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读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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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年资深法官奉劝律师,出庭时这17个雷区一个也别碰!

庭审,是诉讼律师的主战场。但受限于律师出庭“实战”经验不足!缺少民事裁判思维——请求权思维——即要件事实攻防思维的实操训练。这其中有很多技巧存在,需要大家不断的学习,反思磨练,才能最终成就在庭审舞台上的胜利!为了帮助大家全面提升出庭技能,为大家提供专业的、系统的、理论和实践切合紧密的实务内容,法律名家讲堂于两年前开始与王忠老师进行沟通排课,期间经历了不断地调整打磨,王老师为此准备了泡馍、饺子、面包、咖啡等半闭关于书房,伏案半年,精心备课,结合26年的丰富经验,为大家精心准备了一场“知识盛宴”。1谁是王忠?!!!王忠,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从事民商审判工作近26年,还有非常丰富的庭审授课经验。老师的出庭课在法律圈颇具名气,受众很广!王老师在民商事审判第一线审理及研究案件达万余件,深耕物权法、婚姻法、合同法、公司法、证据法等领域。
202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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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启强,死刑!

素材来源:红星新闻,综合都市快报、极目新闻、中国网娱乐、中国新闻周刊、央视新闻等读库君整理编辑,仅供交流学习咨询、加群、合作请联系微信号:xingshiduku2023年首部爆款剧集《狂飙》迎来大结局,并冲上热搜第一。在大结局中,京海的保护伞被连根拔起!黄瑶实名举报高启强,最终高启强、唐小龙、赵立冬被判死刑,杨健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高晓晨被判有期徒刑五年,最大的保护伞何黎明落马,孟德海受处分被降职。结尾处,高启强与满头白发的安欣隔着铁窗,安欣面对高启强的假设说出那句“哪有那么多如果”的场景,让许多观众唏嘘。在这场扫黑除恶的斗争中,正义的一方也付出了巨大的牺牲:李响、陆寒、谭思言等也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对于这个结局,用总导演徐纪周的话来说是“非常残酷”,是“惨胜”。自播出以来,《狂飙》好评如潮,不少人的对话都是“你看《狂飙》了吗?”其热度也像剧名一般“狂飙”,目前豆瓣评分达到9.0。该剧讲述了以刑警安欣(张译饰)为代表的政法队伍与以高启强(张颂文饰)为代表的黑恶势力长达二十余年的正邪较量。剧情时间跨度长达20年,涉及京海市各级干部、基层干警、调查指导组,以及涉黑商人和手下等群像,有力地呈现出了扫黑除恶之艰难。这个春节,《狂飙》无疑成为剧集市场的最大赢家。记者观察到,在酷云、云合等多个数据监测平台,《狂飙》以超过半数的市占率一马当先,远远甩开了同期在播剧集。在爱奇艺,《狂飙》以11000的热度刷新了爱奇艺历史热度纪录,一举超越了此前《赘婿》《人世间》《苍兰诀》保持的成绩。剧集甚至还带火高启强的“枕边书”《孙子兵法》。在QQ阅读平台,累计有超过75.2万人将各版本《孙子兵法》加入书架,QQ阅读推出的“高启强同款书单”——《孙子兵法》《红楼梦》阅读量上涨12%。导演揭秘高启强原型并非此前网友猜测对于高启强的原型人物,网友多猜测是四川汉龙(集团)刘汉。刘汉是四川富豪、黑社会组织头目,2014年一审被判死刑,同年二审维持原判,2015年被执行死刑。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导演徐纪周表示,高启强原型并非刘汉,原型人物有多个。他说,剧中原型都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的案例。在谈到高启强原型人物时,徐纪周提到了黑龙江李氏三兄弟案、辽宁徐长元案和广东曾仕权案。这三个案件都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破获的涉黑案件。其中,黑龙江李氏三兄弟案中,老大李伟、老四李桐以及老三李建,三人各有“分工”,李伟和李桐为国企领导,专门负责利用职权换取利益,李建作为“代言人”,在外面大肆敛财。李伟曾任哈尔滨市电业局副局长,他曾说,在黑龙江境内,只要是和电力方面有关的事,对方只要打个招呼,“我肯定是全都能说了算”。李桐曾任哈尔滨电力实业集团公司总经理。《狂飙》中也有类似情节。高启强与杨建(剧中担任京海市供电局副局长)沆瀣一气,掌握了京海市的整个电力系统,甚至,就连一间审讯室的供电情况都能细微地控制到。辽宁徐长元案特点是家族化犯罪公司化经营。现实案例中,身为家中长子,徐长元有过辛酸过往。也是在徐长元的“照顾”下,其家族成员一路大发横财。曾仕权案则是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案件。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曾仕权、柯钜威分别在广东省高州市网罗闲散人员组成团伙,通过暴力、威胁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另外,剧中高启强与警察安欣相识于微时,后来又分道扬镳并展开了长达20年的正邪较量。在人物形象塑造上,安欣同样也有形象来源。据央视新闻报道,主创团队介绍,安欣取材于多个真实原型,是万千英雄的缩影,他们年纪轻轻熬出满头白发,危险时刻用身躯挡住火药,受伤后把抢救机会留给战友……独
202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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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书记任公安厅一把手,原县委书记新任市公安局长

读库君整理编辑,仅供交流学习咨询、加群、合作请联系微信号:xingshiduku据吉林省公安厅官方微博@吉林警事
202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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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丨关于敲诈勒索的几个问题

P291-294读库君整理编辑,仅供交流学习咨询、加群、合作请联系微信号:xingshiduku关键词:敲诈勒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202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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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最高法院8大公司纠纷典型案例及裁判规则(建议收藏)

一、郑某某、广州霍利投资管理企业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
202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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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厉害的律师,都懂得在这4件事上下功夫!(受益终身)

青年律师如何快速成长,早日独当一面,成为律所合伙人、高级合伙人?无论何时,答案只有一个:即专业技能强、客源多。因此,提升技能、开拓客源是律师执业生涯的2大刚需。其中,提升技能是基础,如若律师没有令人信服的专业技能,何谈开拓客源?对青年律师而言,尽职调查、文书写作、合同审查、出庭技能这4大基本技能,是必须具备且精通的!
202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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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协发布:七成以上青年律师税后年收入低于十万,九成以上苦于无案源

素材来源:贵州律协读库君整理编辑,仅供交流学习咨询、加群、合作请联系微信号:xingshiduku一、调研背景为切实了解贵州青年律师执业状况,帮助青年律师健康成长,贵州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发放电子调研问卷等方式,对全省青年律师(35周岁及以下)发展状况进行了调研。收回青年律师填写的有效问卷2866份(占贵州青年律师总数的35%),形成本次《调研与分析报告》。二、调研基本情况
202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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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

读库君整理编辑,仅供交流学习咨询、加群、合作请联系微信号:xingshiduku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作者:
202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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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2023年不要打架、不要醉驾、不要赌博,成本太大,转发提醒!

