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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载于尚权刑辩,转载仅用于学习交流编者按2021年6月11日下午,第91期尚权刑辩沙龙在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本期沙龙的研讨主题为“刑事辩护专业化的路还能走多远”,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文龙主持,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张青松律师担任主讲人,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吴宏耀教授、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担任与谈人。以下是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吴宏耀教授在沙龙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吴宏耀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谢谢主持人!首先讲两点:第一,诚挚祝贺尚权乔迁之喜,也诚挚祝愿尚权所能够蒸蒸日上、越来越好,让我们能有更多的机会一起研讨刑事辩护的专业化问题。第二,更重要的是,很高兴能够再次和青松坐在一起,跟大家分享我关于这个题目的一点思考。我与青松的交往可以追溯到十几年前。在青松支持下,我的学术道路有一半的时间与尚权密切地联系在了一起。刚才主持人说,不要再说表扬的话了。但我觉得,还是要先说表扬的话,再进入正题。近年来,我也一直在思考刑事辩护制度、刑事辩护律师的问题。刚才听了青松的发言,感觉青松站位高、看得远、讲得好。青松在青藏高原受过干净空气的洗涤,在法律人的素养之外又多了很多哲人的气质。尤其是在语言表达上,他有几句话,用诗一样的语言,很能打动人心。他说,“律师到底是法治大河里的一片树叶,还是法治大河里的一滴水?这是我们的刑辩律师,也是我们律师行业要认真思考的问题。如果你就理解说‘我是法治大河里飘的那个东西’,而不是法治大河里偶尔激荡起来才能看得到的那滴水,那么不管你能飘多远、飘多高,最终都会被拍在沙滩上。要成为滔滔法治大河的一滴水,看上去很不重要,但离开你还真不行。”我觉得这段话讲得太好了!青松讲,我们刑事辩护律师不要把公检法当做你的对手、你的敌人。当你把他们当作敌人的时候,你就在与制度为敌,你就是漂在法治大河上的那片树叶,你就不是法治大河的一部分了。我觉得青松讲得很对,千万不要总是说人家公检法人员不懂法、不守法。我见过的任何一个检察官、任何一个法官,他办某一类案件的经验可能都要比你多得多。你们去查一查北京一个刑事法官、检察官一年要办多少起案子,再回过头来想想我们刑事辩护律师一年能办几件案件?——累死了,一个律师一年也就办二三十起案件吧!可是,法官、检察官都是上几百起啊!你说人家不懂法?前段时间,有一个律师朋友问了一个问题让我很有感触:“律师为什么那么喜欢站在道德高地说话?”批评法官不懂法、瞎乎判,不就是这样一种心态嘛?——其实,凭心而论,或者放在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去衡量,公检法真的不懂法吗?真的不守法吗?在个别案件中,一定会有的,这也是律师的作用所在。但是,不能泛泛地说公检法不懂法不守法,更不能将“不懂法不守法”作为劝导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习惯性策略。我一直认为,在过去三十多年,我们的法治取得了巨大的进步。这中间律师的作用大不大呢?当然很大!但是,我们法律制度的巨大进步,不仅仅靠我们刑辩律师,而是靠法律职业群体每一个人每一个案件的努力,是各方力量整体推动的结果。青松讲到了辩护空间问题。