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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费充错要不回?人大代表助力不当得利纠纷诉前调解
--- 今日份的以案释法 ---
复兴法庭立案后,考虑该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且双方当事人系同一小区居民,为减少居民间的不必要冲突,彻底化解双方矛盾,遂决定将案件转入诉前调解程序,并依托“代表委员‘团+站’”融合共建工作室邀请北碚区人大代表陈大松参与案件调解,以快速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
陈大松代表了解具体情况后,当日便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经过一个小时耐心的释法说理和劝导,最终叶某意识到自身错误,当场履行了返还义务,双方的矛盾纠纷得到实质化解。
那么什么是“不当得利”呢?“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不当得利”在日常生活中并不罕见,例如交话费输错号码、转账转错了账号等都属于“不当得利”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文稿丨刘一菡 周璐编辑丨北碚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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