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黄恢月 | 旅游者举报旅行社未征得同意“转卖”团队如何处理

网舆勘策院 2024年09月27日 08:59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黄恢月 Author 黄恢月


案例 A旅行社在某平台发布了5天4晚游线路,旅游者和旅行社订立了旅游合同。旅游者抵达目的地后,被B旅行社要求签订了旅游合同。返程后旅游者举报,A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卖”给了B旅行社,B旅行社还存在擅自改变旅游行程等情形。

A旅行社接到投诉后,立即全额退还了旅游团款,但否认未经旅游者同意“转卖”行为,因为A旅行社将团队交B旅行社接待,不仅法律认可,也是旅行社的交易习惯;旅游者和目的地B旅行社签订书面合同,是旅游者自愿签署的结果。

一、关于旅游者举报所谓的“转卖”概述

“转卖”是旅游者投诉中较为高频出现的词汇,意思是旅游者对目的地旅游服务提供者的不知情。在疫情之前,“转卖”的含义,指的是除了组团社之外,对于转团中的旅行社、目的地负责接待的旅行社的信息,旅游者一概不知,所以旅游者认为自己被“转卖”了。

疫情之后,又出现了一种新的情形,就是组团社和旅游者就参团旅游达成了合意,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包价旅游合同已经订立,旅游者抵达目的地之后,目的地旅行社又要求与旅游者签订书面的包价旅游合同。为了同一个旅游标的(旅游线路),出现了两份包价旅游合同。此类情形,也被旅游者称之为“转卖”。

二、旅游者举报“转卖”中的法律问题

1.层层转团中所谓“转卖”中的法律问题。由于组团社将旅游者团转给了所谓的批发商等旅行社,组团社无意去掌握目的地负责接待旅行社的基本信息,因为在组团社看来,当它把旅游团队交给下一个旅行社时,它的工作任务已经结束,就没有向旅游者告知目的地由负责接待旅行社信息的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将目的地负责接待旅行社的基本信息告知旅游者,是组团社的法定义务,因为在《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中,都要求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告知)地接社的基本信息,包括目的地负责接待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

即使是在组团社直接将团队交由地接社接待的情况下,也有些组团社不愿意向旅游者披露地接社的信息,因为组团社认为,地接社的基本信息是商业秘密,一旦被旅游者获知,就可能失去客源,这是组团社不愿披露地接社信息的最主要的原因。

2.债务转移中所谓“转卖”中的法律问题。《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就是法律对于旅行社债务转移有明确的规定。

在债务转移中,作为债务人的A旅行社,将接待旅游者的债务转移给B旅行社,应当主动征得旅游者的同意,仅有旅游者和B旅行社签订书面合同,并不能说明问题。A旅行社没有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就擅自转移债务给B旅行社,债务转移无效,B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书面合同无效。

三、对A旅行社全额退还旅游团款行为的评述

当旅行社违约或者侵权,给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旅行社应当以退款、赔偿、补偿等方式,以弥补旅游者的损失,在上述案例中的A旅行社也应当如此。至于A旅行社愿意全额退还旅游团款,是A旅行社的自主行为,尽管其中也许包含着无奈。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调解人员在做纠纷调解时,则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要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调解方案,做到不偏不倚,保护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上述案例中,不论旅游者举报的“转卖”属于何种情形,A旅行社都必须为旅游者合法权益受损负责;A旅行社未告知目的地接待社信息,应当受到行政处罚;B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无效;假如B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存在违法,也应当被追究行政责任。



热点问题征集

    本公众号征集互联网法律与政策研究文章、互联网行业热点快讯、互联网行业违法违规热点问题、互联网行业热点案例、各类行政执法热点案例等。欢迎联系本公众号,投稿邮箱:wyhcgzh@163.com



网舆勘策院

     传播有营养的资讯!依法治天下、以文观乾坤!网舆勘策院由具有丰富互联网管理经验的法律专家主办,洞察互联网动态,聚焦法律与政策,为互联网精英、公务员、法务、公共事务、律师、高级知识分子、法学师生提供行业资讯和法律与政策研究服务。

法治思维,请从关注网舆勘策院开始

长按二维码,即可关注本公众号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网舆勘策院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选择留言身份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