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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聚焦】2023年度AIPPI中国分会版权十大热点案件

“2023年12月9日,在一年一度的AIPPI中国分会版权热点论坛上,发布了2023年度AIPPI中国分会版权十大热点案件。版权十大热点案件通过“专家评选+网络投票”的方式推选得出,具有一定热度、亮点和代表性,为业界、学界等相关从业人士提供更多、更全面、更丰富的案例储备,引发对版权保护的关注和讨论,促进中国版权事业的发展。”案件1
202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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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风胧月清明夜,碧砌红轩刺史家

清明●●QingMing时节●●《清明夜》唐·白居易好风胧月清明夜,碧砌红轩刺史家。独绕回廊行复歇,遥听弦管暗看花。●●关注●●TALAW
2022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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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安祝福 | 祝您新年快乐,虎年大吉!

FESTIVAL人生轮回几开端,当惜岁首元月天,雪泥若想留鸿爪,年年日记始新篇。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全体成员祝您:虎年大吉,虎虎生威,如虎添亿!【
2022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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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安动态丨王军律师连续十年荣登钱伯斯法律指南领先律师榜单(亚太、大中华区)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2022年1月12日,国际权威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Chambers
202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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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安动态 |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公益法律服务项目简介

FIRMEND本项目工作流程最终解释权归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所有。今后,韬安将进一步优化公益法律咨询的系统运作,充分发挥公益法律服务项目职能,实现更专业化的、更全面的公益法律咨询服务。-
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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腊八节,祝您平安喜乐、万事“粥”全!

市场监管总局竞争政策与大数据中心组建成立;苹果新隐私政策遭波兰反垄断调查【韬安荐案】刷单刷量,是合法网络推广还是不正当竞争?行业聚焦丨2021年度AIPPI
202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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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安荐案】艺人与影视公司的演员合约能转让吗?

(2020)陕民终318号民事判决书。[10]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津民终751号民事判决书。END撰
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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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安陪您跨年,2022新年快乐!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韬安回顾✦2021年,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已经走过三周年。三年来,韬安始终秉持“案比天大”之心,用专业服务客户,用诚心对待客户,用精益求精的工作成果回馈客户,“敏于行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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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安荐案】特许经营合同可能被单方解除?关于“冷静期”你需要了解的那些事

一审法院认为:赵某与欣凯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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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安动态 |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线下分享会

市场监管总局竞争政策与大数据中心组建成立;苹果新隐私政策遭波兰反垄断调查【韬安荐案】刷单刷量,是合法网络推广还是不正当竞争?行业聚焦丨2021年度AIPPI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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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rry Christmas

市场监管总局竞争政策与大数据中心组建成立;苹果新隐私政策遭波兰反垄断调查【韬安荐案】刷单刷量,是合法网络推广还是不正当竞争?行业聚焦丨2021年度AIPPI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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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安荐案】 转让商标需注意,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中农优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农优嘉公司)被告(上诉人):北京博农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博农利公司)审理法院: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案号:一审案号:(2018)京0108民初33866号二审案号:(2020)京73民终462号审结时间:2020年5月23日案由: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裁判结果:一审判决:一、确认中农优嘉公司与博农利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签订的《转让协议》于2019年9月26日解除;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博农利公司赔偿中农优嘉公司经济损失457500元及利息(以4575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9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中农优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韬安荐案语本案入选2018年海淀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合同十大典型案例。在商标转让过程中,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以下简称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商标转让人应及时披露近似商标的注册情况,将其纳入协商和议价中;商标受让人应提前核实转让人有无注册近似商标的情况,并在合同中增加防范此类风险的条款,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焦点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这两款法条都对商标转让中近似商标问题进行了规定,要求商标注册人转让商标时应当将近似商标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其立法原意是切实保障商标发挥其对商品或者服务提供主体的识别功能,防止提供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的不同主体持有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从而发生市场混淆,产生不必要的商标纠纷且危害已建立的良好商标市场机制。实践中,涉及近似商标的商标转让纠纷(以下简称此类纠纷)往往是因为商标转让人与受让人在签订商标转让合同时未对近似商标的使用与归属达成合意,在商标局进行商标转让的核准环节因违反“近似商标一并转让”的规则而不予核准以致无法履行合同约定。此时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往往只能通过诉诸法院来解决此类纠纷。在此类纠纷中,一般关注以下两个核心问题。一是双方未对近似商标事宜进行约定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二是商标转让人不转让近似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案件回放(一)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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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聚焦丨精彩回顾:“2021年度AIPPI 中国分会版权热点论坛”演讲实录(三)

导语2021年12月11日,2021年度AIPPI中国分会版权热点论坛成功举行。因受疫情影响,本届版权热点论坛采取线上方式进行,国内版权界专家、京内外高校学者、互联网及影视传媒企业代表、AIPPI会员、政府官员、律师、知识产权从业者等近800人次参与了线上论坛。论坛上发布了2021年度AIPPI中国分会版权十大热点案件,六位版权专家还就2021年度版权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发表了精彩演讲。论坛由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中国分会主办,AIPPI中国分会版权专业委员会承办,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协办。TA娱乐法公众号对论坛嘉宾的全程演讲进行了整理,经嘉宾授权、审核,即日起将陆续推送论坛演讲实录。今天为大家带来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扬的演讲实录,更多精彩内容敬请持续关注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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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聚焦丨精彩回顾:“2021年度AIPPI 中国分会版权热点论坛”演讲实录(一)

导语2021年12月11日,2021年度AIPPI中国分会版权热点论坛成功举行。因受疫情影响,本届版权热点论坛采取线上方式进行,国内版权界专家、京内外高校学者、互联网及影视传媒企业代表、AIPPI会员、政府官员、律师、知识产权从业者等近800人次参与了线上论坛。论坛上发布了2021年度AIPPI中国分会版权十大热点案件,六位版权专家还就2021年度版权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发表了精彩演讲。论坛由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中国分会主办,AIPPI中国分会版权专业委员会承办,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协办。TA娱乐法公众号对论坛嘉宾的全程演讲进行了整理,经嘉宾授权、审核,即日起将陆续推送论坛演讲实录。今天为大家带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琛的演讲实录,更多精彩内容敬请持续关注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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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聚焦丨精彩回顾:“2021年度AIPPI 中国分会版权热点论坛”演讲实录(二)

导语2021年12月11日,2021年度AIPPI中国分会版权热点论坛成功举行。因受疫情影响,本届版权热点论坛采取线上方式进行,国内版权界专家、京内外高校学者、互联网及影视传媒企业代表、AIPPI会员、政府官员、律师、知识产权从业者等近800人次参与了线上论坛。论坛上发布了2021年度AIPPI中国分会版权十大热点案件,六位版权专家还就2021年度版权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发表了精彩演讲。论坛由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中国分会主办,AIPPI中国分会版权专业委员会承办,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协办。TA娱乐法公众号对论坛嘉宾的全程演讲进行了整理,经嘉宾授权、审核,即日起将陆续推送论坛演讲实录。今天为大家带来无讼研究院高级顾问苏志甫的演讲实录,更多精彩内容敬请持续关注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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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安数据观察 | 市场监管总局竞争政策与大数据中心组建成立;苹果新隐私政策遭波兰反垄断调查

Information引述两位知情人士称,由于涉及金额超过4亿美元,美国反垄断监管机构正在介入Meta对Within的收购。据悉,在美国感恩节后不久,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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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安荐案】刷单刷量,是合法网络推广还是不正当竞争?

本文字数:7409字阅读时间:18分钟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被告:数推(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谭某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渝05民初3618号审结时间:2020年4月26日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裁判结果:一、两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提供虚假刷量服务;二、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20万元;三、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制日报》(现《法治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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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聚焦丨2021年度AIPPI 中国分会版权热点论坛成功举行

2021年12月11日,2021年度AIPPI中国分会版权热点论坛成功举行。因受疫情影响,本届版权热点论坛采取线上方式进行,国内版权界专家、京内外高校学者、互联网及影视传媒企业代表、AIPPI会员、政府官员、律师、知识产权从业者等近800人次参与了线上论坛。论坛上发布了2021年度AIPPI中国分会版权十大热点案件,六位版权专家还就2021年度版权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发表了精彩演讲。论坛由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中国分会主办,AIPPI中国分会版权专业委员会承办,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协办。累计观看次数开幕式★论坛开幕式由AIPPI中国分会秘书长李毅主持,AIPPI中国分会副会长龙传红致辞。龙传红表示,经过多年努力,AIPPI版权热点论坛已经得到了业界越来越广泛的认可,已经成为有一定影响力的版权盛会,他代表中国分会对所有参会嘉宾表示热烈的欢迎。AIPPI中国分会副会长龙传红AIPPI中国分会秘书长李毅龙传红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知识产权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2020年11月30日,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25次集体学习时,就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发表重要讲话,提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5个关系的重要论断,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是做好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根本遵循。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了未来15年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发展目标以及工作举措,是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纲要提出,到2025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到2035年,知识产权综合竞争力跻身世界前列,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基本建成。为今后15年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确定了方向,为创新型国家建设服务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供保障。龙传红总结到,2021年版权领域也发生了几件大事:首先是第三次修订的著作权法于6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著作权法修改回应了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的现实发展需要,为创新型国家量身设计,针对新技术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带来的新问题,进行了一系列新设计、新安排、新考量,进一步明细了版权作品创作、传播、使用、管理、保护各环节的法律边界和法律责任。新著作权法实施半年来,一些业界关注的新问题,比如开放作品类型,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组织权等已浮出水面。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实践中逐渐予以明确。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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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安数据观察 | 《北京市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合规指引》发布;“苹果税”禁令生效前一天被延期

万欧元的罚款。罚款是因为多年来税务局以非法、歧视性和不当的方式处理有关儿童保育福利申请人的(双重)国籍的数据。这严重违反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即管辖隐私的法律。DPA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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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聚焦 | 2021年度AIPPI中国分会版权十大热点案件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2021年12月11日,一年一度的AIPPI中国分会版权热点论坛成功举办。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届论坛以线上会议形式举行,论坛围绕版权领域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和交流。会上,发布了2021年度AIPPI中国分会版权十大热点案件。版权十大热点案件通过“专家评选+网络投票”的方式评选得出,具有一定热度、亮点和典型性,为业界、学界等相关从业人士提供更多全面、丰富的案例储备,推动中国版权事业继往开来,力创新高。
2021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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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安数据观察|《上海市数据条例》发布;韬安数据观察|微信松绑外链;滴滴宣布从美股退市,启动香港上市

11捆绑销售的行为正式向欧盟委员会提起起诉。另一以同样理由对微软提起起诉的团队协作工具Slack公司表示,微软利用市场独大的Office迫使数百万用户安装Microsoft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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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安荐案】商标的指示性使用与合理使用

