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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撤回起诉,宋氏助“药师毒贩”获清白
办案手记SONG三年前,药剂师小何被指控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决罪名成立,锒铛入狱。小何经营的药房被关闭,药剂师证也面临吊销。宋氏周泳秀律师、宋福坚律师、杨琳律师经过研究后,接下了这个看似没有争议的案件,决定为小何提起无罪的上诉。二审、发回重审,经历了三年之后,在法院的建议下,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小何终于洗脱“毒贩”罪名,为该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坚守信念,迎难而上小何在广东某市经营一家药房,拥有处方药的销售资质,可凭医生处方售卖复方曲马多。2021年,小何私下出售了复方曲马多给两名自称头痛的老乡,被公安机关以贩卖毒品罪抓捕。一审判决认定,复方曲马多制剂的主要、有效成分是曲马多,而曲马多是国家二类精神管制药品,属于毒品,所以小何的行为属于贩卖毒品。这个判决结果,让小何大喊冤枉。在他的认知中,复方曲马多不是二类精神药品,仅仅是一个处方药,药房是可以进货售卖的,药监局也从未将复方曲马多当作二类精神药品予以管制。这怎么就成了毒品了呢?带着同样的疑问,辩护律师进行了类案检索,然而检索的结果却让大家大失所望:实践中已有大量的司法案例,把复方曲马多认定为毒品。甚至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官方网站也转载了一篇持有同样观点的文章,其中写道:“复方曲马多的主要药用成分就是盐酸曲马多,而盐酸曲马多是我国《精神药品品种名录》列明的二类管制药品。从实质审查的视角出发,贩卖复方曲马多本质上等同于贩卖盐酸曲马多。”可见,司法实践中已普遍将复方曲马多认定为毒品,作无罪辩护的成功概率非常小。但辩护律师认为,从法律上分析,复方曲马多不在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名录内,不能类推解释认定为毒品;从证据上分析,一审公诉机关没有提供鉴定意见、专家意见等证据证明复方曲马多的药效等同于曲马多,不能作实质解释,一审法院的判决既无法律依据,也无证据支撑。即便是已经有大量的司法判例,也不能代替法律的认定。听了辩护律师的分析,小何说他终于看到了上诉的希望。仔细研究,找出二者的本质区别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毒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因此,认定毒品的关键在于,第一药品是否属于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第二药品是否具有成瘾性。案发当时,复方曲马多不在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名录中,并且,我们让小何提供了复方曲马多的说明书,上面清楚地写着“无成瘾性”。这说明在案发当时的医学认定中,复方曲马多是不具备成瘾性的,也即不符合毒品的本质特征。有效的辩护,除了建立自己的辩护观点之外,还需要攻破控方的指控逻辑。一审法院认为复方曲马多的药效作用等同于曲马多,如果辩护律师能说明二者药效的区别,得出二者不能等同的结论,那么定罪的依据就会被推翻,大大增加无罪辩护的成功率。那么,复方曲马多是什么?和曲马多的区别在哪里?围绕着这两个问题,辩护律师研究了大量的医学文献。复方曲马多片是由盐酸曲马多和安络小皮伞菌提取物组成。安络小皮伞是一种药用真菌,其菌丝体提取物有很好的长效镇痛作用,具有起效慢、持续时间长的特点。相比于单纯的盐酸曲马多,复方曲马多加入了安落小皮伞菌提取物,其吸收程度、吸收速率较低,在人体中的药物作用时间长,药效更加持久。这就意味着患者在单次服药时不会快速吸收到大量的曲马多成分,降低患者对药物的依赖性。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在案发当时,药监局在复方曲马多的说明书中注明了“无成瘾性”。(图为部分医学论文中摘取的信息,其表明盐酸曲马多和复方曲马多之间存在较大的区别,药效作用不能等同)据理力争,逐个打破指控罪名案件被发回重审后,小何非常高兴,在大家都以为案件有了重大转机时,公诉机关突然变更起诉非法经营罪,指控小何未经备案、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构成了非法经营罪的第(四)项情形,即“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众所周知,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被视为“口袋罪”,辩护难度大。根据刑法规定,非法经营罪的前(三)项情形均为未经许可或者批准经营,因此从本罪含义上分析,第(四)项兜底条款的范围应当限缩解释为“未经许可或者批准经营”的情形。而小何的药房具备售卖处方药的资质,显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况且,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只违反了部门规章,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达不到本罪的入罪条件。