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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聚焦 | 2021年度AIPPI中国分会版权十大热点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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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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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1日,一年一度的AIPPI中国分会版权热点论坛成功举办。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届论坛以线上会议形式举行,论坛围绕版权领域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和交流。会上,发布了2021年度AIPPI中国分会版权十大热点案件。


版权十大热点案件通过“专家评选+网络投票”的方式评选得出,具有一定热度、亮点和典型性,为业界、学界等相关从业人士提供更多全面、丰富的案例储备,推动中国版权事业继往开来,力创新高。


 目录

“哪吒”“敖丙”游戏换肤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热血传奇》与《王城英雄》侵权案

《我不是潘金莲》电影“无障碍版”合理使用案

IPTV平台接入直播频道进行赛事直播侵权案

3D模型文件演绎成果作品属性及保护边界案

动漫《斗罗大陆》诉前行为禁令案

“闪电租号”诉前行为禁令案

“金考点”在线教育题库刑事案

“LOGICO”“逻辑狗”盗版图书刑事案

“小黄人”“功夫熊猫”美术作品侵权行政处罚案



“哪吒”“敖丙”游戏换肤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与杭州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      号】(2020)浙0192民初9817号

【裁判日期】2021年1月11日

【审理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

【推荐理由】本案首次深入探索了游戏皮肤的保护路径,特别是对电影作品独创性与电影情节独创性之间的区别进行了明确。


【案情简介】

光线公司因认为杭州某公司等三被告的涉案游戏《梦塔防》侵犯其享有的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及电影中“哪吒”“敖丙”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将三被告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光线公司主张保护的“哪吒”“敖丙”两个美术形象系由色彩、线条、图案构成的艺术造型,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且并无证据表明其不属于光线公司创作或者来源于公有领域,因此“哪吒”“敖丙”的两个美术形象构成美术作品。涉案游戏《梦塔防》宣传文案、涉案游戏皮肤中使用的两个美术形象与“哪吒”“敖丙”美术作品在发型、面部五官特征、面部表情、服饰方面完全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杭州某公司未经光线公司的授权或许可,在其所运营的《梦塔防》游戏内使用“哪吒”“敖丙”两个美术作品并置于网络环境中供社会公众下载,提供网络游戏服务及在线文案宣传,使得相关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或地点浏览、获取光线公司的两个美术作品,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


法院判决:被告杭州某公司、瓦力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热血传奇》与《王城英雄》侵权案 


娱美德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等与广州三七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冠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      号】(2019)粤0192民初38509号

【裁判日期】2021年3月24日

【审理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

【推荐理由】本案首次将“游戏具体玩法设计”作为游戏侵权的基本比对内容,对类案审理具有指引作用。厘清了著作权法等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防止不受专门法保护的内容向反不正当竞争法“逃逸”。


【案情简介】

《热血传奇》是一款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游戏,自2001年在中国大陆上线后,在中国游戏市场上拥有广泛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亚拓士公司称,其是游戏《热血传奇》的共有著作权人。2019年7月,娱美德公司、传奇株式会社发现三七互娱公司的关联公司运营的网站出现《王城英雄》游戏推广和运营官网,经过比对《王城英雄》游戏测试版本,该手游在人物角色、装备、道具、技能、怪物、NPC、地图、特殊功能设计等方面与《热血传奇》游戏整体实质近似,且被告自称“传承经典”“传承游戏经典设置”,自认抄袭。据此,三原告主张三七互娱公司等被告运营和推广的《王城英雄》手游侵害了《热血传奇》游戏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两被告辩称,《王城英雄》与《热血传奇》在人物设定、人物关系、故事情节和主线任务上都不一致,且原告主张相似的游戏素材在《王城英雄》整体画面中所占比例极低,无法达到整体实质性相似的程度,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城英雄》与《热血传奇》两款游戏的玩法具体设计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王城英雄》游戏在整体上不侵犯《热血传奇》游戏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两被告的行为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我不是潘金莲》电影“无障碍版”合理使用案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俏佳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案      号】(2020)京0491民初14935号