读库君整理编辑,仅供交流学习咨询、加群、合作请联系微信号:xingshiduku都2023年了,就:不要打架!不要酒驾!不要赌博!成本太大!!!打架、酒驾、赌博那些恐怖成本分分钟失业、坐牢、倾家荡产!!!
202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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衬衫新升级!羊毛内胆,保暖还免烫

现在天气冷了,与其在单薄的衬衫里套保暖内衣、秋衣,不如一件加绒衬衫来的简单直接,保暖又时尚~怕臃肿、不体面的话,建议战友们选择这款【液氨免烫羊毛内胆保暖衬衫】,这个冬天守住你的风度和温度。蜀黍家110暖警惠警活动重磅来袭活动期间全场88折!“三明治”式保暖首先,衬衫采用“三明治”三层保暖设计。外层纯棉厚实防风、夹层羊毛锁温,里层蓄热保暖,层层加码,守护你的温暖。其次,与棉花相比,羊毛的保暖性更佳。衬衫的“夹里式”羊毛内胆重点呵护前胸与后背,保暖效果相当于一件轻薄内胆和秋衣。“背和心暖了,全身就暖了。”再加上菱形缝制工艺,牢牢锁住羊毛,让它能持续均匀且稳定的发热,御寒性能Max。液氨免烫工艺坊间有句话叫“衬衫遮百丑,一皱毁所有。”身上的衬衫皱巴巴,职场精英秒变大邋遢......为了从根源上避免这个问题,衬衫特地采用了液氨免烫工艺,轻松告别皱巴。液氨免烫工艺与其他免烫工艺对比图👇液氨免烫工艺能在蕞大程度上保持面料平整,所以成本也比较高。它的优势在于水洗后面料保持整齐如新,所以大家不用精心打理也能时刻做个“体面人”啦。对咱们这种工作忙碌的来说,免了熨烫,真是省时省力又省心~(普通免烫衬衫vs液氨免烫衬衫)经典百搭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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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案件的34个无罪辩点!

读库君整理编辑,仅供交流学习咨询、加群、合作请联系微信号:xingshiduku前言虚开发票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前,《刑法》只规定处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对于虚开其他类型的发票,并不按犯罪行为处理。由于对普通发票的管理并不够完善,一些单位和个人利用发票管理上的漏洞,虚开普通发票用于偷逃税款,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诱发了逃税等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并为其他诸如财务造假、贪污贿赂、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条件。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发票的管理,严厉打击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其他发票作为《刑法》规制的行为,作为犯罪行为来处理。这样一来,形成了打击发票犯罪行为的严密法网,使得行政法规与刑事立法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笔者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公开信息网、把手案例网搜索虚开发票罪的检察文书,一共搜索到1781份检察文书。其中,不起诉决定书有385份,约占总数的21.61%。经过对虚开发罪不起诉决定书的筛选,从47份不起诉决定书中,以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三个方面提炼虚开发票罪案件的35个有效无罪辩点,以供参考。如有不当之处,望请指正。一法定不起诉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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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卖淫女达成包夜协议,嫖客强行发生第四次性关系,算强奸吗?

读库君整理编辑,仅供交流学习咨询、加群、合作请联系微信号:xingshiduku【案例】王某(男,28岁,未婚)是某电视台记者,通过明察暗访,以报道为要挟每月收入颇丰。王某至今不婚,只因为自己喜欢嫖娼,当然如果特别喜欢某个卖淫女,来个包夜不就行了。王某最近认识了号称大三学生的朱某(女,25岁)。通过一次快餐式300元的性交易,王某觉得朱某不错,两人约定周末来一次包夜,价格2000元,约定发生性关系次数不限。是夜,王某和朱某发生了三次性关系,朱某很累,正要睡去。王某却不依不饶,说你既然包夜,就应当配合我发生性关系,不顾朱某反抗,强行与朱某发生了第四次性关系。朱某实在被王王某折磨的没法忍受,于是报警告王某强奸自己。王某拿出了自己和朱某的聊天记录,气愤的说道:说好的包夜,我不是强奸,我只是嫖娼而已,不要欺负我不懂法律。本案是笔者根据真实案例稍加改编,我们假定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也确实、充分,下面笔者结合刑法原理及刑法规定,对本案进行分析,不到之处请批评指正。王某和朱某的包夜协议无效《民法总则》第8条
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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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丨民事欺诈与诈骗犯罪的区分

素材来源:《普通犯罪检察业务》——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编写读库君整理编辑,仅供交流学习咨询、加群、合作请联系微信号:xingshiduku民事欺诈与诈骗犯罪的区分民事欺诈与诈骗犯罪是实践中认识分歧较大的一个问题。从表面看,两者在主客观行为上有诸多相似、相同之处。从客观上,行为人都有不同程度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从主观上看,行为人都有希望被害人在错误的认识之下作出不理智处分行为的目的;从结果上看,行为人都获得了企图追求的超额利益。实践中,区分民事欺诈和诈骗犯罪可从3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区分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需要注意的是,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人财物的目的不能等同于主观上具有获利的目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人的行为与他人的财产损失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非法获利的目的,行为人的直接目标则是形成一个交易机会,并通过交易获利。比如,“套路贷”犯罪中,行为人欺骗行为是为了获得被害人的财产,所有的套路行为表面上是民事行为,实质是非法取财的手段。但在高利贷违法行为中,行为人欺骗行为的目的是获得一个高利放贷的商业机会,并通过高利放贷行为获得高额的利息报酬,欺骗的行为具有民事上的法律意义。二是区分犯罪构成的主客观一致。根据刑法理论中犯罪行为主客观一致的理论,行为人在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诈骗犯罪的客观实行行为时,主观上即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是行为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则需要判断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后是否继续实施了诈骗犯罪的实行行为,以及被害人是否基于被骗实施了处分行为。比如,行为人因为公司经营因难虚构借款理由、隐瞩公司经营困难骗取被害人借款,此时行为人虽然骗取借款的理由是虚构的,但还款的意愿是真实的,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行为人获得被害人借款后,将借款用于公司经营,获得了高额利润,但不想归还借款,于是百般搪塞,转移资产,此时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客观上没有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也没有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行为人不具备诈骗犯罪的主客观一致条件,将其评价为民事违约的“老赖”行为更为恰当。三是区分陷人错误认识的原因和程度。被害人陷人错误认识的原因可能多种多样,既有行为人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原因,也有被害人自身认知能力有限的原因,还有被害人怠于行使谨慎的注意义务的原因等。对于被害人在生产经营、日常生活中,怠于行使谨慎的注意义务而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审慎地判断陷人错误认识与作出处分行为的因果关系。比如,行为人许以高息向被害人借款,被害人只看到了高息回报,而不再对借款理由的真实性、履约的可行性做基本的考察分析,甚至放任欺骗内容的真假与否而做出处分行为,此时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诈骗就需要更加慎重,不能将被害人尽职调查的失职、市场投资的经营风险等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作为诈骗犯罪的对象。对于谨慎注意义务的认定,实践中要结合被害人的年龄、学识、社会经验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民事活动中多有欺骗行为,只要是在民事活动中产生的欺骗,就不应受到刑事责任的非难。还有观点认为,刑法应当保持谦抑性,民事的救济和刑事的追责是相互排斥的,可以通过民事手段进行补救,就不能认为构成刑事犯罪。上述观点其实是,不论行为人采取了何种欺骗手段,也不考虑欺骗行为与非法获取财物之间的关系,都先纳入民事的欺诈问题进行考虑,如果能用民事理论回答,能够用民事途径进行救济,就当然排除了刑事的规制可能性。我们认为,欺骗不是民事活动的本质,诚信原则才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欺诈行为是违反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也会违反刑法的规定。刑事的追责与民事的救济并不矛盾,二者不是非此即彼的排斥关系,退了赃的盗窃依然是盗窃,赔偿了的伤害仍然是伤害,民事救济后的诈骗自然也是诈骗。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犯罪,应按照刑法中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判断,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满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欺骗行为,理应构成诈骗罪。想了解更多蜀黍专属装备▼点击下图进入商城▼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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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专家李建伟:《公司法》的水到底有多深?【一次讲清】