萃尽管目前立法上尚为空白,但法律实务中将销售者在销售商品时为说明来源、指示用途等目的而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商标使用行为称为“指示性使用”[5],
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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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聚焦丨2021年度AIPPI中国分会版权十大热点案件邀您投票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2021年度AIPPI中国分会版权热点论坛》拟于12月11日举办,并将发布2021年度AIPPI中国分会版权十大热点案件。此次版权十大热点案件将继续通过“专家评审+网络投票”的方式评选得出。网络投票截止至12月1日(星期三)晚24:00。37件候选案件简介如下,诚邀您投出宝贵一票!(每个账号仅有1次投票机会,请谨慎操作)扫描文章最下方二维码可获取37件候选案件简介及投票链接一、民事类案件+案件1:综艺节目《盖世英雄》侵犯表演者权案邓某、蜂鸟音乐有限公司与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表演者权案【案案号号】(2018)京0105民初78099号【裁判日期】2020年12月30日【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推荐理由】本案系侵害表演者权纠纷,本案判决阐释了表演者、表演、表演作品的含义,界定了表演者的内涵和外延,梳理了侵害表演者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案件2:《龙之谷》游戏元素侵权案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晋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案案号号】(2019)沪0115民初82994号【裁判日期】2020年12月30日【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推荐理由】本案判决明确图标、人物形象等游戏元素在线条、轮廓、颜色的组合运用形成特定化造型,达到独创性高度的要求,构成美术作品。本案判决对明确游戏市场的创作规则、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案件3:“哪吒”“敖丙”游戏换肤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与杭州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案案号号】(2020)浙0192民初9817号【裁判日期】2021年1月11日【审理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推荐理由】本案首次深入探索了游戏皮肤的保护路径,特别是对电影作品独创性与电影情节独创性之间的区别进行了明确。+案件4:《拯救反派计划》网络游戏确认不侵害著作权案邢某与杨某等确认不侵害著作权案【案案号号】(2018)京0108民初31774号【裁判日期】2021年1月13日【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推荐理由】在法律并未对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之诉作出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本案结合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立法本意和现行规范,对当事人提起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之诉需满足的四项程序要件加以明确,对类案审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案件5:用他人美术作品申请商标侵权案陈某与广州毕牧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案【案案号号】(2020)粤0192民初46587号【裁判日期】2021年1月26日【审理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推荐理由】本案明确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时,要遵循“在先权利保护原则”的审理思路及注册商标侵害在先著作权的司法审查标准。+案件6:“源程序比对”原则计算机软件案新思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芯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案案号号】一审:(2016)鄂01民初5617号二审:(2020)最高法知民终1164号【裁判日期】二审:2021年2月25日【审理法院】一审: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推荐理由】本案对判定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案件中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标准提供了司法指引,从司法层面加强对计算机软件的全面保护,有利于促进其创新发展。+案件7:《热血传奇》与《王城英雄》侵权案娱美德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等与广州三七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冠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案案号号】(2019)粤0192民初38509号【裁判日期】2021年3月24日【审理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推荐理由】本案首次将“游戏具体玩法设计”作为游戏侵权的基本比对内容,对类案审理具有指引作用。厘清了著作权法等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防止不受专门法保护的内容向反不正当竞争法“逃逸”。+案件8:“新蒂下午茶体”字体侵权案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子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案【案案号号】一审(2017)京0108民初44120号二审(2020)京73民终1897号【裁判日期】二审:2021年3月29日【审理法院】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推荐理由】本案系涉字体著作权侵权典型案件。本案充分论述了计算机字体是否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对何种情形下构成对计算机字体的改编进行了详细论述。+案件9:首例游戏模拟器侵权案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与千陌(杭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案案号号】一审(2019)浙0192民初8128号二审(2020)浙01民终7422号【裁判日期】二审:2021年3月31日【审理法院】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推荐理由】本案是全国首例游戏模拟器侵权案,被评为“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对于界定游戏功能保护界限,鼓励技术创新和新业态发展,推动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案件10:剪映APP“为爱充电”短视频模板著作权案深圳脸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看影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小影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案【案案号号】(2020)浙0192民初8001号【裁判日期】2021年4月16日【审理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推荐理由】本案判决合理确定了短视频模板独创性的判断尺度,厘清了著作权保护范围与公共领域的界限,为规范使用短视频模板提供指引,有助于规范网络传播行为,推动文化产业有序发展和创新。+案件11:《我不是潘金莲》电影“无障碍版”合理使用案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俏佳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案案号号】(2020)京0491民初14935号【裁判日期】2021年4月26日【审理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推荐理由】本案明确了无障碍电影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规范,同时对《马拉喀什条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在国内法的适用进行阐述,明确了国际条约的适用准则。+案件12:《哪吒之魔童降世》与《五维记忆》侵权案中影华腾(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杨某、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改编权案【案案号号】(2019)京73民初1722号【裁判日期】2021年5月28日【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推荐理由】本案详细论述了“一整台戏”的著作权法保护、以无固定载体呈现的剧本如何确定内容以及不同类型作品著作权相似性判断思路等难点。+案件13:动漫《斗罗大陆》诉前行为禁令案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重庆腾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天极魅客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案案号号】(2021)渝01行保1号【裁判日期】2021年6月4日【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推荐理由】针对热播作品,网络服务平台应有更高的注意义务,通过删除、过滤和拦截等措施有效防止侵权发生。本案很好地因应了技术发展给版权保护带来的挑战,较好地平衡了短视频平台和权利人的利益。+案件14:IPTV平台接入直播频道进行赛事直播侵权案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案案号号】(2020)沪0115民初51653号【裁判日期】2021年6月17日【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推荐理由】该案系针对未经授权在IPTV平台接入直播频道进行体育赛事直播行为侵权认定的全国首例判决,对进一步规范体育赛事在IPTV等新媒体端口的传播具有重大意义。+案件15:“小黄人”美术作品侵权惩罚性赔偿案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沧州千尺雪食品有限公司、旺仔食品(广州)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案【案案号号】一审:(2019)苏05知初351号二审:(2020)苏知终60号【裁判日期】二审:2021年8月10日【审理法院】一审: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推荐理由】本案是环球漫画经典角色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中适用高额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在非游戏著作权侵权案中,赔偿金额之高属全国首例。本案判决对侵犯环球影城卡通形象及其他此类行为产生震慑作用,再次彰显了我国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立场和鲜明态度。+案件16:3D模型文件演绎成果作品属性及保护边界案南京设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望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案【案案号号】(2019)苏民终1792号【裁判日期】2021年8月25日【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推荐理由】本案判决为厘清涉及3D模型文件智力成果的作品认定及权利边界、3D作品与2D在先作品之间的权利保护关系等问题的新类型案件。+案件17:用“奥特曼”形象玩具拍摄短视频侵权案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悠然自在(北京)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案案号号】一审:(2020)京0491民初2234号二审:(2021)京73民终1393号【裁判日期】2021年8月25日【审理法院】一审:北京互联网法院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推荐理由】对某物享有物权意义上的所有权,并不能当然延及附着于该物上的著作权。判定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应从使用行为的目的和性质、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作品的数量和程度、对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综合予以考量。+案件18:“闪电租号”诉前行为禁令案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与长沙七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诉前行为保全案【案案号号】(2021)湘0105行保1号【裁判日期】2021年9月28日【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推荐理由】本案是全国首个针对“王者荣耀”游戏租号平台发出诉前行为保全禁令的司法案件。本案积极响应国家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倡导,从商业竞争行为、社会公共利益等角度对游戏租号行为进行了全面评判。+案件19:冯某直播擅唱《小跳蛙》侵权案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案【案案号号】一审:(2019)京0491民初23408号二审:(2020)京73民终2905号【裁判日期】二审:2021年9月30日【审理法院】一审:北京互联网法院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推荐理由】本案确定了网络直播平台法律责任的司法认定标准,即应当根据网络直播平台的服务类型确定其性质和法律责任。本案同时确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司法考量因素。+案件20:小恐龙“阿贡”形象著作权案大元传媒(株)与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匠人之心(北京)产品设计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案【案案号号】(2021)京0102民初4617号【裁判日期】2021年10月26日【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推荐理由】本案系未经许可将他人美术作品制作商品并进行销售侵犯著作权的典型案件。+案件21:“俏花旦”杂技作品著作权案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与许昌市建安区广播电视台、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等著作权权属、侵权案【案案号号】一审:(2017)京0102民初14340号二审:(2019)京73民终2823号【裁判日期】二审:2021年11月1日【审理法院】一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推荐理由】本案系全国首例杂技作品著作权侵权案。本案裁判明确了杂技作品不保护技巧本身,而是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连贯动作的编排设计。在传统基础上进行创新,设计新的动作、进行新的编排足以构成新的独创性表达的,可作为杂技作品予以保护。+案件22: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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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安荐案】“捏脸”游戏能捏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吗?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本文字数:4470字阅读时间:14分钟原告(上诉人):陶某被告(被上诉人):敖某审理法院:一审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二审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一审案号:(2019)浙0192民初4122号二审案号:(2020)浙01民终1426号审结时间:2020年9月24日案由:侵害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裁判结果: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韬安荐案语本案被选入杭州互联网法院“2020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本案涉及游戏算法生成的角色形象独创性的认定标准问题,明确了此类角色形象独创性的判断步骤,并对用户通过操作游戏步骤生成角色形象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创作行为进行了探析,具有较大的开创性。焦点关注创新发展的数字技术给文化创作及文化产品消费带来新形式,不断塑造产业新生态。本案反映游戏领域著作权保护的新业态趋势,基于网络游戏平台算法,游戏玩家出于个人喜好选择而在游戏中生成具有美感的美术形象,进而形成虚拟产品产业链,新技术的出现赋予消费者更多参与网络游戏的方式,丰富了游戏体验,而该种美术形象能否获得著作权法上的保护,成为亟待明确的问题。本案中,法院在考量加强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保护的同时,兼顾文化发展与繁荣、公众创作自由因素,通过对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进行有益探索,明确玩家在操作游戏时产生的衍生利益并不一定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智力成果,不能以此对抗游戏版权方、运营方所享有的权利基础,有力回应借助现代信息技术而实现的虚拟形象著作权保护前沿问题,提升游戏领域已形成的信息共享活力,以利于游戏产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1]案件回放(一)当事人诉辩原告陶某起诉称,原告主张保护的“脸型和五官”部分由其独立完成且有创作性,原告在脸型、五官、妆容等多处细节均进行了数次的精细调整及搭配,耗费了巨大精力,每次调整均体现了作者的思想和审美以及特有的取舍、选择、安排和设计等,满足了最低限度的独创性要求,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被告敖某店铺中的角色形象与陶某独立完成且有创作性的部分,两者不仅角色形象完全相同,使用的数据和陶某创作的作品数据也一模一样,且消费者购买后教玩家怎么使用的服务短语,也一字不差。敖某的这种行为属于“原样抄袭”的复制行为,侵害了陶某的著作权,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5000元和律师费5000元。被告敖某辩称,陶某主张权利的“作品”既非独立完成,也不需要创造性劳动,是在游戏内设置的捏脸系统设定的素材和微调的范围内通过简单地拖拉操作而取得,这种机械简单地拖拽并未体现出做出某种程度的取舍、选择、安排,并不构成新的表达,其本质上是将游戏中的角色采用了完全的“拿来主义”,不具备独创性。游戏中一串完全一样的数据可以代表完全不同的捏脸数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作品”的数据是陶某所独有,也不能证明该数据唯一对应指向被诉侵权图片。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事实经过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楚留香》手机游戏,后更名为《一梦江湖》,该游戏的主要特色和卖点为捏脸系统。陶某通过操作上述游戏捏脸系统,制作产生游戏人物形象,其中人物发饰、服饰、身形均系游戏系统自带可选项。陶某涉案作品登记证书所载的2个作品图案,作品类别为美术作品,陶某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系上述图案的脸型及五官。陶某通过侵权取证,在敖某开设的淘宝店铺中购买显示有被诉侵权形象的虚拟商品,附有数据字符串,商品详情页显示累计评论数为321,交易成功数为201,并在该页面缩略图的主图和介绍内容中均附有注明“月如捏脸”和“霞”的人物形象。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敖某经营的网络店铺存在上述侵权链接,至庭审时确认已被删除。(三)裁判要旨一审法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基本理念在于保护思想的独创性表达但不保护思想,而独创性必须系作者独立完成并能体现作者特有的选择和安排。本案中,游戏玩家进入涉案游戏,在选定门派后可以通过游戏内置的捏脸系统开始捏脸环节,选定角色性别后会有相应默认设置的基础人物形象可供选择,在此基础上细化为脸部、发型、五官、妆容可作微调,其中五官主要包括眉毛、眼睛、嘴巴、耳朵,女性角色还可在眉妆、眼妆、瞳色、唇妆等方面进行妆容微调。结合捏脸环节的游戏操作体验,一方面,从“独”的表现来看,捏脸环节所呈现的基本素材和微调范围均为游戏内置和已设定的玩法,默认设置的基础人物形象已呈现发型、脸型、五官、服装的搭配效果,游戏玩家在对角色形象特别是脸型、五官进行捏脸时所独立完成的表达更多是程式化的,其选择余地较为有限,且并非由玩家自行创作产生五官或妆容的新素材,由此产生的角色形象有别于从无到有创造的劳动成果,而在已有人物形象上所作的参数调整。就陶某在本案中主张受保护的脸型和五官来看,由此产生的劳动成果与基础人物形象之间的差异过于细微;另一方面,就“创”的表现而言,只有当表达形成的过程中有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的余地,且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以及展示作者的个性达到一定高度时,该表达才具备独创性。诚然,在对游戏中的上述各项可供微调的部分进行各式操作选择,会产生形象各异、美丑有别的人物形象,但就审美意义而言,具有美感的女性角色形象所应具备的脸型和五官要素上的取舍、选择较为分明、确定,选择余地比较有限,这也意味着据此生成的角色形象之间会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在剔除发型、发饰、服装对人物形象的作用后,相似度更甚,从涉案游戏捏脸系统的设置来看,存在生成较为雷同的角色形象的可能性,不同组合的五官、脸型甚至可能存在不易被客观识别的细微差异。综上,陶某主张的涉案人物形象中的脸型和五官,未能达到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不能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陶某的相关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虽然不同玩家有不同的选择和搭配,呈现出的形象表达也有多种不同,但个性化的选择并不当然成为有独创性的作品。因为个性化选择的多少既受创作主体主观因素的影响,亦受客观因素的制约。通常情况下,客观限制因素越多,则表达的个性化选择空间越少,独创性程度越低。从本案捏脸系统的玩法设置可见,可供游戏玩家选择的素材选项虽然很多,但微调的范围仅仅体现在眉妆、瞳色、唇妆等有限参数,玩家独创性的高度广度均有限。本案涉及的捏脸过程不是一种从无到有的独立思考创作,而是在现有设置素材的基础之上进行的创作,已经承载着游戏开发者个性化的设计、构思,该捏脸是在已有他人独特思想的表达之上。故对于“创”的要求相应会提高,捏出的五官和脸型形象应该能体现出作者独特的判断与选择。只有该形象能体现作者新的表达,体现个性化的创作,与初始人物形象区别明显,才能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本案中,涉案形象与《一梦江湖》初始人物形象相比,在剔除发型、着装等之后,两者的脸型和五官虽然存在少许的差异,但是这样的差异太过细微,无法客观识别,不符合“独创性”中“独”和“创”的要求,故不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理论荟萃本案系争对象是原告利用一款网络游戏自带的软件功能(算法),结合自己的选择和操作,从而自动生成的游戏角色形象。近年来,基于游戏、软件的算法生成的图像、画面等内容是否能够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及相应的权利分配问题,引起了司法和学术界的热烈讨论。一般而言,玩家的交互性操作行为本身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的创作行为。如王迁教授、袁锋博士认为,一种劳动过程要产生作品,该过程必须给劳动者产生足够的智力创造空间和个性发挥余地,否则由此获得的结果,不可能符合独创性的要求。如果仅仅是按照既定的规则机械地完成一种工作,即使劳动者必须具备某种技能或知识,由此形成的成果也不是作品。玩家的操作行为是在预设的环境和受限的空间之内进行的,并不符合著作权意义上的创造性。[2]但在实务判断中,还应当根据游戏类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崔国斌教授认为,对于那些用户选择很有限的简单游戏,游戏所呈现的画面内容中,开发者的预设起到主要作用,游戏过程中作出独创性表达的可能性较低,即便用户在游戏开发者预设的空间中,基于实用或技术目的的考虑有无数种选择,每一种选择依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个性表达;但在出于明显的美学考虑,比如,在“第二人生”(Second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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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安数据观察|国家反垄断局正式挂牌成立;工信部:应用商店已主动下架40余万款违规App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2021年第28期(11.15-11.21)本周聚焦●
