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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费充错要不回?人大代表助力不当得利纠纷诉前调解


--- 今日份的以案释法 ---

 

日常生活中,因输错号码导致充错话费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被充值方拒绝退回充错的话费,该如何要回呢?近日,北碚区人民法院复兴法庭依托“代表委员‘团+站’”融合共建工作室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案件调解,快速调处了一起因充错300元话费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


2023年3月,曹某在复兴街道某电信营业厅办理话费充值业务,曹某向营业厅老板邓某告知其电话号码并支付300元话费后离开。半个月后,曹某发现电话停机,便到营业厅向邓某了解话费充值情况,邓某经查看才发现其在输入曹某电话号码时错输了一个数字,导致话费充值到了辖区居民叶某手机账户上。邓某退还了300元话费给曹某,并立即联系叶某说明情况,要求其将300元话费返还。叶某当即满口答应,但此后却一直没有履行返还义务。期间邓某曾报警处理,在民警沟通后也未见叶某行动。经多次沟通未果后,邓某以叶某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至法院。
复兴法庭立案后,考虑该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且双方当事人系同一小区居民,为减少居民间的不必要冲突,彻底化解双方矛盾,遂决定将案件转入诉前调解程序,并依托“代表委员‘团+站’”融合共建工作室邀请北碚区人大代表陈大松参与案件调解,以快速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
陈大松代表了解具体情况后,当日便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经过一个小时耐心的释法说理和劝导,最终叶某意识到自身错误,当场履行了返还义务,双方的矛盾纠纷得到实质化解。



有人错充话费,但是收到话费的人不能“将错就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拒不返还话费,有可能构成“不当得利”,涉嫌违法。
那么什么是“不当得利”呢?“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不当得利”在日常生活中并不罕见,例如交话费输错号码、转账转错了账号等都属于“不当得利”的情形。


对于受损人,若确因无法律依据的情况遭受损失,应积极与得利人沟通返还事宜,如果得利人拒不返还,受损人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得利人,若确因无法律依据的情况获得利益,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积极主动履行返还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文稿丨刘一菡  周璐编辑丨北碚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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碚法新人报道!他们的第一条朋友圈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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