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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张家界录音门事件,慈利无管辖权,远成公司明显无罪

大案刑辩 正义联接 2022-12-31
《紧急呼叫》报道

徐昕按:张家界一派出所长称:“办案初衷就是要搞点钱”,一开价就是5000万!这事引起了强烈关注,作为武汉远成公司的辩护人,我基本没有接受记者的采访,但因询问者较多,在此简要说明。

 

此案明显不构成犯罪,慈利县公检法明显没有管辖权,慈利法院应立即把案件退回检察院,慈利县检察院应立即取回案卷,或撤诉,再作出不起诉决定。

 

我一直主张通过协商解决案件,8月24-26日到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三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政法委等部门沟通,有些单位有领导接待,沟通得很好,有些单位不予接待。

 

但一个多月以来,慈利县检察院不取回案卷,不撤诉,远成公司实在忍无可忍,发布了录音,我也不便继续阻止。所长、指导员请不要怪公司,要怪就只能怪慈利县检察院代娇娇等拒不纠正错误的起诉,兔子被逼急了。

 

由于慈利公安检察的趋利性执法,一年来,一千多职工的武汉远成陷入瘫痪,损失惨重。武汉是疫区的中心,全国人民都支持武汉,希望湖南有关部门迅速调查,作出公平公正的处理,也支持武汉,支持武汉民企早日复工。


当务之急,湖南高院应立即责成慈利法院将案卷退回检察院,不要让违法持续。


本案不仅为中央政法委整顿司法提供了典型,也具有重要的制度意义。长期以来,案款提留制激励了一些地区的公检法跨地区趋利性执法(据律师同行反映,张家界部分地区的公检法热衷于此,该系列案件就有若干企业被“搞钱结案”),严重影响了全国法治的统一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必要进行彻底的整顿。一直以来,我都建议:公检法的罚没收入收归中央财政。

 

为回应社会关切,在此发布简要的辩护提纲。



武汉远成合法经营,无罪


公诉机关指控武汉远成未经经营许可买卖原料药,但销售的其实是化工原料,且在经营范围内,购买和销售均针对有资质的企业。
 
一、武汉远成涉案两种产品是化工原料,不是药品或原料药

1、进口产品4-甲基哌嗪枸橼酸盐是化工原料,办案机关将其认定为西地那非是错误的。两者从名称、HS编码、化学结构、性质上都有本质的区别。且该货物经海关依法查验后进关,海关也认为是化工原料,而非药品或原料药。

2、他达拉非属于化工原料,不是原料药。根据《药品管理法》,一种物质是否属于药品,要根据《中国药典》和药品标准来进行判定。而《中国药典》和药品标准并没有将他达拉非归为药品。张家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市级药品管理机构,无权对一种物质是否属于药品进行直接认定,回复违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且检测机报告不符合抽样程序规定,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不具有检测资质证书和检验能力,依据《美国药典》对原料定性于法无据,故检测报告不合法。

3、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没有法律依据,是完全错误的,且超越权限,应予撤销。
 
二、合法经营

1、武汉远成依法设立,合法经营,经营范围包括工业用香精香料、化工产品(不含危化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等。涉案两种产品属于营业范围,明显不是非法经营。除涉案两种产品外,武汉远成还销售千余种化工产品,购买方不乏中科院研究所、济南大学等科研单位、医药公司、化工企业、出口企业。

2、武汉远成购销涉案两种产品时,严格审核了购买企业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和承诺函,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条款明确对产品的用途进行了严格限制。而且,武汉远成在技术上建立防范机制,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设立专门岗位对购买企业信息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3、罗某军、王某敏等个人为获取提成,擅自冒用他人公司证照,在交易过程中伪造合同,欺骗武汉远成,系个人行为,与武汉远成无关。

4、部分企业将从武汉远成购买的涉案产品违反合同约定转售给他人做药品,与武汉远成无关。
 
三、慈利县公检法没有管辖权

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不具有管辖权,本案的行为地、结果地均与慈利无任何关联。检察院、法院也没有管辖权,且未获得指定管辖。在案诸多证据仍是慈利县公安局以“祝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名义搜集、调取,侦查程序严重违法。

(一)慈利与指控犯罪没有任何连接点,慈利县公检法对本案没有地域管辖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等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起诉书指控,“武汉远成安排陈茜、段茂慧、罗蓉军等人在全国各地予以销售”,结合证据材料可知,无论是犯罪行为发生地,还是犯罪结果发生地,均不在慈利县辖区内。2019年8月3日,慈利县公安局决定对武汉远成涉嫌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违反了地域管辖规定。慈利县公安局在源头上就无权管辖。慈利县不是犯罪地,慈利县人民检察院和慈利县人民法院均无权管辖本案。
 
(二)武汉远成和各被告人住所地均不在慈利,不符合更适宜慈利县法院管辖的情形

1、被告单位住所地不在慈利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4款规定:单位涉嫌经济犯罪的,由犯罪地或者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所在地是指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所在地。

本案中,武汉远成登记的住所地和主要营业地是武汉市武昌区,在慈利县没有分公司或子公司,因此,即便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单位的居住地管辖原则,张家界市公检法、慈利县公检法对武汉远成也均无管辖权。

2、被告人胡新华等人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都不在慈利
 
(三)慈利县公检法皆未获得指定管辖

慈利县公安局对本案没有法定管辖权,也没有获得指定管辖,慈利县公检法对此案均无管辖权。

慈利县公检法被指定管辖祝帅等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本案虽然与祝帅等人的案件具有关联性,却不是共同犯罪案件,而是应该另案侦查的非法经营案。不能想当然地认为管辖了祝帅案,就可以直接管辖本案。世界上万事万物都有关联,这种哲学意义的联系并非管辖的连接点,否则慈利可以管辖全世界。远成公司涉嫌非法经营案,至今未被指定管辖。

进而,本案不可能通过指定管辖确定由慈利县人民法院管辖。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指定管辖仅限于三种情形:管辖不明;对管辖权有争议,由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而本案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情形。
 
(四)本案应退回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1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慈利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明显没有管辖权,应当立即将本案及案卷材料退回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在收到退卷后,应当立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媒体部分报道:

【央视网】“办案是想搞钱”?张家界警方回应
【新京报】这个派出所所长说,“办案就是为了搞点钱”

如何申请刑辩研修所
大案刑辩实习计划
《刑辩杂志》稿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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