发后掏厕所的吴秀生全程参与了公安的整个取证过程,其证言证实,在掏干净厕所时他没有发现异常东西,在按照公安人员的指示,倾倒粪便时只是有些渣渣,并未发现有人骨和肉块,更不存在所谓8.9厘米的人骨。吴秀生淘厕所时,房东王建平就在现场,其证言证实,吴秀生掏厕所时,他也没有发现8.9厘米人骨。
鉴定意见称送检骨骼为人类骨骼,并以此作为定案的关键证据,严重违法。新证据足以证明,8.9厘米人骨来源不明。
四、关键物证来源不明,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本案关键物证,女式七分裤未经辨认,8.9厘米人骨、木柄单刃刀、白色纱布、溶尸硫酸、铁桶、电动绞肉机皆来源不明,无法确定与本案有关,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女式七分裤未经任何人辨认,无法确定与本案有关。新华刑警第七中队的《说明》明确提到,“由于时间原因仓库杂乱几次搬家,现在无法找到七分裤”。涉案关键物证之一的女式七分裤没有经过辨认,该七分裤是否系被害人高彩虹所穿,是否与本案有关,无法确定。
木柄单刃刀与纱布条来源不明。木柄单刃刀与纱布条的提取时间为2005年7月11日,但鉴定显示,木柄单刀刃与纱布条的送检时间却是2005年7月6日。送检时间竟比取证时间早六天。送检物证来源不明,不能作为定案物证。对该物证的鉴定意见,因检材来源不明,鉴定本身又缺少签名、盖章,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溶尸硫酸、铁桶、电动绞肉机来源不明。硫酸的来源没有查清,且12000毫升的硫酸,根本不够溶尸。铁桶、电动绞肉机被认定为作案工具,但铁桶作为溶尸工具,没有任何腐蚀痕迹,绞肉机上没有检测出任何与本案有关的痕迹。所谓溶尸用的硫酸、铁桶、绞肉机来源不明,无法确定与本案有关。
五、犯罪现场疑点重重
安居园10-1-603室不可能是被害人的遇害现场。如果张吉青居住的安居园是杀人肢解尸体的现场,现场的墙面、地上及物品上必然会留有大量喷溅、滴落的血迹和肉渣。但安居园10-1-603室现场勘查笔录中仅记载,发现数滴滴落、甩落“疑似血迹”,没有擦拭、清洗痕迹记载,没有骨渣和肉渣。
张吉青在安居园10-1-603室杀人、分尸,携带两箱重达百余斤尸块,乘坐出租车前往十几里外的陈章村37号院溶尸,不合常理。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第二现场有多处血迹,却未鉴定。事实上,没有客观证据证明溶尸现场系陈章村37号院。房东王建平证实,当时家里还租住给在隔壁村打混凝土的工人。而案发时正值夏季,尸体的腐烂味和硫酸的味刺鼻,都会挥发散布于空气中,非常容易被人发现,却没有任何人发现。此处溶尸,既不方便,也不安全。
六、残酷的刑讯逼供
原判认定张吉青作案的直接证据,只有张吉青的有罪供述。但张吉青被违法监视居住9天9夜,期间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刑讯的手段无所不用其极,老虎凳,拳打肚子,脚踹,用拖把、条帚把打后背、屁股,打耳光,用竹筷夹手指,吊腊肉(手腕缠白床单,铐手铐,白尼龙绳将手铐绑定在铁栏杆高位,双脚悬空并锁有十斤重脚镣),撞钟(吊腊肉基础上用胶皮警棍打后背、肚子、屁股、腿等部位),连续4天审讯,每天超过20个小时等等。张吉青唯一一份有罪供述,即在这种情况下取得,其供述系非法证据,应当排除。
七、程序严重违法
河北高院三次将本案发回重审,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纺超期羁押的通知》和《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中关于发回重审的相关规定。上述法律规定的目的在于,严格限制多次发回重审,本案第二次上诉,刑警七中队出具工作说明充分证实,被害人高彩虹被杀证据不足,不排除彭健犯罪的可能。在此情况下,河北高院本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但又将本案两次发回,最终严重超期羁押后,维持死缓判决。但河北高院三次发回重审本身,就说明定案证据严重不足。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明显不清,证据严重不足。高墙内的张吉青承受着被剥夺自由的痛苦,不能在母亲膝下尽孝的自责,13年不认罪,不减刑,表明自己申冤的决心,只求清白无冤,早日出狱尽孝。恳请河北检察尽快提起抗诉,法院再审宣判张吉青无罪,让蒙冤者尽快重获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