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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命而防卫 | 陕西版昆山反杀案

徐昕 正义联接 2020-02-08


经过认真研究,我决定介入#陕西版昆山反杀案#,和王万琼律师共同为王浪辩护。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保护自己的最后一把利剑,但在实践中,这把利剑却长期被束之高阁,以至于被称为“僵尸”条款。于欢辱母案留下一些遗憾,昆山反杀案让人拍手称快;如今,陕西的王浪却还在高墙内挣扎!


李某仅仅因自认为王浪瞪了他,就对王浪无故挑衅、耍横行凶、无休纠缠。经人劝开后还不止不休。在王浪已经服软,好言“认怂”的情况下,李某还狂言“我就是泾阳县的李X”,挑逗行凶,王浪在迫于无奈、出于自我保护的意识下才失手“反杀”。


我们认为,王浪的行为是一种自保的无奈行为,是典型的正当防卫。法律不能要求一个好人就是一个任人欺负的“软蛋”,更不能让一个人面临生命危险却不敢行动,法律不应当实质上纵容恶人,法律应当保护敢于和恶势力做斗争的正直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将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我介入本案,既希望还王浪一个公道,还基于长期以来个案推动法治的理念,希望以此案促进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制订正当防卫的司法解释,从而激活正当防卫的“僵尸”条款。


徐昕

2018/11/2

视频监控显示,李雷(黄圈)在伸手拿烟灰缸(红圈),对面是王浪(橙圈)

游飞翥律师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本案属咸阳版的“昆山反杀案”,包括致命器物来自对方等很多细节都与昆山案相似,辩护人将在二审中为王浪做正当防卫的无罪辩护,“本案在二审中或会呈现出很多被一审法院遗漏的对定罪量刑有决定性作用的细节。”

陕西泾阳酒吧五分钟命案:

故意伤害还是防卫引争议

上游新闻记者 杨锐


5分钟,28岁的李雷死于非命,22岁的王浪身陷囹圄。


今年6月28日,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陕04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去年12月10日晚,王浪与李雷在泾阳县炫色酒吧因琐事发生争执后,王浪持啤酒瓶故意捅剌李雷致其死亡,王浪犯故意伤害罪一审获刑九年。


该案一审判决是在法院认定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自首、赔偿36万元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基础上所做出的。


上游新闻记者获悉,该案一审时,王浪的辩护人做了正当防卫的无罪辩护,咸阳市检察院公诉人引用辱母案做了王浪的行为属防卫过当应减轻刑罚的意见,但均未被一审法院采纳。


一审宣判后,王浪及其家属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获受理。


王浪的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九年的判决书首页和尾页


 酒局 


2017年12月10日17时许,郭小明打开了自己位于泾阳县泾干湖公园对面原土产公司院内的炫色音乐酒吧玻璃门,如果没有意外发生,这里又将是一个不眠夜。


苗林来了,他和酒吧老板郭小明两个人边聊天边喝酒,不过这场酒局因郭小明有事离开只剩下苗林一个人。苗林给王浪打了电话,让他过来喝酒。


22岁的王浪,案发5个月前从安康市职业技术学院毕业,在泾阳县做吉林敖东药厂的医药代理。


王浪多位同学和朋友回忆,案发当晚早些时候,王浪和他们在健身房锻炼。快19时许,王浪接到了苗林的电话。


戴着800多度近视黑框眼镜的王浪抵达酒吧后,看到苗林坐在吧台前面的2号桌,已喝了几瓶250毫升装的啤酒,此后他也跟着喝了八九瓶。


就在身穿白色卫衣外套灰色条纹马甲的王浪和苗林在酒吧相聚时,另一场酒局也在进行中,唐平安和弟弟唐平军、李雷等五人走进宏玲饭店旁的纸包鱼店,五个人共喝了约四瓶半一斤装“牛二”白酒,其中李雷喝了七八两。


20时许,李雷等人喝酒结束后,李雷提出去泾干湖公园北门对面的酒吧找个人,于是,唐平安兄弟俩和李雷一起前往200多米外的酒吧。


20时32分酒吧内监控显示,8时32分,已喝过酒的李雷和两个朋友来到炫色音乐酒吧。


此时,酒吧内播放着高分贝的DJ音乐,酒吧里有十多个人,包括几名服务员。


监控视频显示,双方五个人站在了一起。


 冲突 


检方指控,酒吧服务生引导李雷等人经过王浪喝酒的桌子时,李雷认为王浪用眼睛瞪了他,即上前质问并从旁边的桌子上拿起一个烟灰缸扔到坐着的王浪胸前,王浪遂从桌子上抓起啤酒瓶起身与李雷发生争执。