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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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安荐案】破解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中举证责任难题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本文字数:6341字阅读时间:17分钟原告(上诉人):深圳恒实琥珀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称恒实公司)被告一(上诉人):郭某被告二(被上诉人):邱某审理法院:一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一审案号:(2020)粤0303民初21439号二审案号:(2020)粤03民终25614号审结时间:2021年2月19日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裁判结果:一审判决:被告郭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恒实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被告郭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恒实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人民币80000元。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韬安荐案语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国际商贸往来的增多,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不仅对于竞争秩序和营商环境的优化至关重要,也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围绕商业秘密展开,对商业秘密的基本内涵、法律责任、举证责任的分配等进行了重点修改。本案中,原告胜诉的关键点之一在于,在证明了客户名单为商业秘密后,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但被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本案的审理结果与修法后商业秘密民事审判程序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密切相关。焦点关注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之初并未对商业秘密民事诉讼案件证明责任的分配进行规定,但是按照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商业秘密权利人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及他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证明责任。直到200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证明责任进行了明确,权利人应当对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保密性和价值性以及涉嫌侵权人所涉信息与商业秘密相同或是相似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过重的举证责任,令主张商业秘密被侵权的原告往往因举证不能而败诉。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把握秘密性和不正当手段的证明标准,适度减轻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维权困难,以优势证据替代高度盖然性的要求。可见,此时我国司法领域的态度有了一定倾斜。2019年,立法者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相应修改,在新增的第32条中“明确了举证责任的转移,降低了权利人的举证难度,增加了涉嫌侵权人的举证义务”[1]。根据新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仅限于第32条第一款规定的“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以及提供第32条第二款中要求的任何一项证据来证明存在侵权行为即可。这意味着,商业秘密纠纷中关键事项的证明义务进行了重新分配,较好地解决了商业秘密权利人在纠纷中举证难的困境。2021年10月,为有效破解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举证难问题,引导当事人更好地完成举证责任,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诉讼举证参考》(以下称举证参考),为权利基础、侵权行为、请求承担民事责任、程序事项的举证提供了参考。案件回放(一)当事人诉辩原告恒实公司起诉称,原告主要从事琥珀珠宝首饰批发业务,被告郭某、邱某为原告前员工,郭某在职期间担任货品专员,邱某在职期间担任采购经理。原告曾与被告郭某、邱某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约定了客户资料为该两被告必须保密的内容。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郭某、邱某在职期间即开始利用工作中掌握的客户名单从事与原告同类业务。二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原告商业秘密,依法请求二被告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三百万元。被告郭某辩称,原告所诉的相关客户名单无法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其次,被告郭某并未接触、披露或使用原告所述的客户名单。最后,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大。被告邱某辩称,因职务需要,原告对邱某开放了发货权限,用于核对货品是否一致,在此过程中邱某不能完整查看发货客户的名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这三项全部内容。(二)事实经过2018年7月9日,恒实公司与郭某签订劳动合同,郭某任货品专员岗位。2018年4月9日,恒实公司与邱某签订劳动合同,邱某任采购经理兼助理岗位。郭某、邱某均分别签署了《保密协议》。协议约定,恒实公司的客户及供应商资料属于保密的范围和内容;被告离职后仍对公司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原告或虽属于第三方,但原告承诺或负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限期保密,直至原告宣布解密或公开秘密信息;被告承诺未经原告书面许可,不得利用原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或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无论被告是任职期间、离职、辞职或解雇,因为疏忽还是故意,导致原告商业秘密泄露的,被告应承担泄密责任;如违反合同条款,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并一次性退回并支付违约金120000元;被告不得泄露原告客户资料及供应商资料。恒实公司提供的、经公证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由郭某实名注册的微信多次以搜索电话号码的形式添加原告客户的微信,向这些客户提供珠宝玉石等产品。其中,郭某与芙某的聊天记录显示,郭某清楚地了解恒实公司客户芙某的购物信息。郭某所经营的微信向恒实公司客户马某出售一串佛珠,后退货。邱某曾根据邱某生的咨询,向邱某生发送了产品图片并推送郭某的微信。恒实公司提交了其经保密处理的客户名单,客户名单中详细记录了客户的姓名、性别、交易次数、交易金额、电话号码、地址等信息。其中包括前述芙某、马某的信息。另外,郭某微信中的W某、亦某均为原告客户,且郭某添加芙某、马某、W某为微信好友的时间均在恒实公司员工添加芙某、马某、W某的时间之后,亦某的添加时间不明。(三)裁判要旨法院认为,恒实公司的客户名单不仅记录了客户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还详细记录了客户的交易习惯、意向等内容,系经恒实公司收集、整理后形成并指向特定市场交易群体的经营信息。客户名单中的客户与其保持着良好的交易关系,客户名单在生产经营中具有实用性,能为恒实公司带来现实或潜在的交易机会,为恒实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恒实公司为客户信息制定了保密制度,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与员工明确约定了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因此,恒实公司的客户名单具有秘密性、经济性和实用性的特点,构成商业秘密。经查明的事实显示,郭某曾多次添加恒实公司客户,并向客户推介销售产品。郭某作为公司员工,其本身并不直接接触客户,但却能添加客户微信并直接进行商业沟通,因郭某对添加微信的过程不予说明,对如何添加微信的事实亦不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明知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及客户名单的非公开性和商业价值的情况下,仍与恒实公司客户进行交易,构成商业秘密侵权。邱某未添加客户微信,恒实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邱某有使用相关客户信息,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四客户的手机号码系邱某提供给郭某。邱某仅向案外人邱某生提供过郭某的微信,但邱某生并非是恒实公司所主张的客户。因此,恒实公司主张邱某构成侵权,缺乏事实依据。关于赔偿损失及费用的数额问题,因恒实公司未能提供郭某因侵权获得利益或者恒实公司因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综合郭某侵权行为性质、情节以及恒实公司为本案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一审法院酌情确定郭某赔偿恒实公司八万元。理论荟萃由于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不存在法定公示程序一说,所以在对其进行有效保护时易生难题。通常来说,在商业秘密纠纷中,首先要解决的是权利人是否存在权利基础的问题。因此,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信息,需要同时满足秘密性、保密性和价值性的要求,并且,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信息能否构成商业秘密还与诉争信息的权属、秘密点、载体有关。因此,涉嫌侵权人则一般从权属不明、秘密点不清和载体不明等角度进行抗辩。其次要解决的是涉嫌侵权人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根据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只要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即视为适格主体。最后,要解决的是被诉行为是否为侵权行为的问题,有学者根据司法审判经验,将判定方法总结为“实质性接触+相似”规则,原告须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非法接触”的事实,包括以盗窃、引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被告在抗辩中则须证明“合法来源”的事实,包括善意使用或披露、自行研发、反向工程以及其他合理方式获取。[2]针对2019年修法尝试,学界大多持认可态度,认为此举能够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减轻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负担,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也有学者提出了此次修法的不足,比如针对新增第32条,崔国斌教授认为这一制度安排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负担,但也不合理地加重了弱势被告的负担,会产生过高的社会成本。决策者应当接受民事诉讼领域主流理论的指引,坚持让商业秘密权利人承担证明责任,重申合理的证明标准,为权利人履行举证义务提供格更具体的指引。[3]宁立志教授从整体视角出发,认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还存在不足。在侵权主体方面,存在主体冗杂、“第三人”含义不清,间接侵权中主体不周延等问题;在侵权行为方面,侵权关系链条过长,只关注故意侵权等问题;在法律责任方面,存在惩罚性赔偿设置尚显保守,没收违法所得存疑,赔偿及罚款数额的确定因素不明,公权机构及人员责任缺失等问题。[4]值得注意的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期发布的举证参考极具实践意义。举证参考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权利基础的举证参考,其中对商业秘密的内涵、起诉主体、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法定条件的抗辩事由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说明,基本上承继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也进行了归纳、细化。在起诉主体上,举证参考对适格主体进行了归纳;关于被告在主张原告商业秘密已在公开出版物或在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时,可以提供文献资料、宣传材料、网页等作为证据。第二部分是关于侵权行为的举证参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根据审判经验进行了创新,为原被告围绕侵权行为的举证提供了思路。比如,在第13条中,当原告主张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明确,原告可以提供产品、产品手册、宣传材料、计算机软件、文档、合同、鉴定报告、记录等证据。再比如,在第21条中,若被告主张侵权信息系通过反向工程获取,被告可以提供公开渠道取得产品的购买合同、接受赠与的凭证、票据、工作记录、视频、文档数据等证据。此外,针对司法实践中员工、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案件较多的情况,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列明了员工、前员工的范围。第三部分是关于请求承担民事责任的举证参考,在这一部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指引原告按照原告损失、被告获利、许可使用费等方面进行举证。又根据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指引原告对恶意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严重两方面提供相应的证据。第四部分则是关于程序事项的举证参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保全、调查令、诉讼中的保密措施、刑民交叉等程序性事项作了相应的详细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新闻发布会在介绍第四部分中特别提到,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审理中如何防止二次泄密一直是难点之一,也是导致权利人不敢、不愿提交关键证据的主要原因。为防止“二次泄密”,要引导当事人在证据保全、证据交换、举证质证、庭审等诉讼活动中申请法院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5]类案索引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0年10件技术类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欣晨公司)诉王龙集团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6]本案中,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共同研发了乙醛酸法生产香兰素工艺,并将之作为技术秘密保护。该工艺实施安全、易于操作、效果良好,相比传统工艺优越性显著,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基于这一工艺一跃成为全球最大的香兰素制造商,占据了香兰素全球市场约60%的份额。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认为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某、王某未经许可使用其香兰素生产工艺,侵害其技术秘密。对于涉案技术信息是否构成技术秘密问题,法院认为,首先,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和上海欣晨公司的设备图(包括部件图)承载了具有特定结构、能够完成特定生产步骤的非标设备或者设备组合的参数信息,构成相对独立的技术单元,属于技术信息。第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技术信息已在先公开,市场上并不存在标准化的成套香兰素工业化生产设备技术图纸以及工艺流程图,涉案技术信息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取,也无法通过观察香兰素产品直接获得。也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用以佐证。因此,该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和上海欣晨公司的涉案技术信息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系香兰素行业的龙头企业,其投入大量时间和成本研发的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已经实际投入生产,提高了其香兰素产品的生产效率,并为企业形成市场优势、创造可观利润,从而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故涉案技术信息明显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对涉案技术信息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两者之间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约定有保密条款,客观上起到了保密效果。综上,涉案技术信息系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符合技术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对于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是否实施了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法院首先将被诉侵权技术信息与涉案技术秘密进行对比,经比对其中有184张设备图与涉案技术秘密中设备图的结构型式、大小尺寸、设计参数、制造要求均相同,设备名称和编号、图纸编号、制图单位等也相同,共涉及40个非标设备;有14张工艺流程图与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的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的设备位置和连接关系、物料和介质连接关系、控制内容和参数等均相同,其中部分图纸标注的图纸名称、项目名称、设计单位也相同。接着,对涉案技术秘密的侵权使用情况进行了分析,认定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从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处非法获取的涉案技术秘密,即185张设备图和15张工艺流程图均已被实际使用。后又对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情况进行了逐一分析,最终认定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某及王某实际实施了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案例2:北京京联正泰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称正泰公司)与北京义成天佑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称义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7]本案中,正泰公司主张应作为经营秘密保护的客户名单,具体信息包括:客户名称、类型、地址、电话、负责人、产品价格、产品详细规格需求、型号规格、发货的特殊要求、付款方式等信息,上述信息显然不是能够在公开领域内轻易获得的信息。义成公司及张某虽均主张上述信息可自公开渠道获得,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加以证明。要想获取客户采购意向、产品详细规格需求、交易习惯等重要信息,需要经营者付出长期努力,并体现出其经营智慧和策略,法律要保护的也正是这样一种无形财产,而非是对一般性信息进行保护。本案中,正泰公司通过连续多年安排工作人员拓展或维护客户,获取客户联系方式、购买意向、交易习惯等信息,并通过与涉案客户的长期接触、交易,形成了其客户名单。因此,正泰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客户名单系经其付出大量人力、财力获取的经营信息,而非可自公开领域轻易获得的信息,且上述信息显然能够为正泰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带来优势。同时,正泰公司对客户名单采取了包括与员工签订包含保密制度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文件,足以证明其对涉案客户名单的重视且采取了较为严格的保密及防范泄密的措施。综上,法院认为,正泰公司主张的客户名单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中的经营秘密。注:[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课题组:《修改后商业秘密司法审判调研报告》,载《电子知识产权》2019年第11期。[2]吴汉东:《试论“实质性相似+接触”的侵权认定规则》,载《法学》2015年第8期。[3]崔国斌:《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载《交大法学》2020年第4期。[4]宁立志、龚涛:《修法后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出处:https://www.sohu.com/a/459558629_120756317。[5]参见“知产北京”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XPQnYYRDsOyTMpFnUWrnwQ,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1月2日。[6]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民事判决书。[7]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916号民事判决书。撰稿:袁雅婧声明本栏目文章为本所为本行业及社会公众提供的公益性普法服务,不属于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也不代表本所针对具体个案的意见或观点。【关于韬安】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注于知识产权与泛娱乐(影视、传媒、游戏、体育、音乐、文化创意、数据)行业法律服务的精品律师事务所。韬安律师(前身为王军律师团队)均毕业于国内外知名院校,深耕于知识产权领域以及泛娱乐产业包括知识产权管理、投融资、中外合拍与合作、艺人经纪、互联网科技、游戏、体育、音乐、影视、动漫、图片、商标、文化创意产业等领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及时、全面、审慎、富有前瞻性和建设性的综合法律解决方案。韬安律师专业、细致的服务不仅获得客户的长期信任与合作,更赢得了业界的认可和尊重。韬安律师已为百余家国内外领先的文化传媒机构及顶尖艺术家、艺人担任法律顾问,为超过数百个文娱项目提供法律服务。韬安律师代理的典型案件具有行业标杆意义,曾多次入选中国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事件或年度最具影响力案件。「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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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安数据观察|网信办发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抖音公开关于腾讯与抖音商谈对等开放的说明