近年来,随着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的逐步推开、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很多律师觉得刑辩空间越来越小,刑辩专业化之路似乎没有希望了。其实,这个观点是明显有悖常识的。我们可以想一想那些法治发达国家。事实上,在法治发达国家,越是法律完备、越是没有那么多冤假错案,公检法越是遵守法律规定,刑辩律师的地位反而一点也不差。青松说,如果来一个刑事案件都是冤假错案、来一个案件都觉得这个人应该判无罪,这是一个好的执法环境,还是一个更糟糕的执法环境呢?这是非常值得我们去思考的!在法治发展的大潮中,重新思考我们刑辩律师的定位,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重要到什么程度呢?下一周,为庆祝尚权西宁分所成立,我们在西宁举办一个刑辩论坛。在确定论坛题目时,立新和我商量来商量去,我们都觉得樊老师提出来的“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问题”很好。进入新时代,十四五规划要求,我们全社会各行各业都要高质量发展,律师行业也概莫能外。高质量发展不是说原来做得不对,而是说怎么才能做得比原来更好;高质量发展不是否定过去,而是要思考在原来的基础上怎么才能更进一步、做得更好。“刑事辩护的高质量发展”与“刑辩律师的定位”这两个问题是连在一起的。我们刑辩律师群体真的需要去重新思考青松提出的这个问题:“在法治大潮中,你究竟应该以什么样的姿态参与进来?”讲到这里,我突然想到刑辩律师特喜欢讲得一句话:“抱团取暖”。当我们说这句话时,我们都觉得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刑辩律师就是要抱团取暖。可是听多了,我就在想“为什么刑辩律师要抱团取暖呢?”——为什么我去过的那些法治国家,从来没有刑辩律师说咱们要抱团取暖呢?因为他们不觉得冷!抱团取暖,是因为你找不到温暖。你觉得公安、检察院、法院对你很冷,你可能觉得社会公众对你也很冷。——换句话说,你从事的这份法律职业让你感受不到骄傲和温暖。于是乎,只能在我们律师内部“抱团取暖”、寻找共识。20多年前,我们请美国西北大学的艾伦教授来中国做讲座。艾伦教授讲了一个非常有趣的观点:当时我们在倡导律师在场权制度。他婉转地说,如果律师没有得到制度的信任,即使把律师在场权写入法律,也不一定会见效。这个观点很有启发意义:一项权利,如果只有行使权利的人和协助他行使权利的人认为这项权利很重要,而其他人都觉得这个权利不重要,那么,即使把这项权利写进法律条文,也不会有多大用处。我们刑辩律师的地位大概就处在这样一种状态。为什么要“抱团取暖”?当事人觉得你很重要、你也觉得自己重要,但是,你再环顾四周,却发现没谁觉得你重要。所以你要“抱团取暖”、相互安慰说“我们很重要”。刑辩律师为什么喜欢站在道德制高点说话?为什么要“抱团取暖”?很大原因就是在于此:我们刑辩律师还没有真正融入法治主流,或者说法治大潮还没有把我们真正融入进去。青松讲了,我就把这个话题先展开讲出来,希望引起大家的思考!在青松的发言中,还隐含了一个更值得深思的问题:“如果刑辩律师不赚钱了,刑事辩护行业还在不在?”如果刑辩职业不能像现在这样一个案件收200万,如果将来一个案件只能收20万、甚至10万都收不到,刑辩职业这个群体还会不会存在,从事刑辩还有没有希望?——这是一个关乎刑辩行业走向的大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立新我们这几年也一直在讨论、在思考。我们在美国华盛顿访问时,立新最先注意到律师收费问题。现在是我们刑辩律师赚钱的黄金期,但是这种状况可能持续不了多少年了。我们现在还处在野蛮生长的发展期:律师不是按照案件性质、按照律师自己的身价去收费,而是按照对方的身价、对方能拿多少钱去收费。这种收费方式肯定不是一个健康的市场规律。当事人能拿500万,我就收你50万;你能拿出来5个亿,对不起,这个案子我就收你5000万。这不是市场规律,这不是一个健康的市场。