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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撤回起诉,宋氏助“药师毒贩”获清白

周泳秀 宋福坚 宋氏律师事务所
2024-08-24
办案手记SONG

三年前,药剂师小何被指控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决罪名成立,锒铛入狱。小何经营的药房被关闭,药剂师证也面临吊销。宋氏周泳秀律师、宋福坚律师、杨琳律师经过研究后,接下了这个看似没有争议的案件,决定为小何提起无罪的上诉。


二审、发回重审,经历了三年之后,在法院的建议下,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小何终于洗脱“毒贩”罪名,为该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坚守信念,迎难而上


小何在广东某市经营一家药房,拥有处方药的销售资质,可凭医生处方售卖复方曲马多。2021年,小何私下出售了复方曲马多给两名自称头痛的老乡,被公安机关以贩卖毒品罪抓捕。


一审判决认定,复方曲马多制剂的主要、有效成分是曲马多,而曲马多是国家二类精神管制药品,属于毒品,所以小何的行为属于贩卖毒品。


这个判决结果,让小何大喊冤枉。在他的认知中,复方曲马多不是二类精神药品,仅仅是一个处方药,药房是可以进货售卖的,药监局也从未将复方曲马多当作二类精神药品予以管制。这怎么就成了毒品了呢?


带着同样的疑问,辩护律师进行了类案检索,然而检索的结果却让大家大失所望:实践中已有大量的司法案例,把复方曲马多认定为毒品。甚至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官方网站也转载了一篇持有同样观点的文章,其中写道:“复方曲马多的主要药用成分就是盐酸曲马多,而盐酸曲马多是我国《精神药品品种名录》列明的二类管制药品。从实质审查的视角出发,贩卖复方曲马多本质上等同于贩卖盐酸曲马多。”


可见,司法实践中已普遍将复方曲马多认定为毒品,作无罪辩护的成功概率非常小。


但辩护律师认为,从法律上分析,复方曲马多不在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名录内,不能类推解释认定为毒品;从证据上分析,一审公诉机关没有提供鉴定意见、专家意见等证据证明复方曲马多的药效等同于曲马多,不能作实质解释,一审法院的判决既无法律依据,也无证据支撑。即便是已经有大量的司法判例,也不能代替法律的认定。

听了辩护律师的分析,小何说他终于看到了上诉的希望。


仔细研究,找出二者的本质区别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毒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因此,认定毒品的关键在于,第一药品是否属于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第二药品是否具有成瘾性。案发当时,复方曲马多不在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名录中,并且,我们让小何提供了复方曲马多的说明书,上面清楚地写着“无成瘾性”


这说明在案发当时的医学认定中,复方曲马多是不具备成瘾性的,也即不符合毒品的本质特征。


有效的辩护,除了建立自己的辩护观点之外,还需要攻破控方的指控逻辑。一审法院认为复方曲马多的药效作用等同于曲马多,如果辩护律师能说明二者药效的区别,得出二者不能等同的结论,那么定罪的依据就会被推翻,大大增加无罪辩护的成功率。


那么,复方曲马多是什么?和曲马多的区别在哪里?围绕着这两个问题,辩护律师研究了大量的医学文献。


复方曲马多片是由盐酸曲马多和安络小皮伞菌提取物组成。安络小皮伞是一种药用真菌,其菌丝体提取物有很好的长效镇痛作用,具有起效慢、持续时间长的特点。相比于单纯的盐酸曲马多,复方曲马多加入了安落小皮伞菌提取物,其吸收程度、吸收速率较低,在人体中的药物作用时间长,药效更加持久。这就意味着患者在单次服药时不会快速吸收到大量的曲马多成分,降低患者对药物的依赖性。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在案发当时,药监局在复方曲马多的说明书中注明了“无成瘾性”。


(图为部分医学论文中摘取的信息,其表明盐酸曲马多和复方曲马多之间存在较大的区别,药效作用不能等同)


据理力争,逐个打破指控罪名


案件被发回重审后,小何非常高兴,在大家都以为案件有了重大转机时,公诉机关突然变更起诉非法经营罪,指控小何未经备案、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构成了非法经营罪的第(四)项情形,即“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众所周知,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被视为“口袋罪”,辩护难度大。根据刑法规定,非法经营罪的前(三)项情形均为未经许可或者批准经营,因此从本罪含义上分析,第(四)项兜底条款的范围应当限缩解释为“未经许可或者批准经营”的情形。而小何的药房具备售卖处方药的资质,显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况且,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只违反了部门规章,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达不到本罪的入罪条件。


