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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没有打,为什么要赔偿,求谅解?

赖建东 宋氏律师事务所
2024-08-24

人家打你,你还赔钱给人家,求人家谅解你?


感触源于一个小案子,2016年案发至今,就像一个梦魇缠绕着李先生和他的家属,申诉成功之前,还将继续缠绕他们。


引起他们如此愤恨的原因,除了有罪判决,还有一审庭审中那句“你没有打,为什么要赔偿,求谅解?” 李先生和他家属认为,这个问题犹如一把尖刀,深深地伤害了他们。



01


刑事和解制度从2005年试点、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起,就被寄予厚望。这被认为契合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是“中国式的恢复性司法”。既有助于化解矛盾纠纷,让被害人获得损失赔偿的权利,也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还体现司法和谐的价值。


陈瑞华教授说,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偷走了矛盾”,剥夺了被害人通过参与诉讼而寻求心理康复和争取经济赔偿的能力。而刑事和解制度是将矛盾摆出来,让被害人走上刑事司法的舞台,可以直接开价,“除了赔礼道歉,要多少钱才能和解,才能谅解他?”



理论上,和解条件谈拢,被害人与嫌疑人握手言和,被害人获得赔偿,犯罪嫌疑人得到无罪、罪轻结果,双方皆大欢喜,法律效果与司法效果相统一,司法和谐,社会和谐。如陈瑞华教授所说,“刑事和解制度的出现,使得司法机关通过接受加害方与被害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来对刑事案件做出非刑事化处理。”[1]


大部分当事人也会认为,刑事和解就是了结此事,互不追究,相安无事,花钱消灾。然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都并非如此。


02


2020年1月,李先生被二审判决故意伤害罪成立。从此,他有了一个新称呼“罪犯李XX”。经过新冠病毒检测后,李先生就被送往粤北某监狱服刑,刑期8个月。但至今他仍在申诉,并表示如果没有无罪结果,他会一直申诉下去。


李先生最后悔的事情,就是和被害人签了和解协议。他最耿耿于怀的人,就是主持调解告诉他和解之后就可以结案的人。他和“老冤家”刑事和解,签了《刑事和解书》,也签了《治安调解协议书》和《调解笔录》,“双方就纠纷一事互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但他还是被抓去坐牢。


03


时间回到2016年,李先生和邻居因为口角纠纷发生冲突,两人都报警,警察出警处理。经过鉴定,李先生轻微伤,邻居轻伤,并花去医疗费3000元。后派出所找来两名当事人和他们的家属。办案人员主持让双方当事人、家属谈和解。


李先生一直说,“虽然有肢体上的接触,但是没有打架,自己没有打被害人。”办案人员说,“你们这事比较小,治安处理,可以调解结案,大家都是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算了吧,和解了事得了。”


为了结案了事,李先生签了这份调解协议书。掏了3万元作为赔偿金,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

“李先生和XX于XXXX年XX月XX日XX时许,在XXX门口因邻居纠纷引发打架,发生纠纷。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就纠纷一事互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事后也不得因此事再起纠纷,否则将追究主动挑起纠纷一方的责任。”




冲着调解协议书和调解笔录“双方就纠纷一事互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这句话,李先生狠心赔了3万元,签字和解。事情告一段落,积怨已久的邻居第一次正式握手言和,完全归功于刑事和解制度,还要归功于李先生给出的3万元。


然而,事情远没有结束。一年后,李先生被送上了法庭,涉嫌故意伤害罪。


在法庭上,法官发出灵魂疑问:

“你没有打,为什么要赔偿,拿谅解?”

“人家打你,你还赔钱给人家,求人家谅解你?


是啊,李先生很无辜,甚是气愤,办案人员主持说要刑事和解,以治安案件结案,所以我就没有考虑那么多就签了。



李先生说,他气愤的也不是钱,钱财乃身外之物,花了可以再赚,他气愤的是欺骗


谁能料到,办案机关主持下的刑事和解并不能免除责任。李先生即使赔30万、300万、3000万、3亿,结果还是一样,办案机关不会因为刑事和解而放弃刑事立案,放弃追究刑事责任。该“和解协议”中的内容,还被用作证明李先生故意伤害的重要证据。


在申诉过程中,这份和解协议,也一直是申诉审查经办人关注的重点。“你没有打,那为什么要赔偿?”这个问题被不断追问,申诉人不厌其烦,但无可奈何,只能不断重复同样的解释。


犯罪嫌疑人轻微伤,被害人轻伤,刑事和解互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豁免了被害人导致犯罪嫌疑人轻伤的法律责任,却不能豁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李先生和他家属每次提起刑事和解协议,都非常气愤:向她赔3万元、求得谅解,难道是为了豁免她打我导致我轻微伤的行政责任,同时承认我的刑事责任吗?