我们都知道周立波的案件;这个案件换了三波律师,但是三波美国律师的律师费加起来,都没有中国刑事律师一个案件收得钱多。就像周立波这样的小案件,美国律师正常收费也就五万美元。——律师费跟你有多少钱没有太大关系。所以,你不要说刑辩律师能赚钱,如果这个职业只能靠赚钱来吸引年轻人,我看这是一个糟糕的制度、一个最糟糕的行业。这就是马克思当年批评的,“从头到脚流着肮脏的血”,是原始积累阶段才会有的现象。一个健康的行业绝对不是靠钱来吸引人的。所以,青松今天讨论的这个话题真的意义重大、意义深远。我们刑辩律师的黄金期慢慢在过去。如果我们还是像过去那样倡导一种以金钱为导向的职业成功观,还不能建立起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尊严感、职业荣耀感,那么,刑辩职业将来真的是会萎缩的。如果用挣不挣钱去衡量一个职业将来有没有发展、有没有前途,年轻人觉得我就是为了钱才从事这个行业的,这种行业导向是不健康的、传递的是错误导向。江平教授曾经专门就律师社会地位问题做过一次讲座,其中有句话与大家共勉:“如果一个职业形象已经被社会否认,那么,我们在从事这个职业时,就不会感到有多大的光荣。只有我们从事的职业的形象光荣,我们每一个人才会有光荣的感觉。”今天碰巧在座的就我一个人是老师。跟在座的各位大咖相比,在经济上我肯定是最穷的。但是,我相信如果让现在的年轻人去选择,他肯定会觉得作大学教师还是一个不错的职业选择。很显然,一个职业的荣耀,不是以钱为衡量的。尽管现在有很多人说“叫兽”快把大学教师这个行业糟蹋了,但是,至少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大学老师还是一个倍受尊重的职业。反观我们刑辩,如果你在这个职业中感受不到一种职业的骄傲和荣耀,挣钱就成了唯一的东西;不挣钱了,你就会觉得这个职业没意思了。但是,我们身边那么多职业,比如警察,他们比你挣得钱少多了啊!交警天天站在街上,他赚多少钱你问过吗?但他不会觉得我这个职业很差,他不会觉得我要抱团取暖,他也不会通过天天批评别人不懂法不守法来抬高自己的身价。为什么?这份职业本身给他带来了更多的内心安宁和自信。江平老师的那句话真的值得我们深思。如果我们刑辩职业不被社会认可,如果我们自己不能从刑辩职业中感受到从事这份工作的快乐,那么,衡量一个刑辩律师是否成功,似乎就只剩下挣多少钱了,多挣钱、过得更舒服一些。但是,钱挣得多,你就会觉得内心舒服了吗?——如果以挣钱多少论英雄,以挣不挣钱来评价一个职业,这本身就是一个错误的价值导向。是时候从行业发展的角度去思考我们刑辩律师职业的定位与发展了。如果依然以金钱为导向,那么,当刑辩行业不挣钱的时候,我们拿什么吸引年轻人选择刑事辩护行业呢?如果不挣钱我就不去做刑辩了,我们真的就把这个行业给糟蹋了。青松今天提出来的是一个大话题,红旗还能打多久?如果还靠挣钱去吸引年轻人从事刑辩,可能真的做不到了。大概在两三年前,我做过一些刑事案件数据分析。我发现,能收得上费的刑事案件越来越少。少到哪种程度呢?根据2019年、2020年的最新数据,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案件只有10%左右。一年就按120万起刑事案件计算,这样的案件大概有多少呢?在北京执业还好一点,在地级市的刑事辩护律师,重罪案件只有几十件了。这是全国数据。为了确认这一判断,我还专门做了一些调研。现在很多地方的中院,一审案件很少了,主要是二审案件。在基层法院,判三年以下的案件占到了80%;而且,40%左右的案件,判处缓刑或者更轻的刑罚。对于这些轻微犯罪案件,当事人凭什么给你20万呢?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司法实践中,醉驾案件占了到快1/5。对于这些案件,辩护律师能为当事人提供什么辩护服务?证据上有多大辩护空间?法律上有多大辩护空间?我们现在很多犯罪案件都是法定犯,这些犯罪案件的性质决定了不可能有太大的辩护空间。因此,我们要知道我们置身其中的社会在变化、以及在朝着什么方向变化。当然,有一种变化趋势是可喜的。