20时32分监控视频显示,一名服务员看到进来三名客人,就引导他们到6号桌入座,在经过王浪和苗林所坐的2号桌时,走在中间穿橘红色羽绒服男子推了一下2号桌闲置的凳子,随后一行人往前走。


在穿橘红色羽绒服男子第七步走到三号桌前时,突然停了下来,开始张口说话,并拿起跟前3号桌上的陶制烟灰缸。


“你在那瞪X子哩!”至少有三名人证证实,穿橘红色羽绒服的20多岁男子冲着2号桌的人喊,这人后被证实是李雷。


坐在2号桌的两个人没有说话。


李雷右手拎着烟灰缸走到后方的2号桌跟前,其同行人员将其拉开,这时李雷把烟灰缸隔着桌子扔到了王浪的身上。


王浪供述说,他被砸后站了起来,并从桌子上抓了个啤酒瓶拿在手上给自己壮胆。“他(李雷)就往我跟前走,并问我拿瓶子想干啥?我问他为什么砸?那个人说,‘把你打了,咋了?’”这时,一起喝酒的苗林往下拉王浪,服务员也在右侧拉李雷的胳膊,并说“劝那三个人坐下,不要打架。”


证人证实,他们一行三人把沙发和1号桌推倒了,径直走到被砸男子王浪的桌前。

此时,王浪和苗林,李雷和唐平安兄弟俩等五人均相互站立对着,不过双方当事人的朋友随后散开。


20时36分11秒的监控视频显示,李雷先后两次递给王浪两个酒瓶,自己也拿起一个酒瓶,二人继续纠缠。


20时36分18秒时,李雷用左手掐捏向王浪的脖子后,王浪随即用啤酒瓶击打李雷的头、肩部,瓶身断开,双方厮打在一起。


王浪供述,李雷动手掐他的脖子,让他有一种窒息感。接着,李雷从桌上拿起一个啤酒瓶递给他,让他砸他,说一个不够再给他一个,又拿了个瓶子递给他,让他朝他头上打。王浪说,“都是出来耍的,你把我也没有打个啥,咱们各耍各的。”对方说自己是泾阳县的,叫什么雷。王浪就叫对方“雷哥”,但被要求闭嘴。


在法庭调查的过程中,李雷有寻衅滋事前科曾受到过行政拘留十五天。泾阳县公安局2017年2月8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6年10月至11月,孟杰等人为了自身跑西安至泾阳拼座车的利益,纠集多人筹资1.7万余元,找来社会无业人员何宝、李雷等人,对原跑车以外的司机以恐吓、不允许乘客乘坐外来车辆,阻止其他车辆人员载客,造成其他车辆无法运营,李雷从中牟利三千元。


“他说话的语气比较冲,并抡起酒瓶打我,我抬起左胳膊挡了一下,感觉他太欺负人了。当时想着自己不能停在那儿被打,就抡起右手的酒瓶朝他打过去,打在头上还是肩上记不清了,好像打第二下的时候,酒瓶被打的从中间破开了。”王浪供述。


监控视频显示,双方扭打在一起。


 血案 


王浪手持的酒瓶破碎后,双方当时还处于拉扯状态。


王浪供述,李雷说“你还敢打我,我把你弄死去。”说着准备去桌上拿酒瓶,王浪用破开的酒瓶上半部分朝李雷乱戳,戳在肚子和背部,李雷倒在了地上。


20时36分34秒监控视频显示,李雷倒地时抓着王浪的上衣,王浪手持破碎的啤酒瓶,与李雷撕扯在一起。


王浪说,这个时候,因为李雷一直用手抓着自己的衣领,自己也被拉着低下身子压在对方身上。他让李雷放开,李雷没有松手,他就用手里的瓶子指着李雷的脸让放开才放开。


20时37分11秒监控视频显示,右手持破碎啤酒瓶的李雷站了起来。9秒后,李雷站了起来,左手捂肚子走向酒吧大门口。


一名站在门口的酒吧服务员证实,看见二人身上都有血,王浪的两个袖子有血,李雷的上衣肚子处全是血。


另一名服务员则称,看见李雷用手捂着左侧腹部,一边弓着腰往外走一边说:“我不行了,我不行了,快叫120!”


