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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控的电动车

宋福信 宋氏律师事务所
2024-08-24

01不速之客
福尔摩斯每次都会认真观察他的客人,尤其是不速之客。他通常会先判断客人的职业和经历。毫无疑问,这是一个很好的职业习惯。对于辩护律师来说,观察眼前的客人,意味着我们又开始为一项新的任务做准备了。
我认真打量了一下今天的这位不速之客。
他大约三十五岁,矮小瘦弱,他穿着旧的短袖和运动裤,脚上的运动鞋沾满了各色泥污。他的头发被压得很扁,已经不是原来自然的样子。他的脸和手臂的皮肤黝黑,但是在额头靠近发际线的那一圈的皮肤却略显白,与脸上其他部分形成色差。
我推测他应该是长期戴着帽子在外面曝晒,但是他手上没有建筑工人应有的肌肉,所以,他可能是做快递或者外卖行业的。
事实证实了我的判断,他就是一位外卖小哥,他叫三弟。他说他经常在附近送外卖,他无意中看到了我们的一篇推文,然后根据公众号上的地址找了上来。
他点开了那篇推文,那是我和赖建东律师一起写的《危险驾驶罪,你意想不到的辩点》
“文章写的都是成功的案例,因为成功了才会分享,但其实现实中,大部分是辩护失败的案例。” 我理解,每一个找刑辩律师的客人都对好的结果有着无比的渴望,但我经常会和客人说这句话,就像是手术前的风险告知一样。






仅就案情而言,没有哪种案件会比醉驾案件更简单了。
那天晚上十点,三弟送完最后一份外卖,他坐在一个小卖部门口喝了酒,然后骑着送外卖的电动车回家。在十字路口等交通灯时,一位正在执勤的交警刚好站在他旁边,闻到了他身上浓浓的酒味。他们对望了一眼,然后三弟就被带到了警察局。
他的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70mg/100ml,比醉驾的标准超了三倍多。他当晚就被刑事拘留了,罪名是危险驾驶罪,在看守所关押了七天后才放出来,然后被起诉到法院。三天前,法院判了他拘役三个月。如果不上诉,他过几天就要被收押去服刑了。
“我有两个孩子,家里只有我一个大人……上次关了七天,是房东帮我照顾他们的……三个月太长了,不行啊!老人在老家病重也过不来。”这就是三弟想要找律师的理由。

他只希望不被关进去就可以了,至于有什么理由可以不关进去,他也说不出来。



02 “ 一定要完全无辜吗?”
三弟走后,实习生小吴有点好奇地问我,为什么接下这个案子。
很显然三弟没有什么支付能力,但这并不是最重要的,小吴觉得,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70mg/100ml,他起码喝了一瓶白酒吧,大晚上还开车回家,这多危险呀!拘役三个月,给他一点教训,一点也不为过啊。
我理解小吴的想法。我问过三弟,他平时是不是经常喝酒,他说他不会喝酒。他没有告诉我,那天晚上他为什么一个人坐在一家小卖部门口,喝完了整整一瓶的廉价白酒。我也没有问他,为什么家里只有他一个大人。
我记得有一次在回家的路上,夜已深,我看到一个中年男人蹲在路边的角落里,一边用方言打着电话,一边痛哭。在他的旁边,停着一辆电动车,后座装着一个黄色外卖箱。
三个月的刑期虽然不长,但并不是每个人都能承受得起。而且,难道只有完全无辜的人才能请辩护律师吗?如果是这样,恐怕我们就没有几个委托人了。
“也许,我们都吃过他送的外卖?”我笑着跟小吴说。