数据表明,我们的总体辩护率在提升,在有辩护人的案件中,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比例高达97%——这意味着,与过去相比,当事人家属更倾向于聘请执业律师,而不是靠亲戚朋友。更重要的是,这种趋势似乎暗示着,刑辩律师的社会信赖度在提高。然而,也必须看到,是否委托辩护律师取决于两方面因素:一要有意愿,当事人家属认为请律师有用;二要有支付能力。因此,一般来说,各国委托辩护律师的比例都不高,基本上都在20%、30%左右。这似乎是各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基本规律:实施犯罪的人主要是没钱的穷人;特别有钱的也不会去犯罪,或者说犯了罪也有更多办法及时止损。英国是这样,美国是这样,日本也是这样。经济再发达、人再富裕,犯罪群体决定了委托辩护的比例都不会高到哪儿去,大概在30%左右徘徊。因此,这些都是值得关注的事实:就被告人群体而言,只有30%左右的人能负担得起辩护律师费;就案件量刑来看,只有10%左右的案件是五年以上的刑罚。这些数据值得大家关注,也值得大家思考:如果靠挣钱去吸引一个人从事刑事辩护工作,那么,将来愿意从事刑辩行业的人真的会越来越少。这是一个大问题。我们行业内要思考,也要推动宏观政策层面的思考。以上是对青松发言的一点心得,青松提出了一个大问题,值得刑辩朋友们共同思考。现在,我简单回应一下主持人提出的问题:第一,刑辩服务市场真的扩大了吗?我刚才已经讲了,刑事案件量增大与能够委托辩护律师的人数多少,二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关联性。当事人是否委托辩护律师,往往取决于当事人的经济实力。因此,比较法观察告诉我们,各国能付得起律师费的被告人都不多。这是规律。但是,关于刑事辩护市场的讨论,关键在于你所关注的“刑事辩护市场”究竟指什么?如果指的是当事人委托辩护,那对不起,这方面的辩护服务市场真的不会扩大多少。这是一个事实问题,刚才已经讲了相关的统计数字:轻刑化趋势越来越明显,这是我们社会生活的新常态。在司法实践中,常规多发的刑事案件类型中,醉驾排第一、然后是盗窃、诈骗、故意伤害等。其中,醉驾、交通肇事等有关车辆的犯罪,占了大头。因此,如果只盯着当事人委托,将刑辩服务市场完全等同于收费案件,那么,刑辩市场真的不大。想赚钱的律师,可能真的要赶紧考虑刑事合规,或者考虑转行做其他律师业务了。讲到这儿,我稍微插一句我个人的人生感悟:其实,我们每个人的职业选择空间都是有限的。在美国,我曾经问一个警察,“你说自己这么辛苦,那干嘛还要做警察呢?”他的回答是,“不做警察,那我做什么呢?”美国的警察以高中学历居多,他们没上过好的大学,能够选择的职业并不多。我相信,每个人的职业选择都是有一定限度的。如果有更好的职业选择,你肯定不会继续从事现在的职业。因此,任何人的职业选择,都是根据自身条件所作的一种最优选择。以我为例,我也特想经商赚钱、我也知道有钱真好,但我没那方面的能力!我也特别想像你们一样做律师挣大钱,但看你们天天半夜还在看卷、还在高铁上,我又觉得何苦难为自己呢!我的核心意思是,每个人的职业选择都有一定限度。你的教育、你的志趣、你接触的人和事,决定了你的职业选择;超出你选择范围的职业,就和你没关系了。因此,既然我们选择了刑辩律师这个职业,那么,我们真正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如何在这个行业做得更好!言归正传,如果你将刑辩服务市场等同于委托辩护的市场,那么,你的理解可能是有偏差的。在讲到刑辩服务市场的时候,我们大多数刑事辩护律师习惯性地把法律援助排斥在刑辩业务之外。但是,我们看一看那些法治发达国家:就刑辩行业而言,刑辩律师群体的收入主要来自哪来呢?——最大的市场不是委托人,而是国家。我们前年去英国伦敦考察了一个大的刑辩律师事务所,我们发现,它的主要收入来自法律援助。就是青松刚才讲的,你们不是都去挣大钱了吗,我们走量。当然,从事法律援助的律师很累,办的案件数量一点不比法官少。但这也是不容忽视的刑事辩护业务之一啊!