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刘海廷 | 文化执法中责令改正的适用(一)

刘海廷 网舆勘策院
2024-11-13
作者:刘海廷
单位:山东省沂水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基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无论实体法条文中是否明确规定了对具体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行政机关均有责权,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但是,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律规范,在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乃至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中,对责令改正的解释、适用、程序、规范都没有明确规定,在执法程序愈加严格的今天,如何正确适用责令改正,在理论和实务中,都有不同的声音。
本文在自己执法经验的基础上,学习结合当前研究热点,提出一些意见建议,为一线执法人员的实际操作提供一些参考。本文从责令改正的争议,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的分类,责令改正的适用,责令改正的意义等五方面,对责令改正进行整体分析。

一、责令改正的争议
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在制定此法时,立法机关对责令改正提出:“最初,行政处罚法的草稿中也将这种手段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列入了种类中。有的同志提出,对任何一种违法行为,均应当予以改正,责令改正不应当是一种处罚。立法机关认为,这种意见是有道理的,但是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消除违法行为后果在很多法律、法规中均有规定,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衔接”。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依然保留了责令改正。
主流理论观点对于行政处罚的理解较为统一,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其核心是惩戒性。具体到责令改正的本质,有行政命令说、行者处罚说、行政管理措施说、行政强制说等具体观点。其中,行政命令说是通说,后三者的影响力尚难以与之相提并论。
最高人民法院在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4718号”认为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是本质不同的行政行为,并提出四点理由

责令改正
行政处罚
概念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人发出的一种作为命令
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定程序所给予的法律制裁
性质内容
本身并不是制裁,只是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恢复原状。
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限制和剥夺,是对违法行为人精神和声誉造成损害的惩戒
规制角度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则是命令违法行为人履行既有的法定义务,纠正违法,恢复原状。
行政处罚是从惩戒的角度,对行政相对人科处新的义务,以告诫违法行为人不得再违法,否则将受罚。
形式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因各种具体违法行为不同而分别表现为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还、责令赔偿、责令改正、限期拆除等形式。综上,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与行政处罚相不同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具体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和行政拘留等。

此份裁决从概念、性质等根本属性入手将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界定为本质不同的行政行为。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地位,该裁决为法院系统对于二者关系的司法认定定下了基调,责令改正有别于行政处罚,其核心是没有惩戒性。
安徽省高院发布的2018年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2017)皖08行初42号,其“典型意义”部分总结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是让违法行为停滞于查获时的状态,是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一种手段,实际上属于责令改正的范畴,其性质应是行政命令。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3)黔行申434号:行政处罚与责令改正的性质、内容不同,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定程序所给予的法律制裁,而责令改正或限期整改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人发出的一种作为命令,其本身并不是制裁,只是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等。
原国务院法制办对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研函〔2012〕665号)明确:你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陕府法字〔2012〕49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是不同的行政行为。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限期拆除”、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为规范人民法院行政立案、审判、执行工作,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行政案件案由,对行政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1. 行政处罚
15.责令限期拆除
(三)行政强制执行
28.排除妨碍
29.恢复原状
31.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
32.强制清除地上物
(十五)行政处理
  100.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
  101.责令交还土地
  102.责令改正
  103.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104.责令停止建设
  105.责令恢复原状
  106.责令公开
  107.责令召回
  108.责令暂停生产
  109.责令暂停销售
  110.责令暂停使用
 除了把责令限期拆除,纳入到行政处罚外,责令改正中的其他行为多纳入到行政处理中。
许安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纠正违法行为是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目的,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所谓实施行政处罚时包括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决定等全过程。考虑到实践中,有的违法行为可以立即改正,有的违法行为改正需要一定期限,本条特别强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可以采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方式。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包括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等。引用了原《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12条第1款规定,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1)责令停止建设;(2)责令停止试生产;(3)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4)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5)责令重新安装使用;(6)责令限期拆除;(7)责令停止违法行为;(8)责令限期治理;(9)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
袁雪石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
第二条定义
三、惩戒性
行政处罚的目的之一是对违法行为进行矫正,其核心特点为制裁性或惩戒性,本法对此表述为“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与“惩戒”。制裁的核心是剥夺当事人已有的利益或给予其新的不利益,责令改正等救济型的行政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
(二)对违法行为人而言是“新的”、额外的处分
该特征是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的核心区别。责令改正,是要求违法行为人改正过去违法行为,实为恢复原状,不构成对其自身原有合法利益的损害,而行政处罚是对当事人自身原有合法利益的损害。
第二十八条责令改正、责令退赔 “责令改正的性质是行政命令,责令改正是责令行政违法人通过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恢复到违法行为前的状态,无论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如当事人不执行责令行为,就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承担其他形式的不利后果。”并引用了最高法的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4718号”。
袁雪石在《中国司法》行政处罚法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简析一文中讲到:”(一)同一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属于行政处罚需结合语境识别
有的行政管理措施在不同的情形下可以表现为行政处罚或行政命令等,判断行政处罚的标准主要是行政处罚法第二条(一般条款)和第九条(类型条款),关键是惩戒性,且惩戒性要体现为新的不利处分。下文以责令补种为例阐述。
责令补种可以是责令恢复原状的行政命令。《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该责令补种是责令改正的一种形式,不具有惩戒性。此外,有观点认为,任何补种都不能恢复原有生态。笔者认为,责令补种的实质是责令恢复生态环境,林木是民法上的种类物,补种的林木在类别、年轮等主要因素相同的情况下,可以认为补种达到了恢复原状的标准。
责令补种还可以是行政处罚措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该责令补种的林木数量远远大于盗伐的林木数量,责令补种具有了惩戒性,是行政处罚。”

