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工委回应:新《行政处罚法》为啥没对“共同违法”作出规定
针对演员偷漏税等违法行为是否涉及“共同违法”的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回应称,行政处罚法主要规范法律实施中的共性问题,对某类违法行为是否需要区分“共同违法”,应由单行法律、法规去规定。
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一级巡视员张桂龙在回应提问时指出,有些违法行为,如偷税漏税逃税、阴阳合同,谁违法就处罚谁。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行政处罚法修订时,演员郑某因被网络实名(前男友)举报存在领取天价片酬和涉嫌偷逃税等行为,引起舆论热议。
有观点指出,实名举报者(前男友)如果知情,而且参与、协助郑某逃税,在法理上构成共同违法,但对于共同违法,只有治安管理处罚法有所规定,税法、行政处罚法均无共同违法的概念、规定,故不会被行政处罚。
基于此,有人曾建议新法应规定“共同违法”事项但最终未被采纳。一些专家认为,这暴露了行政处罚法的漏洞,对于法理与实务中都存在的共同违法行为没有规定,以致无法依法行政。
“这一问题在修法过程中专门作过研究。”张桂龙对此回应称,前述观点认为没有对“共同违法”作出规定,“暴露了行政处罚法的漏洞”,是偏颇的、不正确的。
比如,行政处罚法第1条有关立法目的中规定,“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所谓“有效”,一方面是指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是指行政管理要有效率,需要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凡是“共同”,通常有主次之分,要求行政机关对“共同违法”都要区分主次、分别处罚,将增加工作量,会影响行政处罚效率。
此外,刑法上的“犯罪”构成,主观因素是一个重要条件,“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且共同犯罪还有形态上的不同,如集团犯罪、有组织犯罪等。
张桂龙表示,实施行政处罚,主要实行推定原则,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法行为,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除非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不需要行政机关去一一查明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状况。
张桂龙还认为,行政处罚法作为行政处罚领域的一般法,主要规范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中的共性问题,对某个领域或者某类违法行为,是否需要区分“共同违法”,由相应领域的单行法律、法规去规定。
比如,治安管理法第17条第1款对“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规定了“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而其他许多法律、法规没有对此作出规定。
“行政管理领域十分宽泛,不宜由行政处罚法作出统一规定。有些违法行为,如偷税漏税逃税,往往涉及多个主体,如演员签订‘阴阳合同’,有付款方、收款方,谁违法就处罚谁。”张桂龙说。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新闻资深记者 林平,原标题《演员偷逃税处罚是否涉“共同违法”?全国人大:谁违法处罚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