因此,我个人认为,由于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习惯性地不重视或者说忽视了法律援助服务,事实上等于我们抛弃掉了一大块刑辩业务。有人会说法律援助案件国家给的办案补贴太少了!但是,也没有律师朋友帮助呼吁国家应当投入更多法律援助经费啊!在这次法律援助立法过程中,我在很多场合都在讲,总共就给法律援助律师那么多钱,干嘛还要收人家个人所得税啊?律师愿意办法律援助案件,就已经是在做公益了啊!可喜的是,在各方呼吁下,《法律援助法(二稿)》明确写了,对于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免收律所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这跟我们一遍一遍地呼吁是有关系的。因此,我们必须承认,在各种政策、立法制定过程中,只要你讲得有道理,就可能产生影响。很显然,如果我们刑辩律师能够从法律援助建立的那一天起就开始关注这个领域,就呼吁这个领域有多重要,那么,法律援助业务可能就不会是现在这种状态。可是,二十年来,绝大多数律师都觉得,法律援助跟我有啥关系啊!如果当年我们办理法律援助的都是大牌律师,那么,只给800块钱办案补贴,任何理性的人、有良心的人都会感到不安的。但是,如果只是给年轻律师来练练手,你觉得给800块钱是多还是少呢?当年,张军同志还是最高法院副院长的时候曾经讲过一个案例,“你不要说给钱少,法律援助的死刑案件,辩护词只有一页纸,这还是辩护么?”其实,在我们调研中,法律援助的辩护词应付、凑数的现象并不罕见。就这质量,凭什么给你更多钱呢?因此,我们要反思,反过来想一想:如果我们每一个法律援助案件都像办理委托代理案件那样兢兢业业,你的辩护词往那儿一放,连法官都觉得写得好,慢慢这个职业共同体都建立起来了;这时候,一个法律援助案件只给800块钱,法官、检察官都会替你说话的。国外的法律援助补贴为什么高?因为每一个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都是以法律人的水准要求自己的。在人生中,有很多东西,你一旦说跟你没关系,那就真的跟你没关系了。我们现在法律援助经费一年才20多亿。20多亿是什么概念?很少的,也就是这一栋楼的钱。什么时候我们能够把法律援助经费呼吁到200个亿,律师行业就成功了,因为我们给自己创造了一个更大的买主、更大的服务市场、更大的服务群体。而且,在法律制度下,立法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本质上是一种强制提供法律服务的市场。对于这部分服务群体而言,无论其穷富,都必须享有律师的服务并由国家来负担相关费用。因此,我们不能总盯着说委托人能拿多少钱,要多看看国外,看国外的刑辩律师从哪里赚钱。简言之,在思考刑辩业务、刑辩服务市场时,我们需要一种新的视角、新的观念。第二,辩护空间的问题。其实,青松的发言已经回应了这个问题:不要再总是盯着法庭了。以前,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以来我们一直讲法庭对抗;而且,一谈到“对抗”,就觉得是去法庭“硬刚”。甚至有很多大咖讲,律师辩护到底是给谁看的?是给当事人看的、给当事人家属看的,还是给法庭看的?前两年我们去英国伦敦访问时,专门去旁听了一个刑事庭审。最深的感受是,法庭是讲道理的地方。对抗制是理性的“对抗”,而不是言辞上的“咄咄逼人”。我们有很多辩护律师错误地认为,既然是“对抗”,就应该大嗓门、就应该有激烈的言辞。但是,真正去旁听了英美的对抗制庭审,你才会发现,英美的对抗制根本不想我们想象的那样剑拔弩张。相反,你会产生一种错觉“这是在开庭吗?”——你会感觉到肃穆,但感觉不到威严。事实上,法庭是干什么的?——法庭当然不是为了争斗。相反,人类创设法庭的目的是为了把所有暴力和争斗排斥在法庭之外。进入法庭,就不能再诉诸暴力,而只能诉诸理性、诉诸理性的对抗。什么叫“理性的对抗”?理性的对抗不是咄咄逼人的言辞,而是以理服人、有理不再声高。为什么我们要组织一个法庭,要求有职业法官、职业检察官,还要有职业律师的参与?不是说法官、检察官不懂法。