近年来,与企业有关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其中出事企业涉及金额巨大,有的甚至高达上百亿!对于律师来说这更是不可多得的蓝海领域!在涉及公司的民商事诉讼中,若单以公司作为被告,在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即便案件胜诉,债权人在执行时也会面临执行难问题。那么债权人如何揭开公司面纱,追究公司董事、高管和公司股东的责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这类业务点多面广、纷繁复杂,涉及人员关系复杂,要求律师心细如发、眼明如炬,靠三言两语的科普,当然无法真正提升律师们的办案能力。停留在基础的条文理解是远远不够的。对于法律人而言,要想开拓好公司相关业务,需要深刻了解大型公司的运作和监管、司法实践,把“公司”和“法”有机结合。那么究竟该如何从《公司法》出发,将繁冗零散的法条落到实处,帮助客户切实解决债权人保护这一难题,防范法律风险成为了摆在法律人面前的首要难题!12月27、28、29日,连续三天,每晚20:00,法律名家讲堂特邀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院公司法解释系列论证专家成员李建伟教授,为大家直播分享“公司法保护公司债权人实务要点、难点”。第一晚主题为“法人格否认的攻与防”。李建伟教授将为大家讲解基本原理、中国现实的情况、公司法的应对:法人格否认/揭破法人面纱、英美法的由来、我国的司法实践、最高院的总结与立场、启示与建议等要点问题;第二晚主题为“公司清算中的债权人保护”。李建伟教授将为大家讲解公司法的应对之引入清算义务人、引入司法解散、规范解散清算程序,强调清算人信义义务等实务要点问题;第三位主题为“一人公司的债权人保护”。李建伟教授将为大家讲解一人公司的基本规范、一人公司的股东最大风险、一人公司股权转让责任承担、实质性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对股东债务提供担保等实务要点问题。同时,李建伟教授还在平台上线了大专栏课程《公司法如何保护公司债权人?》课程以案说法透析公司法实务要点+公司诉讼裁判要旨,涵盖公司法保护公司债权人全方位实务。帮助各位法律从业者全面剖析公司法如何保护债权人,打通关键实务,进一步提高竞争力。课程会讲到:第一部分:公司职务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与个人责任第二部分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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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检答网:强迫交易罪中威胁的理解,恶劣社会影响等的标准

素材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检答网集萃”读库君整理编辑,仅供交流学习咨询、加群、合作请联系微信号:xingshiduku咨询类别:法律政策咨询内容:构成强迫交易罪,需使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在汉语词典中“威胁”的解释一般是指口头上的,对于不使用言语威胁,而是制造一种胁迫环境的方式是否符合“威胁”的条件?强迫交易罪,主观上有强迫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暴力、威胁手段,但因警察或其他客观因素的介入,强迫结果没有发生,能否认定为一次有效的强迫交易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8条第2款对退出特定经营活动的刑事立案标准“多次实施”“恶劣社会影响”等没有进一步的解释,实践中能否参考适用第28条第1款规定?咨询人: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检察院 孙晓蕾解答专家刘振:您的问题归结起来主要有三点,其一为“威胁”的理解;其二为强迫未遂时的评价;其三为恶劣社会影响等的标准。关于第一个问题,我认为对“威胁”应作实质解释,不宜照本宣科地根据汉语词典来认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要没有超出语义的字面含义就是法律允许的。根据人们的通常理解,威胁包括但不限于口头威胁,对此应当进行实质判断。关于第二个问题,在犯意支配下,已经着手实施相关行为,因意志以外因素未能得逞的,是未遂。对此,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追究行为人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在不能单独追究未遂责任时,可以作为立案标准中“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3次的一次来评价。对此可以根据体系解释的原理,参照其他条文的规定进行理解。例如多次盗窃中,并不要求每一个盗窃行为必须既遂。法律中的“多次”入刑,主要是基于行为无价值的立场考虑,旨在对多次违反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罚。根据实务中的共识,即使未遂的,也应当作为立案标准的三次之一进行评价。关于第三个问题,不仅仅在强迫交易罪中存在,其他罪名认定中也存在,这是法律的原则性特征所决定的。尽管刑法要求具有明确性,司法解释更是如此,但是囿于事物的千变万化以及实践中的案件林林总总、形形色色,决定了即使司法解释也不可能事无巨细,否则就限制了刑法条文的生命力和张力。因此,不仅是法官需要自由裁量,检察官在办案中也应当根据生活经验、逻辑规则、办案经验,参考类案判决、检察官联席会议意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作出相应判断。想了解更多蜀黍专属装备▼点击下图进入商城▼
202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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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厅厅长主动投案

读库君整理编辑,仅供交流学习咨询、加群、合作请联系微信号:xingshiduku12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发布消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副书记、厅长艾尼瓦尔·斯依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艾尼瓦尔·斯依提简历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艾尼瓦尔·斯依提,男,维吾尔族,1964年12月出生,新疆新和人,大学学历。1984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8月参加工作。历任新和县委常委、副书记,阿瓦提县委副书记、县长,阿克苏市委副书记、市长,阿克苏地区行署副专员,阿克苏地委委员、群众工作部部长、统战部部长,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副书记、厅长、自治区戒毒管理局第一政委。独
202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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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紧急提醒!请所有做核酸检测没出结果的人!全体干部、民警、辅警、社区工作者、网格员、反诈志愿者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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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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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报:不得单独据行政机关内部文件认定非法经营

