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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案件的34个无罪辩点!
前言
虚开发票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前,《刑法》只规定处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对于虚开其他类型的发票,并不按犯罪行为处理。由于对普通发票的管理并不够完善,一些单位和个人利用发票管理上的漏洞,虚开普通发票用于偷逃税款,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诱发了逃税等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并为其他诸如财务造假、贪污贿赂、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条件。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发票的管理,严厉打击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其他发票作为《刑法》规制的行为,作为犯罪行为来处理。这样一来,形成了打击发票犯罪行为的严密法网,使得行政法规与刑事立法相互配合、相互衔接。
笔者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公开信息网、把手案例网搜索虚开发票罪的检察文书,一共搜索到1781份检察文书。其中,不起诉决定书有385份,约占总数的21.61%。经过对虚开发罪不起诉决定书的筛选,从47份不起诉决定书中,以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三个方面提炼虚开发票罪案件的35个有效无罪辩点,以供参考。如有不当之处,望请指正。
一
法定不起诉
二
酌定不起诉
三
存疑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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