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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法院重复利用这些无罪理由

赖建东 宋氏律师事务所
2024-08-24



DEFENCE


网上刷屏这个裁判文书后,还在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件当事人马上联系我说:“赖律师,我们这个也可以无罪了,麻烦帮我争取一下吧。”


好几个已结案的危险驾驶案件当事人发信息给我说,“我的情况和他差不多,能不能申诉,要求改判无罪?”


此时,我压力很大,如果辩护律师将这些无罪裁判理由作为辩护意见念一念,法官可能会想“说重点,别说这些没用的!”


此前网络刷屏的爆款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何某危险驾驶案无罪的刑事判决书[1]得到了一致好评,溢美之词比判决书中的诸多金句更上一层。



“一份有温度、有魅力的判决书,在已生效执行四年后,依然引发如此热烈的讨论,说明专业的司法裁量有远远超出个案范畴的生命力。”“遍布于判决书各处的诸多金句所诠释的慎刑理念,为判决书的最终出圈传播赋予了无穷的能量。”[2]“这是一份有温情、有理论深度,闪耀着人性光辉的判决。”[3]


尽管该判决据说被撤销,后检察院撤回对何某的起诉。但不可否认,从案件处理结果来看,如果没有法院对何某不构成犯罪的裁判,检察院不会主动撤回起诉;从无罪裁判的理由及其呈现出来的裁判理念,该无罪判决都非常值得肯定。


被大家忽略的问题是:如果该案有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估计被喷得“狗血淋头”,甚至会对辩护律师的正常工作产生重大负面影响。你看,这个律师作罪轻辩护,结果法院判无罪,律师太水了,简直坑蒙拐骗!


如果辩护都将无罪裁判理由作为危险驾驶案件的辩护意见原文呈上,辩护效果如何?法院会重复利用这些无罪裁判观点吗?有待观望,我并不看好。


01

超出多数法律人的预料



何某血液酒精含量99.2mg/l00ml,22时50分许醉酒驾驶,路程3公里。何某案发后认罪认罚,一直处于取保候审状态。在审查起诉阶段,何某与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建议量刑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检察院和何某对何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事实、罪名、量刑均无异议。


在何某的案情下,有哪位刑事律师能够坚定认为何某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我相信裁判结果出来之前,应该没有哪位刑事律师会坚定认为何某无罪,并全力支持他作无罪辩护。从裁判文书看,公安机关没有预料到,检察院也没有预料到何某竟然是无罪的。实际上,我相信,估计大部分一线办案法官都不敢下论断认为何某这种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该判无罪。


02

无罪辩护不是最佳方案



如果是稀松平常的裁判,我相信是不会引人关注的,更不会刷屏走红。就因为“千古一遇”,极为稀有,才引来大家的关注和赞赏,正因为“异类”才吸引眼球。但是,裁判出来之前,辩护律师不能追求“千古一遇”的裁判结果,只能追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最大化。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最大化与无罪裁判结果,往往不能等同。


刑辩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维护者,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量身定制利益最大化的辩护方案,往往不一定是“死磕到底”的方案。最符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益的辩护方案与无罪辩护方案不能等同。很多时候,刑辩律师不一定需要完全按照法律规定“死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有利的折中方案有时更有意义。


毕竟,无罪判决率实在太低。例如,2023年1月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广州市法院系统,2022年全年仅宣告5名被告人无罪。[4]同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广州检察院去年办理案件70283件,其中,批捕各类犯罪嫌疑人5677人,起诉17877人。[5]




在徐某危险驾驶案的既定案情下,很多刑事律师虽然对于一旦达到醉驾标准就入刑的做法持有异议,虽然对《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个“但书”条款的长久闲置深感不妥,但不太可能建议当事人坚持作无罪辩护,因为成功的概率极低,无罪辩护也不是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最佳辩护策略。建议认罪认罚、追求缓刑的量刑建议或者更短的实刑量刑建议,实际上更加实在。


03

无罪理由的回收重复利用



该裁判文书认定何某无罪的理由确实非常好,有理有据、字字铿锵,都说到法律人的心坎里。如果法院审理危险驾驶案件时,能对这些无罪判决理由回收重复利用,才更有意义。


一是刑法观念上的。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要求,不要轻易给人贴上罪犯的标签,也唯有如此,才会让人对法律心存敬畏,不至于对罪犯产生同情。二是司法实务上的。立法之所以将醉驾纳入刑法规制......没有危险或者基本没有危险,就不应该定罪或者没必要定罪。三是法律衔接上的。处理违法行为,需区分轻重,差别对待。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提醒、教育、诫勉即可;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即可;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才予以刑事追究。刑事追究需谨慎,不宜挤压行政处罚空间,能用行政处罚调整的,就不必启动刑事追究。”


