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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樊崇义 吴宏耀:办法呈现四大亮点更好地保障人权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司法部(ID:sfb_sifabu)





本文作者

樊崇义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

吴宏耀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意味着值班律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取得新的进展。

《办法》的出台具有非常凸显的意义和价值。一是为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值班律师相关规定提供更细致的操作细则,解决了实践中一些“无法可依”的情况。二是完善了值班律师各项工作机制,对进一步推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具有积极意义。三是进一步强化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更好地促进公正司法和人权保障的有机结合。四是不断推动我国值班律师的制度建设,为今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进一步改革与完善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制度基础。

《办法》主要有四大亮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内容与范围。刑事诉讼法以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办法》第二章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值班律师工作职责,对法律帮助的主要事项、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法律帮助内容、法律咨询的具体内涵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如何依法履职和开展工作,设计了一套实用且全面的操作指南。

二是注重强化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刚性力,规定了检察机关说理机制。在实践中,值班律师虽然可以就认罪认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但是,对于司法机关是否听取的问题,尤其是对于司法机关“听不进去”的情形,缺乏相应的保障规定。为此,《办法》建立了检察机关说理机制。如《办法》第八条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可以就法律规定的事项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值班律师对前款事项提出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卷,未采纳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这不仅有助于鼓励值班律师积极提供法律帮助,也从机制上强化了值班律师参与的有效性及其法律帮助的质量。

三是防止签署具结书值班律师在场的形式化问题。《办法》第十条规定,值班律师对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程序适用有异议的,在确认犯罪嫌疑人系自愿认罪认罚后,应当在具结书上签字,同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犯罪嫌疑人拒绝值班律师帮助的,值班律师无需在具结书上签字,应当将犯罪嫌疑人签字拒绝法律帮助的书面材料留存一份归档。这就有助于防止值班律师的参与活动流于形式,使其真正通过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来更好地保障人权。

四是全流程优化值班律师工作运行机制。《办法》在已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第三章专章规定了法律帮助工作的主要程序及其流转等问题,第四章专章规定了值班律师工作保障的各项要求与制度安排。这些规定不仅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工作方式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也使值班律师制度的全流程运行机制得以建立起来,与《办法》其他章节的内容可以更好地相互协同,使我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及其日常工作的全流程得以优化,值班律师工作机制更为科学、流畅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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