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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鹦鹉案 | 二审判决之后的三点建议

徐昕、斯伟江 正义联接 2019-05-19


深圳鹦鹉案

二审判决之后的三点建议

 

今天下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鹏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王鹏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相比一审判五年,王鹏能在一个多月后重获自由。

 

一、不知者不为罪,正义不能打折


作为辩护人,我们坚持认为,王鹏从事实上和法律上均不构成犯罪,庭审录像和记录如能公开,相信可以充分证明这一点。当然,二审结果相较于一审有期徒刑五年,还是有所改观,至少王鹏能重获自由。作为一个爱鸟者,教训深刻。纵观目前的许多类似个案,虽然证据上问题不少,法律上争议很大,本着疑罪从无,抑或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很多案件均该改判无罪,但现实往往会打折扣。


前两天,两高联合发布关于涉气枪及铅弹案件的批复,强调了刑法上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要求审查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等,确保罪责相适应。本案大量聊天记录,没有一份可以证明,王鹏明知这是国家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发前的公开渠道,也没有任何关于涉案鹦鹉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买卖将入刑的相关信息。而且,涉案动物系王鹏自己饲养繁殖,本无犯意。鹦鹉种类,复杂难辨,CITES公约附录分级保护,非专家难以明白,让一个鹦鹉爱好者,来分辨这到底是哪种鹦鹉,是否属于名录保护的一二类保护动物,强人所难,本案定罪,难以服众。我们建议司法机关,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要有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纠错,让正义不再打折。

 

二、修改相关司法解释,使之符合上位法


王鹏案尘埃落定,不管家属是否申诉,往者不可追,来者路漫漫。我们得知,最高法院正在修改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否包括驯养繁殖的动物以及缩小的范围,依然有很大的争论。我国《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的人工繁育动物,种类极少,目前第一批只有九种。但这个名录之外,有大量公约附录一、二的动物被人工繁育并商业利用,如果这些通过淘宝、花鸟市场能轻易买到的动物,依然还会如王鹏一样被定罪量刑,是何等的不公平!


我们无法要求每一个公民都和刑事法律人一样,都熟知法律,即便是刑事法律人,如果不是做过类似案件,也难以分辨是否构罪。这样的法网,是不是太密了?古人言:“古之圣人,非不知深刻之法可以齐众,勇悍之夫可以集事,忠厚近乎迂阔,老成初若迟钝,然始终不肯以彼易此者,知其所得小而所丧大也。”大道至简,法律尤其是刑法,只是针对极少数明知故犯,或过失犯罪但后果严重的人,对于一般公民,法网太密,易“滥杀无辜”。中国是全球人口最多的国家,每一个刑事法条的不合理,都会导致成千上万个家庭,以泪洗面,声声喊冤,对法律的公平公正,产生质疑。老子说,“其政闷闷,其民纯纯;其政察察,其民缺缺。”法律对普通公民而言,必须是简便易懂,没有陷阱。有水火危险之处,须有警告标志,同理也。


涉气枪案件司法解释,进步明显,如果执行良好,将会极大地减少无辜者被追诉。同理,我们也希望王鹏案,其幼子老母爱妻两年的泪水,王鹏自己两年的囹圄之灾,以及大量类似同胞的困苦经历,能推动上述司法解释修改得更合理:1、刑法第341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司法解释不能直接规定包括“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2、根据CITES公约的规定精神,对于CITES附录二的动物,凭驯养繁殖的证明,买卖等行为认定不构成犯罪。3、对一些实际已不再处于濒危状态的动物,或经驯养繁殖、数量已大大增多的驯养繁殖动物,应当认定不构成犯罪。4、对CITES附录一的驯养繁殖动物,可以从宽;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5、行政处罚优先,能够通过行政处罚解决的,不再入刑。以上部分内容,在最高法院研究室答复国家林业局的文件中,已经有所表述。

 

三、清理类似法律陷阱,推动法治进程


二审判决认为,辩护人对司法解释提出严重质疑,并要求法院不能机械地适用

司法解释,属于明显超出了法定辩护范畴,并违背基本的法治原则。辩护人不敢苟同。对于司法解释,只要不是明显违背上位法的,辩护人一向予以足够尊重,我们完全尊重最高法院在具体适用法律上的解释权,但辩护人也依据《立法法》,认为最高法院的解释权限应当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而且《立法法》也规定,对法律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的,其解释权归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案中,司法解释和上位法以及我国参加国际公约的规定明显不同,辩护人提出严重质疑,正是法治原则的体现。我国今年新成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就是进行宪法监督和合宪性审查的新开端,律师提出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和合宪性意见,供法院适用法律时参考,是依宪治国背景下辩护人不可或缺的职责。辩护人对绝大多数司法解释,均予尊重,但宪法和法律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辩法律,据理力争,正是辩护人的职责所在,不敢不辩,不能不辩,二审判决如此说理,辩护人难以接受。


如涉枪案件的司法解释修改一样,任何法制进步,都需要朝野共同努力,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司法解释违反上位法的情形并不少见,例如,出售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真药,认定为出售假药罪,导致很多公民及外国人,因为不知道这个司法解释而被判刑,也阻碍国人获得更好的药品包括各种疫苗。希望能一一清理类似的陷阱,这是走向良治的基础。法治首先要有良好公平的法律,然后才是司法人员善意地适用法律,判案不悖离公众的认知,且能引导启发民众。如此,才会有公民尊重法律和司法权威。

 

良法,良知,良治,缺一不可。真心希望司法机关,改过不吝,从善如流。走向司法文明的过程,当然漫长,孔子称,“危而不持,颠而不扶,则将焉用彼相矣。”一代人有一代人的责任,所有的国人,不分朝野,无论职业,有职责所在的,责无旁贷;能关心呼吁的,毋要旁观,法乃公器,或许下一个掉入陷阱的,就是你的亲友。中国是一个重历史的国家,二十四史,历历在目,历史会记住每一个进步,以及为进步付出的血泪、自由乃至生命。共勉。

 

徐昕

斯伟江

2018年3月30日


因时间问题,判决书先发部分内容,全文另外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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