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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吴宏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共识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共识


吴宏耀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

教授,博士生导师


编者按

2021年4月6日,“中美法律援助制度:比较与借鉴”研讨会第一部分在线上举行。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联合美国纽约大学亚美法研究所共同举办,邀请中美专家、法律实务人士等参加会议。本文为中国政法大学国籍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吴宏耀教授的发言,刊载于《人民法治》2021年5月(上)(总第105期)。


随着《法律援助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面向社会公布,可以看到《草案》对一些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做了积极的回应,同时,尚有一些问题还未达成共识,需要进一步的呼吁与推动。

一、已达成共识的问题

1.基层需设置法律援助中心。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法律援助中心的设置遵循配合法院设置的规律,即每一个有法院的司法行政辖区都配备一个法律援助中心,以满足当地法律援助的需求。但近年来,随着机构改革、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推进,有些地区的法律援助中心被撤销,所以这次法律援助立法中我们就特别强调,希望特别是在基层司法辖区,必须要建立法律援助中心。3月25日,司法部熊选国副部长就专门强调未来五年,每一个县都要拥有法律援助中心,把基本的公共法律服务落到实处,特别是在中西部偏远地区。

2.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制度。本次《草案》在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员种类中,特别写入了法律援助机构律师。这种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在很大程度上接近于西方的公设辩护人,但由于中国的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不仅就刑事案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还有民事、行政案件,所以我们将其称为公设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律师的设立,旨在解决我国中西部律师资源不平衡的问题,由国家招募法律援助机构律师,派往律师资源匮乏地区提供专职性的法律援助服务,希望解决部分偏远地区长期以来无律师可指派的问题。

3.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本次《草案》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不论是民事还是刑事法律援助范围,都有大幅度的扩大,尤其是刑事诉讼中的值班律师以及死刑复核阶段的法律援助都明确下来。

4.取消经济困难证明。对于经济困难的人群,立法取消了要求其在申请法律援助时提供经济困难证明,而是由法律援助机构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实行个人诚信承诺等方式来确定申请人的经济情况,这一规定将切实解决实践中申请人“开证明难”的问题。

二、未达成共识的问题

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仍然还存在一系列未达成共识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各地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不一。美国有各式各样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因此其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的性质也存在各种各样的情况,但在中国,我们习惯于一个机构要有一个统一的制度模式。可以说,在立法制定过程中,从事法律援助的实践工作人员特别关注的一个问题就是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定位与职能。虽然现在《草案》规定基层司法辖区都需要设置法律援助机构,但机构以什么样的方式来运作,承担什么职能,机构是什么性质,理论界与实务界还存在较大争议,尚未达成一个有效的共识。

2.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区域差距过大。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区域差距过大体现为经济发达地区经费保障十分充足,不发达地区经费保障相对欠缺。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一直呼吁将民事和刑事法律援助区分开来,刑事法律援助经费由中央或省一级来直接提供保障,以此来切实保障刑事法律援助有充足的经费支持。与经费相连的是办案补贴问题,办案补贴是中国法律援助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办案补贴的高低,直接影响法律援助服务提供者的工作热情。所以尽管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在呼吁提高办案补贴,但是补贴应当提高到多少?办案补贴能否免税?还存在争议。

3.特殊群体法律援助制度尚未建立。在以往的法律援助工作当中,被害人、未成年人、女性受援人等群体的法律援助常常受到忽视,因此,结合中国司法实践的需要和中国诉讼制度的特殊性,应当探索建立起一种特殊的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和服务标准。针对被害人、未成年人、女性受援人等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服务,不仅仅需要向他们提供一种传统意义上的法律援助服务,更需要提供的是一种专业的、有针对性的、结合受援人特点的法律援助服务。

我就总共讲这么几点,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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