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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聚焦 |2018年度中国版权行业十大热点案件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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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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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中国版权行业十大热点案件简介


李子成与葛怀圣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件亮点:点校行为可构成著作权法意义的表达

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175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年5月31日

审判人员:李剑、张志弘、佟姝、马云鹏(法官助理)


案情简介:

李子成诉称,其自2008年6月开始整理点校民国版《寿光县志》。2008年10月,葛怀圣得知李子成正在点校该书,提出与其合作,李子成表示同意。2009年7月,葛怀圣点校的《人物志.一》已打印第三稿,仍错误百出。2009年9月,李子成与葛怀圣停止合作。2010年8、9月间,李子成完成民国版《寿光县志》校注本第四稿,准备出版印刷,此时,葛怀圣联系李子成可以按成本价要300本书,同时提出看一遍稿子,李子成将《寿光县志》校注本第四稿给了葛怀圣。2010年底,李子成在王冠三的指导下,放弃出版印刷的想法,继续进行点校。2011年5月,葛怀圣出版了民国版《寿光县志》点校本,印刷1000册,每册定价450元,葛怀圣的行为侵害了李子成的著作权。


最高院再审认为,涉案民国版《寿光县志》点校本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具体评述如下:第一,涉案民国版《寿光县志》点校本属于智力劳动成果。涉案点校本系对民国版《寿光县志》的首次点校,需要点校者具备一定的历史、人文、文学等素养,且需要投入人力物力进行调查研究,该点校过程属于智力劳动。第二,涉案民国版《寿光县志》点校本构成对客观事实的表达。涉案点校行为可被视为具有独创性思维的表达。一方面,对一篇文学作品而言,通过对民国版《寿光县志》进行标点符号添加、段落层次划分,已加入了点校者对民国版《寿光县志》原意的理解;另一方面,对点校者而言,在面对无标点无分段,甚至部分文字残损的原本时,尽管其目的是要探寻原意,但均是依照点校者的理解对原本含义进行推敲,句读、分段等,客观上形成了一种特殊形式的表达。第三,涉案民国版《寿光县志》点校本的表达方式并非唯一或极为有限。点校者在对民国版《寿光县志》进行句读、分段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选择空间,存在形成不同表达的可能。葛怀圣未经李子成许可,单独将其发表,构成侵害李子成著作权的行为。

再审法院判决,维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三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原判:葛怀圣赔偿李子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葛怀圣向李子成赔礼道歉,并在《寿光日报》上刊登声明,以表明李子成是涉案民国版《寿光县志》点校本的共同点校人。)



北京瑞森新谱科技有限公司、魏茂林与LISTEN,INC.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件亮点:确认不侵害著作权之诉中侵权警告的要义

案号:(2016)京民终306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年12月28日

审判人员:唐亮、张爽、谷升


案情简介:

瑞森公司、魏茂林诉称,瑞森公司独立研发了TrustSystem电声测试系统,LISTEN公司通过瑞森公司客户发送警告、提起诉讼等方式威胁瑞森公司、魏茂林。经瑞森公司、魏茂林合理催告,LISTEN公司拒不行使其诉权,导致双方的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瑞森公司、魏茂林均有权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二审法院认为,知识产权领域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中,被告向原告发出的侵权警告是证明被告行为致使原告处于不安状态、威胁存在的主要依据。本案中瑞森公司、魏茂林起诉主张LISTEN公司已通过域外诉讼的形式向瑞森公司、魏茂林发出了侵权警告,之后瑞森公司、魏茂林函告LISTEN公司在一个月内行使诉权,但LISTEN公司未在限期内提起诉讼。但LISTEN公司在美国法院起诉的依据是双方之间就TrustSystem软件的合同约定,故LISTEN公司的起诉行为无法被视为是对瑞森公司或魏茂林享有TrustSystem软件相关知识产权利益的侵权警告。而瑞森公司、魏茂林所述LISTEN公司向瑞森公司客户的侵权警告行为,亦不能认定是确认不侵权诉讼中的侵权警告。因瑞森公司或魏茂林均未能向法院提供有效证据证明LISTEN公司曾就TrustSystem软件向瑞森公司或魏茂林发送过侵权警告,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瑞森公司、魏茂林所提确认不侵权之起诉是正确的。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东映动画株式会社等与北京有爱互娱科技有限公司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件亮点:《海贼王》元素“山寨”游戏案