Shopping)反垄断上诉案败诉,谷歌或将面临24.2亿欧元(约合179亿人民币)的罚款。该处罚是三项反垄断处罚中的第一项。据了解,此判决是维持欧盟委员会(European
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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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安荐案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商标法》第四条的理解与适用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本文字数:6170字阅读时间:16分钟原告(上诉人):凤山县顺兴商行(以下简称顺兴商行)被告(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法院:一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一审案号:(2020)京73行初14522号二审案号:(2021)京行终2143号审结时间:2021年06月09日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裁判结果:一审判决:驳回顺兴商行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韬安荐案语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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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聚焦丨重磅!2021年度AIPPI中国分会版权十大热点案件征集正式启动

AIPPI>>>2021年度AIPPI中国分会<<<版权十大热点案件征集启事简介为推动中国版权事业的持续发展,提升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充分展现中国版权保护成果,AIPPI中国分会版权专业委员会在AIPPI中国分会的指导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选年度AIPPI中国分会十大版权热点案件。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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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安数据观察|我国正式申请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Facebook“变脸”后宣布删除10亿用户面部数据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2021年第26期(11.1-11.7)本周聚焦我国正式提出申请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工信部:互联网企业应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双清单”海南迈出“小程序”监管第一步,肯德基榜上有名APP上架新规:拟建立开发者信用档案,通报超五次将禁入五年我国首部平台反垄断合规管理标准拟出台双11来了,浙江召开全省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Facebook“变脸”后,宣布删除10亿用户面部扫描数据美国提出敏感个人数据保护法案,以“国家安全”为由限制中国荷兰数据保护机构拒绝黑名单许可申请美国司法部提起反垄断诉讼,阻止企鹅兰登书屋22亿美元收购西蒙&舒斯特国内热点一、数据合规与个人信息保护1.我国正式提出申请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11月1日,中国商务部部长王文涛致信新西兰贸易与出口增长部长奥康纳,代表中方向《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保存方新西兰正式提出申请加入DEPA。申请加入DEPA,符合中国进一步深化国内改革和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方向,有助于中国在新发展格局下与各成员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合作、促进创新和可持续发展。下一步,中方将按照DEPA有关程序,和各成员开展后续工作。《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由新加坡、智利、新西兰等三国于2020年6月12日线上签署。商务部研究院区域经济合作研究中心主任张建平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DEPA目前是由新加坡、智利、新西兰三国共同签署的三方协定,体现的是少数国家在数字经济领域形成了发展的共识,并制定规则,以期引领行业朝着规范和可持续的方向迈进。这种方式也是受到世界贸易组织(WTO)鼓励的。(来源:商务部新闻办公室、证券时报)2.工信部:互联网企业应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双清单”11月1日,备受互联网企业关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同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其官网发布《关于开展信息通信服务感知提升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各相关企业应在今年12月底前建立“已收集个人信息清单”和“与第三方共享个人信息清单”,并在App二级菜单中展示,方便用户查询;已收集个人信息清单应简洁、清晰列出App(包括内嵌第三方软件工具开发包SDK)已经收集到的用户个人信息基本情况,包括信息种类、使用目的、使用场景等。另外,通知称,与第三方共享个人信息清单应简洁、清晰列出App与第三方共享的用户个人信息基本情况,包括与第三方共享的个人信息种类、使用目的、使用场景和共享方式等。首批设立“双清单”的企业包括腾讯、阿里巴巴、美团、快手、拼多多等39家。(来源:隐私护卫队)3.海南迈出“小程序”监管第一步,肯德基榜上有名海南自贸港高度重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中央网信办等四部委《关于开展移动应用程序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的公告》精神,坚持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不受侵害,构建海南自贸港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流动的网络空间,海南省率先开展针对小程序过度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专项治理工作。海南省网信办近期对民众生活相关密切、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举报投诉较多的11款小程序技术巡查检测发现,“肯德基自助点餐”“必胜客排队”“友谊阳光城”“电子票夹”“街电”“九毛九”“快停科技”“栖枝海口店”“日月广场智能导航”“学而思邀请有礼”“易享住”等11款小程序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况,现集中向社会通报并责令相关运营单位限期整改。(来源:央海南省委网信办)4.APP上架新规:拟建立开发者信用档案,通报超五次将禁入五年近日,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和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起草了团体标准《应用商店App个人信息收集使用上架审核和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和《移动智能终端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在应用商店App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存在收集的个人信息超出实现功能的最小必要范围、在用户拒绝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后,频繁征求用户同意、以捆绑多项功能、捆绑必要与非必要个人信息等方式,诱导、强迫用户一次性授权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等行为,平台运营者应当拒绝APP进入平台。《征求意见稿》拟对应用商店等App分发平台加强规范,提出建立App开发者信用档案,对于产品被有关监管部门通报累计五次以上,或者下架三次以上的开发者,将五年内不得从事App开发和运营。(来源: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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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安荐案丨离职带走客户?可能涉嫌侵犯商业秘密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本文字数:4941字阅读时间:13分钟原告一(被上诉人):深圳市海豚汇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豚汇沣公司)原告二(被上诉人):深圳市吸无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吸无霸公司)被告一(上诉人):深圳星瀚鑫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瀚鑫云公司)被告二(上诉人):焦某被告三(原审被告):刘某被告四(上诉人):王某审理法院:一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深圳知识产权法庭案号:一审案号:(2019)粤0305民初21088号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裁判结果:一审判决:四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深圳市市级报纸刊登澄清声明并保留七日,消除因其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海豚汇沣公司、吸无霸公司造成的影响、共同赔偿海豚汇沣公司、吸无霸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7万元。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韬安荐案语本案入选深圳中院2021年8月发布的十宗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本案主要涉及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是市场混淆行为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其中,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需要我们予以重点关注。本案中,行为人设立了与原公司经营范围相似的新公司,违反了约定的保密义务,利用其在原公司获取的客户信息开展业务,最终被法院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焦点关注商业秘密是一种特定的信息,我国将商业秘密主要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大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发布的《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技术信息是指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经营信息是指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相对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在构成条件和范围上存在较多不易确定的地方,因而在认定上往往更加犹疑与困难。具体来说,作为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可以是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广告设计、电视节目设计、招投标中的标底以及标书内容等方面的一般经营信息,也包括与权利人各种重要经营活动相关联的文件,如权利人的采购计划、供应商清单、销售计划、销售方法、财务会计报表、分配方案等,还可能是新产品的市场占有情况以及如何开辟新市场的构思、产品的社会购买力情况、产品区域性分布情况等其他与经营者有关的信息。[1]司法实践中,认定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存在较大争议,案件的审理难度较大。一方面,权利人会主张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来实现对特定客户资源的垄断,达到阻止其他主体(尤其是离职员工)与其竞争的目的;另一方面,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搜集、管理特定客户信息的难度已经降低,其他主体获取客户信息更为便利。再加上,客户基于对离职员工的信赖与离职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情况也客观存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案件回放(一)当事人诉辩原告海豚汇沣公司和吸无霸公司共同起诉称,被告焦某、刘某、王某违反《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共同设立了星瀚鑫云公司经营与其同业竞争的除螨服务,擅自获取、使用海豚汇沣公司和吸无霸公司的商业秘密,并向两公司客户提供除螨等服务的行为共同侵犯了两公司的商业秘密;此外,被告刘某使用海豚汇沣公司和吸无霸公司的产品信息及订单信息与其客户洽谈并将海豚汇沣公司的名片与星瀚鑫云公司的订单一并提供给海豚汇沣公司客户,且利用上述信息发布朋友圈宣传星瀚鑫云公司,系故意实施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王某、焦某、刘某、及星瀚鑫云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二)事实经过海豚汇沣公司与吸无霸公司为关联公司,共同使用X-REX销售平台中的客户信息,经营除螨等服务。王某曾于2018年10月15日入职海豚汇沣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助理;焦某曾于2019年2月28日入职海豚汇沣公司,担任销售专员;刘某曾于2019年3月入职海豚汇沣公司,担任销售专员。星瀚鑫云公司成立于2019年6月28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焦某,股东为王某、焦某、刘某,经营范围为家庭除螨服务、除螨设备销售、室内外清洁服务、保洁服务等。刘某在海豚汇沣公司任职期间,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为庆祝公司新事业部在南山桃园田夏金牛广场开张我也非常荣幸成为新事业部的负责人……”“除螨一直是最专业的没有之一不仅是全国是全球(配有海豚汇沣公司相关培训照片)”的信息,在与相关客户微信聊天时,刘某使用了海豚汇沣公司和吸无霸公司宣传文章、图片,而与相关客户签订服务订单时,订单上载明的主体却为星瀚鑫云公司,在个别服务订单上还附上海豚汇沣公司的名片。(三)裁判要旨法院认为,刘某违反其向海豚汇沣公司负有的保密义务,向星瀚鑫云公司披露及允许该公司使用其所掌握的客户信息,构成侵犯海豚汇沣公司的商业秘密。星瀚鑫云公司明知刘某的违法行为,仍将其获取的海豚汇沣公司和吸无霸公司的客户信息进行商业使用,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焦某、王某明知刘某行为违法,仍允许星瀚鑫云公司使用其从刘某处获取的客户信息,与星瀚鑫云公司、刘某共同构成侵犯海豚汇沣公司和吸无霸公司的商业秘密。理论荟萃客户信息具备商业价值,因此被列为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也受到全球范围内主要国家商业秘密相关法律的关注与保护。正如司法解释中所载明的,并非一切客户名单都可以被认定为商业秘密。一般而言,客户的身份信息、地址、电话号码等无法作为商业秘密被保护,即使是重要客户的关键决策人相关信息也难以构成商业秘密,除非能够证明客户名单在其行业内严格保密、竞争对手通过正常手段难以获取,并且竞争对手的使用会导致信息所有人受到损害。[2]我国目前对客户名单的法律救济途径有二,分别为行政途径和司法途径。行政救济是指国家通过行政机关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处以行政处罚,在我国主要指国家监督检查部门对侵犯客户名单这一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处罚。司法途径则是权利人通过民事救济进行维权,严重的可能触及刑事救济。经检索分析,在客户信息侵权案件中,法院基本上遵循的是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出发,对客户信息进行分析,在明确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后,再进一步分析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通常,行为人会从以下角度进行抗辩:涉案信息并不构成商业秘密(客户信息可为公众所知悉、原告未对涉案信息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被控侵权行为不存在(双方使用的信息不相同也不相似、被告没有接触信息的可能性、被告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相应信息、客户基于个人信赖)。随着人才流动愈发频繁,客户信息侵权案件多发,由此引发了关于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及公平竞争权的矛盾冲突。有学者曾言,从公共政策角度说,商业秘密宽保护能够保证雇主的投资得到回报,避免“搭便车”。对商业秘密保护加以适当限制,员工就能够利用其基本技能、知识和经验为不同雇主工作,从而促进员工自由流动、信息自由流动与市场竞争。因此,商业秘密必须在两者之间求得平衡。[3]在认定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中,也需要遵循这样的衡平原则。为此,有学者提出,明示的保密协议是解决冲突的最佳途径,反不正当竞争路径和默示保密义务路径是其有益补充。[4]类案索引案例1:2019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麦达可尔(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达可尔公司)、华阳新兴科技(天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5]麦达可尔公司与华阳公司的争议焦点在于华阳公司主张的43家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关于客户名单的秘密性问题,从客户名单的内容上,华阳公司主张的43家客户信息不仅包含了客户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等一般信息,还包含了联系方式、订单日期、商品名称、规格、销售数量、成交单价等区别于公开渠道信息的深度信息;其次,从客户名单的客户数量上,华阳公司主张的包括厨卫用具厂等43家客户,符合客户众多的特点;第三,从客户名单中与客户交易的情况看,上述43家客户在2014-2015年期间与华阳公司的交易次数均在5次以上,形成了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华阳公司主张的43家客户信息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具有秘密性的特征。关于客户名单的保密性问题,华阳公司对43家客户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包括华阳公司与其员工签订保密协议,43家客户信息均存储于华阳公司ERP系统中,公司员工需要使用用户名及密码才能登陆ERP系统。王某作为华阳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法定义务;张某、刘某与华阳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应当认定华阳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关于客户名单的价值性问题,43家客户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华阳公司带来竞争优势,故上述客户名单具有实用性和价值性。综上,华阳公司的43家客户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保密性、实用性、价值性的构成要件,二审法院认定其为商业秘密。案例2:石某、陈某等与北京万岩通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岩通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6]法院认为,本案中,万岩通公司主张应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涉案客户名单,系与其保持长期稳定合作关系的特定客户管道公司,包括客户交易习惯、需求、价格承受能力、项目负责人的性格特点、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上述信息不同于公开领域中的一般客户资料。首先,虽然客户的部分相关信息如名称、联系地址可能能够通过互联网等公开渠道查询获得,但并不包括该客户负责相关业务的具体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此外,涉案特定客户管道公司与万岩通公司有过长期业务关系,其过往的交易记录等信息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客户的交易习惯、交易倾向、需求偏好以及价格承受能力等,同时,管道公司系石油系统企业,考虑其交易的市场化程度,并非一般企业能掌握其交易习惯、交易倾向、需求偏好以及价格承受能力等信息,故上述信息均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因此,涉案客户名单具有秘密性。涉案客户名单中的特定客户与万岩通公司存在业务关系,对万岩通公司来讲,具有应用价值,能够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具有价值性。在涉案客户名单具有秘密性和价值性的情况下,采取保密措施亦是其能够作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保密措施应当是相关信息的合法拥有者根据有关情况所采取的合理措施。这种保密措施应当同时具备主、客观两个因素。主观上,权利人应当有将相关信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识,其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当能够使第三人在施以正常注意力的情况下,知道权利人有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的意图。客观上,权利人应当采取体现其主观意识的管理行为和管理措施。本案中,万岩通公司与员工(包括陈某、石某)签订有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员工知识产权承诺协议以及保密协议等书面文本,采用多重书面形式,明确保守商业秘密(含客户名单)的要求,可以认定万岩通公司主观上有将涉案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识,客观上亦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在一般情况下能够防止客户信息的泄漏。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万岩通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特定客户名单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注:[1]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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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安数据观察|《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台积电将向美国政府提交客户信息等敏感数据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2021年第25期(10.25-10.31)本周聚焦《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工信部:双十一,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擅自发送营销短信《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发布《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和《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公开征求意见网易云音乐拟举报韩国SM公司拒绝授权,维持版权“二选一”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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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安荐案丨AI人工智能的“创作”成果有版权吗?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本文字数:4983字阅读时间:13分钟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审结时间:2019年12月24日案由: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裁判结果: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5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韬安荐案语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和“2020年度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中国分会十大版权热点案件”。本案涉及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的法律问题,系全国首例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的生效案例。本案明确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判断步骤,并对如何看待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创作过程,以及人工智能使用人员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创作行为进行了探析,具有一定的开创性。焦点关注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的飞速发展,对现有法律体系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出了巨大挑战。关于人工智能能否成为著作权主体,以及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构成作品,在国内外存在广泛争议。尽管立法未予明确,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对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文章是否构成作品及其保护方式,进行了一定的探索。本案中,法院提出了判断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具有独创性的步骤:首先,判断涉案文章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当从是否独立创作及外在表现上是否与已有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或具备最低程度的创造性进行分析判断;其次,从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来分析是否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等因素。若满足上述条件,则该文章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本案审理思路对于今后同类型案件的审理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和研究价值。案件回放(一)当事人诉辩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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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安数据观察|反垄断法修正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腾讯、华为等20多家企业承诺“不监听隐私、不杀熟、不滥用人脸”

