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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顾永忠:我国法律援助的提供主体及对象

我国法律援助的提供主体及对象


顾永忠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首席专家,

教授,博士生导师


编者按

2021年4月6日,“中美法律援助制度:比较与借鉴”研讨会第一部分在线上举行。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联合美国纽约大学亚美法研究所共同举办,邀请中美专家、法律实务人士等参加会议。本文为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首席专家,博士生导师顾永忠教授的发言,刊载于《人民法治》2021年5月(上)(总第105期)。


我就本次《法律援助法(草案)》中两个重要内容,向大家主要是美国同行做一些简单介绍。

一、关于法律援助提供的主体

(一)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

根据《法律援助法(草案)》的规定,在中国,负责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是县级以上各个行政司法机关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每一个县或区、每个市、每个省都有相对应的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法(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这是中国法律援助制度一个很重要的特点。这点可能和美国不同,中国的每一级法院或者检察院都有与其相对应的一个法律援助机构。中国的法院、检察院有四级,即基层法院、检察院,中级法院、检察院,省一级高级法院、检察院,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以,在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上,四级法院和检察院都有对应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是由政府设立的,由政府出钱,政府安排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相关的工作。目前全国有3000多家法律援助机构,每一个县,每一个市以下的区,以及每一个市,每一个省都有法律援助机构。除此之外司法部也设立了一个法律援助中心。当然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不直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主要是从事法律援助的宣传、培训教育等方面的工作和指导。

(二)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员

法律援助机构设立以后,由谁来具体提供法律援助呢?按照目前《法律援助法(草案)》的规定,按照业务分类分为三部分,首先一部分是诉讼活动中的法律援助案件,主要有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而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又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社会律师,也就是美国的私人律师,另外一部分是法律援助机构内部的专职律师,类似于美国的公设辩护人,但这种专职律师数量比较少。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我们的调研,提供法律援助特别是在诉讼活动中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主要是社会律师(私人律师),占80%甚至90%以上的法律援助案件都是由他们提供的,剩下10%左右的法援案件是由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律师提供的。

第二部分是在一般民事纠纷或者法律咨询事务中需要提供的法律援助,主要是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来提供。在中国的县级政府以下,还有一级行政机关称为乡镇政府,在城市的区一级政府以下,还有一级称为街道办事处。在乡镇和街道这一级里都设立了司法服务所。司法服务所的工作人员不一定是律师,事实上,他们当中很少有律师,通常是还没有通过考试获得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但是他们受过法律的教育,或者受过法律的专门培训,他们和普通老百姓有密切接触的机会,负责帮助老百姓解决一些他们日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活动的一般法律问题,包括调解一些法律纠纷。这部分人员很少去法院参与诉讼,主要是一些非诉讼的调解,提供法律咨询等帮助。

第三部分是法律援助的志愿服务。主要由法学院的教师和在读的大学生、研究生提供与其身份、能力相适应的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法(草案)》规定:法学院的教师和在读的学生,包括大学生、研究生可以作为法律援助的志愿者,参加一些与他们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相匹配的法律援助工作,主要是提供法律咨询,还有就是为一些简单的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主要是代理民事纠纷案件,或者帮助一些当事人起草法律文书。这项工作主要是在各个法学院开展,目前我国的法学院一般都有一门课程叫诊所教育。说到诊所教育,中国开展诊所教育受到美国的影响比较大。柏恩敬先生在美国驻华使馆担任法律顾问以及在福特基金会工作期间,非常熟悉并积极支持中国一些法律院校建立法律诊所教育项目。目前诊所教育项目在中国的法学院已经普遍开展,而且法学院的老师和学生也都非常积极地参与到法律援助的工作当中。

这是我介绍的第一个问题,即提供法律援助的主体问题。

二、关于法律援助提供的对象

(一)法定法律援助辩护

法律援助是如何提供以及向哪些人提供的,下面我主要谈一下这方面的有关规定和情况。按照《法律援助法(草案)》的规定以及结合过去中国法律援助的实践,在中国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法定的或者强制性的法律援助,这主要是向在刑事诉讼中符合法定条件的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他们只要没有辩护人,不需要申请,更不需要支付对价,法律援助机构无条件、无偿地给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在中国《刑事诉讼法》和法律实践中,能够得到这种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五种人,包括未成年人,盲、聋、哑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人,以及可能判处死刑的人。这五种人在刑事诉讼中成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如果他们自己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委托律师的话,都要由法律援助机构无条件、无偿地为他们指派律师进行辩护。这是过去包括现在已经做到的。这次《法律援助法(草案)》中,对法定法律援助辩护的案件范围又进行了扩大,增加了几种法定辩护:一种是普通程序当中的被告人,如果他们没有辩护人的话,一律要提供法律援助。说到这里,我简要谈一谈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还有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在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占到了全部刑事案件的85%左右,适用简易和速裁程序的案件通常都是被告人认罪并愿意适用这种程序的案件,普通程序只占到全部刑事案件的15%左右,这部分案件通常主要是被告人不认罪或者重大案件,这部分案件的被告人若是自己没有委托律师,也要无条件地为他们指派律师辩护,这是这次草案准备要增加的一部分。《法律援助法(草案)》准备增加的第二部分是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中国《刑事诉讼法》在2018年10月修改中增加了缺席审判制度。《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缺席审判中,被告人即使缺席审判,他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都可以委托律师参与诉讼为缺席被告人辩护。如果他们没有委托的话,法院也要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缺席审判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这是增加的第二种人。但是这类案件应该说将来数量是非常有限的。从2018年刑诉法修改到现在为止,中国才进行了第一起缺席审判的案件,是在今年前不久在河南某中级法院启动的第一例缺席审判案件,可以预计未来缺席审判案件也是非常有限的。准备增加的第三部分是死刑复核程序中已经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律师,也要为他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提供辩护。过去中国对于在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中的被告人都是提供法律援助的,但是对于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被告人,没有明确规定也要提供法律援助。多年以来,我们理论界的学者和实务界的专家都提出建议,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被告人也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这次《法律援助法(草案)》采纳了这一建议,这是非常好的一个进步。

以上我说的是第一种获得法律援助的方式,就是无条件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

(二)申请法律援助辩护

第二种是申请法律援助的方式,即需要当事人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根据他的经济状况、收入情况,符合条件的才能给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是不能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的。这个范围比较宽泛,一类是在刑事案件中,除了前面说到的无条件提供法律援助范围以外的案件,当事人包括其家属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第二类主要是民事诉讼案件当中,一些当事人有困难的案件,比如请求发给抚恤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以及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以及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以及由于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案件,所涉及的当事人在诉讼中都可以提出法律援助的申请。法律援助机构经过审查,如果认为他们确实困难,符合规定的标准,也要给他们无偿的提供法律援助。这部分法律援助和第一部分最主要的区别就是设置了前置条件,即需要通过申请,后者则是不需要申请的。这是目前《法律援助法(草案)》当中的规定,有的是以前已经做到的,有的是本次草案准备要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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