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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网策12.27】人大法工委:废止连坐、需改禁燃令;央视前主持人因抄袭被限高;米老鼠版权1月1日到期;斗鱼等多家企业被税务稽查

据美联社22日报道,迪士尼公司的代表形象米老鼠将于2024年1月1日版权到期,公众将可以免费使用这个卡通造型,但仅限于《威利号汽船》中最初版的米老鼠设计,之后的改版目前仍在版权保护期内。(海报新闻)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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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波力挺任泽平:为民营经济正名,要不惜脏了自己的手,把大粪捡起来扔出去

本公众号征集互联网法律与政策研究文章、互联网行业热点快讯、互联网行业违法违规热点问题、互联网行业热点案例、各类行政执法热点案例等。欢迎联系本公众号,投稿邮箱:wyhcgzh@163.com
2023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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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将成立党委”引爆全网

“阿里巴巴成立党委”是有法可依的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9条: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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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bilibili”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bilibili属驰名商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京行终29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2277弄1号905、906室。法定代表人:徐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学清,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茜,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原审第三人:晋江健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罗山街道社店南区126号。法定代表人:陈河南,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月红,北京海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幻电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127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幻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学清、何茜,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强,原审第三人晋江健德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健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月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一、诉争商标1.注册人:健德公司。2.注册号:26264549。3.申请日期:2017年9月6日。4.专用期限至:2029年1月6日。5.标志:哔哩哔哩BILIBILI6.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天然增甜剂;烹饪用葡萄糖;白糖;冰糖;烹饪用低聚糖。二、引证商标1.注册人:幻电公司。2.注册号:15362394。3.申请日期:2014年9月17日。4.注册公告日期:2015年10月28日。5.专用期限至:2025年10月27日。6.标志:bilibili7.核定使用服务(第41类):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为娱乐组织时装展览;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三、被诉裁定:商评字[2021]第151552号《关于第26264549号“哔哩哔哩BILIBIL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被诉裁定作出时间:2021年6月4日。被诉裁定系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幻电公司对诉争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做出,该裁定认定: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亦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已在中国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具有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所应有的广泛影响力、知名度以及声誉。故幻电公司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的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且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关联性不强,不致误导公众,损害幻电公司合法权利。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综上,依照201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四、其他事实2020年10月27日,幻电公司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为支持其无效宣告理由,幻电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幻电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哗哩哔哩弹幕网(www.bilibili.com)(简称B站)、诉争商标、引证商标的基本信息;2.哔哩哔哩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股权架构图、2019-2020年年报等;3.幻电公司及关联主体关于“哗哩哔哩”及“bi1ibi1i”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4.微信公众号关于B站十年的记录文章;5.QuestMobi1e2017年中国移动互联网年度报告;6.B站内部“入站必刷”视频、播放量最高博主截图、B站运营游戏情况、知识、美食、番剧、动画、国创动漫、纪录片、电影、直播、游戏分区界面及相关报道;7.B站主办或协办的娱乐活动(跨年活动、短期活动)及参加动漫展会等情况;8.B站对外投放广告及相关宣传情况;9.B站通过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以及董事长参与知乎问答等方式自行宣传推广情况;10.B站获奖及知名媒体报道情况;11.知名官方媒体入驻B站情况;12.第三方在B站投放广告情况;13.B站融资情况;14.其他知名IP与食品合作先例以及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混淆情况。在原审诉讼中,幻电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包括共青团、人民网、腾讯网等知名媒体对B站中的爱国动画、纪录片、国产动漫等的报道;2.B站与其他饮食品牌跨界合作的相关报道及投放广告情况;3.B站存在大量美食分类下的视频及博主;4.B站招股上市及行业榜单、相关获奖情况;5.B站在视频网站中的排名等知名度证据;6.在先生效判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幻电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幻电公司及其关联公司、B站、诉争商标、引证商标等基本信息;哗哩哔哩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股权架构图、2019-2020年年报等;幻电公司及关联主体关于“哔哩哔哩”及“bilibili'”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B站融资情况;其他知名IP与食品合作先例以及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混淆情况等证据。上述证据与判断引证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并无关联。幻电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微信公众号关于B站十年的记录文章;QuestMobi1e2017年中国移动互联网年度报告;B站对外投放广告及相关宣传情况;B站通过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以及董事长参与知乎问答等方式自行宣传推广情况;B站获奖及知名媒体报道情况;知名官方媒体入驻B站情况以及第三方在B站投放广告情况等证据。原审诉讼中,幻电公司又提交了包括共青团、人民网、腾讯网等知名媒体对B站中的爱国动画、纪录片、国产动漫等的报道;B站与其他饮食品牌跨界合作的相关报道及投放广告情况;B站存在大量美食分类下的视频及博主;B站招股上市及行业榜单、相关获奖情况;B站在视频网站中的排名等知名度证据。上述证据均为证明B站及其手机客户端的知名度、宣传情况及推广情况。但是,即使结合在案证据,认定引证商标“bilibili”及其对应中文表达“哔哩哔哩”与B站、bilibili.com(哔哩哔哩弹幕网)及手机客户端之间已经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站及其手机客户端提供了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具体服务。在此情况下,上述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上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幻电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B站内部“入站必刷”视频、播放量最高博主截图、B站运营游戏情况、知识、美食、番剧、动画、国创动漫、纪录片、电影、直播、游戏分区界面及相关报道等证据。关于上述证据能否证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首先,上述视频内容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服务存在区别。其次,B站的知识专区系B站博主以自制视频的形式进行的碎片化的知识分享,上述模式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存在区别。再次,B站的游戏专区中B站博主以自制视频的形式对于游戏中的素材进行二次加工并分享以及B站发行、运营手机游戏,上述模式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存在区别。最后,B站的电影、纪录片、电视剧等分区虽存在一定影视作品,但大多数影视作品系获得其他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进行信息网络传播,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服务存在区别。在此基础上,幻电公司于无效阶段以及原审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幻电公司对B站中知识、游戏、电影、纪录片、电视剧等进行了有针对性、长期、广泛的宣传推广。故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上构成驰名商标。幻电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B站冠名CBA上海男篮、主办或协办的娱乐活动(跨年活动、短期活动)及参加动漫展会等情况的证据,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为娱乐组织时装展览服务、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亦存在区别,不能证明引证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为娱乐组织时装展览服务、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上构成驰名商标。综上,在案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上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故引证商标不符合2014年商标法第十四条对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正确,依法予以确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幻电公司的诉讼请求。幻电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原审判决对幻电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进行孤立、机械、刻板化的认定,显属不当,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中确立的“综合全案考量”的指导原则,忽略了“bilibili(哗哩哔哩)”品牌的整体性,忽视了互联网行业具有信息传播迅速的特性,对幻电公司的举证责任要求过于严苛。2.即使按照原审判决的认定思路与逻辑,幻电公司提交的证据也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构成驰名商标。“bilibili”及其对应中文表达“哔哩哔哩”系幻电公司独创标识,本身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幻电公司已在互联网行业与相关服务上获得大量荣誉,经过多年持续发展,“bi1ibili(哔哩哔哩)”已形成涵盖影视出品、视频、游戏、线上及线下活动、直播等服务/产品的互联网文化、娱乐品牌。3.原审判决未能考量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以及各要件之间的相互影响和彼此关联,未能准确把握和理解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和目的,导致法律适用错误。国家知识产权局、健德公司服从原审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相关证据材料、被诉裁定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在二审诉讼中,幻电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界面新闻对幻电公司2018年全年财报的报道,金融届对幻电公司2019年Q1、Q2财报的报道,蓝鲸财经对幻电公司2019年Q3财报的报道,新华网对幻电公司2019年Q4财报的报道,搜狐网所载《Brand
202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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哔哩哔哩直播关于禁播游戏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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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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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德馨教授诉知网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部分案例裁判书(全文)

《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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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院长被美女护师同事割头,凶手从20楼跳下

虽然由婚恋感情纠纷引起的,与发生在社会上的其他故意杀人案件有所区别,法院在审判时一般会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罚。但是,本中庞灵的作案手段十分残忍,犯罪情节十分恶劣,要被判处死刑。
2021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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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勇:涉“剧本杀”著作权权利种类评析

郑悦:浅析避风港规则的适用价值——华视网聚与东方头条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评析杨勇:“黑洞图片”事件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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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万没想到停止进口澳大利亚煤炭........

甚至,澳大利亚把煤炭通过印尼等其他国家加价卖给中国,全球煤炭价格大涨。9月13日-19日数据显示,动力煤价格为780元/吨,较年初上涨约27%;二号无烟块煤价格为1089元/吨,较年初上涨约15%。
2021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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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杀及NFC等热点版权问题研讨会在沪召开 !观点精彩,热点纷呈!