辩护律师从刑法规定、司法判例,结合非法经营罪的立法目的、立法背景,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辩护。庭审圆满结束,大家都满怀期望,期盼迎来无罪判决。钻研医学术语,推翻不利的鉴定结论让人意料不到的是,在庭审结束后的五个月后,公诉机关又补充了新证据。这次是一份新的鉴定意见,鉴定结果竟然是本案被查扣的曲马多药片中“未检出安络小皮伞菌”。这意味着公诉机关又重新指控贩卖毒品罪,且直接将本案的事实做了实质变更,认为贩卖的药片是盐酸曲马多而不是复方曲马多,让人始料未及。这时,案件从一审到现在已经过去了两年多,从贩卖毒品罪,到非法经营罪,再变更到贩卖毒品罪,几经曲折,小何的信心已经被漫长的诉讼程序消磨殆尽。小何甚至产生了自我怀疑,他明明销售的是复方曲马多,怎么又变成了盐酸曲马多了呢?辩护律师仔细研究,发现这份鉴定意见存在诸多错误。首先,侦查人员是在2021年9月查获药品,但2年后才对药品进行鉴定,已经远远超过司法解释中关于毒品送检的时间。其次,辩护律师让小何提供了药品的进货清单,发现药品的有效期是2022年10月,鉴定时药品已经过期一年了,根本不具备鉴定的条件。最后,该份鉴定意见是由复达检测中心出具的《测试报告》。根据2021年修订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该《测试报告》上未加盖资质认定标志(CMA标志),不具有证明作用。更重要的是,公诉机关错误解读了《测试报告》的结论。一共有两份《测试报告》,第一份的结论为“未检出安络小皮伞菌”,第二份的结论为“样品在麦角甾醇处出峰,保留时间一致”。公诉人在法庭上称,麦角甾醇是检测安络小皮伞菌的标志物,检测结果表明样品不存在麦角甾醇,所以扣押的药品不是复方曲马多,而是盐酸曲马多。然而,辩护人仔细研究医学文献,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关于第一份检测报告,检测机构检测的是“安络小皮伞菌”,而不是“安络小皮伞菌提取物”。前者是一种真菌,采用的是真菌测试的方法;后者是真菌提取物,主要成分为麦角甾醇和肉桂酸,应采用高效液相色谱(HPLC)的方法测试。因此,侦查人员混淆了概念,导致检测对象错误。关于第二份检测报告,公诉人错误解读了结论,实际上结果表明已检测出“安络小皮伞菌提取物”,证明药品为复方曲马多。根据高效液相色谱(HPLC)测试方法的相关医学术语介绍,“出峰”的意思为检出了某项物质,“保留时间”意味着某项物质出现浓度最大值的时间。为此,辩护人还专门咨询了药剂师,也得到了同样的回复。撤回起诉,小何最终重获自由第二次庭审结束后,又过了三个多月,案件终于迎来好消息:因证据不足,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收到喜讯时,小何激动地流下了泪水,回想起三年来的艰辛,无罪之路的确不易。获得清白和自由的小何和家属非常激动,连忙感谢辩护律师,还专门制作了锦旗,以表感谢。罪刑法定,不能撼动的基本原则近几年来,社会上出现吸毒人员大量滥用复方曲马多的现象,但截至案发之日,监管部门却迟迟未将复方曲马多纳入国家管制药品的名录。原因在于,行政部门需综合考虑社会的医疗需求和社会滥用的情况。如复方曲马多被列管,有实际医疗需求的患者会更难以获取该类药品,从而影响社会医疗效率。因此,在案发当时,复方曲马多作为处方药管理,而非精神管制药品管理,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且监管部门在认定复方曲马多的“成瘾性”等方面仍有着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此情况下,公检机关打击涉毒犯罪的决心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法院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裁决更让法律人点赞。注:案件发回重审期间,复方曲马多被正式纳入了二类精神药品管制名录,市面上的药品说明书,也增加了“可能发生成瘾、滥用和误用的风险,严重者可致用药过量和死亡”等警示语。这进一步说明,在法规修订之前,复方曲马多不是毒品,修订后的贩卖行为,才能入罪本文作者12345678910111111111周泳秀宋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chloezhou@songchambers.com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库成员广东省律师协会涉外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12345678910111111111宋福坚宋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songfujian@songchambers.com广州市白云区第十六届人大代表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广州市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