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信用,法律人之间应有默契
司法信用,法律人之间应有默契
我想说一说司法信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上以“司法信用”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检索结果为0,但从刑事律师办案的角度,司法信用是非常重要的概念,有助于刑事案件的妥善处理。司法信用对于案件的妥善处理、定纷止争、解决社会矛盾,不可或缺。
基于各种原因,公、检、法、监办案人员对办理过程和结果往往守口如瓶,认为这是办案秘密,但这一般不影响辩护律师和他们的有效沟通。例如共同推进退赔、和解、认罪认罚等问题,虽然案件办理结果尚未确定,退赔、和解、认罪认罚等举动有无积极影响也尚未确定,但辩护律师也会愿意与公、检、法、监的办案人员密切配合,推动这些问题的处理。为什么?因为法律人之间有一定的默契,有一定的共识,这种默契和共识在很多案件处理中很管用。我姑且把它称之为司法信用。这是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与当事人及其家属、辩护律师之间的信用。
办案人员代表了司法机关,他们让辩护律师积极推进退赔、和解、认罪认罚等可以获得较好办案结果,辩护律师便可认为按照他们的意见处理,可以获得较好的处理结果,这就是司法信用。司法信用,本来是办案人员与当事人及其家属应当遵守的,但由于辩护律师能左右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意见,甚至直接代表了当事人及其家属,因此,实践中司法信用主要体现为办案人员与辩护律师之间的信用。
情境一,退赔谅解寻求取保候审
在审查逮捕阶段,我们经常遇到案情简单、金额不大、社会危害性也不大的案件,认罪、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作为办案机关考虑不予批准逮捕的重要因素。但经办人直接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沟通,要求他们认罪、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争取宽大处理时,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基本是不信任的,他们对经办人缺少信任。此时,辩护律师与经办人的默契就尤为重要。辩护律师可以做通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工作,让他们能认罪、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促成案件的妥善处理。但前提是,辩护律师与经办人之间有一定的“默契”,双方共同认可认罪、退赔、获得谅解有什么作用。
部分有决定权的经办人会非常爽快,“认罪、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就可以取保候审。”“我建议你们与被害人化解矛盾,可以考虑取保候审。”或者部分经办人决定权限不够,是否批准逮捕结果出来之前,经办人不会透露,无法准确得知结果,但也会以透露其个人的倾向性意见。
这是辩护律师与经办人之间的默契,即共同遵守的司法信用。辩护律师根据这一默契做通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工作,让他们认罪、退赔、获得谅解,相当于为司法信用背书。在很多案件中,此举可以促成案件的妥善处理,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例如,在温先生等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一案中,辩护律师与经办人多次沟通,希望能不予批准逮捕,可以在承受范围内退赔,经办人建议我们尽量退赔,可以作为是否批准逮捕以及后期量刑的考量因素。被害单位的索赔金额比较高,温先生等人的家属筹集资金很困难,最后,家属通过借高利贷筹集了赔偿资金,希望赔偿和解就能不予批准逮捕,是否退赔就听辩护律师的。此时,辩护律师面临巨大压力,需要为司法信用背书。
辩护律师向经办人坦言:“家属经过多方筹措借款,钱筹措到了,是否退赔就听律师的意见。我们压力很大,万一举债退赔后还是逮捕了,我们无法交代。所以想和您再沟通一下。”
听到辩护律师的坦诚,经办人也坦诚说道:“如果现在能退赔,你们放心,我当然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意见,当然最后还需要讨论审批,结论不能100%确定。”
经过这次沟通,辩护律师与经办人已经达成退赔谅解就可以不批准逮捕的“默契”,这对于促成退赔谅解、化解社会矛盾、妥善处理案件,意义重大。否则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决策将发生变化。
情境二,认罪认罚寻求不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解,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犯罪嫌疑人只要实质无罪结果,酌定不起诉也可以接受。此时,寻求不起诉结果,需要辩护律师与经办人的多轮沟通博弈。如经办人认为已经构成犯罪,证据充分足以起诉,辩护律师也很难有谈判余地。