9月28日,由12426版权监测中心、上海市闵行区科技创业企业联合会剧本杀行业专委会、网舆勘策院联合主办的“剧本杀及NFC等热点版权问题研讨会”在上海网络视听产业基地成功举办,旨在携手行业各方共同研讨如何促进剧本杀及NFC等热点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剧本杀作为时下年轻人喜爱的社交游戏,短短两年内,市场规模迅速突破百亿,根据一项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20年底,全国范围内已逾3万家剧本杀门店。巨大的市场背后,各类盗版引发了社会关注。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三支队支队长陈萍到会致辞并提出: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纲要部署了建设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六个方面重点任务,其中建设支撑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今天研讨会意义所在。在传统文化发扬光大的同时,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也越来越多,如何促使创新文化产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以及如何为新文化创意产业提供版权保护是需要大家共同探讨的问题。目前剧本杀盗版行为,主要有以社交软件转发盗版链接和于电商平台进行盗版售卖两种方式。针对以上侵权,权利人可通过举报方式,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对涉嫌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进行查处。也可通过向电商平台投诉方式,要求平台下架盗版内容。如何有效打击盗版,以正版内容资源持续创造价值,需要创作者、发行者、运营者、资本方等诸多利益方共同参与,需要更多新技术、高科技的加持。更需要在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的引领下,利用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刑事保护等手段得以实现。会议现场,四位专家学者纷纷围绕剧本杀及NFC等热点版权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迁教授发言认为:尽管剧本杀与NFT作为目前最前沿的热点,带来了诸多法律问题,但新的现象却不一定诞生了新的法律关系,而是说过去原有的一些问题在新现象下的反映,只要明白了基本的法律规则与基础的法律原理,现有的法律规定仍然能够对新现象进行适用。第一,剧本杀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中受保护的作品。如果剧本杀涉及的文字组合具有独创性,那么就是原创作品,又或者剧本中的插图如果是原创的,那也是原创作品。如果卖家未经许可自行印刷贩卖,就构成了《著作权法》的复制行为,构成了侵权;同样,如果做成电子版本于线上贩卖,也是侵权行为。第二,关于侵权方以电商平台作为售卖渠道时,平台所应承担的责任。根据《电子商务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平台收到侵权投诉后,除通知商铺外,还应采取必要措施,如暂时下架被投诉侵权的产品等。第三,关于剧本杀店家的责任。是否侵权,要根据店家具体实施的行为来做分类判断,比方说,店家将剧本杀的一个画下载以后,根据画做了一个屏风,这其实也是侵权的。或店家给玩家使用在网上购买的盗版链接,并将电子版剧本下载后自行打印装订的情况,这种复制作品的行为是未经著作权许可的,所以可判定这种复制行为是侵权的。第四,关于NFT数字交易。买卖双方于区块链平台进行交易,本质是仍然是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不同的只是在交易全过程中相关证据保存在区块链上用以保证此债权凭证的完整性与不可篡改性,所以NFT涉及的问题,根据《著作权法》和《民法典》都是有法可依的。同济大学法学院张伟君教授提出,关于剧本杀作者创作剧本的版权问题,可类比于电影剧本,剧本杀中剧本与电影的剧本相同,在具备独创性的情况下同样都能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具体涉及了哪些权利与如何进行保护,要根据具体剧本杀场景中的使用进行判断,例如对剧本是否复制行为、剧本是否再次进行改编后对外公开使用等。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研究院的杨勇研究员基于行政视角提出一些观点:一、剧本杀的行政管理问题。因剧本杀集虚拟、现实、娱乐、表演、游戏等多种要素和形态组成,并需配有专门的场地进行。这时候就需判断,该场地是否属于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娱乐场所”定义,即“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从目前的剧本杀商业模式发展趋势来看,是倾向于以“娱乐场所”进行认定的,在此情况下,剧本杀的经营活动同时还涉及了相关行政许可问题。二、剧本杀或涉及表演权的问题。因为剧本杀中都有DM角色(主持人),该DM作为剧本杀中的核心,是需根据特定的剧本剧情、内容等引领现场人员进行角色扮演活动,而玩家即现场观众是不断更换的,这就构成了DM向不特定公众以表演剧本文字内容和情节的方式公开表演剧本。如果其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剧本内容,那么该DM就可能构成表演权侵权。三、剧本杀或涉及改编权问题。剧本杀经营者对于他人剧本的"换皮"使用或者对他人剧本中独创性表达的情节、玩法抄袭或可构成改编权的侵权。司法实践中太极熊猫游戏诉花千骨游戏换皮案和琼瑶诉于正宫锁连城剧情抄袭案需引起剧本杀经营者重视。四、维权中的取证问题。根据剧本杀侵权实际情况来看,由于线下经营的隐蔽性特点,如何保证证据采集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可以借鉴行政执法中的主动取证的方法。五、维权的多种救济途径。根据《著作权法》53条的更改,即当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权利人除了提起民事诉讼外,还可以同时到行政部门进行投诉。最后,杨勇研究员呼吁:剧本杀行业的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保障用户合法权益,确保行业的健康发展,。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的刘维副教授认为:NFT交易属于权证交易,本质上是合约交易与债权关系。对于NFT交易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他提出从几点进行判断:1.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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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知产法庭发布55个典型案例,46条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20)》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0年审结的2787件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中,精选出55个典型案例,提炼成46条裁判规则,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处理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的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现予公布。一、专利民事案件审判1.“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考量因素【(2019)最高法知民终732、733、734号上诉人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三案】
2021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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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制服长这样!《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全文)来了!

服装类,具体包括:(一)常服(含上衣、裤子、衬衣);(二)执勤服(春秋、冬执勤服,含上衣、裤子);(三)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四)单裤、裙子;(五)防寒服(短款、长款)。第十一条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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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健磊:权力、利益和理想 ——从汉斯·摩根索国际法理论看美伊关系

作者:朱健磊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法律硕士生摘要一月初,美军的无人机刺杀了伊朗伊斯兰革命卫队的苏莱曼尼将军,这一事件的风波及其背后的美伊矛盾和《伊核协议》的前景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忧虑。本文拟通过古典现实主义学派中的大师汉斯.摩根索的国际政治和国际法理论认识、解读这一国际热点事件背后的学理因素,为更好地理解、研究当代国际法的现状、发展提供有益的方法论上的支持。关键词:汉斯·摩根索;现实主义;国际法;美伊关系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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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欧洲中心主义到全球文明——国际法中“文明标准”概念的起源、流变与现代性反思

自二战后,国际社会不断通过条约和宣言等方式彰显人性的普遍性价值,许多国际环境法律文件也日益突出人类共命运的理念。在国际法中,以欧洲为中心、以文明为标准将不同国家归为三六九等的做法大为减少。
2020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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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珑月:生物多样性保护机制的缺陷与对策研究

作者:潘珑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摘要近年来,地球损失了将近一半的物种,生态系统受到严重打击,其中生物多样性保护机制的问题尤为突出。当前国际上的保护机制主要依赖于各类国际、地区组织来贯彻落实,而其中尤为关键的多边协议、国际条约却往往因法律滞后性、定义不明等问题而无法有效约束缔约国的行为、保护生物多样性。本文拟从《海豚湾》及澳大利亚诉日本捕鲸案着手,进一步探究当前生物多样性保护机制的缺陷及其对策。关键词:生物多样性;澳大利亚诉日本捕鲸案;保护机制一、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概况地球并不仅仅属于人类,全球76亿人口加起来也不过只占地球生物总量的0.01%。在2018年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刊上的一份研究表示,在全球5500亿吨碳的生物量中植物占了82%,细菌占了13%,余下的从昆虫到真菌再到鲸鱼或大象,都只占了地球生物量的5%。(图1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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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视野下的野生动物的保护现状与展望 ——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为视角

↑漆彤.动物福利与自由贸易之辩——评加拿大、挪威诉欧盟禁止海豹产品进口措施案[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2):82-89.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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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子涵:国际环境人权之检讨

作者:周子涵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摘要自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条文确定环境人权以来近半个世纪,中外学者关于“环境人权”的争论近乎从未停歇。上世纪80年代,我国最早一批关注“环境人权”的学者就环境人权这一概念是否周延给出了符合当时时代特征的答案。但是,将环境权上升到人权在当今的合理性鲜有人讨论。随着新冠疫情的爆发,部分欧洲国家对人类生存权的态度再度引起了国际社会对于人权的关注。本文在结合环境人权发展历史的前提下,论证“国际环境人权”概念的合理性,并尝试对以国际环境人权为蓝底的司法救济进行可行性分析。关键词:国际环境法;人类环境宣言;环境人权;国际环境人权组织Reflections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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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慧慧:“毒丸条款”:国际法合规性研判与中国对策研究

作者:朱慧慧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摘要2020年5月12日,英国《卫报》透露了美国要求在英美贸易协定中加入“毒丸条款”,似乎意在孤立中国。“毒丸条款”最早出现在《美墨加三国协定》中。本文介绍“毒丸条款”的基本内容与适用情况,接着从条约法、WTO法律体系等角度论证了“毒丸条款”对条约不拘束第三国原则、WTO自由贸易原则、WTO非歧视原则、善意原则和禁止反言原则的违反,最后提出中国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其中,本文以机会损失理论为基础,以论证“毒丸条款”的违法性,并对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时可能遇到的抗辩提出了应对方案。关键词:“毒丸条款”;机会丧失理论;WTO体系2018年,墨西哥、加拿大与美国达成《美墨加三国协议》(TheUnited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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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佳诚:浅谈疫情下的欧盟法治

作者:吴佳诚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摘要因疫情影响,运输旅游业大量订单取消,消费者纷纷要求退款。欧盟委员维持基本条例、指令,消费者要求现金退款的权利不变,部分成员国持反对意见。其背后是为维护欧盟自由的内部市场与欧盟法治的权威性,推动欧洲一体化。疫情下欧盟法治的局限性是客观的,但委员会和成员国可充分利用欧盟灵活性的法律制度,缓解疫情下双方的利益冲突。关键词:优先效力原则;欧洲一体化;欧盟法一、选题的意义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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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粟彬:中印领土争端之源起与对策 ——国际法视角下的解决思路(二)

作者:陈粟彬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接续上文:陈粟彬:中印领土争端之源起与对策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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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粟彬:中印领土争端之源起与对策 ——国际法视角下的解决思路(一)