【裁判日期】2021年4月26日

【审理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推荐理由】本案明确了无障碍电影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规范,同时对《马拉喀什条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在国内法的适用进行阐述,明确了国际条约的适用准则。


【案情简介】

爱奇艺公司依法享有影视作品《我不是潘金莲》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爱奇艺公司认为被告上海俏佳人公司擅自通过其运营的APP向公众提供涉案电影无障碍版的在线播放服务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涉案无障碍电影的传播形式来看,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无障碍电影并非将已发表作品改为盲文出版使用,且经被告多次改版后涉案APP仍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无障碍电影的在线点播服务,抢占了普通版本影片的市场,损害权利人合法权利,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即便是在202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正式施行及《马拉喀什条约》在我国正式生效后,被告未加区分,通过涉案APP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无障碍电影在线点播服务亦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要求,被告行为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IPTV平台接入直播频道进行赛事直播侵权案 


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      号】(2020)沪0115民初51653号

【裁判日期】2021年6月17日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推荐理由】该案系针对未经授权在IPTV平台接入直播频道进行体育赛事直播行为侵权认定的全国首例判决,对进一步规范体育赛事在IPTV等新媒体端口的传播具有重大意义。


【案情简介】

咪咕公司以2019-2020赛季排超赛事的著作权权利人的身份起诉被告安徽联通,认为被告在其经营的IPTV平台上未经授权擅自向公众提供“2019-2020中国女子排球超级联赛第二阶段第九轮-辽宁华君VS天津渤海银行”比赛的网络直播服务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获得的IPTV平台播放权是一种独占性权利,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运营的安徽联通IPTV平台直播了涉案赛事,已构成侵权。被告系安徽联通IPTV运营商,且根据《IPTV合作协议》,被告并非单纯负责IPTV信号传输,还负有开展市场营销和推广活动、提供节目和EPG条目供审核、向用户收取IPTV业务费用并进行分成等权利和义务,即使被告与案外人对播出内容侵权责任的承担有约定,也不能对抗本案的原告。故被告作为经营者应就其平台播出节目侵权的行为对外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央视新媒体播放权并非法律概念,其具体内涵需通过签订合同的背景、合同约定内容、当事人意思表示、当事人履行行为来予以解读。排球之窗在明确授权原告独占性享有包括IPTV平台播放权在内的全媒体权利之后,客观上不可能再将该权利授予其他任何一方,从排球之窗与中视体育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看,亦未对央视新媒体概念进行细化和明确,结合《权利确认函》,排球之窗再次明确了其将IPTV播放权独家授予原告、未授予任何第三方的主观意图。综上,中视体育就涉案赛事并未获得在IPTV平台播放的权利。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及合理开支10,000元。




3D模型文件演绎成果作品属性及保护边界案


南京设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望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案

【案      号】(2019)苏民终1792号

【裁判日期】2021年8月25日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推荐理由】本案判决即为厘清涉及3D模型文件智力成果的作品认定及权利边界、3D作品与2D在先作品之间的权利保护关系等问题的新类型案件。合理界定未经授权涉案3D模型文件演绎作品的行为性质和权利边界、保护范围,是本案件裁判中的一个亮点。


【案情简介】

设易公司系“建E室内设计网”的经营者,其认为望拓公司未经许可,将设易公司创作的3D模型文件上传至其创办的知末网的行为侵害了设易公司享有的相关作品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设易公司利用3ds Max设计工具软件对其从网上下载的他人平面设计图片进行转换行为属于对原作品在虚拟空间中的复制;设易公司未经原平面设计图片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平面设计图片进行转换复制的行为,属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设易公司本案主张涉案4件3D模型文件属于演绎作品,没有法律依据;望拓公司将设易公司未经许可转换复制的3D模型文件用于其网站经营的行为同样属于违法行为。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设易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3D模型文件是在原2D作品基础上经过新的创造性劳动过程后的产物,加入了3D作品制作人员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其表达也已超越了原2D作品表达的范畴,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演绎作品,设易公司作为改编人对于该4副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设易公司未经原2D作品权利人许可制作3D模型文件进行经营的行为,侵害了原2D作品著作权人的权益,应属侵权行为。但对于改编作品的保护应当同时兼顾在先原作品创作主体的权利保护和改编行为人的权利保护,设易公司作为涉案3D作品改编人,应当有权禁止望拓公司不经许可即复制、发行其制作的3D模型文件。因此,虽然设易公司未经许可的改编行为构成对原著作权人的侵权,但这并不妨碍其禁止其他主体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其改编后的作品。


