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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吴宏耀:积极探索法治社会建设的中国方案

Editor's Note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吴宏耀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报》刊发《积极探索法治社会建设的中国方案》一文,从四方面探讨建设法治社会的中国路径。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中国学派 Author 吴宏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三位一体的法治中国”不仅从构成要素上明确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在要求,而且从方法论上回答了如何建设法治中国这一时代课题。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系统思维、全局思维,确保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其中,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社会基础,法治社会建设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价值。我国的法治建设必须面对复杂的社会现实:受传统文化影响,长期以来,人民群众更愿意相信“权力”而非“规则”,更愿意谋取“规避规则”带来的眼前利益,而看不到“遵循规则”具有的长期法治价值。因此,在“三位一体”法治中国建设中,我们既要学习借鉴西方法治之路的经验,又必须立足中国国情,积极探索法治社会建设的中国道路。换句话说,法治中国建设必然具有双重面向:一方面,面向权力,要持续强化法律的权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以期形成“一种法律规则统治而非人的统治”;另一方面,面向民众,要切实增强社会公众的规则意识和法治观念,让遵循法治成为一种全民观念和行为方式。其中,就后者而言,如何在一个有着自身悠久历史文化传统的大国有效推动全社会增强法治观念、树立法治信仰,基本上没有域外经验可循;我们只能从中国实践中来、到中国实践中去,立足中国国情,积极探索、创新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建设方案和发展道路。

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积极探索法治社会建设的中国方案具有两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方面,就我国法治建设而言,在“三位一体”法治中国建设中,法治社会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社会基础和重要支撑,具有“落一子而活全局”的重要基础地位。法治离不开社会公众的支持和参与。社会公众的规则意识、法治观念在实质意义上决定了法律实施的现实社会条件及其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因此,积极探索法治社会建设的有效途径,有助于夯实地基,为法治中国建设创造有利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条件。另一方面,就国际社会而言,“三位一体”法治中国建设无疑为后发型法治国家提供了一条有别于西方法治国家的法治之路。在欧美法治国家,法治基本上是法律秩序自发演进的产物;在此过程中,社会公众的法治观念是在“鲜活而细碎的法治实践熏陶下”逐步“习得的”。然而,在更多有着自身民族文化传统的后发型法治国家,走法治之路,则必须首先改良民族法制传统、增强民众法治观念。就此而言,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道路探索及其实践,对于后发型法治国家走法治之路,无疑具有更大的实践参考价值。

为加快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中共中央于2020年12月印发了《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以下简称《纲要》)。《纲要》规定的总体目标是,“到2025年,‘八五’普法规划实施完成,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社会领域制度规范更加健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成效显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显著提高,形成符合国情、体现时代特征、人民群众满意的法治社会建设生动局面,为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为保障如期实现上述总体目标,《纲要》第二部分至第六部分,从推动全社会增强法治观念、健全社会领域制度规范、加强权利保护、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依法治理网络空间五个方面明确了当前法治社会建设的重点内容以及具体举措。第七部分进一步规定了建设法治社会的组织保障问题。总之,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之路呈现出以下鲜明特色。

第一,增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首要任务。“全民守法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工程。”法律是一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社会规范。然而,法律的顺利实施却有赖于社会公众的自愿认同和普遍支持。只有绝大多数社会成员能够在日常生活中自觉自愿地遵守法律、相信法律,只有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纠纷或权利受到损害时,愿意诉诸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制度才能够取得预期的社会效果。因此,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法治信仰,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首要任务、重中之重。然而,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不是盖大楼、不是出一纸规定,而是转变人民群众的传统观念,让“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原则”。这又恰恰是建设法治社会最难的地方。一般而言,法治观念的确立,既有认知问题,又受实践效果的影响。其中,法制宣传、普法教育只能解决“知法、懂法”等认知问题。至于知法之后,是否愿意自觉“守法”“用法”、是否会形成法治意识、法治信仰,则往往取决于法律规则的社会实践效果。因此,为了增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逐步树立全民法治信仰,我们需要在传统法制宣传基础上,让社会公众通过社会实践能够感受到法律的力量、法律的温暖。

第二,建设法治社会的最终目的是提高人民群众的福祉,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主要指导原则之一。为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有效维护各类社会主体合法权益,《纲要》将“加强权利保护”规定为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并就以下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健全公众参与重大公共决策机制”“保障行政执法中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引导社会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法治社会建设尤其需要关心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特殊人群的特殊需求;尤其需要关注农民工、低收入家庭等经济困难人群获得法律平等保护的现实问题;尤其需要关爱失足青少年、犯罪人、吸毒人员、同性恋、艾滋病患者等可能受到社会歧视人员,并帮助他们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

第三,建设法治社会应当持续推动社会治理、网络治理的法治化建设。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因此,只有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尤其是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让人民群众在日常社会中感受到良法善治,才能逐步培育一种“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同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空间已经成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因此,建设法治社会,必须推动社会治理从现实社会向网络空间覆盖,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加强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营造安全清朗的网络空间。

第四,建设法治社会应当注重发挥制度的力量,以良法促进社会建设、保障社会善治。制度现代化是持续推动国家现代化发展的重要动力。因此,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制度的力量,通过不断制度创新,持续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对于社会重要领域,要通过立法完善相关制度建设;通过完善社会规范、强化道德规范建设,推动社会公众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规范;通过社会诚信建设,逐步形成一套“提倡什么、反对什么”的软约束机制。

法治社会建设是一项面向大众、服务大众的基础性工程。在“三位一体”的法治中国建设体系中,法治社会建设具有基础性、全民性、日常性等特点。因此,法治社会建设必然是一个渐进性过程,需要时间、需要耐心,而不可能一蹴而就。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

 《中国社会科学报》

图片来源:C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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