作者:陈粟彬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摘要尽管中印关系近年来有所改善,但仍在亲近和对峙之间振荡。潜在的不信任气氛继续渗透到双边关系中,这源于两国悬而未决的边界争端。两国之间威胁意识的根本错位加剧了这种情况,这根源于双边关系中权力平衡的变化和冲突信号。中印关系不能被视为纯粹的竞争或合作关系,两国边境之争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半制度性即条约关系的抑制。如何借由过往协定推进边境争端解决,从国际法角度开辟新的解决思路多管齐下,是值得思考的问题。文章第一部分首先对中印间的领土争端进行背景阐述,主要围绕非法殖民地线及争议区,以及讨论争端的发展及深层原因,解释解决领土争端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对解决中印间领土争端的政治方法如谈判协商进行梳理,并对斡旋与调停,舆论宣传等补充方法提出自己的建议。第三部分对解决中印间领土争端的法律方法,特别是国际司法机构判定主权归属的原则结合相关案例进行了界定,并对国际司法机构解决中印领土争端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关键词:中印;领土争端;解决方法;国际法一、选题背景及意义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领土是其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国家在成立和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和别国或者别的地区产生领土上的纠纷进而产生领土争端,如何对争端进行解决并产生一个在国际法上得到承认并遵守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争端解决方法,这是一个有重要意义的法律课题。我国与十四个邻国接壤,边界情形错综复杂,建国以来,我国已与多个国家签订了边界协议,大部分边界已经划定,现在存在最大争议的就剩下中印之间的边界领土争端。1954年中印达成“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该协定的签署标志着两国关系的巅峰。然而,在短短十年间的中印边界战争中,两国关系达到了最低点[[1]]。自1962年以来,彼时毛主席的战略部署和中长期规划均已实现,自卫反击打击印度冒险主义,守住战略核心地(阿克赛钦),打出50年和平实现战略缓冲期。期间有零星的冲突但均未上升到战争层面,半个世纪以来,中印之间没有再爆发敌对行动,这算是是一项积极的成就。即使在1987年中印边境冲突与2017年中印边境洞朗对峙事件中,双边的紧张局限在言辞和象征性姿态上。这样的转态一直持续到今年六月发生的中印边境加勒万河谷群殴事件。中印间的领土争端由来已久,并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国一直致力于和平解决中印领土争端,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始终没有找到顺利解决的方法。如何成功找到中印领土争端的解决方法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国际法的课题。本文通过对中印领土争端的产生、背景、发展以及深层原因的分析,提出政治与国际法律两方面的建议,这有助于全面了解国际法上有关的理论,为我国在顺利处理中印领土争端、以国际法为思路研究解决方法等问题提供理论上的参考。二、中印间的领土争端领土是国家的基本构成要素,是其行使排他性权利的空间,事关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一向为各国高度重视。主权是一个国家所固有的基本属性,它表示一个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根本地位[[2]]。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本身及领土内的人和物所具有的最高权力[[3]],是主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陆地领土毕竞是有限的,而国家的领土主张是无限的,导致国与国之间的领土争端频发。新中国成立之后,始终秉持睦邻、安邻的方针,除印度与不丹之外,已经成功地12个邻国签订了边界条约或协定,划定了陆地边界线。中国目前与陆地大部分邻国的疆界都已解决,但唯一有待解决的而且争议最大的陆上边界就是中印边界,不管印度的政府如何更替,中印领土争端问题却一直未能得到解决[[4]]。在维护我国和平发展战略机遇期的关键时刻,解决中印争端意义重大。中印边界领土争端问题,是指20世纪40—50年代以来中国与印度围绕两国边界线的具体走向及由此引起的边境地区部分领土归属的分歧、战争和争端,中印边界问题几乎是当今唯一威胁中国领土与主权安全的陆地边界问题,也是影响中印两国关系正常发展的一大障碍。中国和印度之间边界线长约2000公里,整个边界从未经两国政府正式划定,但根据双方历来行政管辖所及,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条传统习惯线[[5]]。由于英国帝国主义在侵占印度期间对华执行侵略扩张政策,而印度独立后继承了英帝的衣钵,推行地区霸权主义,追求其“大印度联邦构想”,致使中印边界全线存在在争议,其中东段争议最大。中印边界争端发生后,中国政府立刻向印度政府表明了中方的一贯主张,即“中印边界是从未经过正式划定的”,因此“双方地图对边界的画法不可避免地会有出入”,但中国政府相信“这一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一定可以通过友好商谈,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得到合理的解决”;在边界问题解决之前,“作为一种临时性的措施,双方暂时保持边界的现状”[[6]]。但印度政府却企图将其单方面主张强加给中国,即整个中印边界都是“人所共知和确定了的界线”,印度“出版的地图上所画的边界是具有基于地理、传统和条约的充分权威性的……是没有怀疑的余地的”[[7]];因此“印度政府不能同意必须举行谈判,达成新的协议,来重新确定中印边界”。这样,印度政府事实上拒绝了谈判解决中印边界问题的建议。印度政府等于是要强迫中国在所有边界争端问题上做出全面退让,完全无视中方的合理要求和合法权益。印方的这种态度使得中印边境局势无从得到控制。1、中印领土争端的产生1947年独立建国的印度与中国的国境线问题,均来源于日不落帝国的殖民史,以及大英帝国划出的三条线:“约翰逊线”,“麦克马洪线”和“马继业-窦讷乐线”,三条线的名字均为大英帝国官员名字。中印两国的边界划分和领土归属分歧与争议贯穿西、中、东三段,东段指不丹以东的中印边界;中段指尼泊尔和克什米尔之间的中印边界;西段指印控克什米尔的拉达克同中国西藏和新疆的边界,其中拉达克同中国新疆的边界涉及到约翰逊线及其修订线问题。历史上从未正式划定,但按照双方行政管辖所及范围形成一条受到两国人民尊重的传统习惯线[[8]]。其中东段边界的争议和分歧最大,西段次之,中段最小。双方争议地区面积共达125000平方公里,目前印度占有92000平方公里,中国仅控制33000平方公里。东段约9万平方公里,是西藏南部的门隅-洛隅-下察隅地区,全部被印度占领,实际控制线就是非法的“麦克马洪线”;中段约2000平方公里,分为4处,全部被印度占领;西段约3.3万平方公里,主要是我国新疆的阿克赛钦地区,其中印度占领巴里加斯一处,其余都控制在中国手中[[9]]。1960年,中国总理周恩来在新德里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回答关于中印边界争端分歧说:东段和西段都有争议,中段争议比较小。由于中国在东段采取了谅解和让步的态度,东段边界的讨论为时不长。但由于印度政府对西段地区不愿采取同样的谅解态度,即保留各自立场,同意进行谈判,并且不越过双方地图上标出的行政管辖线,因此在西段存在较大争议[[10]]。2、麦克马洪线1912年英国政府照会刚刚成立的中华民国政府,首次明确提出并加强调:英国政府不能承认我国西藏属于中国主权关系的地方,并要求必须另立新约,把这作为承认中华民国的一个先决条件。这是英国政府对自己过去同清政府签订关于西藏地方的所有条约的一个全面的否定,并进而粗暴干涉我国内部事务的一纸“哀的美敦”书[[11]]。英国政府迫使袁世凯派代表去印度参加一个所谓中、英、藏的“三方会议”,以议订新约,否则英国将同西藏径自另行订约,作为恫吓。无论从会议目的、时间、地点、代表人选和议程安排等几乎都出于英印政府中若干人士的幕后策划和同袁世凯秘密交涉的结果,这是违反当时北洋政府中多数人意见的一次非法会议。会议目的主要是英帝国主义在把一脚跨进前、后藏地区的同时,又把另一脚伸进包括现今青、甘、川、滇四省的藏族地区的大片地方。在7月3日的最后一次会议上,中国政府明确不准予在该文件上正式签字,并宣布中国政府对当时及尔后英国同西藏当局签订的任何条约或类似性质的文件,一概不予承认[[12]]。至此,西姆拉会议完全破裂。然而在会议还在进行之中而尚未破裂的时候,麦克马洪已同夏扎背着中方商定了一个关于“外藏”的所谓“英藏通商章程”,以代替1893年的中英会议藏印续约和1908年的中英修订藏印通商章程。更有甚者,早在1914年3月24日和25日,麦克马洪已背着陈贻范同夏扎交换信件,私自划了一条西自不丹东北,东至我国西藏、云南同缅甸接境之处的分界线,把我国门隅、珞隅、察隅三个地区的全部或大部划入了印度范围之内。这是一笔英印政府中很多负责官员都不知道的买卖,是在会议中根本没有提出来过,而是到23年后被偷偷塞进一本冒充是1929年出版的条约集里才为世人所了解的肮脏的秘密。西藏政府不具备缔约主体资格。缔约主体应具有缔约能力或缔约权。所谓缔约能力是指国际法主体作为国际人格者依照国际法所享有的缔结条约的权利能力或法律资格。缔约权是指国际法主体的特定机关或其授权的人代表该主体缔结条约的权限。该权限有无应根据国内法规定[[13]]。也就是说,要承认西藏政府具有缔约资格则需承认西藏属于国家或者承认中央政府对西藏政府予以授权。首先,西藏不具有缔约资格,中国从未放弃对于西藏的主权。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明确宣告:“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和青海”。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也明确规定:“西藏是中华民国的领土”[[14]]。相应的,世界上也没有一个国家承认过西藏独立。印度总理尼赫鲁在1959年3月17日在人民院就曾经说过:“据我所知,没有一个国家承认过西藏独立,我们肯定地没有。[[15]]”综上,西藏为中国之部分而非独立国家。其次,西藏不具有缔约权。西藏政府作为中国的一个地方政府,如果其具有缔约权则必然源自于中央政府的授权[[16]],但相关史料并未记载中央政府有过授权行为。事实上,中国政府曾多次向英方提出西姆拉条约应由中英双方签订,并认为西藏代表签订会议中的任何协定都需“秉承中国代表训示,随同商议”[[17]]。综上,西藏亦不具有缔约权。最后,麦克马洪欠缺划定边界线的授权,其行为仅能代表个人意志。1914年7月23日印度总督哈定勋爵在备忘录中写道:“考虑印度东北边境问题不是西姆拉会议职责的一部分,亨利·麦克马洪爵士就这方面提出的观点和建议只能被看做是他个人的。”更能加以印证的是,当英国政府获悉麦克马洪与西藏地方代表将要签订的条约内容后,随即发来电报,告知麦克马洪“英王陛下政府无法授权单独与西藏代表签字”[[18]]。《维也纳公约》第八条规定:“关于缔结条约之行为系依第七条不能视为经授权为此事代表一国之人员所实施者,非经该国事后确认,不发生法律效果”。麦克马洪既无授权,此后也未获英国政府追认,其与西藏地方代表所签条约不具有任何合法性。1936年以前,印度官方地图对中印边界东段的划法,几乎与中国完全一致。是年,由于担心在华利益受到威胁,英印当局开始按“麦克马洪线”划分中印边界,但仍标以“未定界”。英国人在侵占西藏领土方面仅仅是在极个别的门隅和察隅地区,试探性地侵入,印度在侵占西藏领土方面比英国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印度独立前后,英印分三路侵占和蚕食“麦克马洪线”以南的中国领土,宣称“麦克马洪线”就是中印东段边界线。英印两国的目的有所不同,英国企图在中印两国之间留下领土争端,印度企图进一步建立环印度洋战略圈和对中国的有利战略态势[[19]]。1950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奉命进军西藏时,印度政府竭力阻挠西藏的和平解放,并乘机完全侵占了传统习惯线以北和非法的“麦克马洪线”以南的大片中国领土。对中印边界问题,中国政府一贯主张通过和平谈判解决。为避免边境冲突,中国政府建议双方在边境实际控制线全线各自后撤20公里,并停止边境巡逻。遭到印度拒绝后,中国单方面停止了边境巡逻。中国总理周恩来于1960年4月亲赴新德里同印度总理尼赫鲁会谈,谋求和平解决边界问题,其后两国官员又多次会晤,但终因印方坚持无理的领土要求而没有结果。3、约翰逊线在中印边界问题上,涉及边界东段的“麦克马洪线”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而涉及边界西段的“约翰逊线”却未获得应有的重视。60年代后期英国积极地在新疆谋求利益,为此还力图拓展途经险峻的喀喇昆仑山口的古老商路,因此发现了喀喇昆仑山口以东的若干通道。这些通道都从印度河支流什约克河上游的羌臣摩河谷开始,在穿越喀喇昆仑山和昆仑山之间的阿克赛钦后与原来的商路会合。这些通道虽然比翻越喀喇昆仑山口的道路平坦好走,但是路途更长,因此英国人不久便对这些通道失去了兴趣。但在当时,阿克赛钦却引起了部分英国人的极大重视,竭力主张为控制这些通道而占有这一地区。同时,阿古柏与俄国关系密切,也使英国人开始关注来自中国新疆方面的俄国威胁,一些英国人担心喀喇昆仑山将成为英俄“两国历史上第一条共同边界”[[20]],从而危及英属印度的安全。这种前景促使英国前进派人士应运一条扩张性边界,这就是印度测量局官员W.H.约翰逊画出的“约翰逊线”。W.H.约翰逊于1864~1865年间对喀喇昆仑山口以北地区进行了勘察,然后经由阿克赛钦返回印度。此后,约翰逊在其旅行图上画出了一段他所主张的中印边界,即所谓的“约翰逊线”。这条线使喀喇昆仑山和昆仑山之间的阿克赛钦等属于中国的广大地区都被划归克什米尔。约翰逊的旅行报告及其旅行图刊载在1867年第37期《皇家地理学会杂志》上,从而使这一边界主张得以流传。在1868年出版的英国地图集中,“约翰逊线”成了克什米尔的边界,随后这一画法又出现在其他地图上。在中印边界问题上,涉及边界东段的“麦克马洪线”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而涉及边界西段的“约翰逊线”却未获得应有的重视。可以看出,“约翰逊线”完全是英国殖民主义者推行侵略性“前进政策”的产物,根本就是非法的、无效的。历届中国政府从未承认这条线。由其造成的阿克赛钦归属问题是20世纪50、60年代中印边界争端的起因之一,也是解决中印边界问题和维持边境地区稳定的关键之一。印度总理尼赫鲁在1959年9月13日一份秘密指示中承认:“我们在那里没有哨所,而且实际上几乎就没进去过。”[[21]]阿克赛钦自古就是连接中国新疆和西藏西部的通道[[22]],1954年5月开始实地勘察、1956年4月正式开工、1957年10月5日建成通车的新藏公路也通过这一地区[[23]]。但是在从中国1958年5月号《人民画报》上得知中国修筑的新藏公路通过阿克赛钦之后,印度政府在1958年8月向阿克赛钦派出了两支巡逻队(其中一支于9月9日被中国边防军捕获,经过审查于10月22日在喀喇昆仑山口被递解出境),并分别于8月21日和10月18日两次向中国提出抗议照会,要求中国政府按照印度地图标示的、包括最后一次修订的“约翰逊线”在内的中印边界修改中国地图,从而正式向中国提出了多达12.5万平方公里的领土要求。这直接导致了中印边界争端的发生。