“我检索了醉驾的案例,几乎就没有改判的。”小吴愁眉苦脸地说。
“你有特别检索开电动车被判危险驾驶罪的案例吗?”我提醒小吴。
我很清楚,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驾驶的必须是机动车,问题是,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吗?直觉让我觉得这个问题会有很大的争议。
这个直觉首先来源于我对机动车的模糊概念和我对电动车的表面认识之间的差异感。其次就是来源于一种现象,自从市区禁止摩托车之后,街道上的电动车越来越多了,显然电动车不在禁止之列。存在不一定合理,但是一定有其原因。
这是我决定接下这个案子的最直接的原因,我需要去深入研究一下。如果只是出于同情,上诉毫无希望,我会明确地告诉三弟,他唯一要做的,是尽快回去把小孩安顿好。

03“ 是蔬菜还是水果?”
自我们学会说话开始,我们就在学习一些概念,比如:“蔬菜”、“水果”。长大一点后,我们就要学习去判断,比如:“番茄是蔬菜还是水果”? 
运用概念、判断、推理……这一种与生俱来的逻辑思维,在经过专业训练后,让我们成为了所谓的理性法律人。根据法律概念进行判断,依然是我们法律职业中最基础的一种工作,也是最重要的一项能力。
“玩具枪属于枪支吗?”、“野生鹦鹉人工驯养后繁育出来的后代还属于野生动物吗?”、“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属于假药吗?”,这些都是在具体案件中运用法律概念进行判断时出现过的争议。
法律概念一旦判断有误,影响的可能不止一个人,甚至可能是不计其数的人。而且越基础的概念,外延越广,影响的人也就越多。






《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于“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定义,也明确指出了电动摩托车则属于机动车,而电动自行车则属于非机动车。
我们又在《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这些规定里面找到了 “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定义,通俗来区分,就是电动摩托车是纯粹以电力为动力的,而电动自行车是可以人力骑行,以蓄电池作为辅助动力。
概念已经弄清楚。接下来,我们需要判断的是:三弟这辆送外卖的电动车,到底属于“电动摩托车”还是属于“电动自行车”?






三弟从家里的某个柜子里翻出了一本破损肮脏的《电动自行车用户使用说明书》,再找出了几张电动车的照片。
这是一辆正规厂家生产的电动车,说明书明确写明三弟购买的这一辆电动车正式名称为“电动自行车”,型号为“四代TDL-101Z⑨”。我们查了一下《自行车命名和型号编制方法》,这个型号指的是“链传动的女式电动自行车”。
案卷里有三弟的电动车的照片,明显有两个脚踏板,可以用来人力骑行,带辅助动力的蓄电池。
所以,从产品功能、设计特征、生产目的来判断,三弟这一辆电动车是属于电动自行车的,为什么公安机关会认定这是一辆机动车呢?






我们查阅了案卷,发现公安机关把三弟这辆电动自行车送去检测机构做了检验,发现三弟的电动自行车超重了。
原来电动自行车是有技术指标的,其中重量不超过40kg,最高车速不超过20km/h,而三弟的电动自行车的重量是55kg,已经达到了电动摩托车的重量。
虽然没有对车速进行鉴定,但是鉴定机构下结论:被检验的电动自行车的重量超标,所以应该按照机动车来管理。
公安机关据此认定三弟的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于是以危险驾驶罪立案并移送起诉了三弟。
所以,要判断的命题变得复杂了——超出技术指标的电动自行车属不属于电动摩托车?






我们的理解是,从这款产品的基本特征来判断,应该认定它属于电动自行车,虽然重量超标并且达到了电动摩托车的标准,但是还不符合电动摩托车的基本特征,不能“提升”它的类别。
而从法律上来说,对于技术指标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就应该按照不合格产品的程序予以没收销毁。鉴定机构认为应该按照机动车来管理,这也缺乏法律依据,同时也势必造成管理上的混乱。
所以,在鉴定机构缺乏依据的结论基础上,公安机关进而认定这就是一辆机动车,显然逻辑是有错误的。
这就是我们最主要的上诉理由,三弟驾驶的并非机动车,他其实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04认罪的不一定有罪

三弟听了似懂非懂,他只关注一点:“是不是这样我就不用进去坐牢了?”