恰恰是说,要在法律的共同语言和规范之内进行理性平和的交流与沟通,而且这种交流沟通是“兄弟伙”之间的沟通。重庆人讲“兄弟伙”。这个词很有意思!有机会大家可以去重庆、去四川看一看。我个人的观察,重庆、四川的司法状况相当和谐。为什么很和谐?法官是西政的、检察官是西政的、律师也是西政的。大家基于共同的学习成长经历分享了很多共同的法律理念和价值观。最重要的是,彼此不会指责对方说“你不懂法!”那是你师兄啊!你敢说他不懂法?西政的校友文化让大家彼此之间多了一份认同感和包容心。所以,不要说我站在制度的对立面硬刚,我多牛!不是的。只有制度内的大家都牛,那才是真的牛!西政的法律共同体比很多地方都好,大家分享共同的价值观和法律理念,彼此用一种同情式的理解去辩护、去对抗,因此,基本上不会发生极端的法庭冲突。说起来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日本访问时,我还注意到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在日本,刑辩律师的收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叫着手金,只要委托代理就要给钱,一般是40万日元(大约相当于2.3万人民币)。一部分是胜诉酬金。也就是说,只有胜诉了,如不起诉了、撤销案件了、有辩护效果了,辩护律师才能拿到胜诉酬金。胜诉酬金一般会多一些。在日本,量刑较轻也属于胜诉范畴。于是,日本刑事司法界逐渐形成了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在刑事案件中,检察官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往往都会高一点;辩护律师会说,你看量刑建议太高了,降两年吧。法官说,你看你律师的要求太无理了,量刑降一年半吧。于是,辩护律师基本上都能拿到胜诉酬金。法律职业共同体相互之间的体恤和认同,是法治建设的社会基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必须走的路。很显然,如果律师把自己排斥在法律共同体之外,天天说人家都不懂法、都在胡作非为,你觉得老百姓能相信你吗?为什么我们的律师只有自己相信自己是正义的,社会公众并不觉得你是正义的化身?如果社会公众都不支持你,不管你自己觉得自己多重要,也就是自己玩儿。因此,有意识地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对于刑事辩护行业的发展非常重要。再回到辩护空间。现在的辩护空间是更大了还是变小了呢?我的答案是:现在的辩护空间更大了。为什么这么肯定?——因为法治在发展。法治发展的意义是什么?法治发展的基本标志在于: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在公检法办案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现在,不管是哪里的法官、也不管其个性如何,都不会做明显违法的事情。如果你的辩护、你的法律解释有道理,法官一般都会认真聆听。你想尚权有多少辩护成功的案例?你自己有多少成功的辩护案例?——在我看来,辩护空间意味着,如果我讲得对,法官也得听我的。在你和法官、检察官之间,对错的判断标准是外在的法治,而不是某个人的意愿和德性。在刑事诉讼中,辩护空间不是说律师的辩护意见一定会被法官采纳,而是说,如果辩护律师辩得有道理,公检法也听你的;如果辩护律师真的指出了错误或问题,公检法也得认真面对认真回应。这就是法治在进步。如果你讲的根本都不在理,本身就是“无理讲三分”,那就对不起了。一定要记住,没有任何国家的法官一定要采纳辩护意见。但是,如果你的辩护观点有价值,法官不得不予以采纳,这才是法治的正常状态。那么,辩护律师的作用是什么?刚才青松讲的时候,我也在思考。在财务方面,必须有会计、有出纳。你说钱数两遍就更准确了吗?显然不是。就一个会计、数一遍就不行吗?当然不行。其实,辩护律师的存在也是一样的道理。