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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直的勇气和代价:当领导叫你去吃饭

赖建东 宋氏律师事务所
2024-08-24

我之前提到办公室艺术中的刑事风险问题,这个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办公室艺术似乎是职场的晋升法宝,甚至被认为是职场的生存法则,办公室艺术本身对于职场人而言很重要;但与此同时,职场人经常会有误解,认为我不知道领导在干什么,我只是尊重领导,遵照领导的指示办事而已,所以即便有违法犯罪的事情,也跟我没有关系,不应该追究我的刑事责任。


这种观点只说对了一半,你可以不知道领导在干什么,但你必须知道自己在做什么;领导的刑事责任不会转移到下属的头上,下属的刑事责任也不会因为遵照领导的指示办事而转移到领导的头上。想起一句俗语,“大难临头各自飞”,在某种程度上它也对应着刑法上“罪责自负”的意思。除非遭到胁迫,否则每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管行为的原因来自哪里。



01



王先生是某公司的分公司负责人。总公司领导有一天约他吃饭。他从分公司匆匆赶到总公司附近的酒店包间,到了才知道这次饭局是张总通过总公司领导约他的,领导跟王总说,“以后张总的业务你也帮帮忙。”


“以后张总的业务你也帮帮忙。”这是一句意味深长的话。“也帮帮忙”意味着什么,这句话让王总回家后思考良久,什么都没说,又好像什么都说了。


王总的人生轨迹从这次饭局开始,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几年后,面对审讯时,王总还是很感慨自己人性的弱点,他想要和领导搞好关系,想要通过领导的帮忙为自己开展集团业务获得便利,也希望能以此为跳板实现晋升。



通过这次饭局,张总认识了分公司的负责人王总,后续经常向王总请教业务问题。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张总、总公司领导又和王总又约了几次饭,关系逐渐密切。后来,张总找到王总,表示想做点项目,希望他帮忙协调,可以给10%的介绍费。


王总没有明确答应他,也没有明确拒绝,转开话题以掩饰场面的尴尬。当时,王总非常犹豫,他知道这很显然是非常不合适的。但是,考虑到张总和领导的关系,王总也没有明确拒绝。


张总的能力比较出众,公司的资质也不错。后来,王总就将分公司的很多业务交给张总的公司做,有些王总没有分管的业务,他也会帮张总引荐。毕竟,明面上,选择张总的公司做相关业务并没有太大问题。



02



集团内部反腐,张总等人都被调查。


问:你有拿回扣吗?

答:张总有好几次叫我去他办公室喝茶,说可以拿钱了,但我一直没有去拿。张总有一次说“领导都已经拿了,你的也拿走吧”。我没有吭声,也没有去拿。


问:你不拿钱,为什么又要帮张总,你当时怎么想的?

答:当时领导叫我去吃饭,我虽然不知道领导怎么想的,但我觉得领导带我进入这个圈子也是认可我的一种表现,如果我不支持,会把关系弄僵。



问:后来这些钱怎么处理?

答:张总说,按照规矩,帮了忙就都要给好处费的,给我的钱就他先保管着,以后什么时候想拿走都可以。我就跟他说,“只要我在公司一天,就不会去拿钱”。我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收他钱风险很高,所以我不敢去拿。


问:那你为什么不明确说不要好处费?

王总透露出他的心声:因为张总和领导的关系很好,我想和张总保持良好的关系,然后通过张总向领导示好,帮助我在集团进一步发展。我怕我跟他说我不要这些好处费之后我们的关系会弄僵,如果张总向领导说我坏话、会影响我在集团的前途。而且这种事情也关系到领导的利益,他也是参与其中的,我如果退出了,就有可能得罪领导。


中层领导干部,往往会比较困难,面临比较大的压力。秉持正直则要求能对抗自己的弱点,需要一定的勇气,往往还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



03



领导当时是怎么想的?为什么要邀请下属一起去吃饭,介绍下属给“合作伙伴”认识?


面对调查,领导坦言:

我们是国有企业,如果前期这些部门审核有问题的话,我作为总公司领导也不能强行干预,同时我也担心这样做会造成很不好的影响。其次,这种事情我过多地干预容易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毕竟不是很正当的事情,还是小心一点为好。上报到总公司之前的部门有很大作用,让“合作伙伴”直接对接这些部门负责人,我就不用管。



这么看起来很简单,总公司领导不方便直接干预下属各部门的工作,介绍有关部门领导给“合作伙伴”认识,“合作伙伴”就会“搞定”他们,他们将项目报批上来,领导作为最后有权审批的人,顺手就批准,丝毫没有干预,表面上看起来很安全。


王总是被总公司领导约饭的其中一员,饭局确实给这些同事们造成了一些压力,也像导火索一样,引燃后续的刑事风险。



04



王总是职场人的一个缩影,职场中的“王总们”面临着诸多的无奈。或许还有很多勇士在“饭局”中全身而退,但想也付出了一定的代价,为他们的正直买单。


从刑事风险防范的角度,“王总们”可以不知道领导在干什么,但是需要知道自己在干什么;可以不去拿钱,但要明确拒绝拿钱;他还可以像清官海瑞一样“怼天怼地怼皇帝”,向一切腐败行为宣战;或者还有其他更加灵活合法的方式应对。面对不确定的刑事风险,普通职场人貌似很多种灵活自保的方式,但每一种都似乎很难行得通,毕竟普通人都会有诸多顾虑。



《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任何形式的回扣;或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归个人所有的,都属于贿赂犯罪,并没有“商榷”“裁量”的空间。


对于职场人而言,增强刑事风险防范的意识和能力,妥善应对可能的刑事风险是重要的。对司法从业者而言,一刀切地机械适用法律不一定能实现司法公平正义。每个贿赂案件既有权钱交易的共性,也有特殊性。共性是定罪的标尺,特殊性应成为量刑的标尺,兼顾共性与特殊性,案件处理结果才具有更强的说服力。


本文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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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建东

宋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重大刑事部部长


laijiandong@songchambers.com

代表著作:                                        

《全流程辩护:思路指引与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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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 | 张芸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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