例如,在杨先生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中,杨先生身份特殊,一旦有犯罪记录对其工作将产生重大影响。杨先生辩解认为,事实上他也确实不知情,没有安排行贿事宜,坚称自己无罪。经过辩护律师与经办人的多轮沟通博弈,经办人表示,综合各方面因素,可以考虑对杨先生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前提是杨先生需要认罪,先制作认罪的讯问笔录,以犯罪情节轻微作为不起诉的理由。但不起诉决定尚未出具,且犯罪嫌疑人一直作无罪辩解,因此是否相信办案人员的话,以认罪换取罪轻不起诉的结果,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没有判断力。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决定基本取决于辩护律师的意见,这无疑非常考验辩护律师对司法信用的认可度。辩护律师如果建议杨先生认罪,则是在为司法信用背书。
经过慎重考虑,我们决定为司法信用背书,认为经办人的意见可信。我们陪同杨先生去检察院,目送她进去审讯室接受讯问,做认罪的讯问笔录。最终,办案人员信守承诺,杨先生认罪后,检察院作出了罪轻不起诉的决定,案件得到妥善的解决。
情景三,集资退赔寻求从宽处理
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集资诈骗类犯罪经常遇到退赔问题,退赔在法律上只能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至于是否真的从轻、多大幅度上从轻,退赔能不能换来其他减轻情节的认定等,直接关系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决策,更直接影响集资参与人的切身利益,最终关系到社会的稳定问题。此时,当事人及其家属是否退赔、退赔额度,就取决于经办人的态度。经办人“铁面无私”只考虑法律效果不考虑社会效果,都以“如果有退赔,退赔资料可以移交过来,我们会综合考虑”之类的官话答复,则当事人及其家属、辩护律师都捉摸不定,最终的抉择很可能是不退赔,此举不利于案件的妥善处理。换一种方式,或许案结事了、解决矛盾纠纷的社会效果会更好。
例如,在袁先生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中,袁先生是一家互联网企业的老板,年纪轻轻,就将供应链理财产品做得非常好。但很可惜,是非法的。变相地保本付息,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非法集资的行为。
案发后,袁先生的父母作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马上变卖了他们在中心城区的房子,筹集到一笔款项,足以退赔全部的投资人。但是,袁先生和他家属都很犹豫:指控的是集资诈骗罪,退赔只是从轻处罚的情节,并不能降低量刑档次。袁先生的法定量刑档次是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如果全部退赔,还是判这么重,退赔对他们而言就没有意义了。辩护律师也和经办人有过沟通,但经办人表示想退赔就退赔,退赔材料提交过来,他们会全案通盘考虑。这说明经办人对促成退赔、解决社会矛盾并没有表现出积极性。
家属很想退赔,但不知道赔了钱对结果有多大影响,有多大“收益”。经办人的态度将袁先生和他家属退赔的想法吓退了回去。因此,迟迟未退赔,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十年。
二审阶段,我们接手案件辩护工作,提出袁先生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辩护意见,同时与经办人多次沟通,我们认为,这个案件一审已经判决有期徒刑十年,我们提出了自首、立功情节,当事人及其家属想要积极退赔,争取从宽处理。经办人表示,我们的诉求他会充分考虑的,退赔后将材料交给他。
后我们又与经办人多次沟通,达成一定程度的默契,我们才认为退赔可行。最终,二审改判,减轻了量刑。该案中,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积极退赔,实际上也帮助法院解决社会矛盾纠纷。
司法实践中,需要辩护律师与经办人遵守司法信用来解决的问题很多,适用情景很多。每个刑事案件,有司法信用的加持,都可能处理得更妥当。
简单的案件需要司法信用,疑难复杂的案件,更加需要司法信用。辩护律师与经办人的默契,对司法信用的共同遵守,既促成了矛盾的化解,也给了作出正确裁判的“台阶”,“熄访止诉”的社会效果很好。
如默契被打破,司法信用不被遵守,对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和辩护律师而言,都有害无益。
对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而言,案件难以妥善处理,对抗、对立情绪弥漫,每个案件都需要耗费更大的时间、精力来处理,且服判率不高,很多案件引发的社会矛盾无法妥善解决,司法成本比较高。
对辩护律师而言,辩护律师为司法信用背书,做通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工作,司法信用却不被遵守,则辩护律师的工作会被当事人及其家属视为“背叛”,两头受气。如此,将不利于案件的妥善处理,不利于矛盾纠纷的解决。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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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建东
宋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重大刑事部部长
laijiandong@songchambers.com
代表著作:
《全流程辩护:思路指引与办案技巧》
《全方位质证:思路指引与办案技巧》
《刑事控告实务:思路指引与办案技巧》
校对 | 吕凡
排版 | 李敦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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