37分36秒监控视频显示,李雷蹲在门口处。一分钟后,李雷倒在地上。包括酒吧老板和服务员等多人纷纷拨打120。


王浪看到地上有很多血,他让朋友拨打110,自己走进卫生间继续拨打120。


“打完架后,穿黑马甲、戴眼镜的小伙让我帮忙找眼镜,我在地上找到了眼镜。他从卫生间出来问我要纸,我发现他手上、脸上都有血,就又给他取了创可贴。”一名在案发现场的服务员说。


王浪供述,自己在卫生间洗手时发现左手食指、拇指被划伤,出来后让服务员给他找来创可贴贴上。


20时48分监控视频显示,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将李雷送往泾阳县人民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泾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李雷头部、胸部多处受伤,系刺扎胸部伤及心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王浪在现场等待110民警到来后,其和现场的人被带到了派出所。


王浪供述说,他当时不想和李雷争吵,但对方不停的挑衅,还先动手打他,他很气愤,就抡起瓶子还手打对方。瓶子被打断后,他已控制不住自己,继续在对方身上戳了两下。后来,他把捅人的瓶子扔在现场,那瓶子是对方递给他的。


监控视频显示,李雷从地上起来后左手捂肚子向酒吧大门方向走去。


 争议 


“案发后的第二天早上,王浪被警察带走。”王浪的父母对上游新闻记者说,2017年12月11日,王浪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


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咸检公诉部刑诉[2018]10 号起诉书指控王浪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28日向咸阳市中院提起公诉。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王浪家属举所有亲戚之力凑钱向李雷家属赔偿了36万元。


王浪的一审辩护人认为,这是一起因李雷无故挑衅、无休纠缠、耍瞒斗狠、逞强行凶等行为引起的命案,王浪的行为是在被无故挑衅、无休纠缠、自忍屈辱、赔礼道歉而无效,其自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李雷的挑衅纠缠、语言威胁、进而被李雷主动非法攻击的情况下,出于极端恐惧、愤怒的激烈反击行为。所以王浪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依法不应负任何法律责任,王浪无罪。


咸阳市检察院公诉意见书在量刑建议环节,用了6页的篇幅引用了轰动全国的辱母案的启示,并指出该案二审判决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公诉意见书认为,在本案中,虽然王浪制止不法侵害所进行的反击是必须的,但其反击防卫行为的工具、手段、强度及造成的损害明显与李雷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工具、手段、强度及可能造成的损害不相适应,反击过度明显超出常理常情,其反击手段强度与李雷的不法侵害行为的手段强度缺乏相当性,造成不应该出现、没必要出现李雷死亡的重大损害,防卫明显过当,应予承担刑事责任。但本案李雷有重大过错,违法后果一定程度上系王浪精神紧张、情绪失控而处置过当造成的,王浪适用刑法“应当减轻”的规定。


此外,检方意见认为,王浪让苗林报警,且在抓捕时无反抗,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等候型自首,对其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浪在案发后3次拨打120,反映其有积极的抢救措施行为,可以对其从轻处理。


咸阳市中院一审采纳了李雷引发本案具有过错、王浪自首等意见。


咸阳市中院认为,“根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结合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拍摄的影像等证据,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防卫过当的条件,不属于防卫过当,该意见不予采纳;所提被告人王浪在被害人倒地后没有继续实施犯罪,具有犯罪中止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浪在被害人倒地后,其故意伤害行为已经完成并既遂,不存在犯罪中止,该意见不予采纳。”


今年6月28日,咸阳市中院一审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浪有期徒刑九年。


就王浪一案中,法院为何未采纳检方“防卫过当”及辩护人的正当防卫意见,上游新闻记者多次联系咸阳市中院以及检察院,均未获回复。


一审判决后,王浪及其父母不服,提请陕西省高院二审并获受理。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结合本案,李雷蓄意挑衅攻击王浪,王浪一再退让,退无可退时,被迫防卫造成了李雷损害,不负刑事责任。”知名刑辩律师重庆者羽律师事务所的游飞翥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


游飞翥还表示李雷无事生非,先用烟缸砸王浪头部,后以啤酒瓶逼退三位劝架人,再以啤酒瓶当武器多次推打王浪,一直持续对王浪的人身侵害,且高喊“把你打了,咋了?”“我弄死你去”,面对李雷行凶,王浪用李雷硬塞给自己的啤酒瓶防卫,造成李雷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在控辩审三方诉讼关系中,一审法院的判决让控辩双方均感意外。游飞翥认为,本案在二审中或会呈现出很多被一审法院遗漏的对定罪量刑有决定性作用的细节。


游飞翥律师认为,本案属咸阳版的“昆山反杀案”,很多细节都与昆山案相似,比如,昆山反杀案的致命器物长刀是由死者提供的,咸阳反杀案的致命器物啤酒瓶也是由死者提供的;昆山反杀案的长刀是防卫人于海明从地上捡起来防卫的,咸阳反杀案的啤酒瓶是死者多次硬塞给王浪;昆山反杀案的防卫时间从防卫人第一次捅刺到最后一次刀砍在宝马车上总共持续了20秒,咸阳反杀案的总防卫时间为21秒,此21秒后,不但无防卫动作,反倒打了110、120……