2021年第24期(10.18-10.24)本周聚焦习近平:把握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和规律,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工信部:尽快发布实施移动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管理规定国家网信办部署推进“清朗·互联网用户账号运营乱象专项整治行动”《信息安全技术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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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安荐案丨实用性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本文字数:14591字阅读时间:37分钟原告(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左尚明舍公司”)被告(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公司”)被告(被上诉人):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以下简称“梦阳中心”)审理法院: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一审案号:(2014)宁知民初字第126号二审案号:(2015)苏知民终字第00085号再审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6061号审结时间:2018年12月29日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裁判结果:一审判决:驳回左尚明舍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知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二、中融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左尚明舍公司“唐韵衣帽间家具”作品著作权的产品的行为;三、梦阳中心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左尚明舍公司“唐韵衣帽间家具”作品著作权的产品的行为;四、中融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左尚明舍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30万元;五、驳回左尚明舍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再审裁定:驳回中融公司的再审申请。韬安荐案语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7月15日发布的第28批指导案例中的157号案例。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详细论述了实用性艺术品著作权案件的审理思路,提出了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可否拆分的界定标准,为当前审理我国著作权法及其相关规定中尚未明确规定的实用性艺术品著作权纠纷案件提供了指引。焦点关注“实用艺术作品”(works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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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安数据观察|美团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赔100万;苹果上诉,App Store加入第三方付款或推迟数年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2021年第23期(10.11-10.17)本周聚焦4项汽车信息安全国家标准发布,保障消费者数据隐私安全广东开出全国首张公共数据资产凭证重庆市发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落实法定责任行为规范》杭州互联网法院:退订商业推广短信的费用应由平台方承担影响商户正常入驻饿了么,美团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赔100万广州市将积极争取试点实施省级反垄断执法权苹果App将推出隐私报告功能美国拟立法禁止自我优待,或影响苹果、亚马逊等的商业模式苹果就Epic案提起上诉,App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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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安荐案丨商标撤销程序中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