在制度上,辩护律师的存在,不是因为检法不会“数钱”,而是为了从制度上让案子更令人信服。换句话说,律师的作用是,万一法官数错的时候告诉他数错了;如果说人家本身就数对了,你的作用就在于核实支持,而不是勉为其难非要说“你数错了”。这就是律师的意义和作用!我们有一些案件,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出现了错误和漏洞,辩护律师帮助发现、帮助纠正。当然,随着法治的发展,你参与了、也认真检查了,但案子并没有错。此时,看似你没有发挥作用,但你的作用和价值其实已经在里面了。出纳存在的价值肯定不是为了发现会计天天都把钱数错了!我说辩护空间大了大在哪呢?我的意思是,你只要讲得对,对法官、对检察官就是一种法治压力,他不得不、不敢不采纳。这才是辩护真正的价值所在。你可以想象一下你办过的所有成功案例。你讲得有道理,对公检法就会产生一种压力并督促其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简言之,随着法治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在司法裁判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大,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无疑会越来越受重视,辩护空间当然也就越来越大了。这时候,刑事辩护比的不是其他,而是看谁对这个案件的证据理解得更好、对法律条文的适用理解得更准确;这时候,大家比的是智慧,是法律能力,而不管你是法官还是检察官,只要我讲的对,你就得听我的。这就是法治社会的辩护空间,这就是法治社会辩护律师的价值。第三,辩护模式问题。1996年《刑事诉讼法》借鉴英美对抗制,引入了控辩对抗的庭审模式。当时的立法思路是,原则上刑事案件都要以庭审对抗的方式来展开。但是,现在回头反思过去,我们很多人关于“对抗制”的理解明显存在着偏差。事实上,走进对抗制国家的刑事法庭,真的没有一个国家像我们这样。有一段时间,控辩关系、辩审关系都处于尖锐对立的状态。当然,这里面各有各的责任,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都有一个适应的过程、学习的过程。关于控辩冲突、辩审冲突,当年青松我们一起还做过调研。不管怎么说,我们经历了那么一段历史。2018年《刑事诉讼法》开始了一个崭新的时代。立法者的基本思路是:不可能所有的刑事案件都采取法庭对抗的方式;相反,对于大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完全可以采取一种合作的方式加以解决。其实,早在两年前,我们在泰州尚学律师事务所成立时就已经讲过,刑事辩护律师要慢慢改变自己的辩护方式,要加强协商、对话的学习。对抗不是冲突,对抗是理性的博弈。理性的博弈可以在法庭上也可以在法庭外。只要都是在程序空间内展开,就没有太大问题。所以,我对刑事案件的总体观念也是这样,能上法庭的案件,律师必须得有上庭的能力;不需要上法庭的案件,辩护律师必须有能力在庭前通过控辩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有人担心都采取认罪认罚了,辩护律师还有存在的价值么?其实,不管法律怎么变化,法律知识是值钱的。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人是不知道法律的;即使知道一点,也不会用。讲一件今年让我倍受打击的事情!我教过的一个本科生考上了知识产权的研究生。有一天她发了一个朋友圈说,她的父亲在道路施工的工地现场被一辆失控的大卡车撞死了。这孩子很理性,说父亲没有了,那肯定就没有了,谁也没办法。但现在的问题是“我怎么用法律手段去维护我们家的合法权利?”更重要的问题是,她“现在连知道自己究竟有啥合法权利都不知道”。这件事是否构成刑事案件,还是不构成犯罪只能诉诸民事赔偿?这是交通局的工程,但外包给了一个外包商,外包商又给了下面的挂靠企业。现在起诉谁呢?她问我,我也一头雾水。