游飞翥律师表示将以本案为例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防卫过当标准的公民建议,供制定司法解释时参考,以个案推动立法。


目前,陕西省高院将择期开庭重审王浪一案。




最高法: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据介绍,《规划》作为今后五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立项修改废止的指导意见,旨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一裁判标准和裁判尺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规划》指出,要在司法解释中大力弘扬正义、友善、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和道德要求。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修订完善人民法院国际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学者有关正当防卫的研讨


“昆山案”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何种类型的“不法侵害”?


北京大学教授车浩认为,“行凶”应解释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但并不意味着只能对必然导致结果的行为实施无过当防卫,而是指存在相应危险即可防卫。


北京大学教授梁根林认为,司法实务长期忽视了扩大正当防卫适用的立法原意,导致该条款未被真正激活,成为僵尸条款。在判断是否过当的问题上,存在四种误区。


一是客观冷静的圣人标准,要求防卫人在紧急情况下客观冷静,并不现实。


二是事后思维,基于事后的全部事实来判断正当防卫,过于苛责。


三是对等武装,要求防卫人采取基本相当的打击方式、力度,实属机械。


四是唯结果论,正当防卫本身就包含被防卫人死亡、重伤的情形,损害结果不是否定正当防卫的理由。


“正当防卫的适用归根结底是观念问题。”车浩认为,与基于利益权衡的紧急避险不同,正当防卫的指导观念是“正对不正”,通过对“不正”行为人实施防卫,确认“正义不必退让”的法秩序。“正当防卫不是拳击比赛而是抗击‘侵略’”,防卫人是被不法侵害人单方拖入对抗之中的,因而对“正在进行”的理解,就应当从事中的视角,以一般人作为防卫人去感知不法侵害危险是否消除,而不能从事后的视角,基于全部案件事实加以判断。


“不能将正当防卫视为一个僵尸条款,因为大量的防卫案件在侦查阶段就被分流了,因此并不能认为司法中没有充分适用正当防卫条款。”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认为,从理论上看,尽管97刑法比79刑法更加鼓励公民实施正当防卫,但也应当看到97刑法中对部分扩张防卫适用立法建议的弃用,旨在国家暴力和私人暴力之间寻求平衡。就正当防卫的适用而言,不能绝对地强调“正义不向不正义低头”,要考虑双方的熟悉程度,要有退让和回避的空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对正当防卫的两个下位规则进行了介绍。不退让规则要保护的是人身的安全,塑造一个“动口不动手”的社会交往规范,强调“正义不向不正义低头”,谁先动手谁就丧失了防卫的权利。城堡规则要保护的是住宅的安定,无端进入他人住宅,便被认为属于“不法侵害”,住宅所有人享有实施防卫的权利。如果能够坚守这两个规则,那么长期以来被认为属于假想防卫、防卫过当、互相殴斗的案件,都可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指出,相比于各国刑法规定和我国民法典关于防卫的表述,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已近完备,更重要的在于司法机关勇于担当、敢于适用。判断有无过当,第一个规则“侵害越重、防卫越重”,应当从行为当时防卫是否必要而非事后有无严重后果的角度加以判断。


第二个规则“侵害越久、防卫越宽”,对于持续性的不法侵害,防卫时间、限度就应放宽。


第三个规则“不能认定正当防卫的,也要确认防卫因素”,对于存在防卫因素的部分案件,如果不对防卫因素加以确认,就不能避免行为人因前科而被认为具有寻衅滋事等“涉黑”“涉恶”情节。


“于欢案”“昆山案”的法律意义


阮齐林高度评价“于欢案”“昆山案”,认为两案推动了刑法理论和实务的发展,学术的争鸣有利于正当防卫适用规则进一步明确。


曲新久认为,“昆山案”的处理结论基本上是妥当的。“天理”“国法”“人情”是一组相互印证的概念,人情大不过国法,国法压不住天理,天理不外乎人情。因此,需要提示司法人员在司法适用中综合全案作整体价值判断。


周光权认为,为今后妥当处理相关案件,有必要建立正当防卫适用的裁判规则和长效机制。


车浩强调,司法不应忽视公众的正义直觉,部分学者的感受不可能优越于多数公众的正义感,因此要在“国法”这个实定法的基础上,引入“天理”“人情”价值因素,对行为的不法和行为人的责任进行合理评价。


陈兴良:正当防卫如何才能避免沦为僵尸条款,请点击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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