二审判决:望拓公司赔偿设易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万元。




动漫《斗罗大陆》诉前行为禁令案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重庆腾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天极魅客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      号】(2021)渝01行保1号

【裁判日期】2021年6月4日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推荐理由】针对热播作品,网络服务平台应有更高的注意义务,通过删除、过滤和拦截等措施有效防止侵权发生。本案很好地因应了技术发展给版权保护带来的挑战,较好地平衡了短视频平台和权利人的利益。


【案情简介】

申请人腾讯计算机公司等对热播动漫《斗罗大陆》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热播期内,被申请人微播视界公司运营的抖音app,存在大量侵权《斗罗大陆》动漫的视频,仅“斗罗大陆”单个话题播放量即达到214.7亿。抖音app还利用算法、智能聚合等方式编辑、整理和推荐侵权内容。并且,经过200多次发函投诉2.3万条侵权链接后,抖音app中仍不断有大量侵权视频传播,且播放量巨大。申请人遂于2021年6月2日向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


法院经审查认为:是否同意申请人的行为保全申请,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申请人的行为保全申请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2.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3.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造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利益失衡;4.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5.申请人是否提供足够的担保。因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出的涉案行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删除抖音app上部分账号中和抖音app中的所有侵权视频,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过滤和拦截用户上传和传播侵权视频。


裁定作出后,被申请人提出了复议申请。法院作出复议裁定,驳回复议请求




“闪电租号”诉前行为禁令案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与长沙七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诉前行为保全案

【案      号】(2021)湘0105行保1号

【裁判日期】2021年9月28日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推荐理由】本案是全国首个针对“王者荣耀”游戏租号平台发出诉前行为保全禁令的司法案件。本案积极响应国家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倡导,从商业竞争行为、社会公共利益等角度对游戏租号行为进行了全面评判。


【案情简介】

申请人腾讯成都公司、深圳市腾讯公司认为三被申请人提供和推广游戏账号出租服务的行为,规避了申请人在游戏中设置的实名制和防沉迷机制,该行为不仅打破了游戏的公平规则,还破坏了玩家的体验感,进而对申请人的商誉和市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申请人对《王者荣耀》游戏软件享有合法权益,权利基础稳定,被申请人存在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如果放任被申请人的无序租号服务行为,将给申请人的商誉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具有紧迫性,且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对如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提供了相应法律保障。综上,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人民法院作出行为保全措施的条件,应当得到支持。


法院裁定:被申请人极炫公司、极利公司立即停止通过APP提供《王者荣耀》游戏账号的出租平台服务;七丽公司立即停止通过其运营的网站对该APP进行的宣传、推广、分发行为。




“金考点”在线教育题库刑事案 


被告人温某、唐某等五人侵犯著作权罪案

【案     号】(2019)桂0203刑初645号(2021)桂02刑终205号

【裁判日期】2021年7月30日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

【审理法院】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二审: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推荐理由】本案是全国首例二审审结生效的在线教育培训平台题库著作权刑事案,具有创新性、实践性、典型性,是一次有益的司法实践,对今后在线教育平台题库的著作权保护具有重要的启迪作用。


【案情简介】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温某、唐某等五人原均系广西某公司职员,分别任技术经理、实体渠道销售部区域经理、市场专员、渠道专员、程序员等职务,五人先后离职。2016年7月15日,温某拿到“金考点”软件版权后,组织曾某等成立柳州某公司。2016年5月25日,温某利用中介,以他人名义成立南宁某公司。2016年11月,柳州某公司开始运营“金考点”软件和其他软件开发,并以南宁某的名义对外销售,用户下载安装“金考点”软件并购买相关科目后,可以查阅该科目的所有题目。期间,温某、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将广西某公司“考试宝典”软件题库内容私自复制到“金考点”软件使用并大量销售。经鉴定,“金考点”软件中共3744个注册会员购买了相关科目。


