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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杨晓卫 | 国民待遇原则在中国的适用——从日本人入住云南腾冲酒店事件谈起

哈杨晓卫 网舆勘策院 2024年11月26日 22:54


作者: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哈杨晓卫




摘要
国际实践中,各国都承认应给予境内外国人“一定水平”的保护,即国家仅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国民待遇一般限于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而不包括政治权利。通常各国通过条约在互惠的基础上给予对方国家的公民或法人以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原则并不要求对本国人和外国人给予完全相同的待遇,对外国人的民事活动的各种限制是国民待遇的例外,这既是各国的普遍实践,也是国际法所允许的。国际法承认各国在不违反国际法的限度内自由决定对外国人的待遇,包括合理的差别待遇,但如果根据种族、民族、性别等原因而规定的差别待遇,则是违反国际法的歧视待遇。

近期,一名女子带着日本人入住云南腾冲某酒店时,遭到工作人员严厉拒绝,并导致防空警报被拉响;在苏州地区发生了一起持刀伤人事件,导致日本母子受伤;此外,在吉林地区也出现了美国公民被刺的案件。这些事件引发了广泛关注。
在这些事件发生后,外交部记者会上,有外国记者就此提出质疑,认为这些事件并非单纯偶发,而是刻意针对外国人、有预谋的恶性行为。对此,外交部发言人回应称:警方的初步判断认为这些事件系偶发,目前仍在进一步调查中。发言人还提到,类似的偶发事件在任何国家都可能发生,中国政府将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像保护本国公民一样,保护外国人在华的安全。
然而,这些针对外国人的伤害行为和差别化对待事件,无疑会对中国的国际形象造成负面影响,也使外交部在面对国际质疑时处于被动立场。尽管中国人民因历史上曾遭受西方列强侵略,对美国、日本等国存在一定敌视情绪,但在当下国际法体系逐步完善的背景下,各种关于外国人地位的法律原则已经日趋成熟。为了维护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有必要以国际法的视角重新审视这些事件,并在国际法的框架下寻求解决方案。
本文将探讨什么是外国人待遇,包括外国人享有的法律地位和相关权利,重点分析与类似事件相关的“国民待遇原则”。同时,还将进一步分析刑事与民事案件中如何遵守国民待遇原则,以及如何切实保障在中国境内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以回应国际社会的关切,维护中国的国际形象,推动法治化与国际化进程。

一、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外国人(alien),是指居住在一国境内,并受该国管辖,不具有所在国国籍而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按照国际法,处在一个国家境内的外国人都受所在国的管辖,外国人进入一国境内后必须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处于一个国家境内的外国人既要服从所在国的属地管辖,也要服从其国籍国的属人管辖。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即外国人待遇,是指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它应当包括两个方面:外国人在内国是否可以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以及享有哪些民事权利、承担哪些民事义务。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体现了外国人在内国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一种实际状态。一国规定给予外国人何种法律地位是一国的主权,别国无权干涉。但是居留国在规定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时,必须顾及以下两点:第一,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国内法不能与本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相违背;第二,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国内法不能违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习惯法规则。此外,还应顾及外国人本国的属人管辖权。例如,外国人被召回其本国服兵役,所在国不得阻止。