案号:(2016)京0108民初27959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年8月28日

审判人员:曹丽萍、张璇、巩煜龙


案情简介:

东映动画等诉称,有爱公司自2013年7月起,将其制作的《梦想海贼王》手机卡牌游戏(此后改为《草帽船长》等名称)通过互联网提供用户下载运行。有爱公司游戏中使用了《海贼王》动画片角色形象中214幅美术作品作为游戏卡牌角色形象,同时将动画片中这些角色涉及的剧情作为游戏卡牌角色简介,侵犯了东映动画享有的美术作品及《海贼王》动画片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审法院认为,有爱公司在其开发运营的游戏中使用了与《海贼王》动画片中基本一致的214个角色形象,尽管游戏中的部分Q版形象与《海贼王》动画片的对应形象美术作品创作手法、风格存在差异,但将这些形象的基本样貌、配色、主要特点等因素与《海贼王》动画片中的对应形象相比较并无实质性差异。同时,游戏中使用了东映动画在《海贼王》动画片中独创的阿碧丝等7个角色人物相关的剧情作为游戏对应人物简介内容。游戏中214个角色形象以及阿碧丝等7个角色简介是在《海贼王》动画片角色形象及对应人物剧情这部分独创性内容的再创作,属于为满足卡牌类网络游戏角色设定要求而在原作基础上进行的改编,这与有爱公司在金立软件商店等应用市场为游戏所作应用介绍中宣称“本游戏改编自动漫《海贼王》,剧情严格遵循原著”,或是在游戏宣传中强调“超高水准重现海贼世界”相符。因此,有爱公司未经许可,实施了涉案改编行为,侵害了东映动画享有的改编权,后在运营有爱公司游戏过程中,使公众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这些角色形象,侵害了东映动画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对有爱公司侵害除阿碧丝等7个东映动画原创角色以外角色相关剧情著作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有爱公司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并赔偿东映动画等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开支117654元。



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件亮点:认定短视频属于作品第一案

案号:(2017)京0108民初49079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年9月30日

审判人员:张璇、李莉莎、王谦


案情简介:

快手公司诉称,涉案短视频“PPAP”最初在快手平台上播放并获得了较高的点击量,快手公司合法取得涉案视频在全球范围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华多公司在其运营的“补刀小视频”APP安卓端和ios端中上传并发布了涉案视频,且在快手公司向其发出律师函要求下线视频后仍未做处理,华多公司该行为侵害了快手公司著作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在于涉案短视频“PPAP”是否构成作品。首先,涉案视频集合了音乐、表演者的表演、特效制作、对话、场景等一个或多个内容,既非对表演的机械录制,也不属于创意、思维方法、技术方案等抽象范畴的内容,或基本素材或公有领域的信息;其次,虽涉案视频仅有数十秒,时长短的确可能限制作者的表达空间,但这并不等于表达形式非常有限而成为思想范畴的产物;相反在较短的时间内亦可以创作出体现一定主题,且结合文字、音乐、场景、特效等多种元素的内容表达;据此,涉案短视频“PPAP”是作者思想和情感的表达,且其作为数字化的视频,客观上亦可被固定并以有形形式复制,故结合其制作方式,应属于类电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华多公司在其运营的APP中上传并发布了涉案短视频“PPAP”,此行为侵害了快手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审法院判决,华多公司赔偿快手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及合理开支14820元。



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科恒业中自技术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件亮点:认定音乐喷泉效果属于美术作品第一案

案号:(2017)京73民终1404号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2018年6月26日

审判人员:张晓霞、高玲、李志峰、杨振(法官助理)


案情简介:

