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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吴宏耀:认真对待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援助

本文原载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公众号

编者按


2022年3月27日,“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与死刑复核程序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本次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和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会议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2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在现场出席会议,线上实时收看达5800余人次。


研讨会是在《法律援助法》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工作启动的背景下召开的,与会专家围绕“死刑的程序控制”“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改革”“死刑复核案件的刑事辩护”“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等议题,就死刑复核程序完善、死刑辩护质量提升进行了深入研讨。


以下是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教授吴宏耀在研讨会闭幕式上的致辞,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吴宏耀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教授


一天的学术研讨,给我了很多启发和感悟。结合最近的一些思考,在此分享三个观点,供大家批评。


第一,在人类社会,死亡永远是一个沉重的话题。坦率来说,这两年,我们感受到了太多的生死问题。“生与死”是一个很沉重的话题,每个人都会面临着生与死的艰难。最近,东航坠机悲剧让我们每个人都能真真切切感受到心痛,同时也让我们真真实实地感受到:死亡离我们真的并不遥远。现代社会的稳定发展,让我们逐渐习惯了一种祥和安泰的正常生活。正因为如此,对于死亡,我们变得更加敏感;对生命,我们变得更加珍重。所以,今天上午,杨宇冠老师在介绍死刑的国际标准时,我特别注意到,他完全是在生命权这一概念高度下展开讨论的。


死亡永远是一个沉重的话题。而且,随着我们社会经济文化的迅猛发展,关于死亡的私人感受,已经明显不同于饿肚子的年代。这是我想讲的第一个观点。


第二,在法律领域当中,死刑是一个艰难的话题。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制度,死刑伴随人类社会发展,有着相当久远的历史。所以,一讲到死刑,我们都会习惯性地说,这是我们文化传统的一部分。其实确切来说,死刑是整个人类社会文明的一部分。可以说,任何国家和社会,都有着一段死刑的文化传统和历史。在18、19世纪,英国的死刑罪名多到什么程度呢?二三百个啊!甚至偷几个面包都可能掉脑袋。但也正是因此,才逐步催生了现代意义上的对抗制诉讼。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人类文化传统的死刑制度,在过去200多年的时间里,却发生了太多新的变化。从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到现在,我们人类在和死刑的对话中愈发理性。上学期在给博士生上课时,我整理了一组数据:在1977年,只有少数国家废除死刑,而且主要是欧洲国家;但是,到了2001年,废除死刑的国家已经达到了76个之多,而且,由此开始,保留死刑的国家在稳步减少。数据表明,2001年以来,每年都会有2-3个国家彻底废除死刑。2021年底,在联合国统计的198个国家和地区中,保留死刑的国家只剩下52个;而这52个国家中,有31个还属于事实上已经不再执行死刑的国家。


在欧洲国家中,法国是最晚废除死刑的国家。1981年,法国司法部部长在国民会议上就废除死刑作报告时特别指出:法国曾经走在人类文明的前列,但是,在死刑问题上却远远落后于时代文明。


毫无疑问,死刑的存废是一个非常艰难的法律话题。但是,作为现代国际社会的一员,我们不得不面对这一话题。美国学者在研究人性中的善良与暴力时,提出了一个非常有趣但耐人寻味的观点:我们曾经一度认为,制度化的暴力是维持社会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手段。但是,最近一百多年的人类历史告诉我们,事实上,社会生活中的暴力越来越少,而且离开了这种制度化的暴力,社会照样运行得很好。


其实,日本也是传统上的东方文明国家。但是,2019年,日本判处死刑的人数只有两人。我个人认为,死刑与文化传统之间事实上并没有必然的逻辑关系;相反,死刑问题本质上是一个社会文明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对待。


第三,就死刑的正当性而言,死刑的程序控制是一个程序法绕不开的话题,也是一个需要持续推动的话题。回顾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的发展历程,进步是不容置疑的。所以,邀请顾老师参会时,我特别请他讲一讲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的历史进步。此前,在讲《法律援助法》第25条规定的时候,我也提到,尽管该条就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援助增加了“申请法律援助的”限制性规定,但是,换一个角度看,立法者坚持把死刑复核案件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中单独列出来,这本身就代表了一种鲜明的立法态度:当然应当为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就此而言,该项规定的进步意义是不容置疑的。