素材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11期读库君整理编辑,仅供交流学习咨询、加群、合作请联系微信号:xingshiduku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诉卞飞非法经营案【裁判摘要】人民法院认定非法经营行为,应依据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内部文件,应当全面审查其是否符合行政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单独据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卞飞,男,汉族,1958年10月出生,系上海辉海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明珠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被逮捕,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卞飞犯非法经营罪,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2015年7月起,被告人卞飞在经营上海辉海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海公司)过程中,生产型号为SE-F1、SE-F2、SE-F3系列生物能量仪,并由上海明珠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公司)进行销售,累计生产、销售SE系列生物能量仪182台,合计金额人民币924270元。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食药总局)复函,认定该SE系列生物能量仪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国家红外及工业电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分别对SE-生物能量仪及哈尔滨全科治疗仪的相对辐射能谱(红外辐射波长范围)进行了检验。2016年12月,行政执法部门查扣涉案SE系列生物能量仪127台,价值人民币581740元。卞飞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卞飞予以判处。被告人卞飞辩称:涉案产品系合格的家用电器产品,并非医疗器械,其系合法经营,不构成非法经营犯罪。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如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初502号《行政裁定书》认为复函实质是被告与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上海食药局)就前述具体法律使用问题的意见交流,并未确定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对闵行市场局如何就原告生产SE-生物能量仪产品的行为进行认定不产生法律拘束力。复函并非认定涉案SE-生物能量仪系二类医疗器械的法律依据。辉海公司仅在普通家用电器渠道销售涉案产品,没有进入任何医疗机构,没有相关医疗器械的宣传。医疗器械属于经审查后即可经营的物品,并非国家专营专卖或者限制买卖需要国家特许经营的物品,套用非法经营罪显然不当,请求对被告人卞飞宣告无罪。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卞飞系辉海公司、明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辉海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电子设备、电子产品的销售、电子保健仪器(除医疗器械)的组装、销售;明珠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医疗器材、医疗保健、生物制品等。2015年7月起,辉海公司开始生产型号为SE-F1、SE-F2、SE-F3系列生物能量仪,由明珠公司进行销售。2016年3月,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闵行市场局)就该产品是否作为医疗器械产品管理,如作为医疗器械管理,应按几类医疗器械进行注册,上述产品是否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情况向上海食药局请示,并递交了SE-生物能量仪包装及产品照片、生物能量仪使用参考书和合格证原件。上海食药局就此向食药总局请示前述产品是否应按二类医疗器械管理,食药总局针对上海食药局的请示回复函称:该产品预期目的符合《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0号)第七十六条要求,依据《医疗器械分类规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5号),应作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2016年12月,闵行市场局于现场执法中,在闵行区春中路28弄6号辉海公司的仓库内及明珠公司的相关销售点查扣涉案SE系列生物能量仪共计127台,总价值人民币581740元。经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至案发,辉海公司、明珠公司累计生产、销售SE系列生物能量仪182台,合计金额人民币924270元。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低风险程度的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中等风险程度的医疗器械及第三类较高风险程度的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即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需要行政许可。本案公诉机关认为SE-生物能量仪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方可生产经营,而被告人卞飞辩称SE-生物能量仪属于合格的家用电器,不需要进行行政许可即可生产销售。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以卞飞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非法经营罪的指控不能成立。理由如下:一、证明涉案器械属性的证据不足非法经营罪属于行政犯,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时首先应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先行触犯行政法律、法规等作出判断。根据行政法“法无规定不禁止”、“法无规定不处罚”的原则,行为人行为未被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明确认定属违法的,不是违法行为。涉案SE-生物能量仪属于新型产品,没有进入医疗器械名录,行政机关对其性质的判定需要遵守基本原则。首先,行政许可必须遵循行政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应将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予以公示,确保公众的知情权。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的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而根据案发时食药总局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以及食药总局于2017年12月31日发布、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修订版),都找不到涉案SE生物能量仪在案发当时及审理时已纳入医疗器械管理的依据。复函回复“应作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与“已纳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院认为,涉案物品只有在被列入医疗器械名录,由食药总局明确其定义,并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公之于众后,才能对“未经许可”进行生产或经营的行为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该复函系食药总局与上海食药局就相关问题的意见交流,属于不具有对外效力的行政机关内部文件,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其次,认定某种器械的性质,必须遵循科学专业的技术规范,严格依据现有规定进行。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申请注册的规定可知,以上两类医疗器械应当由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应当在有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临床试验。只有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进行检验。根据食药总局《关于规范医疗器械产品分类有关工作的通知》,对于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中涉及尚未列入《分类目录》或其他通知文件的医疗器械类别确认的,省级食药监部门向食药总局提出请示时,应提供用于支持分类的相应详细资料及预分类意见,由食药总局组织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研究确定。本案中,食药总局依照上海食药局提交的现场扣押的产品包装、照片、使用参考书及合格证等材料作出的复函以及国家红外及工业电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做出的《检验报告》不能替代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公诉机关亦未能提供检测单位具有医疗器械检测资质等证据,食药总局亦未出具对实物的技术检测、专家会审、评定结论等其他材料予以佐证。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SE-生物能量仪系二类医疗器械。二、证实被告人卞飞具有犯罪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举报人哈尔滨全科医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科公司)报案陈述认为SE-生物能量仪和全科公司产品外观相似度很高,并且宣传产品功能一致,被告人卞飞明知全科公司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故其应知SE-生物能量仪也属于医疗器械。全科公司的陈述属于主观认识和判断,在本案中无其他客观证据与其印证的情况下,其自行提供的对比情况说明不能起到证明作用。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卞飞有非法经营二类医疗器械的主观故意。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卞飞具有非法经营二类医疗器械的主观故意且客观上实施了上述行为,公诉机关指控卞飞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于2019年11月13日判决如下:被告人卞飞无罪。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卞飞未上诉,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一审被告人卞飞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决认定卞飞无罪存在错误。主要理由如下:1.食药总局办公厅出具的《关于SE-生物能量仪产品界定分类问题的复函》来源合法、内容客观,可以证实SE-生物能量仪系第二类医疗器械,而且在案证据能够印证食药总局的界定依据。2.卞飞具有医科背景,熟悉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等,应当明知自己生产、经营的SE-生物能量仪需要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的相关准入手续却未办理,具有非法经营的主观故意。3.卞飞违反国家规定,将原本应纳入监管体系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以普通家用电器的名义生产、销售,逃避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案产品安全性的审查、评价以及后续监管,严重侵犯其他合法产品的权益并扰乱医疗器械市场管理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构成非法经营罪。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出庭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一审被告人卞飞非法经营的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无罪不当,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正确,建议二审法院采纳,依法裁判。检察机关同时还向二审法院提供并出示了在二审期间取得的上海药品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药监局)向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关于对SE-生物能量仪系列产品委托认定的复函》,以证明卞飞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一审被告人卞飞未提出上诉,但是当庭提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检察机关在二审期间向法庭所举证据材料亦经法庭当庭质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一审被告人卞飞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问题。经查,食药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于2015年12月22日印发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同时,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领域涉嫌违法犯罪案件。本案中,食药总局办公厅出具的《关于SE-生物能量仪产品界定分类问题的复函》及上海药监局出具的《关于对SE-生物能量仪系列产品委托认定的复函》,仅根据涉案的SE-生物能量仪使用参考书等资料载明的产品预期目的,认定该产品应作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但是并未对扣押在案的产品进行实物检验或者鉴定,也未明确认定涉案产品所属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具体种类。综合在案证据材料,虽然足以证实卞飞作为医疗相关行业专业人士,具有规避法律监管的主观意图,但是尚不足以证实涉案的SE-生物能量仪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故认定卞飞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证据尚不充分。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一审被告人卞飞无罪,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及二审检察机关对此支持抗诉的出庭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20年11月25日裁定如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想了解更多蜀黍专属装备▼点击下图进入商城▼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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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公安厅原副厅长被“双开”!

