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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将投诉举报事项交由承办单位办理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文忠丽诉天津市政府案

网舆勘策院 2024年11月14日 11:24

【裁判要旨】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将当事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交由承办单位办理的行为,系受理转办投诉事项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当事人对此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行申22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文忠丽文某,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再审申请人文忠丽文某因起诉天津市人民政府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津行终13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文忠丽文某申请再审称,天津市12345市长热线是以天津市人民政府的身份下发工单、委派工作,就是天津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为。其向12345平台反映的问题得到公平处理就可以证明其房屋被认定为违建是错误的。12345平台不应该将其投诉举报交由被投诉和被举报的机关单位承办。其起诉天津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一二审法院不予立案,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并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天津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将文忠丽文某的投诉举报事项交由承办单位办理的行为,系受理转办投诉事项行为,对文忠丽文某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文忠丽文某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综上,文忠丽文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文忠丽文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志刚

审判员  张淑芳

审判员  梁 爽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万 腾


此文来源:行政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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