小吴说:“三弟之前一直都是认罪的。”
在三弟极为有限的法律意识里,醉驾就是喝了酒开车,自己确实是喝了酒开车,公安和检察官都说自己犯了危险驾驶罪,他哪里能想到不同的意见呢?
他只见过两次律师。一次是在检察官面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时候,有一位值班律师来见证了他签名;第二次是在开庭的时候,有一位法律援助律师为他求情,希望法官对他从轻处罚。
显然,三弟一直都没有获得过有效的法律帮助。在复杂的刑事诉讼中,没有专业律师帮助的被告人,就像是一个进入迷宫的小孩,有一种力量在推着你往某个方向走,这个方向不一定是正确的,但你却浑然不知、身不由己。






这让我想到了一个问题,一个本来毋庸置疑但却经常遭受质疑的问题:专业的辩护工作重不重要?
经常听到有人说,这么简单的案子,又是认罪的,不需要请专业律师了。这就像在看医生之前,先自己帮自己诊断了一回,把专业的作用限定在了自我设定的一个范围内。而所谓的专业,就是知道常人所不知道的东西,甚至是预料不到的东西。
更常听到有人这样说,律师的辩护就是走过场,一个刑事案件有公检法层层把关,律师能想到的,公检法怎么可能想不到?
我并不认为,律师一定要比公检法水平高,辩护才能起到作用。一件事情的是非曲直,需要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去提出不同的意见,经过充分的讨论甚至辩论,才能得出相对科学的结论。所以,对结论的科学性最有效的保障,不是水平的高低,而是立场的差异。






接下来我们发现的案件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可以印证上面说到的观点。
公安机关之所以认定三弟的电动车是机动车,主要是依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我们认真审查了这份检验报告,就看出问题来了。
出具检验报告的机构名称是“某某汽车保险事故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既不是法定鉴定机构,经营范围中也没有“车辆技术检验和类别鉴定”,而且两位鉴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显示是“汽车修理工”,并没有司法鉴定人资质。
可以想象的是,公安机关把这辆电动车送到一间专门修理保险事故汽车的修理厂去,请了两个汽车修理工,称了一下电动车的重量,然后他们就下了结论:这是一辆机动车。
显然,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资质均不符合刑事案件法定程序的规定。
其实程序的规定办案人员、司法人员都懂,只是可能在他们的心目中,这是一件很小的案件,所以程序问题并没有引起他们的重视。
但是在不同立场的辩护人看来,程序问题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无论案件大小,都应遵守。只有对小案件严格把关,才能防止在大案件中出现意想不到的纰漏。一句话,“不因恶小而为之”。

05得偿所愿

法律适用和程序的问题都找出来了,现在我们需要做的,就是用准确精炼的语言写出二审的辩护意见。虽然三弟对于改判还有点半信半疑,但是我们却感到信心满满了。

果然,中级法院在收到辩护意见后没多久,就把这个案件发回重审了。
在重审的时候,赖律师为三弟出庭辩护,控辩双方围绕涉案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鉴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对于一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普通醉驾案而言,这种情形应该是少见的。
法院重审后,还是认为三弟的那辆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继续判定他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把判决结果改了,改成了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无罪判决难以实现,但起码三弟不用进去监狱服刑了。显然,法院很明白三弟想要的结果是什么,以此为这个充满争议的小案件画上句号,也是认真斟酌过的。
三弟得偿所愿,开开心心地提着一篮水果到我们事务所来致谢。

06

“ 你要不要再次上诉? ”

当委托人对结果满意的时候,就意味着我们辩护人的工作就可以完美结束了。

但是,我却问了一个让三弟感到愕然的问题:“你要不要再次上诉?”