由此可见,西段的“约翰逊线”问题在中印边界争端中处于关键地位。从中印边界争端到中印边界战争的演变过程也表明,由“约翰逊线”造成的阿克赛钦归属问题在其中起了很大的作用。4、中印边界争议区根据上文的两条非法殖民地线,及传统习惯线,双方实际控制线来看,围绕“三线”中印间在领土边界问题上形成了“三块争议区”。一是东段争议区,主要就是1914年英国殖民者在传统习惯线以北所划的臭名昭著的“麦克马洪线”所造成的争议领土,该线长约1100公里,所涉及的领土面积为9万平方公里,对这条非法的“麦线”中国历届政府都未予以承认,1947年印度独立后,不顾中国政府的反对,开始越过传统习惯线非法向“麦线”大举推进。到1953年,印度基本上侵占了非法的“麦克马洪线”与传统习惯线之间9万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为使其非法占领合法化,先后于1950年将该地区划归阿萨姆邦管辖,1954年在该地区成立了“东北边境特区”,1971年又改称“阿鲁纳恰尔中央直辖区”到1986年12月,印度议会通过法案,将其升格为所谓的第22个邦“阿鲁纳恰尔邦”。二是中段争议区:中印传统习惯线以东和以北一些地区历来属于中国(西藏)管辖,英国对印度实行殖民统治时期,强占了中段的我国桑、葱莎地区领土,印度独立后,继承英国侵略衣钵,于1952年派兵进驻上述地区·1954年后,又相继侵占我国香札、拉不底、巨哇、曲惹、什布奇山口、波林三多等地,中段于是形成了面积达2000平方公里的争议区。三是西段争议区:19世纪60年代,英国殖民主义者曾觊觎阿克赛钦,阴谋割裂新疆,但最终未敢轻举妄动。印度独立后,于1954年将其官方地图单方面把西段边界扩展到昆仑山脉,并画成已定界,企图将上述地区全部划归印度。在这3.35万平方公里的争议区中,除碟穆绰克的巴里加斯约450平方公里争议区为印度侵占外,其余全部在我方有效控制下。这样,中印边界全线约2000公里,涉及12.5万平方公里的争议领土,其中印度非法侵占了9.2万余平方公里,占全部争议面积的74%,其中东段9万平方公里、中段2000平方公里、西段450平方公里[[24]]。5、中印领土争端的发展在印度独立早期,尼赫鲁及其政府对待中印边界问题以及与其紧密相关的西藏问题的态度充满着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阴影,也充斥着投机主义的色彩。中国一再向印度表明待时机成熟时,勘察界限之后再与印度谈判协商解决边界问题,但尼赫鲁等印度领导人将中国的谈判诚意误认为中国为了维护与印度的友好关系,会默认印度对“麦克马洪线”以南地区的实际控制,并最终接受该线作为两国东段边界线。尼赫鲁曾在1950年12月6日的议会发言中强调,“麦克马洪线”是印度与中国西藏地区之间业已确定了的边界线,(在此基础上),对印度的任何形式的入侵都将被反抗。在尼赫鲁等印度领导人对中国产生如此严重的错误认知下,印度政府继续奉行在边界问题上的扩张政策,这为此后中印围绕边界问题最终走向全面关系恶化和长期冲突埋下了深深的隐患[[25]]。涉及中印边界西段的“约翰逊线”由其造成的阿克赛钦归属问题,是20世纪50、60年代中印边界争端的起因之一,也是边界争端发展为边界战争的关键。2020年中印边境摩擦事件是继1962年后最严重的事态,即发生在这一区域内。1962年中印边境战争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第一场反侵略战争。从1961年开始,尤其是从1962年4月起,印军在中印边界西段中国境内先后设立了43个军事据点。当时印度宣扬:在东段已将中国军队"赶回两英里",在西段全线向前推进,欢呼并祝贺尼赫鲁取得了"拿破仑式的大胆的规划所取得的独一无二的胜利。"周恩来代表中国政府致函印度总理尼赫鲁,建议两国武装部队立即从实际控制线各后撤20公里,脱离武装接触,同时建议两国总理尽快举行会谈。但是,印度总理尼赫鲁拒不接受,反而认为中国软弱可欺,加剧了在中印边境进行的武装挑衅。为了两国的共同利益和亚洲及世界的和平,毛泽东决定:中国部队单方面从中印边境后撤20公里。在此情况下,尼赫鲁得意忘形,一再悍然拒绝中国政府多次提出的和平谈判解决边界问题的建议,决心铤而走险,诉诸武力。1962年10月2日,尼赫鲁在新德里声称:印度政府要"以军事力量对付中国"。12日,他公开下令:要把中国军队从印军侵占的中国领土上"清除掉"。14日,印度国防部长宣称:要同中国打到最后一个人、最后一支枪。接着,他又乘飞机赶到靠近中印边界东段的印度边境提斯普尔城,进行军事部署。随即印军在东段大量增加兵力。17、18两日,入侵印军在东段和西段边境上,向中国边防部队进行猛烈炮击,挑起了大规模的边界武装冲突。中印边界战争主要在西段和东段同时开打,其中又以东段为主战场。为了保卫祖国边疆的安全,创造中印边界问题谈判解决的条件,中国政府决定对入侵印军进行反击。我国在军事上取得了绝对优势和胜利,在西段清除了印军全部入侵据点,在东段进到了非法的“麦线”以南靠近传统习惯线附近地区。其击溃印军、向前推进速度之快,有时连中国军队的指挥系统都无法控制。我军全面取胜并选择战略回撤,最终,中国占领了中印西线争议的阿克赛钦地区(这个区域核心战略区域),印度在中国退兵后重新占领绝大部分中印东线争议的藏南地区(印度称阿鲁纳恰尔邦)和达旺地区,驱逐了入侵的印军,维护了中国的领土和主权[[26]]。1987年中印边境冲突是自1962年边界战争以来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的军事对峙。中印边界局势再次到了一触即发的程度。桑多洛河谷(旺东)位于所谓“麦克马洪线”以北、娘姆江曲以东、康格多山以西,属于西藏错那县勒布乡太宗山。这个地区不仅远在中印传统习惯边界以北,而且也在中印边界东段双方实际控制线中方一侧,一直是中国的领土。随着印军在印中边境的军力增强,印度自认为已居于“强有力的优势”地位,加上拉吉夫·甘地政府受国内政治因素影响,有意加剧边境危机以转移国内矛盾,巩固政权。20世纪80年代初,印度政府重施尼赫鲁时期的“前进政策”[[27]],派军队渗透到桑多洛河谷,1987年,印军进一步越过哈东山脊,进入克节朗河谷(印方称为南姆卡曲河谷),并展开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军事演习,对中国进行挑衅。为遏制印军对中国领土的蚕食和渗透,中国军队展开针锋相对的军事斗争,举行了“874”演习。中国军队越过拉则拉山脊(印方称塔格拉山脊),在克节朗河谷北岸设点驻防,与印军形成军事对峙。中印边界局势再次到了一触即发的程度[[28]]。由于中印两国政治领袖的理性和克制,以及两国军事力量有效威慑和国际政治的制约,中印两国政府都没有选择以战争手段来解决边界纠纷。在中印双方的外交努力下,中印边界危机在1987年8月后逐步平息。2017年6月下旬,印方以“中方越过边境非法修路”为借口,印度边防部队270余人携带武器,连同两台推土机,从中印边界锡金段非法越界进入中国洞朗地区,阻挠中方道路施工,引发双方对峙,由此引发中印边境洞朗对峙事件。对此印方宣称,中国、印度及不丹三方曾在2012年签订有关三国交界处问题处理谅解文件,明确约定三国在交界区开展活动须得到另外两方许可。洞朗地处三国交界区,中方在洞朗开展筑路活动并未获得印度认可,印度有权通过越境方式要求中方停止该项活动。中方着眼舆论法理斗争形势,始终占领法理斗争制高点,充分运用法理攻击、法理威慑、法理反制等手段,坚决与印展开针锋相对的斗争,达到了“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目的。8月28日下午2时30分许,印方将越界入员和设备部撤回到边界印方一侧,洞朗对峙事件得到解决[[29]]。最临近的即是2020年中印边境加勒万河谷群殴事件[[30]]。2020年4月以来,印度边防部队单方面在加勒万河谷地区持续抵边修建道路、桥梁等设施。中方多次就此提出交涉和抗议,但印方反而变本加厉越线滋事。5月6日凌晨,印度边防部队乘夜色在加勒万河谷地区越线进入中国领土、构工设障,阻拦中方边防部队正常巡逻,蓄意挑起事端,试图单方面改变边境管控现状。中方边防部队不得不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现场应对和边境地区管控。6月6日,两国边防部队举行军长级会晤,就缓和边境地区局势达成共识。印方承诺不越过加勒万河口巡逻和修建设施,双方通过现地指挥官会晤商定分批撤军事宜。6月15日晚,印方一线边防部队公然打破双方军长级会晤达成的共识,具体冲突地点位于加勒万河谷与什约克河交汇处,中方正准备根据此前所达共识撤离,但是,约百名印方军人违背共识越过缓冲区进入中方控制区域,粗暴拆毁中方设施,殴打留守人员并导致中方组织力量反击。进而引发激烈肢体冲突,印方包括一名校官在内的3人当场死亡,另有17人受伤后因高寒环境救治不及丧生,另有50多名被俘人员随后获释。由于此次打斗是在夜晚发生,持续打了5-6小时,而且还是高海拔缺氧地区,完全采取原始方式的持械打斗。由此激发两国群情激愤[[31]]。此后,印度总理纳伦德拉·莫迪周五飞抵北部边境地区,并表示军方随时准备保卫自己的国家。莫迪在他的政府召集的讨论冲突的全党会议结束时在电视讲话中说:“没有人进入我们的边界或占领我们的职位。”[[32]]莫迪修改交战规则后22日,中印两国代表团在两国边境地区拉达克的莫尔多再次举行会谈,印度方面向中方提出7点要求:1.中方从班公湖北岸撤军。2.中方从加勒万河谷撤军,并在重要战略地区恢复原状。3.中方减少有争议边界一侧的“纵深地区”部署。4.恢复基阿姆温泉地区原状。5.中方停止在争议地区的的军事集结。6.中方恢复4月初之前的部署。7.印军已做好全面战争准备,不再遵守两国军队在对峙时不使用热兵器、锋利冷兵器的有关协定,并已经授权印军前线指挥官在中印边界上与中方打交道的“完全自由”。有消息称,印方还要求中方提供具体的撤军时间表[[33]]。2020年7月15日,中印军长级别会议,双方同意在实际控制线沿线的所有热点地区脱离接触。16日,中印在最重要的东拉达克所有的对峙点(4个)脱离接触,在结束长达数月的军事对抗方面正在取得进展[[34]]。6、中印领土争端产生的深层原因在地理因素上,我国西藏地区战略位置和战略价值非常突出。西藏不但连接东亚与印度次大陆,而且它北临新疆,东北靠青海,东面与富饶的巴蜀之地接壤,东南与资源丰富的云南地区相挨,南边和西部与尼泊尔、印度、不丹、缅甸等南国和东南亚国家接壤,是我国西南边防的—道得天独厚的天然屏障,而其本身则由于海拔优势、山川阻隔形成一夫当关万夫莫开之势,战略位置十分重要。控制了西藏,南下就是一望无际的印度大平原,适合机械化大兵团推进,印度几乎无险可守;从资源储备上看,青藏高原还可以称得上是“亚洲水塔”,滋养了包括我国的母亲河黄河、长江以及东南亚运输大动脉湄公河等亚洲的重要河流,印度最重要的两条河流恒河和印度河也发源于此,因此占据西藏地区就等于招住了东亚地区“水龙头”。英属印度政府正是看到了这些价值才对西藏地区起了凯舰之心。饱受殖民压迫的印度人民获得了独立并建立了民选的印度政府,其本应对殖民主义深恶痛绝,与深受殖民压迫的中国人民同仇敌忾,然而其却极端崇尚英帝国主义的“印度中心论”[[35]]即以印度为中心的南亚殖民地体系,几乎将所有原英属印度政府负责处理西藏间题的官员全部留任,继而全盘继承了英属印度当局殖民时期的对藏政策,力图实现大英帝国的政治遗愿。将南亚所有的国家都纳入自己所设想的“大印度联邦”之内的想法是印度外交政策的总目标。尼赫鲁在他的《印度的发现》一书中阐述了其执政设想:“在将来,太平洋将要代替大西洋而成为全世界的神经中枢。印度虽然并非一个直接的太平洋国家,却不可避免地将在那里发挥重要的影响……”他对印度的复兴愿望就是“印度从它现在所处的地位,是不能在世界上扮演二等角色的:要么就做一个有声有色的大国,要么就销声匿迹,中间地位不能引动我。我也不相信中间地位是可能的。”“我个人对未来远景的看法是这样的,我认为将会建立一个邦,其中包括中国、印度、缅甸、锡金、阿富汗与其他国家..[[36]]”尼赫鲁对印度发展前景所勾画的宏图即是“大印度联邦”计划,该计划可以概括为“印度中心论”和“小国灭亡论”,这一政策在当时的国大党内部及印度知识分子阶层产生了强烈共鸣,至今仍有重大影响。印度战略分析家苏库拉马尼亚姆认为,新生的印度不仅要确立其南亚大国地位,还要成为印度洋上“有声有色”之大国。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印度的对外政策具有了明确的指向性。在中印边界问题上,尼赫鲁政府寻求独自决定印度与中国的边界应当坐落在哪里,然后将它选定的边界线强加给北京,拒绝就此进行谈判。正如英国学者内维尔·马克斯韦尔所言,除非北京屈服于印度对阿克塞钦和麦克马洪线以北地区的领土要求,否则冲突是不可避免的[[37]]。加上西方国家的煽动鼓吹,如特朗普政府推行的“印太“政策,力图借助印度对中国在西南地区战略乱衡,因此印度单方面撕毁与我国签订的关于在中印边境争议地区构建军事互信的条约,向中印边境东段的藏南地区大幡度增兵、扩充战略武器、推动当地基础设施建设,引入第三方大国介入中印争端,使得中印边界问题扑朔迷离。再加上中国在印度谋求成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和加入核供应国集团等问题上没有支待印度的主张,印度迫切希望扭转中印关系发展中不利于印方的态势。同时印度的执政党为了维护统治,而边界的争议往往构成对这种合法性的挑战,要应对这种挑战就只能在争议边界的问题上采取强硬的态度面对来自反对党的压力,而对于中国来说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的主权也必须采取一种强硬的态度来面对印方的挑战。7、解决中印边界争端的必然性中印在领土间题争论不休,影响的不仅是两国关系全面正常化,最遭殃却是世代居住在边境两端的两国百姓。特别是一些分布在两国境内的跨界民族,不仅一些正常的商贸活动、探亲访友、婚丧嫁娶、进香朝圣等活动无法开展,还要时刻提防两国边防部队间的摩擦事件,以免因为双方误解,军队间擦枪走火,甚至引发大规模冲突乃至全面战争,自己和家人的生命和财产无法保障。可以说边界问题不解决,边界两地居民整天都要在拒惊受怕中度日,因此解决中印边境争端对改善边境居民的居住环境和心理状态至关重要。当今国际交往中,国际形象对一个国家的经贸交往、人文往来、外交环境等各方面都至关重要。如果陷入边境争端的泥潭之中,互不理解、互相指责,就会陷入僵局状态。更有甚者一些国家明知己方理亏,仍然凭借军事和经济上的优势强行压迫对方,公然挑战国际秩序,甚至不惜制造边境冲突,造成大噩战斗人员和平民伤亡,将会在国际上营造不好的形象,乃至遭到国际舆论的谴责和国际机构的制裁,影响整个国家信誉。当前中印经贸关系发展迅速,印度是中国在南亚地区的第一大贸易伙伴,而中国在2005至2011年间也一直是印度的第一大贸易伙伴,每年年度贸易额可达数百亿美元。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已经从一个单纯基数大、底子薄的发展中国国家成长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而印度经济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近年来经济增长率更是超越中国,并成长为南亚地区最为举足轻重的国家。合则两利,斗则两伤,如果可以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中印领土争端,对于两个总计占世界总人口三分之一的国家来说,不仅有利于塑造双方负责任的对外国际形象,维护国际秩序和地区和平,而且双方的国际地位和国家信誉都可以借此得以提升。在赢得国际舆论的认同和好感同时,也为双方争取到良好的国际和国内发展环境,促进共同发展,为双方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38]]。未完待续往期热点文章韩逸畴:抢占数据时代的法律高地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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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栀雨:各国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责任原则研究