二、外国人享有国民待遇

对于外国人的待遇,国际法上没有统一的规定。一国给予外国人何种待遇,属于一国自主决定的事项范围。国家通常以国内法的方式明确规定外国人的待遇,国家之间也以条约的方式规定相互给予对方国家的公民和法人的待遇。从国际实践看,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主要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差别待遇。在此处,我们主要介绍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也称平等待遇原则(Doctrine of Equality of Treatment),是指给予外国人和本国人相同的待遇。根据《非居住国公民个人人权宣言》序言:确认国际文书中规定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保护也应对非居住国公民的个人给予保证。即在同样条件下,外国人和本国人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国家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不低于本国人,外国人也不得要求高于本国国民待遇的特权。国家也有义务就境内外国人的生命、财产给予保护,包括应防止侵害结果的发生及在侵害结果发生后为了进行补救而采取的行政或司法救济措施。
历史上,外国人一直是被歧视的对象。到11世纪时,地中海沿岸的意大利、法国、西班牙的商人在外国经商时寻求在该国市场上获取同等进入和竞争的机会,开始出现最惠国待遇的萌芽。威斯特伐里亚公会后,最惠国待遇制度开始形成,但外国人在所在国仍无平等可言。资产阶级革命后,外国人待遇制度发生重大变化,西方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自由”“平等”“天赋人权” 等理念逐步处于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的主导地位,体现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的根本价值。而“天赋人权” 就要求人类不以国家或地域的划分以及国籍为限制平等的享有私权。因此,近现代各国赋予外国人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便是顺应这一思想潮流的发展。1804年法国《民法典》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开始成为确定内外国人地位平等的法律制度。
国际实践中,各国都承认应给予境内外国人“一定水平”的保护,即国家仅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国民待遇一般限于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而不包括政治权利。通常各国通过条约在互惠的基础上给予对方国家的公民或法人以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原则并不要求对本国人和外国人给予完全相同的待遇,对外国人的民事活动的各种限制是国民待遇的例外,这既是各国的普遍实践,也是国际法所允许的。国际法承认各国在不违反国际法的限度内自由决定对外国人的待遇,包括合理的差别待遇,但如果根据种族、民族、性别等原因而规定的差别待遇,则是违反国际法的歧视待遇。

三、针对外国人差别待遇事件的国际法评析

(一)针对故意伤害外国人的刑事案件,中国政府迅速处理,并未违背国民待遇原则
对于苏州等地故意伤害外国人之类事件,如果没有我国《刑法》上的犯罪阻却事由,是绝对不具有正当性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并对被害的外国公民承担基于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根据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国家也有义务就境内外国人的生命、财产给予保护,包括应防止侵害结果的发生及在侵害结果发生后为了进行补救而采取的行政或司法救济措施。这表明,国家负有保护境内外国人生命并在侵害发生后及时救济的义务。这是国家基于国际法应当承担的义务,如果在外国人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下,东道国政府拒绝按照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予以保护,或“怠于”保护,则属于国际不法行为,构成国家责任,要承担国际法律责任。中国政府在恶性事件发生后迅速响应,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并及时将受到伤害的外国人送医治疗,认真履行了中国应承担的保护外国人人身安全的国际义务,因此,并未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并未违反国民待遇原则。
(二)针对拒绝办理入住的民事纠纷,可能违背国民待遇原则
从国内法的视角看,云南拒绝日本人入住酒店事件的本质是中国人拒绝与外国人订立合同。根据中国《民法典》: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根据中国《民法典》,民事主体享有缔约自由,并且只有基于公共利益的理由才负有强制缔约义务。虽然酒店工作人员是否与顾客订立合同、是否为顾客办理入住是酒店自由行使缔约权的体现,但不能基于此便忽视了国际法上的国民待遇原则。对此,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非歧视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非歧视原则强调不能基于国籍、种族等因素对他人进行不合理的歧视,国民待遇原则是基于国际法对非歧视原则的具体化,同时,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本身也强调不得基于国籍、种族等原因而规定差别待遇。云南腾冲拒绝日本人入住的行为反映了当地人民对历史的铭记和特殊情感。腾冲有着厚重的抗战历史。在抗日战争时期,这里是滇西抗战的主战场,遭受了日军的侵略和暴行,中国远征军与日寇进行了浴血奋战,付出了巨大的牺牲。这段痛苦的历史给腾冲人民留下了深刻的记忆和伤痛。但是,在国际法普遍发展、国民待遇原则成为国际法一项基本原则的当下,中国国家、中国公民在宏观和微观层面实施的、与国际社会相关的行为都应当在国际法中找到相应的依据、都应当在国际法的框架下采取行动,中国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不应忽视中国在国际社会上承担的国际义务,避免损害中国在国际社会上的形象。
其次,国民待遇的程度。各国都承认给予外国人“一定程度”的保护,有学者认为这种程度是对于“人的身体和精神的本性必不可少的那些重要的私权利”,近些年随着对外国人重视程度的提高,这种保护范围也逐步提升。在中日邦交逐步正常化的今天,我们虽要铭记历史,但在与外国人的关系中仍应当遵循国际法发展的趋势,逐步提高对外国人保护的力度。在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我们也应当遵守关于外国人待遇的规定,在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与缔约自由的前提下,确保外国人能够获得与本国人相同的地位,保障外国人应当获得的、与本国人相同的权利。外国人来中国旅游却不能正常入住酒店,显然,这种限制并不正当,属于歧视行为,因此未能给予外国人适当程度的保护。
最后,外国人承担的义务。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外国人与本国人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尊重中华民族、中国人民的民族情怀是每一个中国人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都应当承担的义务。如果外国人在中国做出了有损中国人民民族尊严、侮辱中华民族的事件,中国人以此为理由拒绝外国人行使一些民事权利或者由中国政府出面将其驱逐出境,自然符合国际法;但是,如果仅仅是因为这名外国人是外国人,而在其没有做出任何违反中国法律、侵害中国人民民族情感的情况下,无理由的限制或剥夺其民事权利,自然有违国际法中的国民待遇原则。试想,若中国公民在日本旅游,仅仅因为是中国人而被日本人拒之门外,我们是否也会觉得这种行为实属不该?因此,将这个问题的答案代入到国民待遇原则中,则恰恰体现了国民待遇原则的内涵:在外国人遵守其应当承担的义务的前提下,允许外国人行使与本国人相同的、其应有的权利。

