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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016年度中国版权行业十大热点案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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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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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016年度 

中国版权行业热点案例

12月11日,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中国分会版权热点论坛(2016年度)在北京中传国际交流中心隆重举行。会上,AIPPI中国分会版权专业委员会与北京知产宝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www.iphouse.cn)联合推荐并发布了2015-2016年度十大热点版权案例。入选案例并非以是否已经形成生效判决为标准,旨在呈现2015-2016年度版权行业热点、焦点案件,希望为知识产权尤其是版权司法保护的完善提供一些参考与借鉴。

1、深圳市腾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易联伟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推荐语——

本案论证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服务器标准”的合理性,洋洋两万五千字说理代表了“服务器标准”的最高水平。

一审

【案号】(2015)海民(知)初字第40920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二审

【案号】(2016)京73民终143号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长:陈锦川   

                     审判员:芮松艳、冯 刚

【判决时间】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 服务器标准

专家点评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是网络版权侵权认定中的核心问题,针对这一问题,第143号判决重申服务器标准,在说理上更为深入,在概念界定上更加清晰,对著作权审判实务将发挥判例指引功能,对反不正当竞争审判实务也将产生重要影响。


——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刘文杰      

   2、琼瑶诉于正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推荐语——

本案在小说与影视剧相似的对比中连篇累牍、苦心孤诣,并对思想与表达的辩证统一关系作出了精到论述,本案判决的出炉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一审

【案号】(2014)三中民初字第07916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长:宋鱼水  

                      审判员:冯刚、张玲玲

【判决时间】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二审

【案号】(2015)高民(知)终字第1039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长:谢甄珂  

                      审判员:袁相军、钟鸣

【判决时间】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键词】   侵犯改编权的认定

专家点评

琼瑶诉于正案既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第1039号判决针对故事类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认定问题,细致阐发了思想/表达二分法及其在判断故事侵权中的适用,同时也对署名权、摄制权和改编权等项权利之间的关系作出了入木三分的剖析。


——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刘文杰      

3、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与浙江新影年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推荐语——

本案论证了动漫形象在平面作品上的转换性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合理兼顾了转换性程度较高的新作品和原作品的利益。

一审

【案号】(2014)普民三(知)初字第258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长:张佳璐  

                     代理审判员:竺盈琼  

                     人民陪审员:王俭   

【判决时间】二○一五年九月八日

二审

【案号】(2015)沪知民终字第730号

【审理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长:陆凤玉 

                      审判员:杨馥宇、徐燕华

【判决时间】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键词】美术作品 转换使用 合理使用

专家点评

将黑猫警长、葫芦娃的漫画形象(美术作品)与诸多反映80年成长经历中具有代表性的人、景、物以较小的尺寸共同用于电影海报,是为了呈现八十年代少年儿童日常生活的信息,提示影片背景,从而使美术作品原有的艺术价值功能发生了转换,构成合理使用。法院引入了“转换性使用”的分析方法,对于合理使用的正确认定大有裨益。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王迁      

4、穆某某等诉北京创磁空间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推荐语——

本案论证了未获授权的翻拍影视剧在宣传中声称“翻拍”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从著作权法视角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对该行为做出了分析定性。

一审

【案号】(2015)海民(知)初字第20815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长:李囡  

                     人民陪审员:闫洪、 郭焕
【判决时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关键词】翻拍作品  商业化利益  竞争优势  虚假宣传

二审

    二审判决为京知判决,未公示

专家点评

对影视作品的“翻拍”的含义应结合常理作出解释,是指利用原影视作品的基本剧情拍摄新的影视剧,而不是泛指拍摄相同题材的影视剧。错误地宣称一部新电影系翻拍老电影,会使公众误认为新电影利用了在先电影剧本中的实质性内容,并从而损害在先电影编剧许可他人利用剧本拍摄新电影的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王迁      

   5、周立英与王丽云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推荐语——

本案不仅对史学研究中对史料选择、翻译、编排等工作是否具备独创性作了分析,同时结合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探讨了学术研究的规范,该判决在说理和语言上具有很大特色。