作者:万栀雨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摘要面对越来越严重的气候变暖问题,全球各个国家都应该承担自己的责任。而基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发展情况有所区别,两者应承担的责任也存在区别,故而产生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随着国际立法的发展,此项原则逐渐得到了确立和适用,但从目前形势来看此项原则正在或将受到一定程度的挑战。在此情况下,中国应审慎考虑如何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带来的责任承担问题。关键词:全球气候变暖;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全球气候治理;国家伦理当代的人类构成了“命运共同体”,全球人类一起依赖自然提供的资源而生存,全球国家一同消耗自然资源而发展,因而对于因有害气体排放等问题造成的气候变化后果也应该全球国家共同面对、携手承担。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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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如何应对被诉至国际法院的风险 ——基于《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七十五条的研究

作者:邓紫琼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摘要假设将来有极大可能发生之情景,某个当事国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七十五条将中国诉至国际法院,国际法院会依据协议管辖,启动程序将案件列入案件总表,将起诉书交至中国,中国应当积极应诉,进行抗辩。否则在争端解决机构查明对争端确有管辖权,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均确有根据时作出裁判时。一国不到庭不影响其争端当事国的身份,虽不代表判决或裁决必然对其不利,但不可避免会引起对其不利结果的发生[2]。而在抗辩中,对组织法的第七十五条的解读便成为关键。2020年5月17日,世界卫生组织召开成员国大会。中国在此次会议上遭到部分国家的“围追堵截”。在本次会议之后,如果与部分国家的争端无果,我国可能会被诉至国际法院。在此背景下,本文拟就《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七十五条寻找解决之道。一、问题阐述我国于1946年7月22日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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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怡:7月1日美墨加协定正式生效,中国如何应对?国际法下的“毒丸条款”研究