中科水景公司诉称,其创作了青岛世园会《倾国倾城》《风居住的街道》乐曲的音乐喷泉,并享有著作权。西湖管理处以考察名义获取了包含涉案作品在内的视频、设计图等资料并交给中科恒业公司,中科恒业公司剽窃涉案音乐喷泉编曲并在西湖施工喷放,侵犯其著作权。一审庭审中,中科水景公司解释其请求保护的是涉案2首音乐喷泉的舞美设计、编曲造型、各种意象和装置配合而形成的特定音乐背景下的喷射效果。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能适用《伯尔尼公约》和《著作权法》列举的作品兜底条款,因为并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音乐喷泉作出过规定。由于涉案客体通过对喷泉水型、灯光及色彩的变化与音乐情感结合而进行的取舍、选择、安排,展现出的一种艺术美感表达,亦满足“可复制性”要求,符合作品的一般构成要件。尽管不同于常见的绘画、书法、雕塑等美术作品静态的、持久固定的表达方式,但是,由于其客体是由灯光、色彩、音乐、水型等多种要素共同构成的动态立体造型表达,其美轮美奂的喷射效果呈现具有审美意义,构成美术作品。当事人二者呈现的音乐喷泉喷射效果的呈现已经构成了实质性相似。中科恒业公司等未经许可,喷放涉案作品且未署名著作权人,已经构成侵权行为。此外,中科恒业公司等喷放涉案作品的行为系商业行为,目的在于吸引消费者,促进消费,不符合合理使用的的法律规定,亦不符合对室外艺术品的复制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形。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华彩光影传媒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时光梦幻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件亮点:涉及虚拟现实场景(VR场景)中使用美术作品的行为定性

案号:(2016)京0105民初51305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年11月20日

审判人员:李自柱、谭乃文、崔树磊

案情简介:

华彩光影公司诉称,时光梦幻公司未经许可将涉案雕塑作品《虚空殿》改编为以虚拟现实设备为载体的作品,即VR作品,并在上海淘宝造物节上通过电视屏幕以视频的方式进行了播放,侵害了其对该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一审法院认为,时光梦幻公司的使用行为是属于对涉案作品的改编还是复制,应当对VR场景显示的效果与涉案作品进行比对,判断该VR场景是形成了不同于涉案作品的新作品,还是仅是对涉案作品的原样复制或者不具有独创性地稍加改动后进行复制而仅形成了复制件,而不应当从该VR场景产生的技术上进行判断,不能因为该VR场景是利用了三维技术形成的,且应用于虚拟现实设备中即当然地认为其属于对涉案作品的改编。一种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属于复制还是属于改编与使用作品的技术条件无关。从比对来看,涉案VR小样场景并未形成一个不同于涉案作品的新作品,因此应当认定时光梦幻公司未经许可在虚拟现实场景的小样中以及展会上播出的宣传片显示的VR场景中使用华彩光影公司的涉案作品侵犯了华彩光影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而非改编权。

一审法院判决,时光梦幻公司立即删除涉案所有侵权作品,赔偿华彩光影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及合理费用6140元。



查良镛与杨治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亮点:同人作品第一案

案号:(2016)粤0106民初12068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年8月16日

审判人员:苏国生、童宙轲、邓昭君、刘巧静(法官助理)

案情简介:

查良镛诉称,《笑傲江湖》《射雕英雄传》等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人物形象、故事情节等元素,均系其所独创,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杨治等未经其许可,在小说《此间的少年》照搬金庸作品中的经典人物,包括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征等,在不同环境下量身定作与金庸作品相似的情节,对金庸作品进行改编后不标明改编来源,擅自篡改金庸作品人物形象,严重侵害了其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角色商业化使用权)。

一审法院认为,杨治等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虽然《此间的少年》使用了金庸四部作品中的大部分人物名称、部分人物的简单性格特征、简单人物关系以及部分抽象的故事情节,但并没有将情节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础上,而是在不同的时代与空间背景下,围绕人物角色展开撰写全新的故事情节,创作出不同于金庸作品的校园青春文学小说,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征、人物关系及相应故事情节与金庸作品截然不同,情节所展开的具体内容和表达的意义并不相同。杨治等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杨治等利用读者对金庸作品中武侠人物的喜爱提升自身作品的关注度后,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出版且发行量巨大,其行为已超出必要限度,杨治等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与文化产业公认的商业道德相背离,应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一审法院判决,杨治等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出版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并销毁库存书籍,并需赔礼道歉,杨治赔偿查良镛经济损失168万元,联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维公司就其中3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杨治赔偿查良镛合理开支20万元,联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维公司就其中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目前正在二审。



