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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对赌”约定未完成经营目标“投资转借款”,投资人要求按民间借贷返还投资款能否获得支持?

王海辉 网舆勘策院 2024年09月27日 08:59


裁判要点

     首先,从交易背景视之,2018年5月15日浩瀚公司与无声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将浩瀚公司3000万元的投资款转为借款的背景,系无声公司同意解除双方此前签订由浩瀚公司向无声公司投资的《增资协议》,浩瀚公司不再投入后续资金。后续《借款偿还及调解协议书》以及无声公司股东会所作《无声公司2019年度第2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则系浩瀚公司与无声公司对浩瀚公司已投入3000万元投资款转借款以及变更相应股权登记的安排。

     其次,从当事人约定视之,根据《协议书》约定,当无声公司的经营财务指标未达约定目标时,浩瀚公司已投入无声公司的3000万元投资款即转为附利息的借款债权。结合《无声公司2019年度第2次临时股东会决议》视之,浩瀚公司退出甲公司的方式有二:“(1)通过无声公司减资退出。偿还借款后公司注册资本由3725.67万元减为3193.43万元。浩瀚公司投入无声公司并计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余2467.76万元也作为减资退还浩瀚公司处理,减资的14.29%股份,由剩余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相应增加。(2)通过股东受让股权退出。在无声公司向浩瀚公司偿还完毕3000万元借款本息后,现有股东自愿受让浩瀚公司持有的无声公司14.29%股权且不必支付对价”。可以看出,案涉《协议书》无条件履行的后果将是浩瀚公司取回其已付3000万元投资款、获得相应投资款资金利息并退出无声公司,其实质是无声公司回购浩瀚公司持有的无声公司股权,并退还浩瀚公司投入无声公司的公司资本公积金,该实际后果与对赌协议无条件履行并无二致,将变相产生投资者抽回出资,导致公司资本减少,并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后果。而《公司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因此,如投资人欲取回其出资退出公司,则公司必须先依法进行减资,以确保公司债权人利益。故而,即使《协议书》约定浩瀚公司投入无声公司的资金转为借款,但投资款转为借款还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应条件。换言之,只有当无声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履行减资手续,且偿债资金的支付不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资金使用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协议书》关于投资款转为借款的约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浩瀚公司根据《协议书》直接主张其投资款已经转为借款,并要求无声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有违《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公司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不应予以支持。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浩瀚公司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起诉向无声公司主张债权不应得到支持,但《协议书》关于浩瀚公司退出无声公司、收回投资款等相关约定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浩瀚公司退出无声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当无声公司完成《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减资程序,浩瀚公司退出无声公司符合《公司法》规定时,浩瀚公司亦可退出无声公司,并根据《协议书》收回投资款。本案现有事实,尚不足以否定《协议书》效力。


案情简介

     浩瀚公司系2017年3月8日依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为投资兴办实业。无声公司系2000年7月27日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725.67万元,主要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2017年3月8日,浩瀚公司与无声公司及其全部股东签订《增资协议》,确认签订协议时无声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193.43万元,公司及原股东同意由浩瀚公司出资6000万元认缴无声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投资完成后浩瀚公司占无声公司25%的股权。第一期增资3000万元,于2017年3月31日前支付至公司账户,占增资额的50%。后期增资额50%从2018年起每年按经营所需进行投资。如公司上年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及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技术服务收到的现金三项指标未完成至该年财务预测的85%,投资方可以不再追加投资。公司应于第一期增资到位后30日内办理完毕浩瀚公司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原股东应全力配合。每次实际投资按当次投资额×1064.48万/6000万元计入公司注册资本,其余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各方确认,增资完成后,浩瀚公司的股东权益比例为25%。

      2017年3月30日,无声公司股东会决议载明:经全体股东研究,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3193.43万元增加至3725.67万元,新增的532.24万元注册资本由浩瀚公司认缴,出资方式为货币,认缴期限为2017年3月31日,对变更情况相应修改公司章程。2017年3月30日,无声公司章程按上述股东会决议内容进行了修订。

     2017年4月27日,无声公司向工商机关申请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为3725.67万元,增加浩瀚公司为公司股东,出资比例为14.29%。

     2018年5月15日,浩瀚公司作为甲方、无声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乙方承诺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的经营财务指标达到如下目标任务:1.2018年弥补完截至2017年12月31日前的累计亏损;2.2019年当年实现税后净利润1500万元;3.2020年当年实现税后净利润1800万元。每一会计年度结束,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对乙方进行年度审计,当年的审计报告应于次年2月28日前完成。如乙方不能达到上述经营目标,乙方同意将甲方3000万元的投资款转为借款,年利率10%(不计复利),自201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利息。并在协议中详细列明分期还款时间及金额。如未在约定期限归还款项,则应还未还本金按约定年利率上浮20%支付逾期利息。

     浩瀚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无声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2.判令无声公司偿还借款利息679万元(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8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0日起诉之日,利息最终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3.判令无声公司承担诉讼保全担保费3万元;4.判令无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2019年12月25日,浩瀚公司作为甲方、无声公司作为乙方,黄某等人作为担保方,共同签订《借款偿还及调解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因无声公司未履行2018年5月15日《协议书》约定的义务,浩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双方就无声公司向浩瀚公司偿还3000万元借款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借款偿还及调解协议》,由无声公司向浩瀚公司偿还3000万元,从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并约定从本调解协议签订且无声公司银行账户解封之日起至2022年3月5日前每月偿还浩瀚公司50万本金及相应利息。同时约定如无声公司有任何一期不按约定时间偿还款项超过10个工作日,则应将剩余款项本息一次性支付完毕。如无声公司到期仍未支付前述款项,浩瀚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12月26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01民初7038号民事调解书,对浩瀚公司与无声公司达成的《借款偿还及调解协议书》中的上述内容予以确认。

     后因案外人提出案涉民事调解书侵害无声公司债权人利益,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川01民监22号民事裁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民初7038号民事调解书再审。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本院(2019)川01民初7038号民事调解书;驳回浩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浩瀚公司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    号 

     一审法院判决案号:(2021)川01民再14号;

     二审法院判决案号:(2021)川民再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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