四、结语

当代国际法已发展成为全球治理的核心规范体系,不仅为国家间的互动提供了普遍接受的行为准则,也成为评判国家行为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关键衡量标准,其所具备的规范性与道义性力量具有“号令天下”的效应。然而,在当今国际社会中,国家行为仍然受到诸多现实主义因素的影响,例如地缘政治利益、国内政治动态、文化价值认同以及历史遗留问题等。如果这些现实主义因素无法得到妥善协调与应对,将削弱国际法律体系的公平性和权威性,进而影响国际法秩序的稳定性,并对全球政治与外交格局产生深远而消极的影响。
随着国际法的不断发展以及国家间关系的深入演进,各国日益重视外国人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法律地位与待遇,并在此过程中推动了“国民待遇原则”的确立与扩展。国民待遇原则旨在确保外国人在东道国受到与内国公民相同的待遇与保护,其内涵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在外国人履行其在东道国法律管辖下义务的前提下,可以享有与内国人同等的权利。这一理念在《非居住国公民个人人权宣言》第四条中得到明确规定:外侨应遵守居住或所在国的法律,并尊重该国的风俗习惯。同时,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负有义务尊重中国人民基于近代屈辱历史而产生的民族情感,避免采取可能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不当言行。在外国人履行这些义务的前提下,他们的合法权利应受到充分保护,不得遭受歧视或不当限制。
根据我国对外政策的大政方针,中国始终坚决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及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在国际法不断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国民待遇原则”逐渐从传统公法领域向贸易、投资等现代国际经济法领域延伸并深化,其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在国际投资领域,我国实行的“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制度”正是国际公法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在国际投资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由此可见,中国不仅应在国际公法框架下落实国民待遇原则,切实维护在华外国人的合法权利与法律地位,同时也应在国际贸易、投资等细分领域践行这一原则,为外国投资者与国内主体提供公平、高标准的法律保障。这不仅符合中国所承担的国际法义务,也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外资信心,推动中国贸易与投资的高速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增强中国在国际法律秩序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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