素材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读库君整理编辑,仅供交流学习咨询、加群、合作请联系微信号:xingshiduku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将公权力当做攫取私利的工具,疯狂敛财;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12月14日,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原党委副书记、副厅长唐斌(正厅长级)被双开。唐斌公开资料显示,唐斌出生于1969年9月,广西全州人,曾在南宁市公安系统工作多年,担任过南宁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等职。2013年曾任钦州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2015年,唐斌回到南宁,任南宁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2018年,他任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2022年8月9日,唐斌被查。经查,唐斌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毫无纪法底线,知法犯法,执法违法,将公权力当做攫取私利的工具,疯狂敛财。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利并收受钱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唐斌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唐斌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个人简历唐斌,男,汉族,1969年9月生,广西全州人,199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1年7月参加工作,清华大学在职研究生班公共管理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1987.09—1991.07,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察系刑事侦察专业学习1991.07—1995.09,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侦大队民警1995.09—1997.01,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江南派出所民警1997.01—2000.06,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江南派出所所长(其间:1997.09—1999.07,在广西大学商学院研究生班政治经济学专业学习)2000.06—2002.09,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副分局长2002.09—2005.03,广西壮族自治区邕宁县公安局局长(其间:2003.02—2003.05,在公安部县、市公安局局长培训班学习)2005.03—2007.07,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分局长2007.07—2010.0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副局长(正处级)、党委委员2010.04—2010.06,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副局长(正处级)、党委副书记2010.06—2011.08,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正处长级)(其间:2009.03—2011.01,在清华大学公共管理专业学习,获公共管理硕士学位;2010.03—2010.07,在广西自治区党委党校第22期中青班学习)2011.08—2011.11,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公安局党委书记2011.11—2013.02,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公安局局长(副厅长级)、党委书记2013.02—2015.01,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2015.01—2015.02,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市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兼),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2015.02—2018.0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兼),市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兼),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2018.04—,广西壮族自治区政法委副书记(正厅长级),维稳办主任,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兼)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南宁市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南宁市委第十二届委员,南宁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想了解更多蜀黍专属装备▼点击下图进入商城▼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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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高院法官总结:民商事诉讼一审原告庭前准备34个实务要点

都说“法庭是诉讼律师的主战场”,但比庭审更加重要的应该是庭前准备。实务中只要律师的庭前准备工作做得充分、全面、深入,即使庭审技巧不那么娴熟,未必会影响裁判结果;而毫无准备或不充分的准备,对律师而言无异于赤膊上阵,在法庭上的反应只能凭本能、吃老本,这种状态下的庭审效果可想而知。律师既是客户合法权益的维护者,也是法官、仲裁员裁判的辅助者。前者决定办案思路,后者决定专业路径。庭前准备工作做的好,对于法庭的提问,哪怕是非常细节性的问题也可以清晰、准确回答,会让整个庭审节奏变得流畅、愉快,也会给旁听人员很良好的体验,让当事人觉得受到重视,甚至影响案件的走向。庭前准备的重点总结起来就是“事实”和“法律”。看起来很简单,但分解开来律师需要做好的工作有很多。那么,律师如何稳扎稳打一步步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呢?12月15、16日20:00,法律名家讲堂特邀特到原高院法官、从事审判工作15年,现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强,为大家直播分享“民商事诉讼一审原/被告庭前准备实操指引”。第一晚在直播间,蒋强律师将为大家分享如何复核基本信息、如何做好庭前证据准备工作、如何灵活适用证据规则、如何设计精细化诉讼方案等34个实务要点与实操技巧;第二晚,蒋强律师将为大家分享被告方如何了解基本事实、初步评估案件、搜集筛选证据、考虑管辖权异议、评估反诉可行性等实务要点。机会难得,快来预约观看吧!庭前准备工作应当区分程序、审理阶段和诉讼地位。比如,根据程序的不同区分为诉讼和仲裁;根据审理阶段的不同,区分为一审、二审、再审;根据当事人不同的诉讼地位,区分为原告与被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程序、审理阶段和诉讼地位不同,庭前准备的侧重点也不同。法律名家讲堂平台上线了由蒋强律师录制的正式课程《民商事诉讼庭前准备实战攻略》。课程融合了蒋强律师从事法官、律师的双角度的实务经验,详细讲解了律师在代理民商事案件时,不同审理阶段、不同诉讼地位的庭前准备实战攻略,让你尽可能的占取庭审主动性,制胜法庭。蒋强律师曾从事审判工作15年,独立承办案件3000余件,参与办理案件1万余件,同时具备法官思维和律师思维,课程全是老师多年实务经验总结,分为一审原告庭前准备攻略、一审被告庭前准备攻略、二审上诉人庭前准备攻略、二审被上诉人庭前准备攻略四大部分。课程定价499元限时折扣仅需99元一经购买即可永久反复观看会员免费看课程定价499元限时折扣仅需99元一经购买即可永久反复观看会员免费看●名家讲堂天天有直播,周周上新课,赶快点击【阅读原文】享受知识的盛宴和进步的快感吧!点分享点点赞点在看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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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警属注意!千万别错过!加绒新式布鞋88秒杀!

蜀黍家双12的王炸福利👇加绒款新式布鞋88元秒杀!秒杀时间:12.11-12.14限时限量,先到先得蜀黍家【加绒款新式布鞋】,174g左右的轻质鞋身,日常通勤、坐办公室穿,轻便又舒适。加绒内里,保暖舒适,就像踩在小毛毯上;与鞋面精致结合,不用担心显臃肿。橡胶鞋底柔软又耐折,穿着舒适不硌脚,行走跑跳轻轻松松~同时耐磨防滑,雨天出行无忧。这样一双好穿又百搭、还做了固型(不易变形)的加绒布鞋,原价138,双12王炸福利,秒杀88一双!数量不多,先到先得。(ps:特价秒杀不与双12全店满减叠加哦)手快的战友已经抢走一批限时秒杀,先到先得!▼点击图片购买▼一年一度的双12憋了个大福利给大家全场所有产品满200减30,满399减60满799减120【部分特价产品除外】产品咨询/团购/代理▼添加微信客服▼不知道买什么?跟着爆款清单买,闭眼入不出错!【鞋服类】【文创、配饰】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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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盗骗交织案件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本文为2021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刑法治理模式完善研究》(21SFB201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想了解更多蜀黍专属装备▼点击下图进入商城▼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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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期间突发脑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于志刚受贿案终止审理

读库君整理编辑,仅供交流学习咨询、加群、合作请联系微信号:xingshiduku央视新闻客户端12月13日消息,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委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原委员于志刚受贿一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同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于志刚当庭表示认罪悔罪。2022年5月2日,于志刚在辽宁省看守所羁押期间突发脑出血,经抢救无效于5月3日死亡。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被告人于志刚受贿案裁定终止审理。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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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提醒!朋友圈卖抗原检测试剂等行为将被严厉打击!