二、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

所谓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而责令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以维持法定的秩序和状态。
讲到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首先要区分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
(一)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
1、定义上的差异
(1)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的限制和约束,它要求当事人必须遵守一定的行为准则或规范。这些义务可以是作为义务,也可以是不作为义务,具体取决于法律的规定。义务是法律对个体行为的基本要求,履行义务是每个法律相对人的法律责任。
(2)责任则是指相对人由于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或由于法律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责任的产生通常是因为行为人未能履行其义务,从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制裁或补救措施。责任与不利后果紧密相连,是法律对违反义务行为的制裁和惩罚。
2、履行方式和追究机制的不同
(1)履行义务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应为的行为。义务的履行主要依赖于义务主体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只要义务人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就可以视为履行了义务。义务并不必然与不利后果相关,只有当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时,才可能引发责任的追究。
(2)履行责任则是指承担因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或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责任的承担则需要由国家机关来追究和实施。当相对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国家机关会依法对其进行调查、审判和执行等程序,以确保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任的承担通常伴随着不利后果,如罚款、赔偿损失、承担刑事责任等。
3、总结与区分
综上所述,法律上的义务和责任在定义、履行方式以及追究机制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义务是法律对个体行为的预先设定和基本要求,而责任则是对违反义务行为的法律制裁和后果承担。义务的违反通常会产生责任,而责任的承担则是对义务不履行或违反的法律后果。
通过明确这两个概念的区别,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行政法律体系中的行政追责。
行政追责涉及多种责任行为,主要可以归为两类:制裁性责任和补救性责任。
(1)制裁性责任
制裁性责任是对违法行为的直接惩罚,通常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名誉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中提到的警告和通报批评。
②财产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财产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
③资格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资格罚包括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许可证件。
④行为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为罚包括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⑤人身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人身罚包括行政拘留。
(2)补救性责任
补救性责任则旨在修复因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其形式包括:
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这些措施旨在恢复受损的个人或组织的声誉。
②返还权益、恢复原状:当违法行为导致他人权益被侵占或财产状态被改变时,应采取这些措施以恢复原始状态。
③停止违法行为、继续履行职责:对于正在进行中的违法行为或未完成的法定职责,需要采取这些措施以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或确保职责得到履行。
④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当行政行为本身存在违法或不当时,应予以撤销或纠正。
⑤行政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给予赔偿。