“醉驾的危险是法律拟制的危险,凡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下仅写酒精含量数)以上的,法律即推定为醉酒,推定辨认和控制能力下降,并由此推定有社会危险。法律推定为醉,不等于真醉;法律推定辨认和控制能力下降,不等于真有下降,因为个体耐酒性差异很大。......酒精含量超出醉驾标准,实际上并没醉,辨认和控制能力不受影响的也大有人在。”


“没有证据显示,被告人的本次摩托车驾驶有任何异常,更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由此可以判定,被告人并未达到足以影响其驾驶能力的醉酒状态,故其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并未达到需要动用刑罚来规制和惩处的程度。


“酒精含量139.99,驾驶汽车行驶在人员密集的繁华路段可以不被起诉,而酒精含量刚好达到80,无证驾驶摩托车行驶在偏僻的路段,却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显然有违朴素的公平正义观。”


这些裁判观点,与其说是写到了法律人的心坎里,不如说是写到了刑事律师的心坎里,更写到了众多已结危险驾驶罪犯、未结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心坎里。



网上刷屏这个裁判文书后,还在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件当事人马上联系我说:“赖律师,我们这个也可以无罪了,麻烦帮我争取一下吧。”


好几个已结案的危险驾驶案件当事人发信息给我说,“我的情况和他差不多,能不能申诉,要求改判无罪?”


此时,我压力很大,如果辩护律师将这些无罪裁判理由作为辩护意见念一念,法官可能会想“说重点,别说这些没用的!”


如果在顺德区人民法院每一个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及辩护律师都将上述无罪裁判理由作为辩护观点,无罪辩护的效果估计也不乐观。除非法院能在危险驾驶案件的审判中,回收重复利用这些无罪的裁判观点。


04

不认罪认罚则羁押实刑的常态



无罪辩护是有代价的,往往越简单的案件作无罪辩护的代价越明显。尤其是这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取保候审状态的案件。如果辩护律师没有很充分的理由,都不敢轻易建议当事人作无罪辩护。因为这种案件当事人作无罪辩护,很可能被收监羁押,最后被判处实刑。实际办案中,取保候审、适用缓刑等都以其认罪态度好、愿意认罪认罚为前提。


我们经常遇到这种情形,不认罪认罚,则没有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当事人、辩护律师都愿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才能取保候审、适用缓刑。


例如,在谢先生涉嫌强奸罪一案中,公安机关认为,谢先生已经涉嫌强奸罪,应当追究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谢先生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逮捕后,辩护律师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双方家属达成赔偿谅解。检察院经办人提出,可以对被告人取保候审,但前提是被告人需要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可以出具缓刑的量刑建议,量刑建议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如果不认罪认罚,作无罪辩护,则建议实刑,且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作为辩护律师,只能向谢先生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但具体如何决策,是认罪认罚还是坚持作无罪辩护,辩护律师还得听谢先生的,他才是当事人。我对该案判决无罪是不看好的,认罪认罚已经是最好的选择。


更有甚者,法院当庭问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不认罪认罚就可能判处实刑,得到被告人不认罪认罚的回答后,马上逮捕羁押。


例如,在王先生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中,公安机关将王先生抓获归案刑事拘留,王先生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后,公安机关对王先生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也继续对王先生取保候审。在审判阶段庭审快结束时,再次向王先生确认:“你是否认罪认罚?如果不认罪认罚,一旦定罪可能是实刑。”王先生还是肯定回答“我无罪,不认罪认罚。”


法官宣布休庭,将公诉人、法警叫到法庭后面走廊上“密谈”,几分钟后,法官、公诉人、法警都走出来,法官马上宣布:“现在宣布逮捕被告人王XXX,法警……”。


在辩护律师、家属的惊愕之中,法官宣布了逮捕决定,法警直接给王先生上戒具。尽管辩护律师庭前已经多次和王先生及其家属提示过,无罪辩护失败可能会被判实刑,最坏的结果是庭后马上逮捕羁押,但在庭后直接逮捕,还是令人措手不及。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何某危险驾驶案的无罪判决令法律人惊喜,但惊喜本身是不正常的。如果该案、类案都理应如此裁判,无需惊喜,那情况将大不相同。






注:

[1]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刑初2648号。 

[2] 南方都市报:《顺德法院醉驾免刑判决,何以“最让人感动”》,网址: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99311825919326292&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时间:2024年5月23日。

[3] 网址: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99329163897066210&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时间:2024年5月23日。

[4]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Ara1l8_xlnHCYKLq7YNT4w,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1月10日。

 [5] 来源:https://www.gz.gov.cn/zt/jj2023gzlhzt/hyjj/content/post_8750484.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1月10日。

本文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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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建东

宋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重大刑事部部长


laijiandong@songchambers.com

代表著作:                                        

《全流程辩护:思路指引与办案技巧》

《全方位质证:思路指引与办案技巧》

《刑事控告实务:思路指引与办案技巧》


校对 |吕凡    

排版 | 张芸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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