就我国刑事司法实践而言,80%左右的案件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占比基本上在15%左右。因此,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二元化改革背景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应受到重视;但是,也不能忘了我们还有另外一项改革任务,那就是推动刑事普通程序的实质化和正当化。所以,樊老师在致辞中说,这个会议选题很好。在会议日程中,我们尽管没有安排时间具体讨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但需要指出的是,死刑案件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必然是而且必须是“以审判为中心”为价值导向的。


关于我国的死刑复核改革制度历程,我把它概括为三个阶段:2007年之前关心的是死刑复核权的归属问题;2012年之前解决的是要有律师帮助的问题、有控辩参与的问题;2012年之后一直到现在,一直致力于解决平等获得律师帮助权的问题。当然,刚才毛立新主任讲到,下一阶段的主要问题就不再是“有律师”的问题,而可能更多是“律师的有效帮助”的问题。


今天,各位专家对死刑复核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樊老师特别讲到了死刑复核程序的定位、定性问题,也即到底是特别的审判程序还是继续走行政审批的老路;顾老师从“诉讼化”三个字入手,就死刑复核程序究竟是采取开庭还是听证的程序设计问题、如何诉讼化改造的问题、以及包括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程序体系化建构等问题进行了讨论;魏晓娜教授通过中美死刑程序控制对比,建议未来强化我们死刑复核程序设计中的权利色彩;张吉喜教授通过被害人陈述视角引入了被害人陈述的问题;冀祥德教授从控辩层面系统讨论了辩护人参与、辩护资质、有效辩护等重大问题;毛立新主任也结合死刑辩护的有效性问题作了深度讨论;董坤教授从现行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援助制度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作了论述;在上述讨论基础上,张雨律师和曹春风律师结合办案实践进一步将这一问题深化,这也催生了我对该问题的一些深入思考。


事实上,正如刚才毛立新主任所讲到的那样,死刑复核程序问题是一个老话题。在过去十几年中,细数我跟毛立新主任坐在一起组织死刑复核的会,至少有四次:2012年的“死刑复核程序的律师参与”学术座谈会;2016年的“死刑复核收回十周年”学术研讨会;去年的“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研讨会;今天的“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与死刑复核程序”研讨会……我们可以发现,每一次讨论,尽管我们面对的问题还是同一个问题,但是,我们讨论问题的起点已经完全不一样了。例如,去年我们讨论的是“应该不应该确立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制度”的问题,而今天我们再次面对这一问题时,我们关注的已经不是有没有的问题,而是如何保证其有效实施的问题。


我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感受是,这是一个法治问题,且其中蕴含了一个渐进的过程,因而又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因此,只要死刑复核程序没有走到我们能够满意的那一步,我们一定会不断地再往前推进。就此而言,在新的历史节点,即樊老师所讲在新时代条件下,我认为,探讨死刑复核程序及其法律援助制度问题应当重视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要高度重视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制度对推动委托辩护发展的潜在意义。刚才张雨律师、曹春风律师都提到了,现在死刑复核法律援助案件有很多规则已经明确了,但是委托案件怎么办?


去年讨论《法律援助法》时,郭烁老师有一个概括非常好,即《法律援助法》在某些问题上反哺了《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刑事诉讼法》有些内容没有明确,但是《法律援助法》明确了。例如,委托辩护优先原则原来仅存在于理论层面,但现在《法律援助法》第27条将其作为一个明文规定确定了下来。在此基础上,随着死刑复核案件指定法律援助的实践日益开展,随着死刑复核案件数量越来越多,随着越来越多的律师介入到死刑复核案件当中,我相信死刑复核案件的委托辩护会发生实质性变化。例如,由于原来一年中死刑复核委托辩护案件较少,我们可能不知道法官如何裁判,但是随着死刑复核法律援助案件日益增多,假以时日,我们如果能邀请10-20位律师参会,且每位律师每年都办过三起死刑复核法律援助案件,那么,届时再探讨法官的裁判标准就比现在要明确得多。此外,在裁判过程中,如果死刑复核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和律所名称都能得到明确,但委托辩护案件不能的话,那相较就是不公平的。在此意义上,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确立,我们有关死刑复核程序中的不公平观念将可能发生改变:原来我们说不公平,因为有钱能请律师,没钱只能没有律师。但可能将来都会变成,法律援助律师能做的事情,为什么委托律师就做不了呢?这实际上也从侧面表明,我们法律人,永远是通过平等在推动法治的进步。


