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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在著作权行政处罚立案条件中的作用探讨
作者:杨勇 研究员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研究院
此文原载:《中国版权》,2014年第2期
摘要
行政部门对投诉的处理结果影响投诉人的权益,形成利害关系,满足关于行政法律行为的三要素理论:一是须由国家机关或行政主体作出,此为主体要素;二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此为职能要素;三是法律行为直接或间接对外发生法律后果,此为法律要素,即行政主体行为、行政职能、法律后果。对著作权利人的投诉权利的回复作为由行政主体的著作权行政部门实施,通过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明确职责,对投诉的处理影响投诉人的权益,因此涉及著作权行政执法的投诉权利既是法定行为,也符合法定规定,并且产生法律后果。据此,投诉作为著作权行政处罚的立案条件具有法定的依据,具备合法性。
将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作为著作权行政处罚的立案条件有其合理性,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著作权行政部门可以利用权利人能够及时、准确掌握侵权信息这一特点,提高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效率。但正如上文所述,举报作为立案条件缺乏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举报人并无法准确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另外,如果将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举报列为法定权利,著作权行政部门对举报行为不予答复、超期答复等都将侵害举报人要求获得答复、反馈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