法院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2年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8万元不等;没收作案工具。


一审判决后,其中4名被告人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LOGICO”“逻辑狗”盗版图书刑事案


被告人胡某某侵犯著作权罪案

【案      号】(2021)冀1022刑初90号

【裁判日期】2021年7月30日

【公诉机关】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推荐理由】涉案作品“逻辑狗”是源自德国的“LOGICO”品牌,该品牌在世界范围内享有盛誉,旗下图书及产品已在40余个国家和地区出版发行。涉案产品的知名度高,涉案非法出版物数量巨大,该案的审理结果对于推动中国版权事业持续发展,提升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案情简介】

被告人胡某某未经著作权人中德智慧公司及图书专有出版权人现代出版社授权,将他人印刷好的《逻辑狗儿童思维升级游戏系统》系列作品装订成册,从中赚取加工费。经当地行政机关查处,查获出版物套装成品共计13952册,套装半成品27500册(未成套散册20000册、装盒散册7500册),包装盒500个、套装外包装盒500个。经鉴定,均属非法出版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法院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查扣侵犯著作权作品套装成品、套装半成品等依法没收,并由扣押机关销毁。




“小黄人”“功夫熊猫”美术作品侵权行政处罚案 


北京麦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行政查处案

【查处机关】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查处时间 】2021年4月7日

【处罚决定】(京)文执罚〔2021〕第500010号

【推荐理由】北京环球影城主题公园作为国家重大产业项目以及北京市最大的服务业外资项目,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知识产权作为环球影城的基础运营路径,是其主要营利来源,备受公司关注。相比以往单独侵权类案件,本案出现个体多、集团化特点,涉案范围广,影响大。此案的高效及时查办,对侵犯环球影城卡通形象及其他此类行为产生震慑作用,为环球主题公园的开园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充分显示了执法总队聚焦“两区建设”,贯彻国家版权局、市委市政府“严格打击侵权盗版,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再次彰显了我国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立场和鲜明态度。


【案情简介】

环球公司和梦工场动画影片公司因认为麦颂文化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将其享有著作权的“小黄人”及“功夫熊猫”美术作品作为其经营的“唱吧麦颂”连锁KTV门店内部装修使用,向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举报,请求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追究侵权责任。


经查实,位于通州区梨园、新华南路以及朝阳区大悦城的3家“唱吧麦颂”KTV门店中共8间包房内的背景墙、桌面、墙腰线等地方使用了“小黄人”“功夫熊猫”系列美术作品。其中,通州区梨园店为麦颂文化公司直营店,另2家为加盟店。麦颂文化公司于 2016 年 9 月至 2021 年3 月期间,未经著作权人环球公司、梦工场公司许可,复制著作权人的“小黄人”系列美术作品、“功夫熊猫”系列美术作品作为其经营性场所“唱吧麦颂”KTV 门店内部装修使用,无违法经营额,无违法所得。


【处罚决定】

对麦颂文化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5万元。




【关于韬安】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注于知识产权与泛娱乐(影视、传媒、游戏、体育、音乐、文化创意、数据)行业法律服务的精品律师事务所。


韬安律师(前身为王军律师团队)均毕业于国内外知名院校,深耕于知识产权领域以及泛娱乐产业包括知识产权管理、投融资、中外合拍与合作、艺人经纪、互联网科技、游戏、体育、音乐、影视、动漫、图片、商标、文化创意产业等领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及时、全面、审慎、富有前瞻性和建设性的综合法律解决方案。


韬安律师专业、细致的服务不仅获得客户的长期信任与合作,更赢得了业界的认可和尊重。韬安律师已为百余家国内外领先的文化传媒机构及顶尖艺术家、艺人担任法律顾问,为超过数百个文娱项目提供法律服务。韬安律师代理的典型案件具有行业标杆意义,曾多次入选中国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事件或年度最具影响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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