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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刘方权:刑事侦查阶段的法律援助问题


编者按

为及时宣传我国法律援助法的立法进步及制度规定,推动中美两国法律援助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推动我国法律援助法的贯彻实施,经中国政法大学批准,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美国纽约大学美亚法研究所联合举办“中美法律援助制度:比较与借鉴”学术研讨会。

2021年11月19日,研讨会的第一环节“中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比较与借鉴”顺利举办。

以下是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方权在研讨会上关于刑事侦查阶段的法律援助问题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编者按

发言人介绍




刘方权

法学博士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编者按

尊敬的伯恩敬教授,樊老师、顾老师及各位与会的同仁:

好久不见,今天想给大家报告的是理想状态下的侦查程序中的法律援助。这些年我对法律援助做了调查,发现2012年中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把法律援助的阶段向前延伸到了侦查程序。在调查当中发现,以福建省的某个中级人民法院的档案材料作为调查对象,在审判阶段,中级法院为103名被告人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这些指派都是属于强制指派情形。但是从案件档案材料中看,在侦查程序当中,这103个被告人只有2名被告人获得了公安机关的法律援助指派。换句话说,这103个被告人根据中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应该从侦查程序开始就得到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但是他们到审判阶段才得到了帮助。所以我今天重点谈一谈在侦查程序当中的法律援助问题

第一个问题,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功能。我们对辩护以及对法律援助概念的理解,过于简单抽象,而没有对辩护或者法律援助作一个不同类型划分。不同阶段辩护律师的功能有所区别,在侦查程序中辩护律师功能与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功能不同:第一,侦查程序具有封闭性,辩护律师所能够掌握到的材料非常有限。第二,在侦查阶段,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被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心理上极度缺乏安全感,需要适应新的特殊环境。侦查程序中,辩护律师的功能首先是心理陪伴,如果有律师,犯罪嫌疑人心理上可以获得更多安全感,可以更好避免被告人决定决策的不明智,甚至违背案件事实真相、违背被告人个人意愿做出错误选择。第二个功能,由于辩护律师掌握材料非常有限,辩护律师只能或者只需要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告诉其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一些规定。第三个功能,2014年中国刑事速裁程序试点,2016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以后,被告人对于程序选择具有一定的利益,所以侦查程序中律师可以为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提供一些建议,而不是像审判阶段的辩护一样,律师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提出辩护方案,或者与控方进行直接对抗式的辩护。

基于上述考虑,侦查程序中法律援助应当有普遍性。2018年司法部在全国的8个省市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的全覆盖,主要针对审判阶段。我个人认为中国的刑事诉讼更重要在侦查阶段,从理想的状态讲,要实现侦查程序中法律援助普遍性。现在法律援助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没有能力聘请律师,但这里所讲的“没有能力聘请律师”,更多指的是没有经济能力聘请辩护律师,但我个人不这么认为。中国和美国有很大的差异,对于美国人来讲,律师和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但在中国社会生活当中,律师和人们的日常生活没有太密切的关系,不能保证每个犯罪嫌疑人都能够在第一时间聘请到律师。即使犯罪嫌疑人有经济能力,但缺乏社会能力,比如不知道哪里有律师,找哪一个律师。如果等到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为其聘请辩护律师时,可能侦查程序已经进行了很长时间,甚至被告人已经做出了非常不明智的决定。因此,我个人认为,从理想状态上讲,法律援助的普遍性不仅仅要考虑经济能力,同时要考虑社会能力,即犯罪嫌疑人能否在最短时间内聘请到辩护律师。因为中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聘请律师为其辩护,这是犯罪嫌疑人法律上的权利,但是由于他缺乏能力聘请律师,不仅是经济能力,更多的是社会能力,找不到律师,不知道去哪里找律师,刑事诉讼法赋予其委托律师的权利是一种纸面上的权利,而无法变成行动的实际当中的权利。因此我认为,为了保证这个权利能够得到实现,应该通过法律援助来解决这个问题:犯罪嫌疑人有能力找到律师之前,都应当为他指派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如果犯罪嫌疑人一旦聘请辩护律师,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可以解除。

第三个问题,侦查程序中法律援助的及时性。现在的法律援助程序是,侦查机关应当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及时告知其有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等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如果犯罪嫌疑人反馈没有能力委托,然后才转到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或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这个过程需要时间,可能3+3天、10天甚至半个月,但很多普通刑事案件14天检察院已经批准逮捕,这么长时间犯罪嫌疑人都无法得到律师的帮助。很多案件即使给予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也是等到侦查快结束时,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他提供辩护。所以法律援助的及时性如果无法得到保障,法律援助制度则会落空。

第四个问题,侦查程序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创新问题。中国法律援助资源缺乏,存在地区分布不均衡,特别是偏远地区、小县城法律援助的资源非常缺乏。我认为,工作机制创新有几个方面:一是在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之前,一律指派律师,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二是对法律资源的统一调配。互联网技术发达的情况下,通过远程调配法律援助的资源,在侦查程序中能够确保一些资源缺乏的地区有律师能够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及时的法律援助。三是侦查程序中法律援助的工作内容和审判程序中法律援助的工作内容应该有区别。侦查程序中法律援助更多定位为一种应急性的、临时性的律师辩护,相当于医院急诊。所以对于紧急情形下的律师辩护工作内容的要求和审判阶段法律援助工作内容的评价标准等,应当有进一步的类型化区分。

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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