(二)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都属行政法律责任

1、二者都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法律约束力的表示
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的核心都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政法律意思表示。在这一点上,责令改正比行政处罚更为明显。一般而言,责令改正单纯表现为一种具体行政命令。例如,“责令暂停相关业务”、“责令限期恢复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原状”、“责令停止演出”等。有的责令改正,不仅命令相对人履行义务,还具体指令其履行义务的程度或标准。如“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等。这些法律约束力的表达前提,是行政相对人违反了行政法律义务。而行政处罚的法律效力来自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决定)及其法律约束力,而非后续的罚款等行为。即确认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义务,对其作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意思表达。
2、二者都具有确认行政责任的法律效果
第一,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的法律效果具有高度一致性,都是为特定的违法行政相对人确认行政法律责任。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8)最高法行申4718号”裁决将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二者确认的法律负担认定为义务。但是,二者确认的法律负担的正确属性应该为行政法律责任,而非行政法律义务。
首先,二者确认的负担以行政义务被违反为必要前提。在行政执法中,行政相对人违背其法定行政义务在先,行政责任作为公序与公益的救济产生在后。违法行为既已发生,意味着行政相对人本应承担的行政法律义务已经被违反。这时,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确认的法律负担都是义务被违反之后的法律责任,而非法律义务。
其次,二者确认的法律负担具有责任的功能,而非法律义务的功能。行政法律义务担负秩序塑造功能,指引和要求行为主体以特定方式建立法律关系与秩序。与之不同,行政法律责任担负公序与公益的恢复与惩戒功能,是在公序与公益被破坏和行为主体偏离法律义务所设立的行为模式时,为了恢复被破坏的公序和矫正偏离行为而产生的矫正性和惩戒性负担。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确认的法律负担同属后者。具言之,责令改正确认的是补救性责任,具有制止违法行为、减轻或弥补公益损害的功能。例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确认的法律责任具有第一种功能,限期治理确认的法律责任具有第二种功能。而行政处罚确认的惩罚性责任,是对于违法主体进行惩戒,降低违法主体再次违反其行政法律义务的利益冲动与主观意愿。
最后,二者确认的法律负担构成要件,与法律责任而非法律义务契合。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确认法律负担的前提是具备了过错、违法行为(对法律义务的违反)、因果关系、损害事实与损害后果等行政责任构成要件。这一点与行政法律义务不同。
第二,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在法律效果上具有高度的独特性。在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只有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具有确认行政责任的法律效果。无论是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规划、行政征收,还是行政强制,都不具备此种法律效果,从而使得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从所有的行政行为中凸显出来,成为独具一格的存在,这进一步证明了二者的同质性。
第三,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确认的法律负担差异不应成为二者本质差异的理由。现有司法认定与学术讨论普遍以义务类型不同为基础而证成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的不同本质。如上文所述,无论是代表司法系统基本态度的最高院“(2018)最高法行申4718号”裁决,还是学术界通说,都以二者确认的义务类型不同为区分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本质的关键标准。此类观点不仅搞错了二者确认的法律负担属性,而且错误地将法律负担类型差异作为二者本质区分理由。二者确认的法律负担类型及其形式虽然具有差异性,但都没有超出行政责任的范畴,而且存在重合部分。责令改正命令确认的是补救性责任的各种形式,而行政处罚确认的行政责任是以惩罚性责任为主,并包含少数的补救性责任形式。因此,不能以二者确认的法律负担(法律责任)类型及其形式的差异为基础证成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的本质不同。
3、二者都基于相同的行政执法权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都是具有行政权的行政机关在其行政权能范围内作出的意思表示。
二者对应的行政权类型一致,都是行政执法权中的行政法律责任确认权。在实际法律文本语义与实践中,行政执法权是指行政机关所享有和行使的处理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管理职权,其目的是在行政违法行为导致或可能导致法定公益与秩序破坏时,实现法定公益与公序的保护与救济。按照内容和涉及行政执法阶段的不同,行政执法权还可以区分为执法检查权、案件调查权、行政法律责任确认权、强制措施权,强制执行权以及其他具体的权能类型。因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都是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作出的确认行政法律责任的行政法律意思表示,所以二者所凭借的权力不仅都是行政执法权,而且都是行政执法权中的行政法律责任确认权。
综上所述,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不仅具有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而且在内容上高度一致,不存在根本性差异。二者应同属行政机关作出的,要求特定行政违法责任主体就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行政法律责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意思表示。
我们以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为例。某网吧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是行政法律义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缴纳的行政罚款是行政法律责任,符合行政处罚法中的“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的行政法律义务与“增加义务”,不是同一含义。前者是行政法律规范中的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如有违反,则要承担不利后果,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后者是法律负担,对已经违反法律义务的网吧追加的不利后果,对原有的财产进行的剥夺,属于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新的、额外的义务”。
行政机关对网吧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则属于行政法律责任中的补救性责任。是行政机关实施的,确认网吧行政责任,制止违法行为,要求网吧履行既定法律义务,承担自我修复的补救性责任,从行政法律责任来说,似乎更应属于救济罚的一种。但是,学理上所谓的救济罚,其补救性与处罚法中的惩戒性不同,使得救济罚无法纳入到《行政处罚法》中。而我国目前在行政法律体系中,《行政处罚法》是行政处罚程序规范体系的核心立法,它专门为行政处罚而设计。虽然《行政处罚法》提到了责令改正,但却没有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共享行政处罚的程序规范。目前责令改正尚缺乏自己的“《行政责任法》”。而在人大立法层级之下,程序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大多是以行政处罚为主要规制对象,很少为责令改正设置程序规范。对责令改正的设置,具体情形大致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根本没有涉及责令改正的概念。例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没有涉及责令改正。
第二种是为责令改正规定了微量的程序规范。例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11条是为责令改正提供的程序规范。
第三种是明确遵照《行政处罚法》要求,将责令改正排除在外。例如,《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12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行为种类和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规定,行政命令不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责令改正所确认的补救性责任, 与行政处罚所确认的惩罚性责任,在数量和重要性上都是相当的。甚至在许多情形中,前者给违法责任主体造成的负担会超过后者。例如,在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中,在国家海洋局对康菲公司做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罚款之外,还有污染事故责任方康菲公司和中海油支付的16.83亿元人民币用于救济和赔偿溢油事故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可见,补救性责任的数额远远高于惩罚性责任的数额。
目前在行政处罚法中,对行政处罚进行了收缩性定义,其核心在于惩戒性。在相关立法没有明确的情况下,责令改正落入具体行政命令,更为合宜。