」太湖世界文化论坛第六届年会召开,韬安王军律师作为论坛法律顾问及新任理事受邀参与会议美团因“二选一”垄断行为被罚34.42亿;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月将审议《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对虚假代言说“不”祖国繁荣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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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动态丨太湖世界文化论坛第六届年会召开,韬安王军律师作为论坛法律顾问及新任理事受邀参与会议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2021年10月12日,太湖世界文化论坛第六届年会在安徽蚌埠开幕。年会主题为“文明互鉴:共筑人类命运共同体”。来自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约500位中外嘉宾围绕着文化多样性等重大课题以及疫情防控、生态建设、减贫、科技发展等具有全球挑战性的六大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交流,韬安王军律师作为论坛法律顾问及新任理事受邀参与会议。本届年会由太湖世界文化论坛作为主办单位,阿塞拜疆共和国作为主宾对话国。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安徽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日报社、阿塞拜疆共和国盖达尔·阿利耶夫基金会、意大利全球合作基金会共同主办,太湖世界文化论坛常务理事会、蚌埠市人民政府、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文化研究中心联合承办。图源:太湖世界文化论坛太湖世界文化论坛是中国创立的高层次、非官方的国际文化论坛,是经民政部批准的唯一一个以论坛为组织名称的全国性社团组织,旨在促进中外文化交流,推动不同文明对话与合作。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文联,常务理事会设在北京。论坛自创立以来,已分别在苏州、杭州、上海、澳门、北京举办了五届年会。太湖世界文化论坛主席严昭柱先生(右)与王军律师(左)合影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作太湖世界文化论坛唯一的法律顾问,为太湖世界文化论坛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军律师受聘担任太湖世界文化论坛理事兼首席法律顾问。韬安律所作为亲历者和见证者,在影视剧合拍、电视节目模式合作、游戏出海、跨境知识产权交易、外资准入合规等诸方面,为国内外的企业及个人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不仅有效的降低了跨境文化交易成本、促进了双方文化交流与合作,对上述类型的交易模式的设计也做出了贡献。未来,韬安也将继续与太湖世界文化论坛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地合作,实现高质量发展,为中国文化的传播与涉外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助力。「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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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安数据观察|美团因“二选一”垄断行为被罚34.42亿;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月将审议《反垄断法》修正草案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2021年第22期(9.27-10.10)本周聚焦国家网信办等部门发布《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上海市数据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于10月19日至23日审议《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美团因“二选一”垄断行为被罚34.42亿最高法发布十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阿里旗下App接入微信支付,美团拼多多全面开放,支付反垄断再现突破海南率先全国出台两部法规,优化自贸港公平竞争市场环境Facebook全球宕机6小时,15亿用户数据被出售欧洲公共场所人脸识别或全面被禁,AI监管再收紧荷兰反垄断机构要求苹果更改支付规则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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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安荐案丨对虚假代言说“不”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本文字数:9607字阅读时间:25分钟原告(被上诉人):董某被告(上诉人):广州市凯维斯化妆品有限公司(简称凯维斯公司)审理法院:一审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二审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一审案号:(2020)京0491民初2056号二审案号:(2020)京04民终528号审结时间:2020年12月18日案由: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裁判结果:一审判决:一、被告凯维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涉案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和淘宝店铺登载道歉声明,持续30日(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被告拒不履行该义务,法院将在《人民法院报》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二、被告凯维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董某经济损失4000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000元;三、驳回原告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韬安荐案语本案系虚假代言案件。在此类案件中,侵权人的主观故意明显,肖像使用场景多样且传播影响力更大,不仅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还会对艺人商业代言的诚信产生不良影响,这比一般侵害肖像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更严重,因此可能会承担更重的侵权责任。焦点关注肖像对于个人具有重要的人身和财产价值,尤其对于艺人等公众人物而言,肖像的背后承载着艺人的名誉与知名度,能够为艺人带来较大的商业价值,因此,肖像权的保护更是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一些企业未经艺人许可,擅自使用艺人肖像对其商品或服务进行宣传,或者在代言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艺人肖像,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侵犯艺人的肖像权。在本案中,法院关注的焦点问题是肖像权侵权的认定和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我国《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一般认为,肖像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行为人实施了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2)使用行为未经肖像权人许可;(3)使用肖像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害;(4)该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民法典》第1019条已经删除了原《民法通则》中“以营利为目的”的描述,明确了“以营利为目的”并非认定肖像权侵权的必要构成要件。不过,这一要件在实践中会作为法院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就侵权赔偿数额问题,法院还会综合考虑代言合同内约定的代言金额、艺人的社会知名度、社会公众的一般价值取向、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侵权程度、造成的损害以及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对于通过网络途径侵权的,法院还会考虑发布平台的关注度、相关内容的阅读量、影响力等因素。案件回放(一)当事人诉辩原告董某起诉称:被告凯维斯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董某的肖像和姓名对凯维斯公司生产的“凯维斯染发膏”系列产品进行广告宣传,并将董某作为该产品的代言人在凯维斯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以及淘宝销售平台大肆推广。凯维斯公司的上述行为旨在利用董某的肖像及姓名对凯维斯公司销售的染发膏产品的影响力和商业价值吸引公众关注,达到广告宣传的效果,增加交易机会,具有明显的商业性营利目的,该行为已涉嫌构成对董某肖像权、姓名权的侵犯。原告请求:1.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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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国繁荣 盛世中华