读库君整理编辑,仅供交流学习咨询、加群、合作请联系微信号:xingshiduku近期,伴随国家疫情防控措施优化调整,退热、止咳、抗病毒、治感冒等药物受到全社会广泛关注。这使得一些商家或不法分子动起了歪脑筋,部分商家趁机抬高物价,还有一些人私自贩卖涉疫医疗产品。警界小编注意到,多地针对上述情况已经开展相应措施。其中,河北省保定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更是对于疫情防控期间涉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行为发布了告知书: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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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支队政委主动投案!

素材来源:南宁市纪委监委等读库君整理编辑,仅供交流学习咨询、加群、合作请联系微信号:xingshiduku据南宁市纪委监委消息: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政治委员孙志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接受南宁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孙志宇孙志宇,男,1975年10月生,汉族,籍贯安徽寿县,199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大学学历。2021年被任命为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路巡逻民警支队)政治委员(试用期1年)。延伸阅读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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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翻领夹克中长款,冬天体制内标配行头,保暖又稳重!

干部夹克可以说是公职人员的标配,兼具了正式与休闲,尽显稳重「干部风」。它作为蜀黍家的年度爆款,从干部翻领夹克春秋款到羽绒款,再到羽绒中长款,满足了兄弟们多场合多风格的穿着需求。今天推荐的这款「中长款干部翻领羽绒服」保留了干部翻领夹克的经典版型,中长款设计则更能修饰身形,加上填充90%白鸭绒,给你加倍保暖。蜀黍家双十二重磅来袭活动期间大额优惠券最高可减少120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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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宗新主任总结的这50个庭审制胜技巧,太实用了!(必须收藏)

对刑事律师来说,庭审是表现律师能力的重要环节。诉讼能力如何、优秀与否、策略是否得当,都能在一场庭审中表现出来。可以说,庭审相当于一面检验律师能力的“透视镜”。现实中,高胜诉率的律师往往对自己的辩护重点了然于胸:是证据问题,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适用问题;是无罪辩护、罪轻辩护、还是量刑辩护等等。而上述辩护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发问、质证、辩论三大环节。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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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来了:全案认罪认罚律师作有罪辩护法院依法宣告无罪

素材来源:刑事备忘录读库君整理编辑,仅供交流学习咨询、加群、合作请联系微信号:xingshiduku审理法院: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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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种“醉驾”情形应当重新鉴定!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依法提请或者决定予以逮捕。除此情形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第五章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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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被查!

读库君整理编辑,仅供交流学习咨询、加群、合作请联系微信号:xingshiduku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徐恒才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徐恒才简历徐恒才,男,汉族,1968年9月生,黑龙江双鸭山人,1989年9月参加工作,199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哈尔滨工业大学行政管理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1987.08—1989.09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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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讲清!电话通知到案的,到底能不能认定自首?

者:曹坚(作者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素材来源:检察日报读库君整理编辑,仅供交流学习咨询、加群、合作请联系微信号:xingshiduku原标题:《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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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纪检组长见人打架未予制止,被判玩忽职守罪!

素材来源:裁判文书网读库君整理编辑,仅供交流学习咨询、加群、合作请联系微信号:xingshiduku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刑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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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级法院副院长被查

刑事读库编辑,供交流学习,若有冒犯,请告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孙浩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绍兴市纪委市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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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尸”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读库君整理编辑,仅供交流学习咨询、加群、合作请联系微信号:xingshiduku探析《刑法》第236条的立法缺陷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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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多名公务员因微信办公违规被处理,案例鲜活,教训惨痛!

读库君整理编辑,仅供交流学习咨询、加群、合作请联系微信号:xingshiduku微信办公确实可以为工作带来一些便利,但使用微信办公导致的泄密案件逐年递增。尤其是在疫情期间,出现微信办公的情况比较普遍,相关人士已经受到处理,教训非常惨痛。
202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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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查刑事案件中程序型文书?

读库君整理编辑,仅供交流学习咨询、加群、合作请联系微信号:xingshiduku如何审查刑事案件中程序型文书?来源:《刑事证据审查手册》一书,作者:潘美玉
202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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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检答网:二人共同犯罪均被取保候审,保证人可否为同一人

素材来源:《检察日报》,2022年9月19日第1版读库君整理编辑,仅供交流学习咨询、加群、合作请联系微信号:xingshiduku咨询类别:法律政策
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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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刑侦重案大队原大队长被查

素材来源:凉山州纪委、布拖县监委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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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救妻”,法院: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责!

素材来源:江苏高院、交汇点读库君整理编辑,仅供交流学习咨询、加群、合作请联系微信号:xingshiduku深更半夜,妻子突然发病晕倒,因住在偏远乡村,救护车不能及时赶来,醉酒丈夫陈某无奈之下开车将妻子送往医院救治,被警方当场查获。检察机关以危险驾驶罪对陈某提起公诉。江阴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最终,检察机关撤诉。据悉,这是江苏第一起因构成“紧急避险”而被依法撤诉的“醉驾”危险驾驶案,在全国也极为罕见。深夜醉驾丈夫送病重妻子就医被查这起罕见的醉驾案发生在2018年12月7日晚上。为了庆祝妻子生日,陈某邀请朋友到住处吃晚饭,自己也喝下了红酒。到夜里11点多,陈某妻子想上楼休息,突然倒地口吐白沫、昏迷不醒,陈某随即让女儿拨打120求救。120回复,附近没有急救车辆,要从别处调车,具体到达时间不能确定。因情况紧急,家人和邻居又没有驾照能开车,出租车一时间也联系不到,陈某只得自己驾驶私家车,将妻子送到了附近医院抢救。随后,陈某被警方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3mg/100m1,远超醉驾标准。检察机关涉以危险驾驶罪提起诉讼公安机关固定相关证据后,将该案移送至检察院。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诉请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在法庭上,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他和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出有因,他因妻子昏倒、120急救车不能及时赶到,才开车送妻子就医;案发时已近深夜,路上行人较少,驾驶路途较近,未发生事故,社会危害性较小;他归案后如实供述,悔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法院: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责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人陈某客观上实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其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法官表示,案发时,陈某认识到妻子正面临生命危险,迫不得已才醉酒驾驶的,属于在必要限度内实施避险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各项条件,他的行为也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紧急避险,应不负刑事责任。基于这种共识,2019年底,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陈某撤回起诉;数日后,法院裁定,依法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法官说法:为何构成“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的认定非常严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3.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4.具有避险意识;5.必须不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在本案当中,陈某妻子突然摔倒,昏迷不醒、口吐白沫,生命权益正处于威胁之中,可视作正在发生现实危险;当时陈某所在乡村有些偏远,医院一时间又不能及时派出救护车,他身边又无其他合法驾驶人,最后醉酒驾车的行为,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从主观上看,被告人实施醉酒驾驶的行为,并没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故意,反而具有使处于生命危险的妻子及时得到医治的良好动机。考虑到当时的具体情境,陈某实施醉驾对公共安全的损害程度相对较小,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符合紧急避险所须具备的多项条件。所以,应当认定陈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交警执法时对“紧急避险”的认定非常慎重对于陈某的醉驾违法行为,在法院作出裁定之前,公安机关已经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据了解,在日常执法时,考虑到“紧急避险”所满足的条件要求极高,比如难以准确掌握“病重程度”等因素,各地交警在执法时对“紧急避险”的认定也会非常慎重,会从严把握,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从人性化执法的角度会从宽处理。本案主审法官也再三强调,“本案中发生的‘醉驾救人’,有其罕见的特殊性。在现实当中,紧急避险要结合事发时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动机、行为后果等等综合考量,一般适用情况极少。”在此提醒公众,遇到紧急情况时,首先要遵守法律,第一时间向公安、卫生、消防救援等专业力量求助。想了解更多蜀黍专属装备▼点击下图进入商城▼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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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是否可以随意查看公民手机中的内容?