作者:钱怡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摘要7月1日,“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USMCA)正式生效,取代已实施20多年之久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美国政府将美墨加协定标榜为“21世纪最高标准的贸易协定”。《美墨加协定》第32.10条被称为“毒丸条款”,该条款旨在对协定缔约国与“非市场经济国”有关的自由贸易协定进行限制。在该协定签署后,美国在与欧盟、日本等谈判时也积极寻求在双边贸易协议中加入该条款,根本用意在于联合越来越多的国家孤立中国。事实上,“毒丸条款”违反了WTO法上的非歧视原则、自由贸易原则以及国际法上条约不拘束第三国、禁止反言和善意原则,不利于中国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展开。对此,中国需要从各个层面予以妥善应对,包括积极运用WTO规则和明确自己不是“非市场经济”国家来继续维护多边主义和自由贸易,抵制美国的单边主义。关键词:毒丸条款;美墨加协定;贸易壁垒;国际法原则Abstract: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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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环境保护与风险预防原则 ——以“永久冻土融化致诺里尔斯克泄油”事件为例

作者:李子璇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摘要2020年5月19日,一座位于俄罗斯北极圈以内诺里尔斯克地区的储油罐倒塌,导致近2.1万吨石油外泄到附近的河道内。石油的泄漏已经对附近底土与环境造成污染,且有可能危及北冰洋。这起事件被认为是北极地区近代以来最严重的石油泄漏事故。调查人员认为永久冻土的融化削弱了地基对储油罐的支撑作用,导致其倒塌后漏油。本文拟从诺里尔斯克泄油事件出发,分析以永久冻土融化为典型的北极环境风险中的科学不确定性,分析国际环境法中风险预防原则的必要性与运用的特殊性,并提出适当措施。关键词:风险预防原则;诺里尔斯克泄油事件;北极;环境保护The
2020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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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婧:论我国野生动物立法的不足和建议

作者:周婧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摘要中国幅员辽阔,生物资源丰富,脊椎动物约有17万种,鱼类约2400种,两栖爬行类约500种,鸟类1186种,哺乳类430种。在国家公权力的大力保护和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下,部分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稳中有升,栖息环境改善;一些物种的分布区扩展,黑嘴鸥、黑脸琵鹭、褐马鸡等物种的新记录、新繁殖地或越冬地不断被发现。[1]但由于栖息地破坏和过度开发利用,一些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特别是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野生动植物种群仍未扭转下降趋势,部分物种仍处于极度濒危状态,单一种群物种面临绝迹的危险。这显示了我国野生动物立法仍有不足,与世界生物保护力度和目标有距离,存在着修改法律或者新增特别立法的需要。以下分析国内立法和地方条例的内容差别,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角度阐述野生动物立法对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及其影响。关键词:野生动物、生物多样性、野生动物保护法、生物多样性公约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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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轮防疫的责任困境及其应对

——美国“退群”行为背后的思考朱明熙:国际法视角下的中印边界争端探析参考文献:参见微信公众号:新民晚报,《钻石公主号停靠3个多月后驶离日本,重启旅游航行》,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6月28日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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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加双重犯罪制度浅析 ——基于2020年5月27日孟晚舟引渡案裁决的分析

作者:范舒桐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摘要华为首席财务官、创始人之女孟晚舟自2018年底被加拿大逮捕以来,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该“引渡案”已持续了一年半的时间,至2020年5月底加拿大法院裁定“双重犯罪”成立。近些年,美国对中经济制裁不断,两国官方博弈升级,这件事的本质是一个的政治问题而非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截至目前,此案的前景仍不明朗。本文仅就法律层面“双重犯罪”的成立问题进行分析。一、孟晚舟案概述2018年12月1日,孟晚舟乘坐国泰航空CX838次航班过境加拿大前往阿根廷出席活动,在温哥华机场转机时被警方拦截并逮捕。2018年12月11日,加拿大法院做出判决,批准孟晚舟的保释申请,同时要求缴纳1000万元保释金,并佩戴电子监控设备。2019年1月28日,美国正式请求引渡孟晚舟,起诉华为公司、孟晚舟、华为美国公司及其伊朗子公司Skycom,起诉的罪名包括“财务欺诈”、“洗钱”、“妨碍司法公正”等。[1]2019年9月23号,孟晚舟引渡案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案件进入实质性审理阶段。2020年5月27日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公布了对孟晚舟引渡案的判决结果,驳回孟晚舟女士的申请,认为其符合引渡所要求的双重犯罪成立。[2]二、UnitedStatesv.Meng2020BCSC785裁决要点解读美方指控孟晚舟在2013年对汇丰银行做出错误的陈述,试图掩盖了华为与伊朗Skycom技术公司的关系。根据美国对伊朗的制裁文件《伊朗交易与制裁管理办法》,此行为使得汇丰银行面临美国司法部的起诉、罚款、声誉受损等风险。本次庭审主要是针对在美国对于孟晚舟所有指控的事实都是未经证实的情况下,仅判断假设美国的所有指控是真实的,孟晚舟是否符合欺诈的“双重犯罪”的定罪条件。1、争议要点孟晚舟方主张双重犯罪不成立。美国的控诉是基于执行美国对伊朗的制裁法令,而加拿大并没有相关对伊朗的制裁法令。由于这些控诉都是基于美国司法框架做出的,因此孟晚舟不具有预见在加拿大境内因外国法律而致使汇丰银行陷入潜在的经济风险的可能性。因此孟晚舟不构成在加拿大司法体系下的欺诈。检方主张双重犯罪成立。孟晚舟被指控的行为本质上不是违反美国对伊朗的制裁法案,而且通过欺诈而向汇丰银行骗取金融服务的行为。其致使汇丰银行陷入经济风险的错误陈述行为,可以不依赖美国制裁法案为基础。其行为使得汇丰银行无法获得考虑是否维持与华为合作关系的全部重要事实。2、法庭的分析与结论对于检方所认为的汇丰银行所承担的各种刑事、民事、经济、商誉风险可以不依赖于美国的制裁法案的基础,法庭不予认可。汇丰银行是否基于孟晚舟的错误陈述而做出维持与华为合作关系的决策,以及两者之间的关联强度,是不能脱离美国制裁法案这一关键影响因素的。[UnitedStatesv.Meng2020BCSC785para.43-52]在双重犯罪的认定中,对于是否可以纳入外国法律来判断行为是否违法,法院给出了如下结论:双重犯罪的断定通常基于行为分析法,因此考量违法行为是否与加拿大法律的规定完全契合是不必要的,重点是考量违法行为的本质,在本案中即孟晚舟的行为本质上是否是欺诈。本案中指控的行为是通过虚假陈述使得汇丰银行维持与华为及其子公司的业务,而因此导致汇丰银行陷入风险之中。美国制裁法案对于分析这种风险的关联性是必不可少的,但这个法律本身并不是违法行为的一部分。因此孟晚舟方对于引用美国制裁法案定义为使用外国法律是不成立的。事实上这种判断还是使用加拿大的法律来认定相关行为是否在本质上构成欺诈。另一方面,美国制裁法案虽然不是加拿大法律的一部分,但是其与加拿大法律体系的价值观并不存在根本分歧,因此在适用时并不会带来不公正或者压迫性的结论。作为一个法律事实来说,本案对于引渡所要求的双重犯罪成立。美国制裁法案可以在双重犯罪的分析中从背景和上下文分析中发挥作用。三、双重犯罪的法律依据双重犯罪原则是各国引渡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引渡要求依据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规定,都构成犯罪。根据加拿大《引渡法》,对于与加拿大签订引渡协议的伙伴国家,加拿大将该犯罪行为人羁押以待引渡的,需要符合“该人的行为如果发生在加拿大,将构成在加拿大应受惩罚的犯罪条件”的要求。[3]根据加拿大《刑法典》,以欺骗、误导或其他欺诈手段,无论是否符合本法中关于欺诈的定义,欺骗公众或个人,无论是否实际获得任何财产、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任何服务,都构成本罪行。[4]由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对于本案件,美国申请加拿大将孟晚舟引渡,需要孟晚舟的行为在加拿大构成欺诈罪行。加拿大的刑法中,对于欺诈罪的构成要件可分为按主观、客观来认定。主观方面包括对于被禁止行为的主观认知和对被禁止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损失(包括将他人置于遭受损失的风险中)的主观认识。主观方面只要求认知,而不要求具有使他人蒙受损失或者将他人置于损失风险中的意图。客观方面包括行为使他人遭受财产性损失,包括潜在的财产损失,即财产损失的风险,不要求发生了实际损失。[5]四、双重犯罪的相关研究在引渡制度中,双重犯罪原则的设定是基于对人权保障的考虑。由于引渡会涉及对人身权利的限制,可能对被请求国的司法权威会造成负面影响。例如在《加美引渡条约》中,要求被申请人涉及的罪行在美加两国中都可能面临一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构成犯罪的基础上,也对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有一定要求。另一方面,引渡请求行为的审查只是形式上的法律审查,在孟晚舟案件的裁决中,法官也是在假设犯罪指控真实的可能下,对于双重犯罪进行审查。这种法律审查之所以称为“形式审”,是因为被请求国司法机关只要人未依据本国法律在形式要件上构成犯罪即可,而不对引渡请求中是否形成定罪证据链等问题进行实质审查。[6]在《欧盟与美国引渡协议》中,“可引渡的犯罪”要求“被请求国的法律对相似情形下的领域外犯罪可以处罚”。“处罚”是从刑罚的角度表明犯罪有一定的严重性,如果犯罪轻微,则可能并不符合双重犯罪原则。[7]关于可引渡犯罪的范围,各国一般采取两种不同的标准。一种是“列举式标准”,即在引渡法规或有关条约中罗列出可引渡之罪的罪名;另一种标准是为“淘汰式标准”即不列举具体的罪名,只规定可引渡之罪的最低量刑标准。美国的引渡制度是采用“列举式标准”与“淘汰式标准”相结合的方法来确定可引渡的罪行的范围。[8]以上仅个人观点,供业界参考、指正!往期热点文章韩逸畴:抢占数据时代的法律高地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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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明熙:国际法视角下的中印边界争端探析