04


刑事和解,确实是个怪咖。部分学者对广东公安机关刑事和解实践进行研究,认为“对于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的法律后果,公安机关只具有建议从宽处罚的权力,并不具有撤销案件的权力。”[2]公安机关背书的“双方就纠纷一事互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效果并不佳。


刑事和解的前提是存在刑事案件,已经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犯罪嫌疑人已经达到犯罪的标准。刑事不立案,就不存在刑事和解的问题。刑事立案了却以调解撤案处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办案之嫌。[3]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正式确立刑事和解制度后,各地公安机关跃跃欲试,其中广东某地公安机关做修法后第一个吃螃蟹的人,结果差点被“毒倒”。



那是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两人重伤。死者是家中唯一经济支柱,犯罪嫌疑人购买了保险,也愿意赔偿。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于是,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并实际履行,被害人家属一致同意要求减轻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处罚。公安机关最终决定撤案处理。


本来已经结案,但该事件经过新闻媒体报道后引发舆论的强烈反弹,刑事和解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遭受严峻拷问。此后,该地公安机关对刑事和解的适用极为慎重,不再轻易适用,即使刑事和解,也坚持继续追究刑事责任。[4]


05


如果不是看在互不追究的份上,谁会跟你和解,给予高额赔偿。轻伤害案件更是如此,当事人愿意花高价钱去寻求刑事和解,不就是为了免受刑事追究嘛。


被害人可以和嫌疑人达成刑事和解,可以承诺互不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其他一切责任。公安机关主持被害人和嫌疑人之间达成刑事和解,为刑事和解背书。被害人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当然可以,但国家还是可以继续追究的,刑事和解只是一个量刑情节。[5]


契约对现代社会,具有伟大意义。十九世纪英国法律史家梅因在《古代法》中有很好地概括:“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刑事和解是一种契约,在公安机关主持调解下的刑事和解,是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三方的契约,三方都应当遵守承诺。


06


时间可以治愈一切,却无法阻碍法之公器。刑事和解后,即便结案,事也未必到此为止。不论过了多少年,都有可能旧案重提。这是我亲历办理的另外一个案件。


案件起于2005年7月的一天,年轻气盛的谢先生与郑先生因工程纠纷发生肢体冲突,谢先生带几个朋友,在工地现场将郑先生打伤。经过鉴定,郑先生的损伤程度情况为轻微伤。派出所出警调查取证,并组织调解。在派出所主持下,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谢先生赔偿3万元,双方互不追究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派出所还为双方制作了调解协议。这件事情就此“结束”,两家人还是同村村民,抬头不见低头见,还是互有往来。



岂料,13年后,2018年,公安机关将谢先生抓获,指控他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办案机关发动群众到村里、镇上征集谢先生的违法犯罪事实和线索。谢先生的这起“英雄事迹”在村民记忆中肯定印象深刻。于是,这起已经和解结案处理的轻微伤案件被旧案重提。公安机关指控谢先生涉嫌聚众斗殴罪。


谢先生很无语,年轻时候打了一架,还赔了钱,在派出所主持下调解了,为什么还要定聚众斗殴罪?


刑事和解制度虽然保障了被害人的权益,但似乎往往没有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即使在派出所的主持下达成刑事和解结案了,即使过了很多年,还是可以旧案重提,继续追究刑事责任。


和李先生不同的是,李先生服完刑后还可以有大量时间可以坚持申诉;而谢先生服刑二十五年后,已经超过80岁,申诉是没有意义,也不可能成功。



或许,我们可以理性冰冷地说:赔偿、和解、谅解都只是从轻处罚,从来没有豁免刑事责任的规定,从来不是出罪的理由,是犯罪嫌疑人过分期待了刑事和解的作用。


或许,我们可以认为,基层办案的粗糙,没有解释清楚刑事和解,并不豁免你的刑事责任;


或许,我们可以认为,“你没有打,为什么要赔偿,求谅解?”是办案人员的无心口误或者合理质疑;


或许,我们可以认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需要对犯罪分子穷追猛打、刨根挖底;


诸如此类,各种理由,我们都可以理解。但对于当事人和家属而言,每个办案人员都代表了司法机关,他们的言行就是当事人和家属眼中的司法信用和司法公信力。


[1]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私力合作模式——刑事和解在中国的兴起》,《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第27页。

[2] 徐启明、孔祥参:《公安机关刑事和解实证研究:以广东公安机关刑事和解实践为样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第53页。

[3] 徐启明、孔祥参:《公安机关刑事和解实证研究:以广东公安机关刑事和解实践为样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第47页。

[4] 徐启明、孔祥参:《公安机关刑事和解实证研究:以广东公安机关刑事和解实践为样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第46页。

[5]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是“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本文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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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建东

宋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重大刑事部部长


laijiandong@songchambers.com

代表著作:                                        

《全流程辩护:思路指引与办案技巧》

《全方位质证:思路指引与办案技巧》

《刑事控告实务:思路指引与办案技巧》


校对 | 吕凡   

排版 | 张芸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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