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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私权属性的个人信息共享——基于《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正当利益条款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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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及文章来源
商希雪,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网络法学研究院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本文原载于《法商研究》2020年第2期,可点击链接或阅读原文查看全文。
摘要
在获取、处理、使用和转移个人信息的过程中,各方主体之间存在信息权益冲突,迫切需要规范层面提供协调机制。关于信息权益的主体划分和保护层级、信息正当利益的法律内涵、各方主体利用信息的范围和界限等问题,学界尚未提出明确的解决思路。为推动社会治理和产业经济的数字化进程,个人对信息的绝对控制需要让位于信息正当利益的维护和实现。《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规定在某些情形下应该优先保护信息的正当利益,体现出欧盟调节各方信息权益时的权衡和取舍。借鉴《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规制路径并结合我国的现实问题,我国立法应构建信息主体、其他自然人、国家机关、企业四方主体共享的个人信息权益体系,以妥善解决各方主体之间的权益冲突。
关键词
个人信息 正当利益 权利共享 《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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