作者:刘峰涛,转自:法眼视讯读库君整理编辑,仅供交流学习咨询、加群、合作请联系微信号:xingshiduku【编者按】在警察执法中,有时会对公民手机中的短信、通话记录、照片、视频等信息进行检查。这涉及到公民权利保护、警察执法权边界、相关法律语词解释等诸多问题。本文详细解读了立法对警察检查权的规定,并通过列举案例、比较域外制度等方法,对警察随意查看公民手机内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明确提出,在执法中,警察检查公民手机必须受一定条件和严格程序的制约,否则就会对私权利造成严重侵害。在火车站经常可以看到警察前来盘查询问,出于公共安全需要和警察的职务需要,相信一般情况下公民都会给予理解和支持。但是,如若警察要求公民解锁手机,由其对手机里的短信、通话记录及照片等隐私内容进行检查,恐怕很多人都不是很乐意。由此引发思考:警察是否有权查看公民手机中的内容?如果有,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查阅完相关法律法规后,发现如下相关法条:首先,《宪法》(《邮政法》也有类似规定)中明确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从这个角度来说,公民手机中的短信、通话记录等涉及到该公民的通信秘密,受到宪法的保护,在一般情况下不应受到公权力的干涉和损害。而作为例外情形,查验的主体、前提条件、必要程序等都有着严格的限定,容不得丝毫随便。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第二百零五条也有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举重以明轻,连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搜查都需要满足“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的批准”或“确有立即检查的必要”等条件,那么,在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该公民可能参与任何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况下,警察查看公民手机更需要严格的手续。此外,《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办案,严禁下列行为:……(3)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该条规定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呼应,以禁止性规范的形式对搜查物品这一问题作出进一步强调。因此,随意搜查公民手机的行为系严禁行为,违反者应受到处罚。最后,有关此类事件已有处罚先例。某重庆男子在绍兴火车站被警察拦住要求查看身份证和手机,将该男子原本关闭的手机打开,不停翻看他的通信录和多媒体资料,随后,便以在其手机里发现AV视频为由对其处罚。后经曝光,绍兴火车站派出所作出如下处理:“1、赔礼道歉;2、责令当事民警停职检查;3、对全体民警进行执法理念大教育。”不过,经询问12389(公安机关和民警违法投诉热线)及51235782(上海铁路公安投诉热线)后,接线员给出的执法依据是《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第九条原文为: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检查”一词的内涵和外延成为确定有无执法权依据的关键。1995年颁布的《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有关问题的解释》对“检查”作出如下解释: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追捕逃犯、侦查案件、巡逻执勤、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现场调查等职务活动中,经出示表明自己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证件,即可以对行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检查。检查包括对被盘问人的人身检查和对其携带物品的检查。该解释虽然从一定程度上对检查一词予以细化,但同时又带来了另外一个疑问:此处的检查究竟是仅局限于对物品表面状况的检查,如检查该手机中是否夹带爆炸物等?还是说检查的范围包括手机的物理状况和里面的电子数据?由于该解释的颁布时间为1995年,那时手机尚未流行,更别提智能手机和其中的电子数据问题了,因此该解释对此并未作出规定。而查阅其他相关文件后,也未发现有明确规定。根据个人理解,此处的检查应只局限于对物品表面状况的检查,而不包括其中储存的电子数据。首先,宪法已有明确规定,只有在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的情况下才能干涉公民的通信秘密。从效力等级上来说,公安部的解释甚至连部门规章都算不上,其效力等级远低于宪法,不应与宪法有冲突,否则有违宪之嫌。其次,随着智能手机的发展,手机中储存的个人隐私越来越多,根据手机短信、微信、淘宝等程序,几乎可以“重构”手机使用者过去几个月甚至几年的生活,甚至连对爱人的情话、个人的秘密日记等都无所遁形。可以说,手机中是个人隐私最集中的地方之一,甚至可能比其住宅中包含的隐私信息更多、更丰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允许警察随意查看公民手机中的内容,有点类似于允许警察拿着一把钥匙直接闯入公民的家中进行搜查。再严重点讲,技术侦查也不过是监控公民的短信、通话、邮件、行程等,二者都是将个人的隐私和秘密赤裸裸地呈现在他人面前,不过是程度的差别,究其性质又有何异?既然对公民的家中进行搜查和进行技术侦查都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那么查看公民手机又怎么可以不经过任何审批,“任性而为”呢?其实,对上述问题的争议和美国的情况非常相似。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禁止侦查机关对公民的人身、财产、住宅等进行任意搜查。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有关第四修正案是否也禁止侦查机关任意搜查公民手机中的内容这一问题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在莱利诉加利福尼亚州一案中,法院认为手机中存储有大量隐私信息,这与传统上警察附带搜查的实物不可同日而语。即便为打击犯罪,也不可以侵犯隐私权为代价对手机信息进行附带搜查,而必须在具备搜查令的前提下才可展开搜查。从域外借鉴的角度来说,这对于我们解释相关规定、明确警察侦查权的范围提供了一定的借鉴意义。综上,随意查看公民手机中的内容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严重侵犯,是滥用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害。当然,警察也并非完全无权查看公民手机的内容,因为查看公民手机中的内容有时可以帮助侦破案件,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不过,考虑到此举对公民隐私权损害较大、私权利与公权力力量极度不对等以及公权力容易滥用等情形,有必要对警察的这一行为作出限定,用明确的条件来取代宽泛的自由裁量,用严格的程序来取代行为的任性,以便极大程度地维护公民的尊严和自由。独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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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客户咨询律师最常问的10个问题汇总,附成交心得!