作者:朱明熙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摘要2020年5月上旬,中印两国在班公错附近发生了对峙事件,一时间受到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中印之间的边界争议再次进入人们视线,如何妥善解决中印领土争端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重要课题。而领土争端是国际法研究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国际法致力于解决的现实难题。因此,在领土争端长期搁置、谈判无果的情况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当前边界争议不失为一种思路。本文旨在通过国际法原理,分析中印边界问题的成因以及双方对于领土的主张,为中印领土争端的最终解决探寻国际法上的支持。一、问题的提出中国和印度之间边界线长约2000公里,中印争议地区的总面积为12.5万平方公里,其中东段约9万平方公里,全部被印度占领,实际控制线就是非法的“麦克马洪线”;中段约2000平方公里,全部被印度占领;西段约3.3万平方公里,主要是我国新疆的阿克赛钦地区,其中印度占领巴里加斯一处,其余都控制在中国手中。[1]此次班公错对峙事件即发生于中印西段边界,但中印边界上两国分歧最大、发生冲突次数最多的地区是位于中印边界的东段,即藏南地区。中印两国的边界争端是历史遗留问题。自19世纪中叶,受英国控制的英印政府先后向我西藏、新疆发动侵略,逼迫中国政府、西藏当局召开“西拉姆会议”,划定割让藏南地区的“麦克马洪线”。对此,中方代表断然拒绝,但英方威逼利诱下仍与西藏当局单独签署该条约。20世纪50年代,印度独立后,全面接管英国当年侵占我藏南地区,并与我国爆发1959年朗久冲突、1962年中印武装冲突。在此后长达数十年至今,中印边界谈判短短续续,始终未有实质性进展。近年来,随着国际司法机构解决领土争端的案例的增多和模式的日渐成熟,例如1959年比利时/荷兰边境土地主权案、1994年利比亚/乍得领土争端案[2]。中印两国在今后处理领土争端问题上,并不能排除适用法律途径解决的可能性。即使两国在该问题上始终认为应以政治谈判为主,则更可以利用法律手段在政治谈判中起到斡旋、调停、牵制等作用。通过对国际法领土概念中“先占制度”、“时效制度”、“禁止反言”等问题的研究,从而在法律层面为中国在领土争端问题上占据主动权,更好地维护我国的领土主权和国家利益。二、中国拥有争议地区主权的国际法分析(一)先占原则根据罗马财产法原理推演出的“先占”(occupation)制度,至今仍是解决国家之间领土争端的国际法制度。[3]一些著名的国际法学者认为先占制度是“唯一自然而原始的取得领土的方式”。[4]根据先占原则,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该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无主地,还要有明确占领的意思表示,客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对无主地实施有效占有。[5]中印边界东段争议地区位于“麦克马洪线”以南、印度阿萨姆平原以北的门隅-洛隅-下察隅地区(藏南地区),历代均由西藏地方政府管辖。而中国自元朝征服西藏(吐蕃国)以来,此地自然进入中国版图之中。至于先占原则中的“有效占有”,包括两项要素:其一,先占国必须明确表示将某个无主地置于其主权之下,其二,先占国在无主地上实行有效的占领和行政管理,即国家对无主地行使主权,并要求这种主权的行使在发生争端时能保持。所谓“行使主权”,可以是实际采取立法、司法及行政措施。[6]从史料中我们发现,1682年,出生于门隅达旺附近的仓央嘉措被选定为转世灵童,是为六世达赖喇嘛。[7]说明门隅地区当时即处于西藏的管辖范围。此外,18世纪初叶,西藏地方政府在原行政管辖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对门隅地区的统治。西藏地方政府将门隅地区划分为32个‘措”或“定”,为了管理门隅地区的行政事务,西藏地方政府在达旺寺设立了名为“达旺细哲”的政教合一体的行政管理机构。[8]这些都说明中国对于门隅-洛隅-下察隅地区(藏南地区)的占领是符合先占原则的。(二)时效原则根据传统的领土取得方式“时效”原则:一国对他国领土进行长期占有之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他国不对此提出抗议或反对,或曾经有过抗议或反对,但已经停止了这种抗议或反对,从而使该国对他国领土的占有不再受到干扰。但事实上,历史上中国历届政府均未停止过对英国、印度非法侵占我领土的抗议。在民国时期,北洋政府从未承认过“麦克马洪线”,其后的国民政府也拒绝承认“麦克马洪线”。而且国民党政府在获悉英国逐步侵入“麦克马洪线”以南的中国领土以后,在1946年7月、9月、11月和1947年1月,还曾四次照会英国驻华大使馆提出抗议,印度独立后,国民党政府又在1947年2月照会印度驻华大使馆就印度侵略我国位于西藏东南地区的领土提出抗议。[9]1954年周总理曾利用印度总理访华之机向尼赫鲁明确表明中国政府不同意印度方面在边界问题上的主张,中印边界从来没有正式划定过,中印应该对边界问题进行谈判。[10]因此,中国从未停止对非法侵占“争议地区”的抗议,印度是无法通过时效规则来取得“麦克马洪线”以南地区主权的。三、对印度提出主张的国际法分析(一)对《西拉姆条约》的分析如前所述,印度政府对于中印争议地区的主张主要依据是1913年《西拉姆条约》。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对“条约”的定义:“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一项条约的签订和生效,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条约的主体适格。从实践上看,国家是国际法最重要的主体,条约主要是国家之间签订的条约。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的主体,也具有缔约能力,也可以和国家以及其他国际组织缔结条约。[11]但是,《西拉姆条约》从未得到历届中国政府的认可和签字,仅仅是英国政府和西藏代表的私下签订。西藏地方当局即不是主权国家,更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间组织,自然不具备签订条约的能力。2.缔约条约必须符合国际法。一是条约的内容必须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凡是违反国际法的条约,例如,全球和地区霸权国家强迫弱小国家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条约。二是指缔约程序要符合国际法,凡是违反缔约国自由同意原则,采取武力或武力相威胁、欺诈、贿赂等手段缔结的条约均属无效。[12]《西拉姆条约》签订的背景是英国殖民侵略者适用武力进犯拉萨、给予达赖和西藏当局贿赂后,强迫当时的中国政府、西藏当局谈判形成的。此种条约在现代国际法上是无效的,所以印方所持主张也是不成立的。(二)禁止反言原则禁止反言原则,起源于英美法系,发展至今逐步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国际法裁判规则,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行为而不能主张某项损害有资格信赖这一行为并据此行事的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在国际法中,承认与默认这两种行为均产生禁止反言的法律效果,阻止行为国否认其过往的声明或行为承认或默认了某些事实或行为。[13]印度政府认为中国在历史上曾经对争议地区的归属作出了默认,一是新中国成立到1958年未为止都没有对印度的侵略行为提出抗议,甚至在1954年中印谈判中中国政府对此问题也避而不谈。[14]二是印度总理鲁赫尼认为周恩来总理在与其对话时“承认”了“麦克马洪线”。三是中国政府在中印边界问题上不应该有“缄默的”保留,认为中国方面“缄默的”保留就是默认,因此就是承认了印度的主张。[15]关于第一个问题,我们已在时效原则中作出讨论。关于第二个问题,印度的主张显然歪曲了事实。1959年周恩来总理给尼赫鲁总理的复信中指出,印度对谈话内容理解“显然有误”,并再次阐明中国一贯的态度:“如你所知,麦克马洪线是英国对中国西藏地方执行侵略政策的产物,曾经引起中国人民的很大愤慨,从法律上讲,它也不能认为是合法的。我曾告诉过你,它从未为中国中央政府所承认……当然,也不能不看到另一些令人鼓舞的重大变化;这条线所关系到的印度、缅甸已经相继独立,成为同中国友好相处的国家。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中国政府一方面感到有必要对‘麦克马洪线’采取比较现实的态度,另一方面也不能不审慎从事,并且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处理这个问题,这是我几次同你说过的。”[16]可见,周恩来总理并没有承认所谓的麦克马洪线。关于第三个问题,仅仅缄默不会构成默认,缄默是否构成默认还须结合当时情况从其他行为或不行为所反映的当事者的意志来推定。印度政府仅仅从不答复或不抗议(对于印度所提“分界线”的主张)一点来“假定”中国默认了印度的主张,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17]默认有一个隐藏的主观要件,即当事国具有放弃某种权利或者同意某种情况的意图。然而前文也已论述,中国从未承认“麦克马洪线”,并明确反对印度的侵略。中国政府出版发行的官方地图一直将“麦克马洪线”以南的地区标为我国的领土,同时在各种国际场合,中国公开表明反对印度单方面划定的界限,同时谴责了其侵犯藏南地区的行为。四、结语国家领土争端作为人类社会最古老、最复杂的问题之一,不仅关系到国家间的核心利益,更关系到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随着当今世界相互交流与融合程度的加剧,国际法的不断完善,在统一的国际法框架下解决国家争端逐渐成为各国的共识。通过本文的分析,本文认为中国对争议领土的主张是能够在国际法上得到支撑的,这对于我国今后潜在的国际司法、国际谈判均是有利因素。况且,中印两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两个发展中国家,妥善解决领土争端,对于地区稳定意义重大。因此,两国能够坚持从国际法中寻求依据,以政治协商与法律方法相结合,和平解决争端,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一个双赢的过程。当然,如果和平解决的方式破裂,中国也可以考虑其他解决途径作为补充。总之,中印两国利益大于分歧、合作大于冲突,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印领土问题可以得到有效的解决。往期热点文章韩逸畴:抢占数据时代的法律高地
2020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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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冲撞下的国际法治维护 ——美国“退群”行为背后的思考