以上就是我想说的第一层意义。简言之,随着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制度的持续开展,随着死刑复核法律援助经验的日积月累,我相信,原来模糊的东西都会变得清晰起来,包括律师怎么参与到死刑复核程序中。同时,对于法官而言,对于死刑案件的复核也将逐步成为一项常规工作。因此,在现有制度下,有效且高质量推进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制度,对我们委托辩护的发展具有潜在助益。


其次,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改造不应该只是死刑复核程序本身,而应是整个死刑复核程序的体系化改造。也就是说,我们应当从体系化视角出发,明确哪些内容应该交给第一审,哪些内容应该交给第二审,哪些内容应该留在死刑复核程序。对此,顾老师在发言中已经讨论了死刑复核程序应当采用开庭方式还是听证方式的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死刑复核程序的体系化改造还涉及到死刑复核程序的未来功能定位到底是什么的问题。今天,很多发言嘉宾都从“为了保证死刑核准的质量”与“珍重生命权”等角度探讨了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定位。在此基础上,我想纠正一个观念,很多律师说,虽然参与了死刑复核程序,但也提不出有什么理由推动法官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也即“求其生而不能”。事实上,法治的意义不是说律师参与了死刑复核程序就可以改变结果,而是即便参与了也改变不了判决结果时,却恰恰提高了判决质量,这实际上就是律师参与的价值所在。


我们现在所说的死刑是一个笼统的概念。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死刑可以细分为死刑立即执行、终身监禁、死缓限制减刑,然后才是常规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意味着,死刑判决实际上存在多种选择,而且每一种选择在法律上都需要理由和论证:为什么必须判处该刑罚而不是更轻的死刑。因此,我认为,将来随着问题的深入,死刑程序的体系化建构可能是一个关键问题。同样的,在死刑复核程序诉讼化改造中,我们应当秉持一个体系化的观念。在此意义上,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究竟是什么,这实际上就涉及到法官、检察官要干什么,是否有必要纳入被害人视角以及死刑案件量刑程序怎么设置等一系列问题。


再次,死刑复核制度改革必然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需要指出的是,死刑复核制度的逐步完善离不开我们对现有法律规范的认知和解释达成普遍共识。为什么说一个法律制度需要时间才能生根发芽?因为首先要在认知层面形成共识,然后才可能在实践层面开花结果。对此,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扉页中的一段话特别值得我们关注:越是伟大的事业,越不可能期待它今天埋下种子,明天就开花结果。制度的生根发芽需要时间,需要一代一代法律人为之努力。


每一次研讨,我们都会感觉到问题重重、任重道远,但是如果我们持有乐观的法治主义精神,我们可以看到,回顾过去十几年,我们每一次讨论都是站在新起点,面临新问题。所以,死刑复核制度的进步离不开一代一代人的持之以恒的努力。同时,我也诚挚地期待我们这次研讨会能够成为我们讨论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制度的新起点。正如樊老师、祥德老师提到的那样,在我们国家治理现代化,在刑事司法高质量发展大背景下,我们应当进一步考虑的问题是,在秉持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的基础上,如何从制度上为律师有效参与创造更契机的条件,从制度上更好地确保法律援助律师能够切实发挥真正的作用,努力地让人民群众在死刑复核案件中也能够切实感觉到公平正义。


最后,我还是想回到生命权的问题。1755年,伏尔泰在接近60岁的时候,为狄德罗主编的《百科全书》撰写了一个哲学词条。在“关于人的整体思考”最后一段,伏尔泰写了这样一段话,大概意思是:一个人从受精卵到胎儿、到婴儿,到能够感知外在世界,直到具备一定理性,大概需要20年的时间。到能够独立理性思考,大概需要30年的时间。但是,伏尔泰最后的结尾是:“杀掉一个人,只需要一瞬间”。 


每一个生命都值得尊重,值得我们认真对待。这意味着,应当将死刑的程序控制置于生命权的高度上予以重新审视。杀掉一个人太容易了,但是,如果我们愿意再多做一些,那就是在珍惜生命。


我就讲这么多,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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