三、责令改正的分类

文化执法法律体系中的责令改正

名称
相关法条
1
责令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责令改正
《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3
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责令停止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五)责令停止印制、发行期刊;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
5
责令暂停业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6
责令恢复原状
《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原状,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7
责令退还
《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8
责令退回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
9
责令收回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六)责令收回期刊;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10
责令限期补交
《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纳义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缴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1
责令公开检讨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新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采取下列行政措施:(二)责令公开检讨
12
责成监督整改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新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采取下列行政措施:(五)责成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监督整改

目前文化执法法律体系中,大多设有责令改正的规定,但在不同规定中其表现的性质并不相同,概括起来,责令改正的属性有三种形态。
一是责令限期改正单独适用,并不伴随行政处罚。例如《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条文里只有限期改正的要求而没有处罚的要求。限期整改单独适用,是以教育为目的使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恢复到合法状态。
二是责令限期改正作为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改正作为行政处罚的前置,先责令改正,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三是法律明确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并行适用。《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与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用。在此种情况下,罚款不足以恢复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仅责令限期改正,不足以惩戒违法者,两者同步进行才能更好地达到执法目的。
(未完待续)

参考
[1] 纪执敏:新《行政处罚法》视角下的责令改正评析
[2] 张超:试谈“责令改正”
[3] 盛雪峰 郭凤超:探讨!责令限期改正的性质及时效如何判定?
[4] 辛帅:论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制度的分裂、统一与完善
[5] 资法微谈:行政执法中如何正确适用“责令改正”?
[6]孙继承:责令改正通知书和事先告知书的案由要不要加“涉嫌”
[7]隋键成:探讨!行政执法中如何正确适用“责令改正”?




热点问题征集

    本公众号征集互联网法律与政策研究文章、互联网行业热点快讯、互联网行业违法违规热点问题、互联网行业热点案例、各类行政执法热点案例等。欢迎联系本公众号,投稿邮箱:wyhcgzh@163.com



网舆勘策院

     传播有营养的资讯!依法治天下、以文观乾坤!网舆勘策院由具有丰富互联网管理经验的法律专家主办,洞察互联网动态,聚焦法律与政策,为互联网精英、公务员、法务、公共事务、律师、高级知识分子、法学师生提供行业资讯和法律与政策研究服务。

法治思维,请从关注网舆勘策院开始

长按二维码,即可关注本公众号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网舆勘策院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