这是一个小案件,但是在研究的过程中,却让我们了解到一个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
“你知道全国有多少像你这样的电动车吗?”我和三弟闲聊起来,“一亿五千万辆,而且,这个数字还在逐年攀升。”
这些电动车有相当一部分在出厂的时候就是超标的,有超重的,有超出限速的。数以千万计的人开着这些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在路上行驶,有超速的、有醉驾的,安全事故已经在不断上演。
一件刑事案件的背后,其实是社会隐藏的一块伤病。三弟和他的电动车,也是这个群体这种现象的一个典型例子。
在发生事故时、在超速行使时、酒后驾驶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驾驶者应该承担怎样的民事、刑事责任呢?各地的执法部门的认定均不一致。
如果将这些超标的电动自行车按照机动车来管理,对像三弟这样的“违规”驾驶者一律处以刑罚,固然可以遏止这种风险,但是也会导致许多无辜的车主因为生产商的违规而承担刑事责任,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他们买的是电动自行车,无法意识到法律会将它认定为是一辆机动车。
在研究的过程中,我特别渴望看到有一份说理深刻的判决书,能够分清责任、指出根源。如果说刑事案件反映的是社会的一块伤痛,那么公正的判例则是治疗这块伤痛的一剂药方。很多时候,普通民众无法从晦涩复杂的法律规定中去把握自己行为的界限,而判例则可以以具体生动的方式给出一个指引。
虽然重审后,法院给出了一个让各方满意的结果,但是对于深层次的问题——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吗?还是没有给出一个准确的结论。当下一辆超标的电动自行车涉案的时候,争议依旧会重演。






当我和三弟聊这些想法的时候,我不希望他一定能理解和支持,但是他积极的回应却出乎我的意料。
“这件事我是有责任的,不管是骑什么车,都不应该醉酒驾驶,”三弟说,“您说了我才知道,原来电动自行车超标的现象这么严重,厂家生产超标的电动车,确实不应该。我愿意去上诉,我觉得这是有意义的,希望能引起大家的重视。”

07

最终的期待

二审的时候,法院又安排开了一次庭,这么小的一个案件,却连续开了三次庭,这是比较少见的,说明法官对于这个案件的争议还是很重视的。

法庭上的争议焦点还是那些,但是三弟这一次的感觉却完全不一样了,他似乎带着一种责任感。
他很诚恳地跟法官说:“我喝了酒开电动车是不对的,这是一次教训,我以后会改正。但是,我买的是一辆电动自行车,现在说它其实是一辆电动摩托车,我们对技术指标这些也不懂啊!这不应该由我们车主来承担责任,应该由生产厂商来承担责任。”
经过几个月的等待之后,最终的结果出来了,法官在宣判时向我们表示遗憾,还是维持了原判。
三弟倒显得很轻松,他握住我们的手说:“很感谢你们对我的帮助,不但帮我躲过了牢狱之灾,学习到了很多知识,还一起做了一件有意义的事。”
这个案件就这样结束了。无罪判决本就来之不易,我们有心理预期,尽力争取过了就行。
过了好长一段时间后,一次偶然的机会,我无意中在一份报刊中看到,审理这个案件的二审法院向有关部门发出了整顿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领域乱象的司法建议,特别指出了某些电动自行车厂家大量生产超标车辆的违法现象。
这份司法建议也许和三弟的案件有关,也许没有关系,但是无论如何,这是我们期待看到的最终结果。

08

大与小

在从事刑事辩护的工作中,我常常会思考大与小的问题。

何谓大?何谓小?一个小案件,但它的结论却可能影响一个相当大的群体。我们工作的目的可以很小,帮助一个快递小哥免受三个月的拘役,但也可以期待有更大的意义。
在看了福尔摩斯很多个案之后,我发现他擅长观察的不仅仅是眼前的人,还包括群体和现象。私家侦探、辩护律师都是受人之托以专业解决个案,都有相通之处,只要用心,无论案件大小,相信都有其意义。


本 文 作 者

宋福信

宋氏律师事务所主任

songfuxin@songchambers.com

ALB 2015中国15佳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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