点击上方文字关注我们祖国繁荣·盛世中华喜迎国庆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2周年1949-2021欢度国庆-END-
2021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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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安荐案丨平行进口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本文字数:12657字阅读时间:32分钟原告(被上诉人):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威公司)被告(上诉人):广州市东方科苑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科苑公司)审理法院:一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号:一审案号:(2019)粤0104民初11378号二审案号:(2020)粤73民终1944号审结时间:2021年4月16日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裁判结果:一审判决:一、东方科苑公司立即停止进口涉案侵犯百威公司享有对G1241072号“”以及G80759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商品;二、东方科苑公司销毁存放在百威公司租赁的日通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仓库内标有“”标识的啤酒商品;三、东方科苑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5180元给百威公司;四、驳回百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判决: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04民初1137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百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韬安荐案语本案系平行进口案件。商标平行进口是否构成侵权是司法裁判的核心争议,也是知识产权平行进口最为复杂的问题,涉及权利用尽理论关于国际用尽还是国内用尽的选择。由于法律、司法解释对商标平行进口是否构成侵权未做明确规定,司法界、理论界对此问题始终颇有争论,结论不尽相同。此类案件中,法院通常会从以下两个方面判断平行进口商品是否侵犯国内的商标专用权:1.平行进口是否损害了商标的识别功能,导致市场混淆;2.平行进口是否损害了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平行进口问题既是一个法律问题,又是涉及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及公共政策选择的问题。因此,除以上两个方面的考量之外,法院通常还会进一步针对利益平衡和政策选择进行说理。焦点关注贸易全球化促进了商品在国际间的自由流通,但同时大量涉外纠纷也随之而来。自1999年力士香皂案开始[1],商标领域因平行进口导致的纠纷频发。在本案中,二审法院关注的焦点问题有:1.被诉侵权商品是否属于平行进口的正品;2.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3.允许平行进口是否符合我国的公共政策。其中,第2个问题是本案的核心部分。在判断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害商标权时,二审法院主要从商标法具有确保商标发挥识别功能,并通过商标质量保证功能,起到保护商标权人商誉的作用,进而实现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从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会导致混淆可能性、是否会损害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是否会损害消费者权益三个方面进行详细论证,综合得出本案的平行进口商品不侵权。不过,平行进口商品转售过程中使用他人商标并非没有行为边界。除了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外,平行进口商品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可能会不可避免地涉及广告宣传、店铺招牌、门店装潢等方面的商标使用行为。如果该商标代表了商标权人提供的专卖店特有的服务品质和服务体验,而被告在使用涉案商标时醒目地标注商标字样,不加注任何文字陈述说明商品来源于不同渠道,则可能超出了说明其销售商品品牌的合理限度,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该店铺与商标权利人存在某种特定商业关系,进而容易构成对服务商标权的侵害。案件回放(一)当事人诉辩百威公司诉称:百威公司是注册商标G1241072号“”以及G807592号“”的被许可人之一。被许可人有权在中国境内进口、销售、宣传带有许可商业标识的啤酒及相关产品,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授权他方使用许可商标标识,该许可为普通许可。针对在授权书生效之前已发生和授权书生效后发生于中国境内的各种侵犯许可商业标识的行为,被许可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采取维权措施。被告东方科苑公司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进口的8640箱范佳乐教士啤酒罐身的正面和背面上使用了与上述商标相同的标识,属于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故东方科苑公司侵害了百威公司的商标权利。百威公司请求:1.东方科苑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注册商标G1241072号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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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安数据观察|最高法:正制定个人信息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司法解释;全国首个涉数据纠纷专业合议庭在广州挂牌成立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2021年第21期(9.20-9.26)本周聚焦最高法:正制定有关个人信息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司法解释六部门:校外培训APP储存100万人信息的,应通过影响评估、认证或合规审计工信部印发《关于加强车联网卡实名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家标准《重要数据识别指南》征求意见全国首个涉数据纠纷专业合议庭在广州挂牌成立中央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将完善知产相关反垄断法规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央行行长易纲:强化反垄断,推动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开放封闭场景马斯克:所有特斯拉中国用户个人信息都安全储存在中国欧盟网络信息与安全局发布网络安全评估方法美国司法部等提起反垄断诉讼,阻止美国航空和捷蓝航空合作关系国内热点一、数据合规与个人信息保护1.最高法:正制定有关个人信息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司法解释2021年9月23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司法审判服务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闻发布会。会上,最高法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一级大法官贺荣表示,最高法正制定有关个人信息保护、人格权侵害禁令等司法解释。贺荣指出,人民法院将加大信息化时代网络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严格保护人格权特别是个人隐私。2013年以来,审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1.1万件;2018年以来,受理人格权侵权纠纷70.9万件,年均约20万件,比十年前增长了10倍,依法审理“氢弹之父”于敏名誉权纠纷案等一批典型案件。目前,正在制定有关个人信息保护、人格权侵害禁令等司法解释。人格权将得到越来越充分地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姜伟提到,近期将公布一批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出台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促进大中小企业公平发展,有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来源: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六部门:校外培训APP储存100万人信息的,应通过影响评估、认证或合规审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教育部会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通知,就做好现有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由备案改为审批工作进行部署。通知要求,各地要统筹校外线下和线上培训规范治理工作,建立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协同工作机制,妥善制订详细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建立健全常态化的管理和监督制度。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校外线上培训的综合治理,公开投诉举报方式,联合相关部门现有执法队伍开展网络巡查和综合执法;网信、公安、电信部门要做好违规培训平台和应用软件(含APP)的关停、下架等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将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审批工作纳入督查范畴,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严肃问责,确保工作按期完成。通知要求,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应当建立覆盖个人信息收集、储存、传输、使用等环节的数据保障机制,储存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线上校外培训APP,应通过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认证或合规审计。(来源:教育部)3.工信部印发《关于加强车联网卡实名登记管理的通知》为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扎实推进实名登记管理工作,维护公民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车联网卡实名登记管理的通知》,启动车联网卡实名登记工作。《通知》主要从夯实管理职责、强化实名登记、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组织监督检查等方面提出了12项工作举措,进一步规范细化车联网卡实名登记要求。一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省级通信管理局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电信企业、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车辆销售前、销售时、销售后的不同阶段推进车联网卡实名登记;二是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向用户销售装载有车联网卡的车辆时,应认真核验和登记车辆所有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并于2022年9月底前完成存量车联网卡实名补登记工作;三是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电信企业应采取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措施,加强用户个人信息保护,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以及违规使用。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统筹好发展和安全,积极指导督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电信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健全车联网卡实名登记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技术手段,强化工作落实,促进车联网业务安全有序发展。(来源:工信部)4.国家标准《重要数据识别指南》征求意见本标准提出了重要数据的特征,明确了识别重要数据的基本流程以及对重要数据的描述格式。本标准为各地区、各部门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提供参考,为重要数据安全保护工作提供支撑。识别重要数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a)聚焦安全影响:从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等角度识别重要数据。只对组织自身而言重要或敏感的数据不属于重要数据,如企业的内部管理相关数据。b)促进数据流动:明确安全保护重点和监管对象,防止泛保护,使重要数据在满足安全保护要求前提下得到开发利用和安全有序流动,非重要的一般数据依法自由流动,充分释放数据价值。c)衔接既有规定:充分考虑地方已有管理要求和行业特色。地方、部门已经制定实施有关数据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的,在识别重要数据时应当与其紧密衔接。d)综合考虑风险:根据数据用途、面临威胁等不同因素,综合考虑数据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风险,从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真实性、准确性等多个角度识别数据的重要性。e)定量定性结合:以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识别重要数据,根据具体数据类型、特性不同采取定量或定性方法。f)动态识别复查:定期复查重要数据识别结果,且在数据用途、共享方式、敏感性等发生变化时,对重要数据进行重新识别。重要数据分布在“与经济运行相关”“与人口与健康相关”“与自然资源与环境相关”“与科学技术相关”“与安全保护相关”“与应用服务相关”“与政务活动相关”“其他”等8个领域。(来源:数据法盟)5.全国首个涉数据纠纷专业合议庭在广州挂牌成立据中新网报道,2021年9月26日全国首个涉数据纠纷专业合议庭在广州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当日,该院还发布了涉数据及虚拟财产纠纷典型案例。广州互联网法院是继杭州、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后,中国成立的第三家互联网法院。记者了解到,涉数据纠纷专业合议庭将审理由该院集中管辖的涉及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公共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数据处理及数据安全的第一审案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勇指出,涉数据纠纷专业合议庭的成立恰逢其时,是广州互联网法院主动适应数字时代发展的一项制度创新。数据统计显示,广州互联网法院成立近三年以来已受理涉虚拟财产、个人信息保护、信息自决权、数据匿名化、数据定价等案件624件。(来源:中国新闻网)二、反垄断与竞争法1.中央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将完善知产相关反垄断法规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围绕建设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制度等部署六方面重点任务。《纲要》提出,到2025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3%;到2035年,我国知识产权综合竞争力跻身世界前列,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基本建成。《纲要》围绕六方面作出具体部署。其中,在建设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制度方面,《纲要》提出,构建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外协调的法律体系。制定修改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制度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立法。(来源:新华社)2.央行行长易纲:强化反垄断,推动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开放封闭场景近期,央行网站发布消息显示,央行行长易纲在中德“金融科技与全球支付领域全景”联合研讨会上表示,在中国金融科技兴起之初,中国金融管理部门通过打造审慎包容的监管环境,助推中国金融科技发展。中国在金融科技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凸显了一些问题,包括大型金融科技公司“赢者通吃”的属性可能引发市场垄断、降低创新效率等。在此背景下,中国监管当局也在努力平衡好鼓励发展和防范风险的关系,包括强化反垄断,出台《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推动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开放封闭场景,充分保障消费者支付选择权。下一步,将始终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一方面,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平台企业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巩固和增强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坚持从严监管和公平监管,保障数据产权及个人隐私,维护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秩序。(来源:反垄断实务评论)海外动态一、数据合规与个人信息保护1.马斯克:所有特斯拉中国用户个人信息都安全储存在中国据中国青年网浙江乌镇2021年9月26日报道,由国家网信办和浙江省政府共同举办的2021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今天上午在浙江乌镇召开。特斯拉公司首席执行官伊隆·马斯克在主题演讲发言时指出,特斯拉已在中国建立数据中心,所有中国用户个人信息都安全储存在中国。伊隆·马斯克表示,数据安全是智联网汽车成功的关键。它不仅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同时也和整个社会利益息息相关,特斯拉认同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加强数据管理。伊隆·马斯克介绍,目前,特斯拉已经在中国建立了数据中心,用来存储中国用户的所有数据,包括生产、销售、服务、充电数据等,以及所有个人信息都安全储存在中国国内,不会转移到海外。只有在需要从海外订购备件等极为罕见的情况下,个人数据才会在获得相关批准后进行转移。伊隆·马斯克说,数据保护应该由整个行业共同努力来完成,特斯拉正与监管机构通力合作,寻找数据安全的最佳解决方案。(来源:中国青年网)二、反垄断与竞争法1.欧盟网络信息与安全局发布网络安全评估方法近日,欧盟网络安全署(ENISA)发布了一项网络安全评估方法,用于行业ICT系统的网络安全认证。行业网络安全评估方法(SCSA方法)的制定,是为了针对行业ICT基础设施和生态系统的欧盟网络安全认证计划。SCSA旨在市场接受网络安全认证部署,支持市场利益相关者和欧盟网络安全法案(CSA)的要求。具体而言,SCSA支持基于特定ICT产品、服务和流程的“预期用途”相关风险确定安全和认证要求。在成功通过5G背景下的试点实施后,SCSA将用于欧盟5G网络安全候选认证计划的开发。(来源:E安全)2.美国司法部等提起反垄断诉讼,阻止美国航空和捷蓝航空合作关系据路透社2021年9月21日报道,美国司法部和六个州于周二(9月21日)提起反垄断诉讼,寻求阻止美国航空集团公司(American
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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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安荐案丨利用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制度,充分保护自身权益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本文字数:6824字阅读时间:18分钟申请人:广州三雅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雅公司)被申请人一:重庆瀛嘉机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瀛嘉公司)被申请人二:佛山市南海区中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摩公司)审理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号:(2020)粤73行保2号案由:非诉行为保全审查审理结果:被申请人瀛嘉公司、中摩公司立即停止出口已被深圳海关扣留的型号为F50的侵权摩托车产品的行为,效力维持至本案判决生效日止。韬安荐案语行为保全给予了债权人一种预防性的紧急权利保护。本案中,法院运用了分层审查方法,第一层审查申请人的保全请求权基础,第二层审查申请人的保全理由。在对保全理由进行审查时,除了审查情况紧迫、申请人即将面临难以弥补的损害后果要件以外,法院还在遵循比例原则的前提下,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进行衡量。最后,还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担保进行了裁量。审理法院的分析层次分明、说理充分,在准确把握了行为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后,积极采取合理的保全措施,为权利人提供了及时保护。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以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首例诉前禁令,同时也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首例与海关联动处理的诉前禁令。焦点关注知识产权纠纷中的行为保全,较多地体现为“责令禁止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也就是俗称的“行为禁令”。诉前行为保全,也就是俗称的“诉前禁令”。我国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的发展已历经二十余年。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关于临时措施的规定,我国相继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进行修改,新增了诉前停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规定。接着,为了使法律条文更加适应司法实践的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又分别颁布了《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和《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首次对行为保全作出规定。由于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长期缺乏一个统筹规范的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的具体规定,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制定并公布了《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程序规则、审查因素、效力期限、解除情形等内容,使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在司法实践中的审查标准愈发明晰,对人民法院准确适用行为禁令措施提供了明确指引。需要注意的是,诉前行为保全是在案件未经审理的情况下作出的裁定,一旦执行将对被申请人带来重大影响,故而在适用时应明法审令、分毫析厘、谨慎适用。案件回放(一)当事人诉辩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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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