我想给大家说的是:律师挣的是什么钱?我们各行各业都一样,我们挣的是我们专业知识的钱。你不要觉得法律不值钱。它真的值钱!法律是一门知识和技艺,你知道就知道、不知道就真的不知道。所以,这个案子,我认认真真研究了一上午,后来我还是放弃了,找其他老师来帮忙。法律知识和技能是律师和普通老百姓之间的本质差距,这也是律师职业的谋生手段。因此,法治越发展、法律门类划分越精细,律师专业化的空间就越大。知识越复杂,普通人就越没兴趣去研究。如果每一个案件上网一查结果就出来了,那律师就真臭大街了。但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再智能化的网络问答,都无法解决个案的复杂性。最后一个问题,我国刑事辩护的职业化发展大概处在一个什么状态?十五年前,在青松创办尚权所的时候,律师行业是不太讲专业化的。我们现在各行各业都在讲专业化。专业就是优势!一个律师既办婚姻又办破产,既搞遗嘱又搞刑事,你多多少少会觉得这种万金油律师有点不靠谱儿。碰到专业问题的时候,你还是希望能找一个专业的人来咨询。所以,刑事辩护专业化一定是一条可以选择的道路。我们念研究生的时候,陈兴良老师有一个“专业食槽”的比喻。专业化就是挖深专业食槽,让其他领域的律师很难随随便便切入进来。随着我们的法律划分越来越细致、分工越来越细密,律师行业也必然需要高度的分工。高度分工是专业化的一种内在动力。因此,不要对专业化有任何怀疑。当然,刑事辩护的专业化要慢慢从个体专业化走向行业专业化。在刑辩律师群体中,一直存在着一种不好的现象:我们的刑辩律师不仅看不起法官、检察官,还看不起其他刑辩同行。在委托律师过程中,当事人家属往往会找多个律师咨询;在咨询过程中,有些律师特别喜欢贬低其他律师。因此,刑事辩护的专业化必须从个人自发的专业化,转向行业整体的自觉专业化。刑辩的行业发展一定要走出现在的困境:委托人信的是某个律师,而不是辩护律师行业。我希望有一天,当委托人需要律师时,他相信的是辩护律师这个群体,而不是某个特定的辩护律师。这和买东西一样:在市场经济早期,我们买东西往往需要货比三家。而现在,你基本上不会再担心商品的质量问题了;影响你选择的,不再是质量,而是喜好、品牌。我们刑事辩护行业也需要慢慢从个体信任走向行业信任。换句话说,作为一个职业群体,辩护律师之间虽然“水平有高低,但服务有底线”。一个案子,无论请资深律师还是年轻律师,请这个律师还是那个律师,都可以得到最基本的辩护质量、心里都可以有一份基本的信赖。如果对辩护律师行业不存在这份最基本的信赖,肯定不是什么好现象。相反,只有建立起辩护律师的行业信赖,个体的辩护律师才会有更多的案源。在此意义上,辩护律师行业社会形象的重构是刑辩专业化最核心的内容。刑辩律师的行业形象,涉及到执业伦理、执业理念、法治价值等问题,我就不展开讲了。现在,刑辩律师之间对于什么是好的辩护还没有形成共识。每个人都是个体户,每个人都觉得自己很优秀、都觉得自己的水平比别人高。但是,没有行业的专业化,个体的专业化不会带来太多的行业信赖。刑辩行业专业化的最终目标应该是刑辩职业的法治化。律师必须成为法治的一部分,而不是游离于法治之外的第三人。刑事辩护律师要积极融入法律职业共同体。当然,这个责任主要不在于大家。法律职业共同体很重要,但是,不是说律师想跟别人玩,别人就跟你玩的。如果律师职业没有一个好的职业群像,法官、检察官怎么可能会认同呢?给大家举一个简单的例子。1996年刑诉法修改时,学者建议在侦查阶段就可以聘请律师辩护。但立法者以及公检法机关最大的担心和疑虑是:律师提前介入会不会帮助串供?其实,这里立法者担心的不是某个特定的律师,而是对刑事辩护律师群像的不信任、不放心。因此,刑辩专业化意味着刑事辩护律师行业最终必须要融入法治洪流,必须通过提升自身的职业群像,通过分享法官、检察官共同的法治理念,逐渐取得法官、检察官、社会公众的身份认同。简言之,刑事辩护律师要慢慢从一个趋利赚钱的职业导向转向以法治为职业坚守。最后,引用青松的这句话作为总结:“律师要做滔滔法治大河的一滴水,貌似很不重要,但根本离不开你!”我就讲这么多,讲得不对的地方大家多多包涵。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