一、我想离婚,都有哪些方式?离婚在法律上有两种方式,一是离婚当事人就婚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以及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直接到民政局登记离婚,称协议离婚。二是离婚当事人就离婚问题协商不成,任何一方要求离婚可诉法院离婚,称诉讼离婚。二、老公和小三生了私生子,能不能告他重婚?不一定,如果他并没有以夫妻名义或者身边的人也不认可他们是夫妻并且也没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即使偶有同居也仅是违法同居,并不涉及犯罪。三、老公出轨,我能告小三破坏家庭吗?单从情感侵权角度起诉小三破坏家庭,法院是不受理的。四、离婚后孩子会判给谁?抚养权是如何规定的?(1)2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为宜,但是女方具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疾病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可以随男方生活。(2)男女双方可以就2周岁以下子女达成协议随男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3)对于2周岁以上的子女有下列情况可以优先考虑。已经做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4)男方和女方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有能力照顾子女的。可以作为子女随男方或者女方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针对8周岁以上子女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意见。五、TA家暴了我,法院会判TA净身出户吗?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并无明确规定,除非过错一方自愿净身出户。六、结婚的时候TA骗了我,能不能告他骗婚?婚姻是否有效,取决于你们是否满足结婚登记的要件,比如是否存在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否达到结婚登记年龄等等,而不会因为对方隐瞒了某些事实和你结婚登记就产生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七、诉讼离婚需要什么材料?诉讼离婚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小孩医学出生证明、结婚证(结婚证丢失可以到民政部门调取档案信息或者在民政部门开具婚姻关系证明)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相关证据、共同财产相关证据以及小孩生活状况等相关证据。八、离婚案件委托了律师代理,开庭可以当事人可以不到庭吗?不可以,离婚案件实际上是解除身份关系,律师代理权限在法律上只能是一般代理,离婚案件不可能是特别授权代理。故委托律师后开庭时当事人必须到庭。九、我要离婚,对方以自杀威胁,TA死了我要承担法律责任吗?如果己方没有教唆或刺激其自杀,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但如果对方付诸于行动,则有义务阻止,并帮其报警。还是要双方冷静对待,避免情绪过激。十、对方不履行调解/判决怎么办?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如当事人不履行判决书的内容,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咨询是成单的第一步。11月29、30日20:00,法律名家讲堂特邀到从业14年资深离婚律师于琦,为大家直播分享“教你三招搞定婚姻咨询,顺利转为代理”。在直播间,于琦律师将为大家剖析真实案例分析客户心理活动,从情感、收费、法律三个角度获得客户青睐,教你三个锦囊妙计让你的案源蹭蹭涨,机会难得,快来预约观看吧!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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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研究室:新的受案机关不能简单地沿用前环节的强制措施,应当重新作出决定

读库君整理编辑,仅供交流学习咨询、加群、合作请联系微信号:xingshiduku《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节选)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在进入下一个诉讼阶段时,受案机关可根据情况分别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修订后《规定》第26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需要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移送案件的机关和执行机关。”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个别检察人员提出,如果前一阶段的取保候审措施没有即将届满,审查起诉阶段可以继续沿用,不必重新作出。对于拟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案件以及其他可以快速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时间往往是足够的,是否需要继续适用取保候审措施,主要看之前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期限是否即将届满。该观点的主要理由是: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是固定的,执行机关也未发生变化,原先作出的取保候审决定并不因为诉讼环节的推进而当然失效,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够用的情况下,下一诉讼环节的受案机关没有必要重新作出决定。我们认为,不同诉讼阶段案件情况不同,规定新的受案机关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实际上是要求受案机关在受案后,继续审查并准确作出适用强制措施的决定,而非简单地沿用前环节的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是否适用强制措施重新作出决定,符合权责一致原则,有利于检察机关通过审查准确地作出继续采取、变更或解除相关强制措施的决定,也有利于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在适用相关强制措施中存在的问题,全面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3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重新计算;继续使用保证金保证的,不再收取保证金。”修订后《规定》第26条第1款重申了上述司法解释中需要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要求,同时重申不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的要求。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继续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办案机关必须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修订后《规定》第26条第3款规定:“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移送案件的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受案机关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移送案件的机关和执行机关。”受案机关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执行后,原取保候审措施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修订后《规定》第26条第2款规定:“受案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执行后,原取保候审措施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对继续采取保证金保证的,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受案机关变更的强制措施开始执行后,应当及时通知移送案件的机关和执行机关,原取保候审决定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执行机关应当依法退还保证金。”作者:高景峰,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一级高级检察官;李文峰,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佳,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专题处副处长。来源:人民检察杂志微信公号,全文见《人民检察》2022年第20期。想了解更多蜀黍专属装备▼点击下图进入商城▼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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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教授:不测核酸就拘留合法吗?

情防控中,政府总是倡导市民非必要不聚集,非必要不出城,其实在目标设定和手段选择之间理性权衡,不用过度手段去追求行政目的,也同样适用于政府的决策选择。想了解更多蜀黍专属装备▼点击下图进入商城▼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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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故意按摩促使女性产生性欲后发生关系,是否属违背妇女意志?

读库君整理编辑,仅供交流学习咨询、加群、合作请联系微信号:xingshiduku一、案情简介张某经人介绍到王某的理发店做学徒工,刚到理发店的当晚9点多,王某要教张某做足疗,便带张某到三楼的一间房子内,王某见张某穿牛仔裤,以衣服太紧、无法教其做足疗为由让其换上宽松的睡衣,然后让张某躺在按摩床上。王某抚摸张某腿部、腹部、背部并按摩,张某昏昏然。之后,王某趁机脱去张某衣服,抚摸、亲吻张某乳房。张某感觉晕乎乎的,浑身没有力气反抗。后王某趁机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几分钟后,张某恍然醒悟,大骂王某是色狼,并打电话给其父母说明此事,其父母当即报警。(犯罪嫌疑人王某,男,40岁,理发店老板,被害人张某,农村女孩,15周岁,生活经历简单、无性经历,与王某的妻子有亲戚关系)二、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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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日打虎!中央纪委11月连打六虎

素材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读库君整理编辑,仅供交流学习咨询、加群、合作请联系微信号:xingshiduku贵州省政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周建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周建琨
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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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刑事证据70条裁判规则

读库君整理编辑,仅供交流学习咨询、加群、合作请联系微信号:xingshiduku1.于英生申诉案(最高检指导性案例25号)【裁判要点】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检察机关既要依法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刑事裁判,又要注意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环节
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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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施行!公安机关职责有调整!

1.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金融、电信、网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履行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本行业领域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第六条第三款)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