作者:朱健磊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摘要近日,在全球抗击新冠疫情的关键时刻,美国高调宣布终止与世界卫生组织之间的关系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关注与批评。联系美国此前的“退群”前科,结合其基于国家实力在国际经济和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与重要性,美国国家权力对于现行国际法秩序的进行冲撞的影响显然是负面而深远的。本文试图通过对国际法内容的构成及流变的阐述、美国“退群”背后逻辑动因的分析来提出在美国国家责任缺位的情况下如何维护好现行的国际法秩序,并增强其在调整国际关系中的合法性。近日,美国宣布退出世界卫生组织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关注。但这不是个例,美国此前就退出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万国邮政联盟等国际组织。“退群”似乎成为了现任美国政府处理危机问题的一种单边主义思维策略与任性选择。美国作为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由其国家权力对于现行国际法秩序和基于其上为各国遵循的国际法的价值原则的冲撞所形成的影响是极为消极和负面的。一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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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贸易霸凌主义的国际法分析 ——以《美墨加协定》第32.10条为对象

作者:韩驰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摘要贸易霸凌主义是美国一贯的贸易政策,在中国经济发展迎头赶上,多边贸易体制内部出现裂隙的今天,美国在《美墨加协定》中加入“毒丸条款”的做法绝非空穴来风,而是早有预谋。“毒丸条款”在国际贸易多边协定中的出现是特朗普政府“美国优先”政策的体现,也是美国贸易霸凌主义贸易政策的集中体现。美国在符合自身发展利益的情况下,遏制中国发展的行径不仅有违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更是对多边贸易体制本身的破坏。本文以“毒丸条款”为研究对象,分析美国在国际经贸领域推行贸易霸凌主义的原因,从国际法的视角对美国贸易霸凌行为加以评判,并为中国应对美国不断挑起的贸易争端提出合理对策。关键词:贸易霸凌主义;“毒丸条款”;非歧视原则;WTO改革;修昔底德陷阱Abstract:Trade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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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 对我国的影响

作者:杨倩雯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摘要《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的签署回应了各国期望通过判决的自由流动提升多边贸易与投资的便利性,增强外国判决在全球范围内可执行力的确定性与可预期性。虽然我国对公约的批准尚需一定时日,但公约的制定对于促进不同法域间的融合、增强司法互信,完善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特别是助力“一带一路”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将起到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关键词:承认与执行/判决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司法合作《判决执行公约》的背景早在1971年2月1日,海牙国际私法协会就通过了《关于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但最终仅有四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导致了公约没有生效。1992年5月,美国政府建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一个关于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多边国际公约。1999年10月,经过多次海牙会议的谈判,产生了公约的初稿,初稿的文本亦获得了多数国家的认同。为了制定一个便于全球共同接受的公约草案,美国政府提出了公约必须以全体一致的方式通过,而不是绝大多数原则。但由于一些重要条文在讨论中出现分歧,全体一致通过变得不现实,公约草案的谈判就此搁浅。2003年1月,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主席的建议下,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决定重新协商和谈判那些分歧的问题。设定一个新目标——在商事合同领域制定一个关于选择法院条款的公约,最终协商的结果就是
2020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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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恬浩 :“毒丸”条款:WTO框架外的美国制造

商务部:严重歪曲》,新华网,2017年10月31日,http://china.zjol.com.cn/gjxw/201710/t20171031_5495403.shtml.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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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涉“滥用著作权利、扰乱传播秩序”等规定的法律评析与建议(上)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影响作品的正常传播。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五十条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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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鸣君:关于禁止“进口洋垃圾”与国家主权的评析

作者:刘鸣君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摘要近年来,在经济发展的同时,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也日益受到各国重视。自2017年我国发布垃圾进口的禁令后,进口固体废物的数量大幅度下降。但我国之前是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固体废物越境转移的主要目的地。因此,我国对固体废物入境政策的调整和实施将对欧美等发达国家固体废物回收行业运行状况和经济效益造成严重的冲击。一些西方国家对我国的垃圾禁令颇多微词。我国应当及时追踪国际舆论以及相关动向,及时做好预案。一国主权包括生态主权,我国可强化在国际上生态主权的概念,驳斥一些西方国家的无端指责。
2020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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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拉格5G提案》的内容、影响及我国的应对之策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http://www.stats.gov.cn/tjgz/tzgb/201811/t20181126_1635848.html.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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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勇:或然性还是应然性?《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第52条涉行政处罚条款的思考和建议

现有法条与修订法条的比对本次《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从现有《著作权法》的48条变更为《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第52条,主要修订内容对比如下:第四十八条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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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困境视角下的中美5G技术博弈

17,2019.[6]在“美国外国销售公司”案中,美国修改法律以遵守一项DSB裁决,但欧共体认为该修改的法律仍违反WTO,即该修改的法律仍与裁决不一致。Recourse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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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驰:中美5G博弈:贸易保护的死灰复燃

Organization一、引言中国在5G技术和国际标准领域处于世界前沿水平。2018年6月,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3GPP,Third
2020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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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林涵:中国应对美国5G技术博弈的国际法策略

↑《华为起诉美国政府销售限制法案违宪》https://www.huawei.com/cn/press-events/news/2019/3/huawei-sues-the-us-government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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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国际法应对措施研究

全球公共卫生治理机制的形成与演变:国家利益[D].暨南大学,2012.[14]邢力新.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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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寅峰:浅谈中美5G技术博弈及中国的应对策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定http://u.thsi.cn/imgsrc/input/f42cf5f4e9c44f5ef357d5eb51c95284.pdf[7]朱文奇,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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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付月:评孙杨案在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上的失利之处

thing),在裁决中对孙杨做出了警告,认为运动员这“基本上是一场赌博,赌运动员对复杂形势的评估会占上风,这让兴奋剂专家组感到极端愚蠢(foolish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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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占数据时代的法律高地 ——美国《云法案》基本内容、法律影响和中国的因应

作者:韩逸畴、田旭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摘要“微软案”将日益普遍的跨境数据交换议题推到风口浪尖,美国国会借此迅速通过了《澄清域外合法使用数据法》。这项法案的出台大大减轻了美国政府跨境调取数据的行政负担,降低了侦查部门获取存储境外数据的难度,也使一些与美国达成协议的国家在调取处于美国境内的数据时有法可依。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中国应及时关注该法案的执行情况及其它最新的国际立法动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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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勇:版权过滤的思考与实践

2019年11月23日,由浙江大学、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阿里巴巴集集团、蚂蚁金服集团主办,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公安厅支持,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大数据+互联网法律创新团队)、阿里巴巴法律研究中心承办,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中心、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协办,以“数字经济时代的法律创新”为主题的2019年互联网法律大会,在杭州成功举办。杨勇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研究院研究员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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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杨勇:“私人影院”是放映行为还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从“捷成华视诉云乐迪案”谈起

public)进行了严格区分,将二者分别规定于第11条第(1)款的第(i)与第(ii)项。[7]《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8条对向公众传播权(right
2020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