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件亮点:游戏规则抄袭侵权第一案

案号:(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201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年3月30日

审判人员:钱建国、王蔚珏、严常海

案情简介:

蜗牛公司诉称,《太极熊猫》为蜗牛公司独立研发的一款手机游戏,天象公司等推出的手机游戏《花千骨》全面抄袭和使用了《太极熊猫》中的游戏界面及装潢设计和其他游戏元素,包括《太极熊猫》游戏的核心元素——游戏规则,两款游戏构成实质性相似。天象公司等侵害了蜗牛公司的著作权,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基本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太极熊猫》游戏运行动态画面整体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太极熊猫》游戏整体画面中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花千骨》游戏在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及其选择、安排、组合上整体利用了《太极熊猫》的基本表达,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美术、音乐、动画、文字等一定内容的再创作,侵害了著作权人蜗牛公司享有的改编权。

一审法院判决,天象公司等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连带赔偿蜗牛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



北京焦点互动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件亮点:确认直接从网盘服务器删除侵权文件第一案

案号:(2017)苏01民初2340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年9月21日

审判人员:周晔、张斌、臧文刚

案情简介:

焦点互动公司诉称,百度网讯公司经营的百度网盘在未经权利方授权的前提下,通过百度网盘传播影视剧《匆匆那年》。焦点互动公司指控的侵权行为包括:百度网讯公司通过百度网盘以秒传、离线下载、分享三种形式传播涉案作品,并通过百度网盘向互联网用户提供该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构成直接侵权;百度网讯公司经权利方书面通知后,未删除百度网盘中的侵权文件,构成间接侵权。

百度网讯公司辩称,其经营的百度网盘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且百度网盘是由用户自行对其中的资源进行管理、分享和下载,不具有广泛的传播性。权利方向百度网盘发出的《告知函》不属于有效通知,权利方采用MD5值进行投诉,不能准确定位侵权内容。因此百度网讯公司并未侵犯涉案影视剧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审法院认为,百度网讯公司作为百度网盘的服务商,应当承担与百度网盘的性质和功能相适应的审查注意义务。在权利方已明确告知百度网盘存在与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案影视剧相同的作品及相关作品信息时,百度网讯公司不采取任何行动,存在过错。百度网讯公司侵害了焦点互动公司享有的涉案影视剧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审法院判决,百度网讯公司立即删除百度网盘中存储的涉案影视剧,并赔偿焦点互动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件亮点:通过技术手段破坏他人技术措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

案号:(2018)粤03民终8807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年11月20日

审判人员:于春辉、欧宏伟、钟小凯

案情简介:

腾讯公司诉称,其就涉案作品《北京爱情故事》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千杉公司经营的“电视猫视频”应用软件通过技术手段破解腾讯公司的技术措施,获取腾讯视频服务器中存储的涉案作品视频数据,并在“电视猫视频”软件界面中提供播放,侵害其对涉案作品的相关著作权利。

二审法院认为,腾讯公司在其服务器上传、存储涉案作品,并向用户提供视频播放服务的行为,显然属于提供作品的行为。腾讯公司同时对服务器中的涉案作品采取了技术措施,以阻止非授权的软件或网站获取。“电视猫”通过技术手段破解腾讯公司的技术措施,模拟用户点播涉案影视作品的请求,获取腾讯视频服务器中存储的视频数据,并在“电视猫”界面中提供播放。从实现效果上看,千杉公司破解技术措施,提供涉案影片播放的行为,亦使得其用户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从传播范围看,腾讯公司通过设定相应的加密算法,限定涉案作品仅在特定的网站或软件传播;千杉公司的行为,使得涉案作品的传播范围超越了腾讯公司控制权的范围,即在权利人意愿之外扩张了涉案作品的传播范围,构成对腾讯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控制权的直接侵害,属于未经许可的作品再提供,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许莹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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