一审

【案号】(2015)昆知民初字第117号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长:蔡涛  

                      审判员:沈男 、王立

【判决时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键词】作品独创性的认定

专家点评

该案判决正面回应了侵害著作权与违反学术规范之间的关系,深入分析了对于作品片段提供著作权保护的现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是有关学术论文抄袭剽窃案件的具有代表性的优秀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  冯刚      

6、李承鹏与美国苹果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推荐语——

本案是关于手机APP分销平台对APP内容涉嫌版权侵权时,分销平台服务商是否应当就此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例。

二审

【案号】(2013)高民终字第2080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长:张雪松  

                      审判员:李燕蓉、潘伟

【判决时间】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再审

【案号】(2015)民申字第1295号(再审裁定)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长:夏君丽 

                     审判员:骆电 、曹刚

【判决时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键词】注意义务 侵权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 直接侵权与帮助侵权  分工合作连带

专家点评

本案对应用程序商店经营者的注意义务范围进行了划定,并确立了在何种情况下要对在其商店销售的应用程序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


—— 北京知产宝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高级副总裁 钟鸣    

7、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推荐语——

本案对游戏整体画面是否构成类电影作品以及在游戏被侵权时能否据此获得保护做出了开创性阐释。

一审

【案号】(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529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长:倪红霞  

                      审判员:叶菊芬  

                      人民陪审员:黄文雅

【判决时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关键词】网络游戏 类电影作品 不正当竞争

专家点评

该案判决依据网络游戏的属性及侵权使用的具体方式确定了网络游戏的作品类型,准确认定了游戏玩家打游戏不是创作,不能因此产生新的著作权,并正确认定游戏整体画面相似构成侵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  冯刚     

8、蒋胜男与王小平、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推荐语——

本案系在著作权法意义上对影视剧宣传行为中署名规范的考量,同时该案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为广大社会群众所关注。

一审

【案号】(2015)温鹿知初字第74号,未生效

【审理法院】温州鹿城区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长:赵雄伟 

                      审判员:郭靓斐 

                      人民陪审员:杨德喜

【判决时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键词】《芈月传》 署名权纠纷

专家点评

署名是表明作者与作品关系的方式,对于基于原作品的演绎作品而言,原作品作者仍有署名权,但是对于原作者的署名方式应从各方当事人的约定、原作者对演绎作品的实际贡献以及商业实践角度综合加以确定。


—— 北京知产宝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高级副总裁 钟鸣    

   9.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推荐语——

本案焦点是门户网站实时转播他人的体育赛事,因而引出的体育赛事视频是否构成作品的问题。

一审

【案号】(2014)朝民(知)初字第40334号,未生效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长:林子英  

                      审判员:李自柱、彭新桥

【判决时间】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关键词】赛事转播构成作品  著作法上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与反法的区别适用

专家点评

本案是国内近期关于体育赛事画面的著作权法定性的最重要案例,二审结论备受期待。法院确认体育赛事画面具有独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值得肯定。不过,法院没有直接认定体育赛事画面为类电影类作品,而是笼统地确认其为“作品”,这可能是担心类电影类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比较高,体育赛事画面可能达不到该高度。其实,类电影类作品只是相对普通录像制品(无独创性)有最低限度的独创性要求,并不意味有更高的独创性要求。法院还指出,在认定体育赛事画面构成作品的情况下,不应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体育赛事画面传播行为。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判决思路。中国太多法院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解决原本应该由著作权法解决的问题。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崔国斌      

10.金庸与江南等四人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推荐语——

本案广为社会关注,案件焦点指向同人文是否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

一审

【案号】(2016)粤0106民初12068号   未开庭

【审理法院】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将于2017年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

【关键词】同人小说

专家点评

本案涉及著作权法上处在模糊地带的特殊内容“借用”问题。被告没有直接利用诉争作品的字面内容,也没有直接抄袭作品的故事情节,而是借用了原作的人物名称和人物关系,并且影射原著人物性格或经历等。前者明显属于作品中受保护的表达;后者相对抽象,处在具体表达和抽象思想的中间阶段。即便如此,后者依然有可能获得版权保护。本案的借用是否超出了合理限度,需要通读原被告作品才能作出准确判断,这里不能妄下结论。网上很多人将诉争作品贴上所谓“同人作品”的标签,对于著作权问题的分析,并无实质帮助。


——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崔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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