——改革驱动,质量引领。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更好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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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

中秋中秋节,又称月光诞、月夕、仲秋节、团圆节等,是中国民间的传统节日。中秋节以月之圆映人之团圆,为寄托思念故乡,思念亲人之情,祈盼丰收、幸福,成为丰富多彩、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中秋团圆END
2021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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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安数据观察|中国正式提出申请加入CPTPP;中纪委:反垄断监管措施对互联网巨头短期有影响,但长远看是最好的选择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2021年第20期(9.13-9.19)本周聚焦中国正式提出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进一步压实网站平台信息内容主体责任的意见》工信部发布《关于加强车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网络安全是底线,互联互通要分步骤分阶段中纪委:反垄断监管措施对互联网巨头短期有影响,但长远看是最好的选择出于隐私考虑,联合国呼吁在建立保障措施前禁用部分人工智能技术欧盟监管机构对TikTok启动两项数据隐私调查WhatsApp就爱尔兰2.25亿欧元GDPR罚单提起上诉苹果、谷歌等五巨头十年并购616家小型公司,面临反垄断审查国内热点一、数据合规与个人信息保护1.中国正式提出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据商务部网站,9月16日,中国商务部部长王文涛向《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保存方新西兰贸易与出口增长部长奥康纳提交了中国正式申请加入CPTPP的书面信函。两国部长还举行了电话会议,就中方正式申请加入的有关后续工作进行了沟通。CPTPP是美国退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后,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智利、新西兰、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越南、墨西哥和秘鲁共11个国家重新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于2018年12月30日正式生效,覆盖4.98亿人口,签署国国内生产总值之和占全球经济总量的约13%。2018年12月30日,CPTPP正式生效。根据协定,签署国将撤销或削减工业品和农产品的关税,在贸易和投资领域提供便利措施。另外,各国还将合作降低手机国际漫游资费,取消跨境数据交换限制,共同制订禁止网络交易诈骗行为的法令等。(来源:每日经济新闻)2.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进一步压实网站平台信息内容主体责任的意见》9月1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压实网站平台信息内容主体责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充分发挥网站平台信息内容管理第一责任人作用,引导推动网站平台准确把握主体责任,明确工作规范,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规则,切实防范化解各种风险隐患,积极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意见》首次系统提出网站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的工作要求,主要包含10个方面具体内容。首先从4个维度明确把握主体责任的内涵,然后从完善平台社区规则、加强账号规范管理、健全内容审核机制、提升信息内容质量、规范信息内容传播、加强重点功能管理、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严格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加强人员队伍建设等9个方面,对网站平台履行主体责任提出具体要求。《意见》要求,各地网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紧抓不放,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跟踪评估工作效果。网站平台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抓出成效,要每年主动向属地网信部门报告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及时报告涉及履行主体责任的重大事项。(来源:网信中国)3.工信部发布《关于加强车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工作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16日发布《关于加强车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要求,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车联网服务平台运营企业要采取合法、正当方式收集数据,还要防范数据泄露、毁损、丢失、篡改、误用、滥用等风险。《通知》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车联网服务平台运营企业要建立数据管理台账,实施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加强个人信息与重要数据保护。《通知》还要求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车联网服务平台运营企业合理开发利用数据资源,防范在使用自动化决策技术处理数据时,侵犯用户隐私权和知情权。明确数据共享和开发利用的安全管理和责任要求,对数据合作方数据安全保护能力进行审核评估,对数据共享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通知》还提到了汽车数据的境外提供和存储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车联网服务平台运营企业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时,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并向所在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备。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数据出境备案、安全评估等工作。(来源:上海证券报)二、反垄断与竞争法1.工信部:网络安全是底线,互联互通要分步骤分阶段9月13日,国新办举行“推进制造强国网络强国建设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布会,工信部部长肖亚庆在回答记者就平台互联互通相关问题提问时表示:平台经济总体发展态势良好,在促进经济发展和提供生活便利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需要从发展角度来解决,确保互联网安全是底线。工信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局长赵志国进一步表示,如何保障合法合规的网址正常访问,是互联网发展基本需求。工信部正在按照专项行动方案安排,指导互联网企业自查整改。要求企业按照整改要求,务实推动分步骤、分阶段得到解决。(来源:每日经济新闻)2.中纪委:反垄断监管措施对互联网巨头短期有影响,但长远看是最好的选择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周六发表文章称,反垄断没有禁区,没有例外。短期来看,一系列反垄断监管措施的出台对互联网巨头们有影响,而从长期来看,这将是“最好的选择”。文章指出,互联网反垄断规则的设立,并非仅仅出于竞争“正义”打击大企业,也并非为了竞争“效率”而损害中小微企业。这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为了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必然选择。文章称,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不仅仅关乎“听歌自由”“平台选择自由”“付款方式自由”,更关乎保护消费者权益、市场公平竞争与健康发展。“只有破除垄断,才能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进一步提高我国企业的整体竞争力。”中国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张工周一称,中国将着力加强平台经济、科技创新、信息安全、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的监管执法,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同时,增强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海外动态一、数据合规与个人信息保护1.出于隐私考虑,联合国呼吁在建立保障措施前禁用部分人工智能技术据外媒报道,2021年9月15日,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呼吁暂停出售和使用构成人权风险的人工智能技术直到适当的保障措施到位。尽管从隐私到种族偏见等诸多担忧困扰着这一新兴技术,但这一请求发出之际正值人工智能快速发展期间。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Michelle
2021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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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动态丨韬安获评 Asialaw Profiles 2022“媒体与娱乐”领域“值得注目”律所

Profiles)公布了2022年度中国律所榜单。韬安凭借卓越的专业实力及良好的行业口碑在“媒体与娱乐”领域获评“值得注目”律所。上榜领域媒体与娱乐Media
202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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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安荐案丨IPTV限时回看服务的权利基础:广播权vs.信息网络传播权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本文字数:8812字阅读时间:23分钟原告(被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被告(上诉人):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上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审理法院: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案号:一审案号:(2019)京0108民初3738号二审案号:(2019)京73民终3696号审结时间:2020年1月20日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裁判结果:一审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联通公司、爱上公司共同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及合理开支3000元;二、驳回爱奇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韬安荐案语本案系将IPTV限时回看服务的权利基础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典型案例。本案创新性地提出了限时回看服务与在线播放服务并无本质区别的观点,呼应了2020年《著作权法》对于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的修改,明确了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的交互性,阐明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所要求的“选定的时间和地点”的含义并非必须是全时间全地点,为审理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提供了审查思路,对于进一步完善“三网融合”背景下新型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意义。焦点关注IPTV(Internet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