辩护律师从刑法规定、司法判例,结合非法经营罪的立法目的、立法背景,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辩护。庭审圆满结束,大家都满怀期望,期盼迎来无罪判决。


钻研医学术语,推翻不利的鉴定结论


让人意料不到的是,在庭审结束后的五个月后,公诉机关又补充了新证据。这次是一份新的鉴定意见,鉴定结果竟然是本案被查扣的曲马多药片中“未检出安络小皮伞菌”。这意味着公诉机关又重新指控贩卖毒品罪,且直接将本案的事实做了实质变更,认为贩卖的药片是盐酸曲马多而不是复方曲马多,让人始料未及。


这时,案件从一审到现在已经过去了两年多,从贩卖毒品罪,到非法经营罪,再变更到贩卖毒品罪,几经曲折,小何的信心已经被漫长的诉讼程序消磨殆尽。小何甚至产生了自我怀疑,他明明销售的是复方曲马多,怎么又变成了盐酸曲马多了呢?


辩护律师仔细研究,发现这份鉴定意见存在诸多错误。首先,侦查人员是在2021年9月查获药品,但2年后才对药品进行鉴定,已经远远超过司法解释中关于毒品送检的时间。其次,辩护律师让小何提供了药品的进货清单,发现药品的有效期是2022年10月,鉴定时药品已经过期一年了,根本不具备鉴定的条件。最后,该份鉴定意见是由复达检测中心出具的《测试报告》。根据2021年修订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该《测试报告》上未加盖资质认定标志(CMA标志),不具有证明作用。


更重要的是,公诉机关错误解读了《测试报告》的结论。一共有两份《测试报告》,第一份的结论为“未检出安络小皮伞菌”,第二份的结论为“样品在麦角甾醇处出峰,保留时间一致”。公诉人在法庭上称,麦角甾醇是检测安络小皮伞菌的标志物,检测结果表明样品不存在麦角甾醇,所以扣押的药品不是复方曲马多,而是盐酸曲马多。然而,辩护人仔细研究医学文献,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


关于第一份检测报告,检测机构检测的是“安络小皮伞菌”,而不是“安络小皮伞菌提取物”。前者是一种真菌,采用的是真菌测试的方法;后者是真菌提取物,主要成分为麦角甾醇和肉桂酸,应采用高效液相色谱(HPLC)的方法测试。因此,侦查人员混淆了概念,导致检测对象错误。


关于第二份检测报告,公诉人错误解读了结论,实际上结果表明已检测出“安络小皮伞菌提取物”,证明药品为复方曲马多。根据高效液相色谱(HPLC)测试方法的相关医学术语介绍,“出峰”的意思为检出了某项物质,“保留时间”意味着某项物质出现浓度最大值的时间。为此,辩护人还专门咨询了药剂师,也得到了同样的回复。


撤回起诉,小何最终重获自由


第二次庭审结束后,又过了三个多月,案件终于迎来好消息:因证据不足,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


收到喜讯时,小何激动地流下了泪水,回想起三年来的艰辛,无罪之路的确不易。获得清白和自由的小何和家属非常激动,连忙感谢辩护律师,还专门制作了锦旗,以表感谢。



罪刑法定,不能撼动的基本原则


近几年来,社会上出现吸毒人员大量滥用复方曲马多的现象,但截至案发之日,监管部门却迟迟未将复方曲马多纳入国家管制药品的名录。原因在于,行政部门需综合考虑社会的医疗需求和社会滥用的情况。如复方曲马多被列管,有实际医疗需求的患者会更难以获取该类药品,从而影响社会医疗效率。


因此,在案发当时,复方曲马多作为处方药管理,而非精神管制药品管理,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且监管部门在认定复方曲马多的“成瘾性”等方面仍有着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此情况下,公检机关打击涉毒犯罪的决心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法院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裁决更让法律人点赞。












注:案件发回重审期间,复方曲马多被正式纳入了二类精神药品管制名录,市面上的药品说明书,也增加了“可能发生成瘾、滥用和误用的风险,严重者可致用药过量和死亡”等警示语。


这进一步说明,在法规修订之前,复方曲马多不是毒品,修订后的贩卖行为,才能入罪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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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泳秀

宋氏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chloezhou@songchambers.com

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库成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涉外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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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福坚

宋氏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songfujian@songchambers.com

广州市白云区第十六届人大代表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


供稿 | 周泳秀 宋福坚

排版 | 张芸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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